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docx
《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
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
关于贵州省从江县下尧铜铅锌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
协议转让公告
附
件
材
料
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协议参买须知
一、协议参买人须符合公告要求的协议参买人资格,提交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二、相关资料均由委托人提供,由委托人负责,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不作任何承诺。
三、协议参买人一旦参与协议参买,即视为对协议转让矿权的相关资料及协议转让文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协议转让成交后,受让人与转让人、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现场签订《矿业权协议转让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协议转让成交确认书》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
五、受让人从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贵州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8]208号)规定,向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交纳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
六、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所交纳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
(一)受让人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受让结果无效;
(二)协议转让成交后不当场签订《矿业权协议转让成交确认书》或未按《矿业权协议转让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的。
协议参买程序
一、协议参买人按照公告要求向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提交协议参买申请。
二、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对协议参买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资格审查后,协议参买人交纳协议参买保证金;持银行出具的进账回执单到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开具收款收据,凭收据和承诺书,办理登记手续。
四、完成登记的协议参买人,按照公告要求参加协议转让活动。
五、协议转让成交,现场签订《矿业权协议转让成交确认书》。
六、受让人按《矿业权协议转让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转让人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七、受让人按照《贵州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8]208号)规定,交纳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
八、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自协议转让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竞得人退还协议参买保证金。
协议参买申请书
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
我方已按照公告要求,备齐相关真实资料,申请
参加探矿权协议转让活动。
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年 月 日
协议参买承诺书
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
我方已阅读协议转让公告及相关资料(附后,加盖印章确认),对协议转让公告内容及相关资料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对该矿权相关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审慎评估了投资风险,愿遵守协议转让公告和相关规定参加协议转让活动,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所交纳保证金为自愿交纳。
对一切债权债务纠纷,自行负责。
2、竞得后,当场与转让人、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签订《矿业权协议成交确认书》,并按《矿业权协议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与转让人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如不履行《矿业权协议成交确认书》所确定的义务,视为我方自动放弃受让人资格,承担违约责任,已交纳的保证金全部自动转为违约金。
3、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后,按《贵州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8]208号)的规定,向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支付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
如不履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协议参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月日
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姓名
姓名
性别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人委托(系本单位),全权代表本人参加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组织的贵州省从江县下尧铜铅锌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的协议转让活动,全权处理转让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受托人在该转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合同或文件等行为,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在我单位任职务,系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
(盖章)
年月日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系我单位,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
(盖章)
年月日
协议转让成交确认书
转让人:
受让人:
矿业权交易机构:
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委托,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组织协议转让采矿权,现对成交结果确认如下:
一、受让人经过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对有关材料及协议转让矿业权现状全面接受无异议,并向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提交《协议参买申请书》和交纳保证金,取得协议参买资格。
转让人、受让人、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对协议参买过程和协议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二、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于年月日在,组织协议转让活动。
(受让人)以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
¥元),转让成交采矿权(勘查许可证号为),勘查区块或矿区面积为平方公里),成为受让人。
三、本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与转让人自行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不按期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视为受让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因转让人原因不能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转让人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受让人与转让人签订及履行《矿业权转让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概与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无关。
四、受让人自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贵州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8]208号)的规定,向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交纳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
五、因履行本确认书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转让人、受让人、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三方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人(章)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
(或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代理人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矿业权交易机构:
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章)
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号:
地址:
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5号楼。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5号楼。
贵州省探矿权
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电话:
传真:
单位注册地:
现单位办公地:
邮编: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电话:
传真:
单位注册地:
现单位办公地:
邮编:
转让业务承办机构:
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转让探矿权许可证载明:
许可证号:
T,探矿权人:
,勘查项目名称:
,勘查区面积:
KM2,发证机关: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有效期自20年月日至20月日。
第二条 转让探矿权属所有,该矿权无权属争议。
第三条 转让探矿权位于,勘查区块坐标为:
拐点号
经度
纬度
1
2
3
4
第四条 转让探矿权情况:
。
第二章 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权益实现
第五条甲方将探矿权以协议方式于2009年月日在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5号楼转让给乙方,转让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
¥元)。
第六条乙方自本合同签订日起内,一次性付清上述矿业权转让成交金额。
甲方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七条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矿业权成交金额后,甲方应当按时提供规定的全部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该探矿权转让涉及相关一齐费用及转让应缴纳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标准,由承担。
甲方对该探矿权未履行完的法定义务,由乙方继续履行。
第九条探矿权变更完成后,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勘查,确保最低勘查投入,承担和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该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需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由乙方缴纳。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根据国家现行矿业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如单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者,应当按总转让金额的承担违约金。
第四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以本合同附件的形式或者补充合同的形式确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各执份,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承办机构份。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代理人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5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