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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职业健康管理实施及考核办法

2014年度矿井职业健康管理实施及考核办法

为持续深化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职业安全健康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内涵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11〕66号)等法律法规和《印发<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矿安字〔2011〕4号)和《关于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矿安字〔2012〕14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生命高于一切、健康重于一切”的职业安全健康观,坚持“治理灾害、优化环境”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基础工作和管理体系建设,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和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保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保障从业人员身心健康。

严格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持续深化“无尘化矿井”创建活动,积极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普查,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坚决杜绝因噪声、高温、有毒有害而引发的职业病。

职业健康目标:

2014年6月底前,必须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标准要求。

杜绝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减少尘肺病等严重职业疾病,职业病发病率控制在0.2‰以下。

二、完善机构

(一)成立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运行管理领导小组

为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持续深入,保证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正常运行,公司成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党委书记任组长,生产经理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安监处下设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归安监处主任工程师领导。

(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运行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集团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2、定期召开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审议公司职业安全健康重大事项,审批公司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批中长期和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审批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计划、职业健康职工疗养计划以及职业安全工程资金计划,听取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

3、负责组织和指挥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设立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运行工作小组和管理考核办公室

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运行工作小组,生产经理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

各专业副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下设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由安监处主任工程师任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办公室主任。

(四)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运行工作小组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组织拟定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相关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相关制度和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认真组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听取职工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单位、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设计方案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和职业卫生“三同时”项目申报工作。

5、经常检查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6、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对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7、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的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8、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各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公司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工作,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各项规定要求。

2、制定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和工作流程。

3、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4、收集考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5、建立考评考核档案,公开考评结果。

6、向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汇报考核情况,每季度一次。

(六)部门职责

1、党群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报道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渠道,宣传职业健康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内容,报道先进集体和个人事迹,指导检查基层单位职业健康宣传报道开展情况。

2、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规范劳动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告知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

各单位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47号令)制定增加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并加强对新招收人的健康查体工作,对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人员严禁招入。

3、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备案发放管理工作,矿井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1—2008),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用)》(鲁安监发[2003]1号)。

4、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安全健康进社区、进家庭宣传活动。

组织负责职工健康疗养工作和监督检查。

5、基本建设科负责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制度。

6、经营管理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材料的招标、采购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入库验收,必须具备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质,所购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上级相关规定,检查生产、经营各类资质、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到省安监部门备案等。

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采购和发放。

加强对综采综掘设备厂家安全资质的审查确认和设备质量验收把关,确保综采综掘设备噪音不超过85db(A)。

7、机电管理部对井下供电系统、压风系统、机电硐室设备、带式输送机、电机(瓶)车、“四大运转”等机电设备噪音、温度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确保机电设备噪音不超过85db(A);对地面设备(包括主副井)防寒防冻、雨季三防、地面供电系统、地面变电所的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并负责对井下作业地点和工业广场有关单位等作业地点的日常检测工作。

8、生产技术部对井下风钻、风镐、风煤钻、喷浆机、乳化液泵等设备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确保噪音不超85db(A)。

9、通风防尘部对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环境温度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

10、非煤中心部对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电厂)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负管理责任;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资质、产品安全质量负管理责任。

11、物业公司对后勤物业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防寒防冻负管理责任。

12、节能计量部负责辐射源、噪声、矿井水和地面生活污水处理的职业危害管理。

13、安监处对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依法依规监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情况;组织职业安全健康专项督察;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督促使用有毒物品经营单位申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参与职业危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各生产部室及其他职责部门对工作场所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负监督管理责任。

二、体系运行管理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单位。

三、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及周期

矿井及地面《职业安全健康考核标准》共十四项内容,满分为100分。

纳入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实行季度考核。

区队《职业安全健康考核标准》共十项内容,满分为100分,实行月度考核。

(二)评比验收

1、必备前提条件

单位考核期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不达标。

2、每月下旬由安监处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室人员,对地面区队资料情况进行检查。

通风防尘部和机电管理部根据本部室职能对井下所有作业地点进行覆盖性检查,并于每月的28日将考核情况报安监处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

3、无通风防尘否决项目。

4、月度内因职业健康管理问题被停止作业的扣2分/次。

5、因不正常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被制止“严重违章”的扣1分/次。

最后得分=区队职业健康管理月度综合得分-各项扣分+创新得分,月底汇总排出名次。

(三)考核

采、掘专业区队:

经月度综合考评,根据得分高低排序,对得分达到85分以上且被评为专业组第一名的区队奖励5000元,最后一名的罚款5000元。

辅助专业区队:

经月度综合考评,根据得分高低排序,对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且被评为专业组第一名的区队奖励3000元,最后一名的罚款3000元。

年度内经查体发现职业病病人的,对责任区队或部门罚款2000元。

上述受到奖惩的区队,分别按照被奖惩总额的15%联责考核区(队)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和技术人员(考核结果由安监处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报经公司月度考核会研究通过后,由经营管理部落实到各区队及个人的绩效工资中)。

每月奖励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运行管理领导小组2000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持续深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与组织实施,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健全管理机构,将职业安全健康及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发展计划,整合部门、人员、设备等资源,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岗位责任制以及考核办法,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严格制度落实和责任追究,构建职业危害防治长久工作机制,确保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加大安全投入

坚持以人为本,把劳动保护作为维护煤矿职工健康权益的重要途径,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煤矿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正确规范使用。

加大职业危害防治资金投入,改造综合防尘系统,配备高效防尘保护用品;大力改善技术装备条件,积极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正常使用。

(三)加大监管力度

各单位、尤其是公司各管理责任部门(部室)要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

一要加大职业安全健康的监护力度,由卫生监督科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二要将职业安全健康作为今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的必查内容。

三要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较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同时要强化舆论监督,鼓励职工举报职业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职业安全健康违法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1、粉尘防治。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除尘系统,降低工作面粉尘浓度;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炮采工作面必须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采煤机割煤、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

井下各转载及运输巷道必须采取防尘措施,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2、热害防治。

矿井通风方式合理、通风系统完善,井下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高温矿井要使用降温系统,有效治理矿井热害。

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局部降温措施。

3、噪声防治。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矿井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4、中毒防治。

加强矿井通风,采用合理的通风方式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煤巷、半煤巷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全岩巷道不得大于10米,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

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

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并按规定进行有害气体检查,并设立警示牌。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标准及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增强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将职业安全健康及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规、措施和防治知识纳入各岗位工种培训和考试的必学必考内容,进一步增强职工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基本技能。

(六)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自己的职能,明确职责,制定职业安全健康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认真落实防治措施;要建立信息畅通、密切联系、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共同抓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各部门(部室)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检查、考核情况及下季度计划措施报送安监处汇总。

安监处每季度初将上季度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并通报各单位。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地面单位和省外企业可参照执行。

附件:

1、公司生产矿井职业安全健康考核标准

2、区队职业安全健康考核标准

3、公司地面单位职业安全健康考核标准

公司生产矿井职业安全健康考核标准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标准

考核

部门

扣分

原因

备注

(一)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8分)

设置职业安全健康领导机构,成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

4

无分管领导和管理机构扣1分,无专门办公室扣1分,责任不明确,扣0.5分

安监处

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2

没有配备专兼职人员扣1分,责任不明确,扣0.5分

安监处

应急队伍建设:

有专家队伍和兼职救护队伍建设方案,有专业技术人员;有职业危害事故兼职救护人员

2

没有应急队伍建设方案和专业技术人员扣1分,没有兼职救护人员扣1分

安监处

(二)

制度建立与落实

(10分)

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2

少一项制度扣1分,

一处不完善扣0.5分

安监处

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包括目的、目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等内容)

2

无计划和实施方案扣1分,其他一处不合格扣0.25分

安监处

卫生监督科

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作业场所情况、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情况、职业危害检测评价,职业病发病、职业健康监护等内容

2

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档案扣1分,档案一处不合格扣0.2分

安监处

卫生监督科

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测、评价、所委托的检测、评价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检测、评价报告必须及时公告并存档

2

不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测、评价的扣0.5分,资料一处不合格扣0.2分

卫生监督科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实施、演练,包括责任人、组织机构、技术方案、救援设施、医疗救护等内容

2

救援预案无演练扣1分,预案内容不规范一处0.2分,其他项目一处不齐全扣0.2分

安监处

(三)

现场

检测

(10分)

 

配备专职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1

未配备专职检测人员扣0.5分,一人培训不合格扣0.2分

卫生监督科

通风防尘部

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完好、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定期进行鉴定

1

检测仪器仪表不齐全扣0.5分,一处不完好0.2分

卫生监督科

通风防尘部

健全粉尘监测管理制度:

①测尘员岗位制,②粉尘测定制度,③粉尘化验室④粉尘采样工作框图,⑤粉尘化验流程框图。

2

无制度、岗位责任制扣1分,设施、资料一处不合格扣0.2分

安监处

通风防尘部

按规定配备稳定的粉尘监测专业人员。

①测尘点数量小于20的,测尘人员数量不得少于1人,。

②测尘点数量20-40的,测尘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

③测尘点数量40-60的,测尘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

④测尘点数量大于60的,测尘人员数量不得少于4人。

1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0.2分

卫生监督科

通风防尘部

建立粉尘化验室。

测定室、工作室分开,并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仪器仪表登记造册编号上架码整齐,室内环境卫生清洁。

1

未建立粉尘化验室扣0.5分,资料一处不合格扣0.2分

卫生监督科

通风防尘部

配备充足的粉尘监测仪器。

测尘仪:

①测尘点数量小于20的,测尘仪器数量不得少于2台。

②测尘点数量20-40的,测尘仪器数量不得少于4台。

③测尘点数量40-60的,测尘仪器数量不得少于6台。

④测尘点数量大于60的,测尘仪器数量不得少于8台。

分析天平1台,电烘箱1台,干燥器2-4台,其它仪器材料齐全

1

仪器仪表缺少1台扣0.2分,资料一处不合格扣0.2分

卫生监督科

通风防尘部

日常检测记录,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及所检测的频次符合《规程》要求,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符合《规程》第739条

2

漏检一次扣1分,生产性粉尘一处不合格扣1分,资料不规范扣0.2分

通风防尘部

卫生监督科

作业场所环境温度符合相关规定,并每周检测1次;作业场所噪声不超过85dB(A),作业场所噪声检测1次/年

1

漏检一次扣1分,现场一处环境达不到要求扣1分,资料一处不规范扣0.2分

通风防尘部

机电管理部

 

(四)

粉尘防治(16分)

 

(四)

粉尘防治(16分)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水量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2

水池容量、储水量、水质不符合要求各扣1分,管道规格及水压、水量不符合要求扣0.5分,其它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2分

通风防尘部

安监处

2.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自动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

掘进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2

综机无内、外喷雾装置扣1分,水压不符合要求扣1分,其他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通风防尘部

安监处

3.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降尘。

2

不采用高压喷雾的扣1分,其它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通风防尘部

安监处

4.预先湿润煤体。

煤层注水过程中必须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要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或煤体含水率大于4%,封孔深度要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

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2

注水后煤体的平均水分增加率不符合要求扣1分,其它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2分

通风防尘部

安监处

5.掘进井巷和硐室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1

一项措施落实不到位扣1分

通风防尘部

安监处

6.在煤(岩)层中钻孔,必须采取湿式作业。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2

一项措施落实不到位扣1分

通风防尘部

安监处

7.采掘工作面回风巷至少安设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1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通风防尘部

安监处

8.锚喷支护防尘。

打锚杆眼要实施湿式钻孔。

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

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要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要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1

未采用湿式打眼扣1分,其它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2分

通风防尘部

安监处

9.转载及运输防尘。

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各转载点必须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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