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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常识

行政法常识

  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

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

作为行政法的成文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五类:

①宪法、法律。

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④法律解释。

⑤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②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它可以根据不同标准或从不同角度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它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而依法产生的,它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①行政法治原则。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②行政公正原则。

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

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

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公开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

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义务,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④行政效率原则。

含义是: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

它主要是通过确认和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能来实现的,体现为:

(1)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

(2)行政法确立行政机关相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权力,并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强制性等属性;(3)保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4)保护行政机关在特别情形下的活动;(5)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法将不断确定新的行政权能。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法对行政管理的保障以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

  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法对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实现的。

首先,它创设的以民主、公正为主要价值目标的行政程序制度帮助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新兴的程序制度。

确立行政诉讼制度则是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诉讼使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撤销;造成损失的,还可依赔偿法请求行政赔偿。

另外如暂缓执行制度、申诉制度等,都是用来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法中的制度。

  

  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

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

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主体具有相对恒定性。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无论是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

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有: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

行政行为的服务性、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赋予一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相对方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

科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剥夺权益是指使行政相对人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利益丧失,如吊销执照。

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相对人原来所负有的义务予以解除,不再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是指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予以确认。

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它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它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它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几种主要分类为:

①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③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④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⑤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⑥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⑦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⑧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⑨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与委托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①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即主体要件。

②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即主观方面的要件。

③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即由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即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④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因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行为的成熟和效力开始时间是一致的;对相对人而言,只有在行政行为被相对人知晓后才开始生效。

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

①即时生效。

②受领生效。

③告知生效。

④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

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

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②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人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②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此种废止给相对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

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②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同时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③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又具有法律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④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这是行政诉讼法所直接规定的。

  

  抽象行政行为有时指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有时指行政机关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即:

①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②行政机关除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它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③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①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

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③以行政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行政立法的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

“依法”中的法主要指宪法和法律,但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立法民主原则。

立法民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立法一方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当行政立法涉及到对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的管理时,必须注意规定得合理适当。

不能不当地限制以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4)可操作性原则。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大致上可以包括:

①法规、规章的提案和起草;②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③法规、规章的发布;④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有:

①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②其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③其实施必须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区别主要在于:

①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人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②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③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

但二者亦存在以下区别:

①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②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③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

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并对之支付一定价金的一种行政方式。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的区别在于:

①行为的性质不同。

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征购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行为。

②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在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一方享有征收权,另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对等,行政主体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必须依约定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

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①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

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

②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

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

③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

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它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及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

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一般而言,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不产生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适用行政许可法的事项:

①行政许可的设定;②行政许可的实施。

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审批事项:

①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②行政机关对其直接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特定活动的进行;②获得特定权利;③获得特定资质、资格;④须检验、检疫以及检测的事项;⑤获得主体资格;⑥《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六)项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兜底性规定。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具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有:

(1)法律的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

国务院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通过发布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五类事项没有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就可以对这五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事项已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享有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权力。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的规定,在地方政府规章中,只有省级政府规章有行政许可设定权,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无行政许可设定权。

(6)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禁止性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17条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除了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之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2)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行政许可权;(3)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如下:

(1)行政许可信息、情报、资料的公开。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行政机关除负有公示义务之外,还负有解释、说明的义务,即申请人提出置疑和询问时,行政机关有义务加以如实说明、解释,以保证申请人能够获得准确、可靠的信息,避免发生误解,特别是重大误解。

(2)申请人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必要。

(3)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人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

(5)行政机关的禁止性义务。

①行政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②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6)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的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存在需要补正的地方以及申请材料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文字错误等。

根据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形式审查,行政机关将区别不同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同处理。

(7)关于推行电子政务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33条是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利用信息技术、推行电子政务、实现信息共享的规定。

根据该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包括:

(1)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只需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而不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即可据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种审查机制。

形式审查往往只适用于一些比较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

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所反映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查,然后根据核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一种审查机制。

(2)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的三个阶段:

初步审查、实质性审查、真实性核查。

(3)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的审查方式:

①考核;②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体检等技术性检查;③评审论证;④实际调查。

(4)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

行政机关履行其告知义务的方式主要包括:

对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个别告知,以及面向所有潜在的利害关系人的公告。

并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

告知内容包括该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等。

  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过程。

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程序的必然结果。

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包括:

(1)当场决定。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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