标准名称上城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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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上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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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
杭州市服务标准规范
DB3301/T63—2011
地名管理规范
2011-01-10发布
2011-02-1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并编制。
本标准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傅莉萍、郑祖生、姜志龙、陈春华
地名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名管理的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命名(更名)的工作流程、地名的注销管理、门牌管理、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检查与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为本文件的应用所必需。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733―2008地名标志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杭州市政府令第186号)
《杭州城市地名总体规划(2005-2020年)》(杭政函[2006]108号)
《关于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民发[2010]204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名
指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的名称,包括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居民地等名称,街巷门牌号、住宅区内的楼(幢)、单元、户室号等。
3.2
地名标志
指公共场所使用以标示地理实体专有名称为主题的标牌,包括地名指示牌、数序地名标牌。
数序地名标牌含街巷门牌、住宅区内的楼(幢)、单元、层、户室牌(以下简称门牌)。
4地名命名与更名
4.1地名的命名应遵循原则
4.1.1地名的命名应符合国家《地名管理条例》,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4.1.2不重名,并避免同音。
4.1.3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
4.1.4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不允许倒置。
通名用字应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基本原则是:
1)标准化、规范化
2)历史的继承性和时代创新
3)整体性和层次化、系列化
4)提升地名的文化内涵
5)加强指位性,方便社会使用
4.1.5使用住宅地(区)名称专名,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住宅地(区)名称专名的命名,应符合《杭州城市地名总体规划(2005-2020年)》,不使用有损国家、民族尊严,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崇尚王公权贵,违背社会公德和格调低俗的词语;也不得使用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2)不得以外国地名及其谐音命名。
一般不以人名为地名,不以外来语译音为地名。
对以企业名称为住宅区名称,要严格控制。
3)专名的字数一般应限定在6个字以内,以尽量做到名称简捷,方便社会使用。
4)冠以“国际”、“国家”、“中国”、“浙江”、“杭州”等语词时,必须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应征得国家相应主管部门的认可。
“西湖”一词在本市有特定的地域概念,应按地理位置一致性的原则,控制使用。
4.2通名使用规范
4.2.1道路通名使用规范
4.2.1.1大道(大街)
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长度在6千米以上者。
大道(大街)通名的使用须严格控制。
4.2.1.2路(街)
其道路规格在大道(大街)和巷(弄)之间者。
南北向以“路”为通名,东西向以“街”为通名。
4.2.1.3巷(弄)
用于生活便道。
通常用于道路长度在500米以下或红线宽度在6米以下的道路。
南北向以“弄”为通名,东西向以“巷”为通名。
4.2.1.4大型居住区
大型居住区(占地在20万平方米及其以上)中需要命名的道路,分“街”、“弄”两级,贯穿居住区的主要通道称“街”,短小通道称“弄”。
住宅小区内路、街、巷通名的使用规则:
1)开放式住宅区根据需要可以命名其路、街、巷名;
2)封闭式的住宅小区其路、街、巷不给予命名。
4.2.1.5除上述通名外,不允许擅自使用其他通名,或自定通名的等级规定。
4.3居住区通名及使用要求
4.3.1大型生活居住区的通名,用“住宅区”、“小区”;其内分割的较小区块的通名可选择使用“苑”、“里”、“园”。
4.3.2占地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的通名,可选用“苑”、“里”、“园”、“庄”、“坊”等。
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大规模商用楼盘的通名也在此列。
4.3.3占地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范围较小的商品居住楼盘通名,可适当扩展,其通名的选择余地可更大一些,如可使用寓、院、庐、舍、居、宅、楼、邸、别墅、公寓、排屋、阁、轩、庭、堡、府、榭、墅、筑、湾等有居住地、房舍含义,能指明其类别的语词。
4.3.4允许根据居住区的环境、建筑物景观特点和设施水平等,在通名前加简约、贴切的修饰词,以丰富实体的意境。
但为了确保每个名称用字简捷,规定只能加一个字,如雅园、丽苑、山庄(30%以上依山而建)、半岛(三面环水)、花园(绿化率达40%以上)等。
4.3.5政府投资新建的生活居住区通名,不再使用“新村”。
4.3.6通名与专名位置不能倒置;不能重叠使用通名;不能将通名夹杂在专名语词之中。
4.4地名命名(更名)
4.4.1地名命名(更名)应符合以下有关规定:
1)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命名(更名)应符合《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提交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建成2年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提出命名方案的,由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命名方案。
由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经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后,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新建的住宅区地名命名(更名)应符合《关于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由产权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
4.4.2地名更名应从严掌握。
地名一旦命名,(应)坚持地名稳定原则,能不更名的不更名;需要更名的,必须征得直接使用该地名地址的单位、住户及其产权人的一致同意,同意意见以签字盖章的书面材料为准。
5地名命名(更名)的工作流程
5.1地名命名(更名)的申请
根据《关于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地名命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由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
5.1.1道路、桥梁、隧道等命名(更名)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并按附录A表A.1填写《杭州市道路、桥梁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2)地理位置示意图。
5.1.2住宅区命名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并按附录A表A.2填写《杭州市住宅区地名命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2)立项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4)首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总平面图;
5)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5.1.3住宅区更名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并按附录A表A.3填写《杭州市住宅区地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总平面图;
3)土地使用证;
4)原申领的《地名使用批准书》;
5)已申领产权证且分割产权的,还须提交全体产权所有人同意更名的确认材料;
6)已申领产权证且分割产权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更名的确认材料。
5.1.4住宅区命名可采取预申报的方式,预申报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并按附录A表A.4填写《杭州市住宅区地名命名预申报表》一式三份;
2)立项批复;
3)预申报名称有技术指标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出具达标承诺书。
预申报名称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一年内有效。
5.2地名命名的受理
5.2.1地名命名的受理在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办理,办事人员根据申请单位呈报的申请材料的齐全情况作出是否符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办理人。
5.2.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地名取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办理岗位工作职责:
告知不予受理理由;退回申请材料;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由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2)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5.2.3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办理岗位工作职责:
告知退回理由;退回申请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通知书》。
2)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5.2.4符合地名命名受理条件的处理步骤
5.2.4.1受理
5.2.4.1.1办理岗位工作职责:
核实资料是否齐全,经办事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对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递交至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
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复审,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区民政局公章。
将材料上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
5.2.4.1.2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5.2.4.2决定
5.2.4.2.1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
5.2.4.2.2根据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5.2.4.3送达
办理岗位工作应根据审批决定,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制作和打印《准予(不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书》并加盖公章;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送达《准予(不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书》;打印《收件回执》,申请人在《收件回执》上签字确认。
将证书发给申请人。
5.2.4.4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岗位工作人员应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5.3地名命名(更名)公告
将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的文件在杭州地名网、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6地名的注销管理
6.1注销原则
6.1.1注销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注销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及已注销地名的重新启用应遵循历史地名保护的原则和方法。
6.1.2注销与更名相结合的原则:
在地名更名的同时,将原地名注销。
6.2注销的条件
6.2.1地名因道路的湮灭而消失。
该道路两侧不仅没有编订门牌号,而且也没有以该地名空挂的户口或企业登记等。
6.2.2原地名因更名而停止使用。
6.3注销的程序与方法
6.3.1召开协调会
由申请单位组织召开由公安、主管部门、住宅、工商、公共事业单位(水电煤、邮政通信)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听取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6.3.2注销申请
地名的注销申请应符合《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因自然变化消失的地名,由主管部门向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名注销申请,由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方式报市地名管理部门注销:
1)按附录A表A.5填写《杭州市地名注销申报表》一式二份
2)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应书面征求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
6.3.3注销审批
对地名注销审批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1)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需进行实地踏勘;
2)需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
3)需在规划网上公示;
4)符合道路注销规定的,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地名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
6.3.4注销备案
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由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并填写《杭州市地名注销备案表》,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6.3.5公告
地名注销批准后,由地名管理部门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批后公告。
7门牌管理
7.1门牌编制要求
7.1.1为使门牌号有序,便于社会公共准确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则有序编制门牌。
门牌统一由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7.1.2新建住宅楼的集团性门牌编制前,必须到实地进行现场勘查;编制后,向申请人出具门牌编制通知文件。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依据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的门牌编制通知文件的要求,设置楼(幢)、单元、户室牌。
7.1.3居民个人或单位的单个性的门牌,一般情况可以在其申请办理时编制,复杂情况下需到实地现场勘查后确认。
7.1.4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建的或规划中的地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附录B的要求,做好门牌的规划及编制工作。
门牌编制完成后,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提供查询服务。
7.2门牌编制方法
门牌编制必须在把握稳定性、超前性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重号的要求进行。
7.2.1门牌编制采用数序编码的方式。
市内道路两侧的门牌一般按照自东向西、自南北向、从起始点开始按左单右双的要求进行编制。
斜方向道路,临近东西向的,按自东向西顺序编号;临近南北向的,按自南向北顺序编号。
市区向郊外延伸的道路,也可以自市内向郊外编号。
由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道路或建筑物、住宅楼以主要道路为门牌号码的编制起点。
7.2.2实行距离门牌编制。
道路两侧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基本对应,可视情况每4-10米左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
道路两侧连续无单位或相关建筑物的,应编制预留号码。
较短的巷、里、弄可视实际情况而定。
7.2.3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地理实体的道路,可按照距离门牌的编制要求,单侧顺序编制。
7.2.4如门牌使用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占据一侧距离较大,可以采取集合式门牌号码,编制办法为“XX路XX号-XX号”。
7.2.5对于起始于主要道路一侧,长度在100米以内且另一端不贯通的里、弄,以该里、弄所处地的门牌号码为里、弄名称,或以该处门牌号码向内有序编入。
7.2.6封闭式住宅区内,沿道路的住宅楼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不沿道路的住宅楼自主入口处按逆时针编制幢号,开放式住宅区内的住宅楼按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的顺序编制幢号。
7.2.7建筑物、住宅楼的单元号按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顺序连续编制,每个单元作为一个独立的门号编制户室号,户室号按自下而上,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顺序编制。
7.2.8住宅楼沿道路的,其底层的店铺、住户一律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底层以上的住宅楼按连续编制幢号;沿街住宅楼数量少,并列于道路一侧的,也可以道路门牌号码为住宅楼幢号。
7.2.9高层建筑物内应设置层号,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7.2.10住宅区内的车库、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筑物如需使用门牌,由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门牌。
7.3门牌整编的基本程序
7.3.1确定整编道路门牌的方法。
7.3.2发布并张贴道路门牌整编公告。
7.3.3全路和现场调查,做好调查记录。
7.3.4结合现场调查和历史审批资料制作全路段门牌编排表。
7.3.5预编并张贴门牌预编号,预编号应保留不少于15天,张贴预编号时间与安装时间不少于间隔10天。
7.3.6确定全路段应上墙的门牌号并核准数量。
7.3.7制作门牌。
7.3.8按门牌编排表安装门牌。
7.3.9全路段门牌安装质量验收。
7.3.10验收合格后,根据调整情况修改全路段门牌编排表。
7.3.11确认后归档。
7.3.12门牌号码变更情况,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公安、房管、工商、邮政、土地、城建、城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住宅区楼(幢)、单元、户室牌整编,可参照执行。
7.4门牌设置要求
7.4.1门牌的设置应符合《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门牌包括:
建筑物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及单元号、户室号和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
7.4.2凡建筑物和住宅楼均应设置门牌。
建筑物和住宅楼的门牌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编制。
7.4.3自受理门牌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采取临时措施,予以编制临时门牌,以保证需要使用门牌的单位、个人对外联系。
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7.4.4经依法编制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标准地名,发放统一《门牌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7.4.5在作出编制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门牌编制情况书面告知区公安、房管、工商、邮政、土地、城建、城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上述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涉及门牌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示《门牌证》,以《门牌证》上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
7.4.6门牌需要变更、撤销的,由申请人持《门牌证》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7.5门牌标志设置的位置
7.5.1建筑物门牌号、单元号、户室号标志应当安装在建筑物正门或单元门、户室门的正上方,如无法安装在正上方,则应当按照统一高度安装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
7.5.25至7层的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安装在2至3层间外墙,8层以上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当安装在3至4层间外墙。
7.5.3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标志应当安装在相应楼层的内墙上,按照统一位置安装。
7.6门牌、门牌证申领程序
门牌、门牌证的申领、变更和撤销,申请人应向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7.6.1门牌、门牌证的申领
办理门牌、门牌证是行政确认行为,申领办理门牌、门牌证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提出,有申请有确认,无申请不确认。
办理时必须验证申请报告(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建筑)相关资料等三方面材料,其中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建筑)相关资料须留复印件,以备存档查考。
经查验确认、编制无误后,出具《门牌证》或《地名使用证》。
7.6.1.1申领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申请的,由单位出具申请报告;个人申请的,提供产权人身
份证件(身份证或户籍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有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7.6.1.2申领人除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如下房屋建筑物相关材料:
房产证、房产平面图。
7.6.1.3单位和个人申领破墙开店的门牌、门牌证的,除7.4.1、7.4.2项外,还须提交市或区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6.1.4产权人因分户、房屋出租等事项申领门牌、门牌证的,除7.4.1、7.4.2项外,还须提交与办
理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7.6.1.5单位和个人要求查询或申领非本单位和非本人的地名资料与证明的,除提交申请报告外,还须
依法提交与非本单位和非本人有关的证明材料。
7.6.2办理时限
办理门牌、门牌证的办理时限:
1)新建住宅楼的集团性门牌,自受理门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
居民个人或单位的单个性的门牌,不需现场实地勘查的,即时作出确认决定;需现场实地勘查的,自受理门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2)门牌证不慎遗失或因意外事故损毁的,可凭遗失报告(或证明)和相关申领材料向原发证单位挂失并申请补领,当场核发门牌证或相关证明。
3)特殊情况处理。
遇特殊情况,坚持为申请人提供方便,避免因门牌事项而引发产权等权益争议为原则,认为可以给予编制门牌的,予以编制临时门牌,出具《门牌使用证》,并根据申请人申请使用用途情况,在《门牌使用证》上加以注解说明。
认为不可以给予编制门牌的,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出具《不予确认办理门牌理由书》。
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8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8.1地名标志的设置
根据《关于做好<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地名标志的制作与设置应符合GB17733―2008标准要求,同时应符合地名标志规范化要求。
门牌标志应统一规范安装。
8.1.1地名指示牌由不同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落实制作、设置。
立杆式路牌由市政部门负责落实制作、设置,接受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壁挂式巷牌由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制作、设置;门牌、楼(幢)牌由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制作、设置;楼内层牌、户室牌可以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自行选择具有经民政部审核颁发生产资质证书的厂家制作,在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有序设置。
8.2地名标志管理与维护
立杆式路牌由市政部门负责管理与维护;壁挂式巷牌由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与维护;门牌由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与维护。
9检查与处理
9.1检查
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按《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应及时进行检查并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9.2处理
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标志物。
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作出必要处理,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报请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杭州市地名命名申报表式
A.1道路桥梁命名更名申报表
杭州市道路桥梁命名更名申报表见表A.1。
表A.1杭州市道路桥梁命名更名申报表
区、县(市)年月日
标准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汉语拼音
联系人
及电话
所在地
具体位置
长宽
(米)
路面(桥梁)结构
命名更名理由标准名称来历、含义
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地名分管
领导意见
审核部门
意见
(盖章)
注:
1、申报单位填写本表上报时,应附该地名所处位置图和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2、审核部门意见栏,市区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签批。
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地名管理部门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五县(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意见栏,市区由各区地名管理部门填写,各县(市)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
4、分管领导意见栏,市区由各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填写并签名,各县(市)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填写并签名。
一式三份杭州市民政局监制
A.2住宅区地名命名申报表
杭州市住宅区地名命名申报表见表A.2。
表A.2杭州市住宅区地名命名申报表
区、县(市)年月日
标准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汉语拼音
联系人
及电话
所在地
类别
具体位置
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用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命名理由及标准名称来历、含义
所在地地
名管理部
门意见
(盖章)
地名分管
领导意见
审批部门
意见
(盖章)
注:
1、申报单位填写本表上报时,应附该地名所在位置图和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2、审批部门意见栏,市区范围内的,经所在区级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
批;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办管理部门审查,
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所在区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审批;五县(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县(市)
地名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审批。
3、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意见栏,市区由各区地名办公室填写,各县(市)由乡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填写。
4、分管领导意见栏,市区由各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填写并签名,各县(市)由乡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分管领导填写并签名。
一式三份杭州市民政局监制
A.3住宅区地名更名申报表
杭州市住宅区地名更名申报表见表A.3。
表A.3杭州市住宅区地名更名申报表
区、县(市)年月日
标准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汉语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