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议院仲裁翻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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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议院仲裁翻译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议院仲裁

 

原告

()

被告

(斯洛伐克共和国)

 

最终判决

 

2009年10月9日

 

仲裁地点:

巴黎

目录

 

缩写表

一.管辖权的相关事实

A.当事人

a.原告

b.被告

c.仲裁法庭

d.审裁处书记

B.事实背景

a.双边投资条约

b.现在争端的起源

c.公司

二.历史程序

A.最初阶段

B.管辖权的书面阶段

C.管辖权的聆讯

D.后听意见

三.各方立场

A.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B.原告应答

四.分析

A.初步问题

a.适用法律

b.引起争议的事件

c.以往相关仲裁裁决及其他法院的决议

B.管辖权异议

a.第8条条约的范围:

征用或只赔偿

1.被告立场

2.原告立场

3.分析

b.第3条条约的范围:

最惠国条款

1.被告立场

2.原告立场

3.分析

c.花费

五.判决

缩写表

 

Answer被告于2008年8月8日应答原告2008年4月8日的仲裁通知

Arbitration1976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

Austria奥地利共和国

Counter-Memorial原告关于管辖权的辩诉状(2009年3月13日)

EU欧盟

Exh.C原告的证据

Exh.CL原告的法定权利

CWS-1原告证人DR.F的陈述书

CWS-2原告证人C的陈述书

Exh.R被告的证据

Exh.RL被告的法定权利

ICC国际商会

ICJ国际法院

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Memorial斯洛伐克共和国管辖权异议呈文(2009年2月3日)

MFN最惠国待遇

Notice原告的仲裁通知

Parties原告和被告

PCIJ国际常设法院

PO11号程序令

RequestforDiscovery

Respondent斯洛伐克共和国

RWS-1被告方证人的陈述书

SOC索赔陈述

SCC斯德哥尔摩商会

ToA聘用条款

Treaty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在奥地利共和国,捷克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三国之间于1990年10月5日签订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方面的协议

Tribunal仲裁法庭

Tr.j法庭关于管辖权的聆讯

VCLT1969年5月23日根据法律协议的维也纳公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

 

一.管辖权的相关事实

1.因为裁决被告的管辖区异议是必要的所以这章总结了此仲裁迄今为止的事实背景。

法庭会适当地根据其他事实去讨论原被告的论据。

A.当事人

a.原告

b.被告

4.被告是斯洛伐克共和国,这次仲裁由以下人员辩护

c.仲裁庭

5.仲裁庭的组成

首席仲裁官

原告任命的仲裁人

被告任命的仲裁人

d.审裁处书记

6.审裁处书记由法院任命并需经当事人同意

B.背景事实

a.双边投资条约

7.1990年10月15日,奥地利共和国,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之间签订了一个有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条约。

该条约于1991年10月1日生效。

8.在签订这个条约的时候,被告并不是一个独立国的身份,他是在1993年1月1日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解体后成为独立国家的,官方的来说是1992年12月31日。

该条约于1994年8月4日通过交换外交照会被批准以国家继承的方式适用于奥利利共和国和被告之间(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b.现在争端的起源

c.合同

二.历史程序

A.最初阶段

26.2008年4月8日,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6年的规定,原告提出仲裁通知,并提供八项证据。

原告在仲裁通知中援引条约的规定寻求以下补偿(这些补偿将在稍后作进一步的说明)

(1)申诉书中提到斯洛伐克共和国违反条约,特别是条约第二条的第三和第四段

(3)命令斯洛伐克共和国完全承担这次仲裁诉讼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仅是法庭的费用和开支。

27.2008年4月14日,宪法法庭通知当事人。

法庭请被告在2008年7月21日前应答原告的通知并针对仲裁地和仲裁语言申明自己的立场。

法庭建议于2008年8月18日通过电话会议的方式进行听证程序并邀请当事人在2008年7月18日前确认预定日期的可实施性。

28.2008年7月17日,被告请求延长三个月提交应答。

2008年7月18日法院请原告针对被告提出请求延期至2008年7月22日应答一事作出回复。

根据被告的要求,法院把最后期限延迟一天。

2008年7月23日原告针对被告的缓期要求提出回复。

2008年7月28日,法院同意被告延期至2008年8月13日提交应答。

29.2008年8月8日,被告提交了他的应答。

30.2008年8月14日,法院请当事人在2008年8月15日前确认是否可以在2008年8月18日以电话会议的方式举行听证程序。

当事人确认了他们是否可以出席听证会,法院也下发了一份暂定议程,起草了聘用条款和法律程序规则,并且在考虑到Dr.Jorge的千里后任命他为审裁处书记。

31.2008年8月18日,最初的听证程序以电话会议的方式举行。

会中,法官和当事人就法院下发的议程以及该场合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展开讨论。

32.2008年8月29日,法院特别请被告说明是否打算提出管辖区异议。

在这封信中,首席仲裁官同时也保证独立于双方当事人,根据之前的交流

(1)她是瑞士银行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会成员

(2)瑞士银行跟很多公司和政府有合作关系(3)她的职责不需要直接参与客户的事项。

同时,首席执行官也请当事人在2008年8月27日前回复法庭。

33.2008年8月25日,执行官CharlesN.Brower根据1997年至2004年他代表CeskoslovenskaObchodniBanka对斯洛伐克共和国的仲裁经验对2008年8月18日电话会议中作出的披露进行了确认。

34.2008年8月27日,当事人回复法庭并均表达他们已达成协议,尤其是选择巴黎作为仲裁地和任命Dr.Vinuales作为审裁处书记。

并且没有一方对首席仲裁官和仲裁员Brower作出的披露提出异议。

但鉴于被告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争议依旧存在。

35.2008年9月19日,法院通过提议的程序日程表下发了修改后的聘用条款草案,法律程序规则草案以及第一号程序令草案。

法庭请当事人在2008年9月26日前给第一号程序令提出意见。

36.2008年9月24日,被告要求延长截止日期至2008年9月29日以便对第一号程序令提出意见。

2008年9月25日,法庭将当事人提交关于第一号程序令的意见的截止日期由最初的2008年9月26日改为9月29日。

37.2008年9月29日,当事人提交了他们关于第一号程序令的意见。

原告特别要求法官调整责任和赔偿金额的分歧。

38.2008年10月14日,法庭下发了最终供签署的聘用条款,并向当事人了公布了一号程序令。

法庭也记录了原告对诉讼阶段的事实真相和赔偿金额有异议。

39.2008年10月20日,被告寻求更多有关首席执行官于2004年10月24日通过信函提供的披露的信息。

40.2008年10月22日,被告提交了他的观点并且不反对原告对诉讼阶段的事实真相和赔偿金额有异议。

41.在2008年10月28日的信函中,法庭下发了已生效的聘用条款并且确认了第一号程序令是用于赔偿责任问题的预定时间表,并且视情况而定,赔偿金额问题有可能会被遗留在潜在的下个阶段

42.2008年11月3日,法院通知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当事人都希望保留它的行政服务权。

在同一天,常设仲裁法院批准了一个指定的特别账户授权寻求网站来发布有关这次纠纷的信息。

但由于原告的拒绝,这个授权被否定了。

43.2008年12月19日,根据第一号程序令的第一段,原告提出诉状及两份证词和附带的五个支持诉状的证物和法律认证。

B.管辖权的书面阶段

44.2009年2月3日,被告提出他关于管辖区异议的呈文及一份证词和三个支持呈文的证物和法律认证。

45.在2009年2月9日的信函上,法庭通知日程将根据第一号程序令的第3至5段罗列的时间表来安排。

46.在2009年2月12日的信函中,原告表达了他对被告呈文范围的关心,宣称该呈文讨论了有关事实真相和赔偿金额的问题。

在同一天的信函中,被告证实了他的异议并说他将尽可能简短的应答。

47.在2009年2月13日的信函中,被告要求法庭任命一位专家来解决呈文中提出的国家补助问题并提交了一份文件,要求寻求原告的一些文件。

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回复。

48.在2009年2月17日,法庭请被告对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和16日在信函中提出的范围问题做出应答。

被告于2009年2月18日完成应答。

49.2009年2月24日,法院裁定原告关于呈文范围的要求是不成熟的。

他不仅否决了被告对于法院任命专家的要求,也否决了生产文件的要求。

50.在2009年3月3日的信函中,法院通知当事人,鉴于双方关于管辖权聆讯地点的不同意见,聆讯将在巴黎举行,巴黎将是仲裁地。

法庭还请当事人确认他们是否有空出席将于2009年3月24日晚六点召开的听证前电话会议。

在2009年3月4日和10日的信函中双方都确定了有空参加这个会议。

51.2009年3月13日,原告提出他关于管辖权的诉状书,还有两个附件A和B及一个音频证据。

52.2009年3月16日,除了法院建议的那些,法院还请当事人确定他们想在听证前电话会议中讨论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3月19日,20日作了回应。

53.2009年3月24日下午六点,法院为管辖权聆讯组织与当事人进行了一场听证前电话会议。

2009年3月30日法庭将这次会议的结果记录在会议摘要中。

C.管辖权聆讯

54.法庭在2009年4月8日举行了管辖权聆讯,早上9:

30开始,下午4:

55结束,在法国巴黎的的国际刑事法院审理中心举行。

除了审裁处成员,审裁处书记,以下人员也参加了管辖权聆讯:

(1)原告代表

(2)被告代表

55.在管辖权聆讯进行的过程中,MessrsKazimir和Pawlak向法院至此说明自己代表被告,同时,Mr.Turner向法院致辞说明自己代表原告。

56.管辖权聆讯对此段录音,一个逐字记录本被出版并随后下发给当事人。

57.在聆讯的最后,法庭请当事人尽可能的对奥地利斯洛伐克BIT连带提出一份同期的条约清单。

这后来被法院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将提交这些额外信息的截止日期定位2009年4月22日。

D.后庭意见

58.2009年4月20日,法庭令聆讯的记录草案在当事人中流通并请双方当事人在2009年5月1日前提出修改,并且评论Renta4中提出的决策,因为法院认为Renta4与现在的案子有潜在联系。

59.2009年4月22日,原告告知法院已于被告达成协议,请求延期以便将法院要求的投资条约清单和对记录草案的修改以及对Renta4的决策评论一起提交上来。

60.同一天,被告根据斯洛伐克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关于投资条约同时期的诉讼手续提交了额外的信息,并且请求延期提交对记录草案的修改和对Renta4决策的评论。

61.2004年4月24日,法庭批准双方当事人延期至2009年5月12日。

62.同一天原告提交了他对被告2009年4月22日提交的信息的评论。

63.2009年5月12日双方提交了对记录草案的修改以及对Renta4决策的评论。

64.法庭自习考虑了双方书面提交的文档以及他们的口头争执和关于管辖权听证后的意见。

在管辖权达成结论之前法庭将总结双方的立场并分析管辖权异议中的问题。

三.双方立场

A.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65.在被告的呈文中,其针对法庭的管辖权提出了七项异议。

首先,他认为原告并未能证明自己在斯洛伐克的领土上进行了投资,所以该投资已经超出了双边投资条约第十条的范围。

此外,被告还指出原告声称的间接持有的投资类型并没有涵盖在双边投资条约中。

67.第三,被告声称,第八条的争议解决规定中关于没收赔偿金额的支付数量或情况的争论是有限的并且该索赔并没有被包含在其中。

68.第四,被告同时指出条约第三条包含的最惠国条约不能被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其他BIT用作引入争论解决条约的基础,因为这样的解释将与其在谈判记录中被提出来时条约缔约国的意图相冲突。

此外,这样的解释也不会被仲裁法所支持。

69.第五,被告指出即使根据原告调用的双边投资条约第三条包含的最惠国条月和第七条第二段包含的特别约定条款法院拥有管辖权,原告也不能依据最惠国条约去获得并非条约缔约方预期的某种利益,比方说,原告在其索赔陈述中所指的雨伞条约。

70.第六,被告指出条约中没有声明违反充分保护和安全标准的根据。

尤其,原告不能依赖条约中的第2.2或第3条。

71.第七,被告的看法是,即使可以根据条约承认法庭具有管辖权去决定是否没收,原告也甚至连没收的初步证据也未能出示。

72.在这些论据的基础上,被告要求法院给出判决。

B.原告应答

73.在原告的辩诉状中,其回应道,法庭拥有裁决索赔的权利,因为条约中陈述的rationepersonaeandrationematenae两个必要条件都满足了。

他相信被告的异议只是暂时的,因为那些关系到事实真相和赔偿金额。

75.原告进一步指出被告要求原告提前驳回没收索赔是无理的,因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初步阶段不提供接触要求权,并且,无论如何,在仲裁阶段法庭应当仅能决定所谓的事实是否能构成违反条约。

76.原告细致的讨论了他们是否做了一个合格的投资。

他声称根据条约可以通过插入合作伙伴来获得股份从而进行投资。

原告指出他的投资是根据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法律进行的,因为他是诚信的并且遵守商业实践的,并且被告不能因为自己违反了法律就对原告持有偏见。

77.原告还针对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其他BIT提出的引入解决争端条约的可能性,对条约中包含的最惠国条约进行了细致的讨论。

他的立场是:

(1)法庭有权应用权限原则决定最惠国条约的效力

(2)最惠国条约的目的是从其他条约中引入更多有利的条款,这也恰恰是各国在他们的条约中引入最惠国条约的目的(3)无限制的最惠国条约的范围扩展为解决争端条约(4)条约第三条的措辞是无限制的并且因此扩展至条约的第八条,正如斯洛伐克和奥地利的条约实践所展示的那样(5)国际仲裁更有利于投资者而不是东道主的法院诉讼.

78.在这些论据的基础上,原告要求法院:

(2)在原告的索赔陈述中提出的原告索赔中申明仲裁法庭有rationepersonaeandrationematenae的权利(3)驳回所有斯洛伐克对原告索赔可行性及对仲裁法庭管辖权的异议(4)命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为辩护被告的异议所遭受损失的所有费用及指出,包括但不仅仅是仲裁法院的费用和开支还有原告法律顾问的费用以及利息,已完全基准弥补。

四.分析

79.讨论过一些初步的问题后,法庭将讨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A.初步问题

a.适用法律

80.聘用条款第六部分写道“适用的大量法律可以是双边投资条约也可以是任何相关的国际法”。

81.关于诉讼程序,这些诉讼是由仲裁法所在地所决定的。

另外,聘用条约第7条提供了以下规定的应用:

“7.1.按优先次序来看,这个仲裁应当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决定,这些聘用条款和诉讼规则由仲裁法庭颁布。

7.2.如果其中规定并没有指特殊的诉讼问题,法庭应当在咨询过双发当事人后决定应用的诉讼程序”。

b.引起争议的申请

82.除了那些在后面法庭的分析中很容易被辨别的外,解决被告带来的管辖权的挑战对管辖异议的法庭来说是不容许提出质疑的。

c.以往相关判决以及其他法院的决定

83.为了支持各自的立场,双方当事人依靠先前的判决,各自总结说同样的解决方案应该被现在的案子采用或者努力去解释为什么法庭背离那个解决方案。

84.法庭认为不应该被先前的裁决所约束。

同时,他认为必须对先前的判决给予适当的考虑。

他相信,受令人信服的相反理由影响,法庭有责任采用由一系列一致案件确定的解决方案。

他同时也相信,受某项特殊条约及当前案件环境的影响,法庭也有义务去寻找对投资法的和谐发展有贡献的解决方案从而满足国家共合体的合法期望权益及迈向法律的确定性投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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