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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十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

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

如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六、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保险单。

对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比例赔偿

在发生保险单责任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八)重复保险

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九)权益转让

若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十)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七、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扩展条款(专用于电力及商业楼宇业务)

一、电厂财产保险一切险扩展条款

1、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2、自动升值条款

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4、错误、遗漏及误述条款

5、违反保证条款

6、不使失效条款

7、不受控制条款

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9、预定公估人条款

1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11、预付赔款条款

12、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13、临时保护措施条款

14、其他物品条款

15、场所外财产条款

16、保险财产变动条款

17、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18、资产增加条款

19、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20、50/50条款

21、烟熏扩展条款

22、重置价值条款

23、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24、专业费用条款

25、特别费用条款

26、灭火费用条款

27、临时移动条款

28、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29、锅炉爆炸及倒塌扩展条款

30、管道及容器爆裂条款

31、自燃条款

32、露天存放财产条款

33、污闪、雾闪损失条款

34、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35、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

36、碰撞条款

37、地震、海啸扩展条款

38、盗窃险条款

39、内陆运输险条款

40、80%共保条款

41、启动费用扩展条款

42、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0.005‰)

二、商业楼宇财产保险一切险扩展条款

01重置价值条款

02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03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04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05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06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07定值保险条款

08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09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10清除残骸条款

11专业费用条款

12临时移动条款

13增加资产条款

14建筑物变动条款

15错误和遗漏条款

16运输条款

17碰撞条款

18盗窃险条款

19升值保险条款

20权益转让条款

21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22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23不使失效条款

24空调故障保险条款

25移动、便携设备保险条款

 

一、电厂财产保险一切险扩展条款

1、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或洪水所致损失应视为单一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自动升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同意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各项目的保险金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按其比例部分增加%。

除非保单另有规定,本条款只对保单生效之日的保险金额有效。

被保险人在每次续保日期,均应通知本公司下述情况:

l、每次续保开始时需要保险的金额

2、续保期内需要增加的百分率

如不按上述执行,本条款规定停止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项目在续保期的保险金额将转为明细表中各项目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保险金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错误、遗漏及误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违反保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

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不使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不因下列原因失效:

1.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发生变化或风险增加,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可能要求的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2.工人在保险单列明场所进行修理、微小变动或一般维修等类似目的作业。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7、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玻璃破碎损失,但不包括地震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预定公估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当保险财产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依法具有执业资格的公估机构,对损失进行合理的评估。

由此发生的理算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置损毁的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遵守建筑或其他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是:

一、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包括:

(一)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而产生的费用:

1、损失发生在本扩展生效之前;

2、损失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

3、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通知;

4、未受损财产或未受损部分财产,但不包括受损财产的地基(除非地基已在本保险单中特别除外);

(二)如果无需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恢复受损财产以达到其新的状态应产生的额外费用;

(三)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导致资产增值而产生的税费或评估费用。

二、重置工作必须尽快着手进行,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本公司(在上述十二个月内)书面同意延长的时间内完工,(如果上述规定或条例要求)并可全部或部分移到另一地点进行,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如果本保险单在本扩展以外的责任,因适用保险单任何条款或规定而减少,则本公司在本扩展项下(对于上述项目)的责任也按相同比例减少。

四、本保险单分项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各自的保险金额。

五、除在此做出明确变更的以外,本保险单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均适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11、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内的损失,应被保险人要求并根据理算师建议,本公司可以预付赔款予被保险人,如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高于预付金额,保险人应支付高出部分赔款;如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低于预付金额,被保险人应退还保险人多支付的赔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保险单有相反规定,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并由本公司支付费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人应采取或同意或允许采取保险人认为必要和合理的一切措施,以便保险人行使任何权利,或从其他方取得在其对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进行赔付或修理后将被赋予或转让的补偿,无论上述措施是否为本公司在赔偿前或赔偿后所认为必要或要求。

本公司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联营公司、母公司、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任何有关的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临时保护措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扩展包括为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但仅限于为防止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且被保险人应保留上述修理支出的详细记录。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其他物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座落地中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财产:

1)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

对上述财产,本公司仅负责在保单列明地址范围内由于保险责任所导致的损失,且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元。

2)广告招牌、天线、霓虹灯及太阳能装置等。

对上述财产,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场所外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为了修理、检修或避免受到承保风险的威胁,而从保险单列明场所移走的保险财产,但自移动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十天,金额不得超过元。

本条款不适用于为正常仓储或加工而移动的保险财产,也不适用于另外投保的财产。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6、保险财产变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新建、新置、改造、更新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本公司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扩展条款项下每一合同总价不得超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7、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

但本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损:

1、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灾受热;

2、建筑物闲置期间的严寒;

3、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资产增加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每一保险年度开始之后增加或扩充的保险财产,但不包括其自动升值,且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险金额的10%。

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每季度申报增加或扩充的财产的价值,并按日比例交付自新增保障开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所申报的金额将以批单的形式加入到相关项下的保险金额中,其后本条款的规定将完全恢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_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0、50/50条款

经双方同意,对于从外部运抵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可能发生的损失,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裸装货物损失明显;

2、货物外包装有明显货损迹象;

3、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且运抵至开箱期间未发生任何事故,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

但有明显证据证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终止后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1、烟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承担因烟熏导致的损失,但是不包括因故意行为导致的烟熏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额的1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4、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公司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额的1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25、特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

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及快运费,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单项下予以赔偿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25%。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6、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工资,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除非另有其它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3)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本公司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7、临时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过程中,由公路、铁路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

一、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二、如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三、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在移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四、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

(一)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

(二)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机器及设备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28、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9、锅炉爆炸及倒塌扩展条款

本公司同意,在本保单下扩展承保由于锅炉或其他压力容器意外爆炸引起的其自身及其他被保险财产损失。

但被保险人应保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这类损失的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条件不变。

30、管道及容器爆裂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因气、汽、水、油管道及容器爆裂所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坏,本公司予以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条件不变。

31、自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本保险单有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煤、焦炭、木块等自燃而导致的损失及费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2、露天存放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3、污闪、雾闪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扩展因“污闪”和“雾闪”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

本条款中“污闪”、“雾闪”均指造成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的近因,即只要是“污闪”、“雾闪”导致的直接损失及由此引发的其他一系列损失均在本保险单赔偿范围之内。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4、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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