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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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号令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登记编号为:

云府登[2006]261号),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含古建园林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以及投资较大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的招标投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招标条件,或者投资总额在l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独立发包的5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及灯光、绿化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的勘察项目,20万元以上的地基处理工程,都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业主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类房屋(含古建园林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标,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开、依法规范、确保质量、保证工期”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大理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l、州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州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以下的工程项目;

  2、各县市及大理省级经济开发区、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两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3、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大理市辖区内限额以下中央、省属单位的投资项目。

  

(二)大理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

  1、市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2、大理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工程项目。

  (三)县级和“两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

  1、县(“两区”)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县(“两区")所属企事业单位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2、大理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工程项目。

  (四)独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项目的立项审批或者备案管理部门的同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五)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范围,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进行前置审计的招标项目,前置审计价作为工程控制价。

不需进行前置审计的项目,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作为工程控制价。

  招标人应当在前置审计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招标备案登记。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银行出具的招标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工期在1年以内的项目,资金到位率应当在70%以上;工期超过1年的项目,资金到位率应当在50%以上,并且后续资金来源有保障)。

审计机关对前置审计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编制的工程预算价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工程控制价应当在开标前15日向投标人公布。

若投标人对工程控制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10日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应对工程控制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投标人。

如因对工程控制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公布开标时间。

  第十条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应条款所规定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实行邀请招标之外招标都应实行公开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末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增加的投资不超过中标价10%或50万),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含恢复重建工程)等工程;

  (五)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十二条 利用非国有资金或者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的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是否招标,由业主自由选择。

  凡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商品住宅、卫~生、体育等应当实行招标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业主自由选择。

  第十三条 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如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大理市(含“两区”)辖区内和县级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当进入“大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县级限额以下的项目,应当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 凡符合资质标准,社会信誉好,投标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具有法定的真实性,近一年内没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施工企业(含项目负责人),均可报名成为投标人,任何单位不得将其排斥在外。

  第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发展改革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预审)。

资格预审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预审机构对预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成员名单应当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大理州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为七人(含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实行纵向横向交流制度。

县管项目,原则上在大理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非本县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州、市、“两区”监管项目,原则上在大理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非大理市(含“两区”)辖区内专家不少于2人;投资规模较大、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项目,可抽取省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评标专家原则上每月评标不得超过两次;取得各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专家不得超过三次。

  评标专家管理按《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大理州分库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

评标的一般程序为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评分,提交评标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初步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审查投标人是否与资格预审合格的名单相一致;

  

(二)投标书的有效性、完整性;

  (三)投标书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四)投标报价的正确性。

  第二十三条 经初步评审后,应当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和作废的投标文件。

废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废标。

投标人的投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的投标预算价超过前置审计价±5%,或者投标报价超过前置审计价房屋建筑工程+3%~一8%,其余工程+5%~一10%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三)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五)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

  (七)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属于第二十三条所指的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人的投标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

在详细评审阶段,评标分为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

  

(一)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为通过性评审,采用百分制审查评分,通过分值为80分以上(含80分)。

技术评审详见附件一《技术部分的审查评分办法》。

  

(二)商务评审

  投标人只有通过技术评审才能进入商务评审。

  商务评审详见附件二《商务部分的评审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有效报价必须符合《商务部分的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商务评审中,房屋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在工程控制价的+3%~一8%区间内,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投标报价在工程控制价的+5%~一lO%区间内为有效报价。

  投标人的有效报价(不少于3家)的算术平均值,即为中标基准价,以最接近(不分正负)中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排序第一(其余排序以此类推),该报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有效报价少于3家时,不能计算中标基准价,按以下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有效报价为2家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定中标候选人;有效报价为l家时,推荐为唯一中标人;有效报价为O家时,在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中优先推荐低价中标或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对投标报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正确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质量保障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可靠性进行询问和调查,若有欺骗、隐瞒行为的,即可作为废标;在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以上询标,评标委员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问题,要求投标人回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入以书面形式正式答复。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必须由授权代表签字,并声明将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澄清问题的文件不允许变更投标价格或对其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意见分歧时,实行票决制,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意见为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确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乔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爿记录在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后,评标工作即告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可解散。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规定原因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为人中标人。

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规定原因的,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履约担保机制,中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大理州建设工程履约担保试行办法》的规定。

无担保的企业不得确定为中标人;无担保的建设单位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中标价格确定后,即为法定价格,不得更改。

若因设计变更增强投资的,设计单位应向业主和招标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额按中标优惠率折算后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招标人收到竣工报告后28日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应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完成核对和审查,竣工结算文件经招标人和投标人认可即应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进行前置审计的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竣工结算生效之日起15天内报原审计机关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应自收到竣工结算之日起30天内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工程施工期间超过一年以上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因市场因素影响,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中标价5%(含5%)以上的,按实际购买价进行结算。

也可以在合同中一次约定,竣工时不作调整。

  投资总额若超过中标价5%的,需经原审计机关重新审计。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价,在建筑材料价格、计费标准相同的前提下,与前置审计价误差超过±5%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建筑材料价格、计费标准相同的前提下,工程审计决算价超过中标价5%,又无审批手续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干管权限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招标人应暂停超过中标价5%部分的工程价款拨付。

  第三十八条 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场招标的,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o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投标单位有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借用资质,挂靠其他企业,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中标无效,并由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该投标单位中止两年内投标资格的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场外开标、泄露应当保密的乓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建设布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报请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

  第四十二条 招投标企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术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延误报建时间,隐瞒、截留报建信息的;

  

(二)以权谋私,搞“吃、拿、卡、要"的;

  (三)泄露与招标有关的秘密,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在本州内的评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监察人员因工作失职,未发珍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交通、水利水电、土地整理等项目招标投标的多施细则由州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大政发[1998]136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州政府令第2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评标试行办法》(州政府3号令)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州政府公告第5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1、《技术部分的审查评分办法》;

2、《商务部分的评审办法》。

附件1

技术部分的审查评分办法

  一、说明

  技术部分为通过性评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人的技术部分通过技术审查的最后得分的最低分值。

最低分值规定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确定,一般原则为:

最低分数值为分以上(含80分)分值。

  投标人技术部分审查分档进行百分制审查评分。

  二、技术部分的评分方法

  

(一)施工技术方案审查评分(满分15分)

  1、有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施工大纲的得15分;

  2、有施工技术方案但施工程序及施工大纲不全面的得12分

  3、没有施工技术方案的不得分。

  

(二)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审查评分(满分15分)

  1、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对工质量保证措施有阐述的得15分;

  2、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要求但存在一些问题的得12分;

  3、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有违约责任承诺但不具体的不得分。

  (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审查评分(满分15分)

  1、投标人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投标书中有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并符合国家、省、州(市)的有关规定的得15分;

  2、投标人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投标书中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并符合国家、省、州(市)的有关规定的得12分;

  3、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未装订在投标书中,或原件未携带到开标现场核对;没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该项评审不得分。

  注: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书中,原件须携带到开标现场核对后方有效。

  (四)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审查评分(满分15分)

  l、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有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且能保证工期的得15分;

  2、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奖罚条件和有基本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得12分;

  3、无施工进度计划的不得分。

  (五)施工主要工序审查评分(满分10分)

  1、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细、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得当,针对性的得lO分;

  2、施工主要工序有阐述、安排基本合理,有主要工种施工的得8分;  

  3、施工主要工序无阐述、安排和主要工种施工方法的不绢

  (六)施工机械审查评分(满分lO分)

  l、投入的施工机械能满足施工要求,且搭配适当的得10分。

  2、投入的施工机械基本能满足施工要求,但搭配不当的分;

  3、投入的施工主要机械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的不得分。

  (七)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审查评分(满分10分)

  l、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经理的条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年检合格,项目管理人员配置针对工际且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得10分;

  2、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经理的条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年检合格,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基本1基本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但专业配置没有针对性的得8分;

  3、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经理格条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年检不合格、对项目管理人员没确。

的不得分。

  注:

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应与资格预审刑条件相一致。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有效证明资料复印件须装订在投标书中,原件应携带开标现场检验,否则复印件无效,且评分时不得分。

  (八)施工总平面图审查评分(满分10分)

  1、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合理的得满分10分;

  2、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存在明显问题的得8分;

  3、无施工总平面图布置不得分。

  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最后得分中扣分,扣分后的分值为投标人是否通过技术评审的最终分值: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所承建的工程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国家、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5分;

  

(二)投标人或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所承建的工程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受国家、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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