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系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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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系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宁波市卫生系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发现、有效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导和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和《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在本市境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依靠科学;分工合作,联防联控;快速反应,调查与控制兼顾。

1.5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定义及事件分级

1.5.1  定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似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

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1.5.2  事件分级

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例数、流行的范围、规模和趋势,本预案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宁波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根据事件控制需要,可设立监测与现场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社区防控、检查督导、物资保障等专业组。

监测与现场处理组由疾控处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医政中医处牵头,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牵头,社区防控组由基妇处和局爱卫办牵头,检查督导组由卫监处和监察室牵头,物资保障组由规财处牵头。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的技术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照市卫生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各级医疗机构。

3.1.2  监测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建立由市、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的监测网络,积极开展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及时进行资料的收集汇总、科学分析和综合评估,早期发现不明原因疾病的苗头。

在现有监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可以扩大监测的内容和方式,如缺勤报告监测、社区监测、药店监测、电话咨询监测、症状监测等,以互相印证,提高监测的敏感性。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接诊不明原因疾病患者,要询问患者流行病学史,遇到具有相似临床症状,并在发病时间、地点、人群上有关联性的要及时报告。

3.2  预警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监测机构报告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监测信息,按照事件分级标准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告预警。

预警变更与解除由领导小组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发展变化动态,在参考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基础上,向政府提出建议,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为责任报告人。

3.3.2  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例,应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级医疗机构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同时抄告所在地疾控机构。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应级别的专家组成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3.3.4  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并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调查、控制措施

4.1.1  初步核实、寻找病因线索

对事件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实,搜索所有患者并进行个案调查,了解流行病学史、临床体征和检验结果,追寻共性特征。

通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初步确认判断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内容,初步分析探索引起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因。

病因线索的调查先按感染性与非感染性两类进行查找,然后逐步细化。

若判定为感染性疾病可能性大,需考虑是否具有传染性,可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及试验性治疗效果,判定是细菌性、病毒性,还是其他病原微生物的感染。

如考虑为非感染性疾病,需先判定是否中毒,再考虑是否为心因性、过敏性、放射性(辐射)或其他的原因引起的疾病。

4.1.2  建立病因假设

根据已经掌握的背景资料,归纳疾病的分布特征,结合临床、实验室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在合理的、能被调查事实所支持的、能解释大多数病例的前提下提出病因假设,包括致病因子、危险因素及其来源、传播方式(或载体)、高危人群等。

提出病因假设后,在验证假设的同时,应尽快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4.1.3  验证病因假设

一方面,根据建立的病因假设,通过病例-对照研究、队列研究等分析性流行病学方法分析导致疾病的可疑暴露因素;同时,采集样本,进行特异性的实验室检测,提供实验室支持的相关证据;另外,通过观察和评价初步干预(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进一步明确暴露因素和疾病之间的因果联系,验证病因假设。

4.1.4  综合控制措施

应急处置中的预防控制措施需要根据疾病的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或危害途径以及疾病的特征来确定。

(1)对于无传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

①积极救治病人,减少死亡。

②对共同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一旦发现符合本次事件病例定义的病人,立即开展临床救治。

③移除可疑致病源。

如怀疑为食物中毒,应立即封存可疑食物和制作原料;职业中毒应立即关闭作业场所;怀疑为过敏性、放射性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移除或隔开可疑的过敏原、放射源。

④尽快疏散可能继续受致病源威胁的群众。

⑤在对易感者采取有针对性保护措施时,应优先考虑高危人群。

⑥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护意识,群策群力、群防群控。

(2)对于有传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

①现场处置人员进入疫区时,应采取保护性预防措施。

②隔离治疗患者。

根据疾病的分类,按照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虫媒传染病隔离病房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

重症病人立即就地治疗,症状好转后转送隔离医院。

病人在转运中要注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治疗前注意采集有关标本。

出院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技术等多方面的专家共同制定,患者达到出院标准方可出院。

③如果有暴发或者扩散的可能,符合封锁标准的,要向当地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封锁的范围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来确定。

发生在学校、工厂等人群密集区域的,如有必要应建议停课、停工、停业。

④对病人家属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潜伏期和最后接触日期决定。

⑤严格实施消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处理人、畜尸体,并按照《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开展尸检并采集相关样本。

⑥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动植物等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学处理。

疫区内重点部位要开展经常性消毒。

⑦疫区内家禽、家畜应实行圈养。

如有必要,建议当地政府对可能染疫的野生动物、家禽家畜进行控制或捕杀。

⑧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护意识,做到群防群治。

⑨现场处理结束时要对疫源地进行终末消毒,妥善处理医疗废物和临时隔离点的物品。

根据对控制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疾病原因的进一步调查结果,及时改进、补充和完善各项控制措施。

一旦明确病因,即按照相关疾病的处置规范开展工作,暂时无规范的,应尽快组织人员制定。

4.2  分级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迅速组织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专家组赴事发地现场会商。

根据专家会商结果,拟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根据需要,在辖区内调集征用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迅速组织卫生应急机动队伍进入现场开展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处理,同时按规定报告本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要坚持调查和控制并举的原则,首先应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尽快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分析,查找线索,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

在流行病学病因查清后,立即实行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尽快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同时,积极做好当地政府的参谋,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参与疾病控制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市卫生局在接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应及时作出综合分析,组织专家对县(市)、区卫生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提请省卫生厅进行技术支持。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卫生局接到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

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迅速组织卫生应急机动队伍达到事发现场,指导和参与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工作,尽快分析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生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性病人隔离、共同暴露者的医学观察、高危人群的识别和医学保护以及污染区域的卫生学处理等应急控制措施。

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事件相关信息,加强媒体监测,收集与事件相关的报道及网络上的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地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的情况,必要时报请省卫生厅进行技术支持。

(2)县(市)、区卫生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调查和控制工作。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省、市政府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建立市卫生局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控制各专业组,在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科学有序地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防控工作。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调集我市卫生技术力量、应急物资和资金,全力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防控工作。

动态收集和上报事件进展和防控工作的最新信息,及时研究制定公共卫生干预策略措施、评价实施效果,科学分析预测事件的发展趋势,当好市政府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工作的技术参谋。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经过一段时间后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卫生局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5  后期评估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总结经验、发现调查控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

评估报告应整理归档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7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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