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轨道运输综合管理与治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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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轨道运输综合管理与治理暂行办法

矿井轨道运输综合管理与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煤矿轨道运输的综合管理水平,结合国家现行有关条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井应建立健全轨道运输工作各级领导责任制,责任明确、各司其职,矿长(筹建处主任)负责全面领导矿井运输工作,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副主任)主抓运输工作。

设立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全面负责矿井运输业务工作。

第三条加强矿井运输队伍建设,本着精干、专业化的原则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做到专业管理、各司其责。

强化专业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自己主管区段内的运输工作。

第四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采、掘、运并举,综合治理,系统配套,协调发展”的方针,做到三个同时:

在研究、规划、安排、部署采掘工作时,同时检查、评比运输工作;在总结、奖励采掘工作时,同时总结、奖励运输工作;在实现采掘机械化的同时,实施矿井运输机械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尽快改造、淘汰落后的运输方式和装备。

第五条鉴于有些矿井运输安全欠帐和设备老、旧、杂的现状,各级领导要从综合治理的角度,从资金、人力、物力以及时间等方面给予优惠安排。

坚持关键设备、零部件定期试验、测试;严格质量管理,实施“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不断推动业务管理上新台阶。

第六条按照“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和完善运输设施设备管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按照效能原则,推行先进的管理模式、方式、方法。

企业可据自身情况,推动业务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进行资源整合。

第七条建立具有激励、约束机制的学习型和教育型区队、团队,努力提高职工的技能、操作水平,提高各级人员的标准意识,强化质量观念。

第八条加大安全监察力度,狠反“三违”。

要采取一切有效手段,警醒和教育职工按章操作,干标准活、干放心活。

第九条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事故责任分析追究制度。

 

矿井小绞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小绞车的管理使用,防止运输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运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制

1、各矿小绞车实行专业管理,按工作范围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2、新安装的小绞车,必须经矿专业技术部门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加强安全监督力度,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好事故追究责任制度。

第三条斜巷绞车道及硐室

1、斜巷绞车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要求,巷道支护应达到合格品,不得有断棚、片帮、漏顶现象。

2、绞车道内无矸石老料,浮煤杂物,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3、绞车硐室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净高不小于2m,绞车最突出距离距墙壁之间最近距离不小于500mm。

4、绞车道下部停车场,各顺槽甩车场的对面人行道宽度不足0.7m的巷道一侧,须设躲避硐,规格为1.8xl.4xl.4m(高x宽x深)。

巷道中的躲避硐的间距,不得大于40m;下部停车场躲避硐,距起坡点不得小于2m。

第四条轨道和车场

1、绞车道轨道敷设达到合格品,变坡点一律不准有钢轨接头。

2、绞车道的上车场位置必须留有不小于5m的过卷安全距离,现场条件难达5m时,须制订安全措施。

3、主要运输斜巷绞车道上下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3倍,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车场轨道要水平。

第五条地滚

1、斜巷绞车道必须装设地滚(托绳轮),且装设平正、稳固、运转灵活。

地滚直径不小于150mm,长度不小于250mm每组地滚间距不大于20m。

严禁钢丝绳托地运行。

2、上车场变坡点装设大地滚,巷道有起伏、钢丝绳磨顶棚时,要装设天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3、对中间及下车场的甩车道、侧帮要装立滚,甩车道道心要装设扒绳轮和地滚。

第六条防跑车安全设施

1、阻车器

非主要斜巷水平上车场,距变坡点1-1.5m处及及车场入口处,必须装设灵活、有效的阻车器。

2、挡车装置

绞车道上车场变坡点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地点,必须装挡车栏,该栏应能与上水平车场阻车器联锁,且动作自如。

绞车道下坡口,可在起坡点以上10-20m处设置常闭远控挡车装置。

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设二道安全门,第一道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0m,第二道距第一道不超过所提列车长度加三米,两门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

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10-20m处设第一道常闭安全门,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0m处设第二道常闭安全们,此门随掘进前移。

3、超速吊梁

绞车道中部各甩车场以下20m处设置超速吊梁或其他形式的挡车装置,如无中部甩车场,且斜巷长度在100一150m之间时,至少安一道;150m以上每100m至少安设一道。

挡竿至吊梁的距离必须根据巷道坡度、拉放重车的数量等有关参数进行计算。

4、每个挡车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5、挡车装置的选型与制造由各矿自行决定,但必须有论证报告、图纸审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各矿使用的挡车装置其规格型号尽量统一。

6、推广使用液(气、电)动阻车器。

第七条小绞车的安装和使用

1、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平稳,操作方便。

2、提升绞车安装在巷道一侧时,绞车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小于0.5m。

3、上山掘进用的小绞车(倒拉小绞车)应安在直道外侧,迎头应装设平式回头轮,其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小于20倍,回头轮必须安装在专设地梁上,地梁固定在扒装机前铁轨端头位置。

地梁用不小于8#矿用工字钢制作,两端穿入巷道两侧实体(煤)岩不少于400mm。

两端必须各有一对带钩的铁撅子加固,回头轮与地梁的连接必须用不小于Φ15mm的钢丝绳为绳套和卡子连接。

严禁将回头轮拴在扒装机上。

4、凡使用期超过三个月或斜巷坡度超过15°的绞车,25KW、40KW、55KW绞车,顶底板松软、二分层无条件打压趄柱和生根的绞车,运送综采、综掘等大型装备上下的回柱绞车,均应采用砼或锚杆基础固定,并按矿总工审批的基础图施工。

基础锚杆的规格Φ16x14mm以上,打入底板不少1.2m,每台绞车不少于8棵锚杆。

基础面用水泥沙浆抹平。

5、凡使用期不满三个月的临时性施工用11.4KW绞车,允许有四根压柱,两根趄柱和地锚并用的方法固定。

①在绞车底盘前后各打两个铁撅子前挡后拦,并用钢丝绳套将绞车底盘拴住,另一端套在铁撅子上,然后使用四根压柱两个趄柱;②地锚应打在坚硬的底板上,地锚深度不少于0.7m,地锚眼角度向后倾斜或底板夹角为65°或70°,每根锚杆拉力不小于一吨;③所用于打压柱或趄柱的材料应用直径不小于180mm的圆木,严禁用腐朽的坑木、金属柱子和工字钢等钢质材料。

趄柱前倾与顶板夹角75°,支柱上方顶板要挖100一150mm的柱窝;压柱角度前倾88°。

支柱下方应固定在机体底座上的柱窝内或机体底盘固定的工字钢上的柱窝内;④凡是地锚、压趄柱固定的绞车,其机座应稳固在坚硬底板或坚实的煤体上,机座应与轨面保持水平,严禁固定在松软的浮煤上;⑤上下山掘进用的绞车应在其上方8-15m处打不少于2根的护身柱或护身石垛,保护材料要经过计算后选择材料。

6、使用对拉绞车必须为同型号,对拉绞车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不重合时,必须在绞车前方2m处设立轮,轮高不小于800mm,并与最近轨道留有0.5m的安全距离。

7、斜巷使用绞车的各车场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标明斜坡长度、坡度、绞车功率、牵引能力、挂车数、吨位、钢丝绳直径、维修负责人等。

关于倾斜井巷绞车每次提升矿车数量可参考下列公式:

N=[F-W2L(U2+SinX2)]/[(W1+G)(U1+SinX1)]

N=[102PY/(W1+G)(U1+SinX2)S]-[W2L(U2+

SinX2)/(W1+G)(U1+SinX1)

G=[F-W2L(U2+SinX2)]/(U1+SinX1)-W1N1

N―挂车数量

P―电机功率(kw)

G―装载重量(kg)

F―绞车牵引力(kg)

L―提升距离(m)

Wl―矿车自重(kg)

Y―绞车效率(0.8一0.85)

W2―钢丝绳每米重量(kg/m)

S―绳速(m/S)

Xl―最大坡度

Ul―矿车摩擦系数(取0.01)

X2―平均坡度

U2―综合阻系数(取0.1)

第八条信号装置:

1、小绞车与各车场必须安装有声光兼备的专用信号装置,保证联络可靠、准确。

2、在斜巷绞车道上、下车场及中部甩车场(通道口),均须装设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醒目标志。

3、各种规格的接线盒、信号灯、电铃、操作按钮等,必须安装牢固整齐,布置合理。

第九条钢丝绳:

1、钢丝绳直径应与绞车名牌规格相符。

2、钢丝绳在小绞车滚筒上固定牢靠,不打滑,直径16mm以下的钢丝绳不准剁股穿绳。

3、使用中小绞车滚筒上最少要留有三圈绳作为磨擦圈,防绳抽出。

4、严禁超限,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10%时要更换。

5、钢丝绳如断绳时,禁止系扣,应用插接的方法。

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6、必须使用合格的保险绳,钩头使用绳皮,且要用绳卡扎好,绳卡不得少于3付。

第十条连接装置:

1、矿车与矿车、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装置必须采用和矿车规格相应的不能自行脱落的三环和销子。

2、运送大型设备或超长、超高、超宽、超重物料时,应制作专门连接装置,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的小绞车指各种内齿轮绞车及滚筒直径小于1.2m的运输绞车。

第十二条本办法若有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为准。

 

主要提升斜巷运输技术装备

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矿井倾斜井巷轨道运输的安全技术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主要提升斜巷”是指绞车滚筒直径在1.2m以上永久安设的提升系统。

第三条巷道与车场

1、巷道净断面及各车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22条、23条规定并有下列要求:

今后新开拓采区垂高50m以上,服务年限较长的,要设计有专门行人斜巷,并采用机械运送人员;现有生产采区没有专门人行道但有两条以上斜巷,要创造条件使人走回风巷或胶带巷。

2、斜巷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下部车场躲避硐距起坡点不小于2米并且应在人行道一侧,规格在1.8xl.4xl.4m以上(高x宽x深)。

运人斜巷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混合提升下车场附近还应有人车停放硐室。

3、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度的三倍,上车场必须留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具体现场参量确定,并有1.5倍备用系数。

4、斜巷倾角大于16°时,人行道设台阶;倾角大于25°时还必须设扶手栏杆,其高度为不低于0.8m,不高于1.3m。

第四条钢丝绳

1、提升主钢丝绳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悬挂前及使用中的定期试验,有接头的钢丝绳只许在30°以下斜巷且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使用,接头须插接,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2、钢丝绳与钩头的连接必须用插接,长度为两个半捻距,钩头必须使用绳皮。

3、运行中必须严格控制松绳余量,防止钢丝绳打结,严禁用主提升绳作车场调车用,矿车掉道复轨时,严禁用主提升绳强拉硬拽,以防崩绳。

4、串车提升还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与主提升绳牢固连接。

主绳直径在18mm以下,保险绳与主提升绳同径;主绳直径18mm-21.5mm时,保险绳直径不小于18.5mm;主绳直径21.5mm-28mm,保险绳直径不小于20mm。

第五条连接装置

1、矿车与矿车、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有防脱性能的连接装置及连接器。

2、订购的连接器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及出厂检验合格证,符合设计规定,外形尺寸,产品质量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①表面应光洁,不准有裂纹,过烧,毛刺高度、伤疤深度及重皮去除后凹陷深度不大于lmm。

②锻造链环的错模量不得大于lmm。

③焊接链环的焊接处,直径不得小于原棒料直径,但也不得超过原棒料直径的15%,焊缝应在链环的直部,表面应光洁,不准出现气孔、夹渣、明显裂纹等。

④链环、插销必须有永久标志,标明厂家、制造年份、等级。

3、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连接器或其他代用品,严禁平巷、斜巷连接器混用,连接器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14条规定。

4、提运超长、超宽、超重、超高物料等专用车辆的其它连接,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矿应责任到人,对连接器进行定期检查和测量,在遭受猛烈拉力后,应进行变形和探伤检查,如发现裂纹、变形、严重外伤等情况不得再使用。

6、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报废处理:

①连接器出现裂纹、开焊、严重锈蚀等;

②连接器和插销直径的磨损量超过原尺寸的10%,弯曲变形量超过其直径的10%;

③按MT244-91标准,其表面质量、几何尺寸、拉力试验超限及无损探伤发现裂纹、缺陷超限;

④使用期超过5年。

第六条轨道及道岔

1、轨道铺设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3条规定及本条例中《轨道及架线网路技术装备与管理的规定》之标准,并采用轨道防滑措施,轨道规格不低于22kg/m。

2、斜巷必须使用标准道岔,规格不低于敷设的道轨型号。

3、斜巷托绳轮的布设数量、间距以钢丝绳不托地运行为准,转动灵活,无煤埋、水淹现象。

第七条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

1、水平上车场距变坡点1-1.5m处必须装有灵活、有效、自动复位的阻车器,在上部车场还必须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前后阻车器应闭锁。

2、水平上车场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必须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并能和绞车相闭锁。

3、斜巷底车场变坡点以上10-20m处,必须装设常闭全断面挡车栏,且要求自动。

4、倾角18°以上的斜巷,其中部每隔100m应装设挡车器,小于18°时,每隔150m设挡车器,中部有甩车场岔道的在其下20m左右处安设挡车器,每个挡车器必须自动。

5、斜巷各中部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挡车装置。

6、防跑车装置应为有资质的厂家出厂的定型产品,符合本巷道设计要求,经试验合格后投入使用,严禁私自粗制滥造,对使用的雷达捕车器的斜巷,其监测及动作电源必须与提升信号联锁。

第八条信号及通讯

1、各车场必须有声光俱全的行车打点信号,信号功能与副井信号等同,提升信号必须经由上车场转发,各车场并能获得此信号,其他车场只能向绞车房发停车信号。

2、斜巷各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安设声、光、字幕同时显示的行车预报警装置。

3、各车场和绞车房必须设有能够相互联络的通讯电话,斜巷人车必须配备灵敏可靠的人车信号机,跟车工能随时向绞车房发送停车等信号。

第九条本办法若有与《煤矿安全规程》抵触之处,以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为准。

 

窄轨铁路及架线牵引网路技术

装备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轨道质量(包括架线网路)的管理,提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继续推动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加强矿井轨道质量管理的同时,必须采取“采、掘、运并举”的方针,硐室、巷道、轨道的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必须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22条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矿井应将全矿轨道系统的质量管理分段,分区域(分片)落实到各有关使用单位,对只有一个单位使用的地点本着使用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划分,对于多单位混合使用的地点,应划段(片)承包。

对不用的地段应及时封闭或拆除。

第四条明确各类标准

运输质量标准化原则上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04年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执行,但对各类运输巷道还应区别如下:

1、开拓巷道(包括井底车场、轨道大巷、采区轨道上下山、辅助水平)的轨道必须达到永久轨道质量标准。

2、准备巷道(包括区段上下山、为两个及以上水平服务的提升联络斜巷等)的轨道必须达到一般轨道质量标准。

3、回采巷道(包括采掘工作面顺槽)及临时施工地点的轨道必须达到临时轨道质量标准。

4、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标准轨道铺设跟迎头。

第五条各矿要建立完善轨道质量检查监督制度,严格按标准、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照“采、掘、运并举”的原则,同时达标。

不达标、不合格,不得继续(或移交)生产。

第六条要加强轨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持轨道质量的动态达标,随时做好质量验收、记录,并奖惩兑现。

第七条各类运输轨道质量标准如附表。

第八条牵引网路维护及运行质量标准:

1、轨面至接触线最低点的高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①不行人的巷道1.9m;

②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及人行道同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2.0m;

③井底车场内和从井底到乘车场2.2m;

④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2.2m。

2、接触线悬挂点间距,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①井下直线段5m;

②井下曲线段3m;

③地面铝合金及钢铝电车线弹性悬挂时20m。

3、接触线及集电弓带电部分距接地部分空气绝缘间隙,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①井下距巷道顶或棚梁之间200mm;

②井下距金属管线之间30Omm,当个别地方满足不了要求时,可采取加强绝缘的措施。

4、接触线直线段应呈“z”字形,接触线与轨道中心的左右偏移不应大于150士15mm,8档一个循环。

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超过0.25m。

5、横吊线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横吊线应采用不少于两股,直径不小于3.2mm的镀锌铁线或截面不小于Φ20mm的单股镀锌铁线制作;

②井下横吊线两端应使用线钩固定,线钩铁线直径不少于12mm。

6、接触线对地的绝缘电阻在分段的情况下应不小于下列数值:

①额定电压为250V时,用500v摇表为0.2兆欧;

②额定电压为550V时,用1000V摇表为0.55兆欧。

7、接触线出现下列情况,应进行更换:

①铜及铝合金电车线小于总截面的50%时;

②井下仍在沿用钢铝电车线的。

8、下列地点的接触线应设分区开关:

①有人员上下车的地点;

②区间与主要车场之间;

③干线与主要支线分岔处;

④干线长度大于500m时,设分区开关;

⑤车库及检修硐室。

9、馈电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馈电缆的绝缘电阻值不低于1兆欧;

②馈电点用馈电线夹连接,连接应紧密。

铜电车线和铝馈电线的连接应采用铜铝过渡馈电线夹;

③严禁使用铁馈电线夹;

④馈电线夹运行最高温度,铝及铜铝过渡线夹运行最高温度应不超过800℃,铜线夹最高不超过900℃;

⑤两平行接触线用一回馈电线供电时,接触线与馈电线之问的连接不大于150m。

10、轨道回流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钢轨接缝处,各平行轨之间道岔各部分与岔心之间都必须用导线连接,连接电阻不得超过同类钢轨4m长度的电阻值;

②两平行轨道每隔50m连接一根导线,导路电阻相当于长度相同、断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铜导路电阻;

③不回电的轨道和架路电机车轨道连接处,必须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加以绝缘。

第一绝缘点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在不回电的轨道上,距第一绝缘点必须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④绞车道附近两绝缘点,应保证被绝缘点分开的钢轨不被钢丝绳或矿车所短路;

⑤牵引变流所总回流路,应与靠近的所有轨道相连,连接点应紧密,回电点运行最高温度,铝件不超过80O℃,铜件不超过900℃。

11、金具及绝缘子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金属部件和吊线金具磨损,烧痕或腐蚀超过原载面25%时,应更换;

②绝缘子(包括瓷吊线器)出现裂纹,铁件松动或瓷件破损超过瓷件表面积的4%时,应更换。

12、地面牵引网路的防雷与接地:

①变流所架空馈电线出口,接触线每一独立供电区段的电源端,电车库接触线终端和平硐硐口的防雷装置完好;

②间隙放电装置的间隙值保持在7士1毫米;

③接地装置完好,单独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第九条机车运行有关规定:

1、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应设计、安装、使用带有电气连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应使用“信集闭”系统。

2、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3、弯道、井底车场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使用预报警信号装置(同时发出声、光),关键部位的道岔必须使用道岔位置指示器,司控道岔数量符合要求。

4、蓄电池机车应有容量指示器及漏电监测保护并有充电硐室。

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必须装备瓦斯超限报警及断电保护装置。

5、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第十条本办法若与《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相抵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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