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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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算宏观调控,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09号)、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全省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全省统一个人账户规模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全省统一基金管理办法和制度。

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支付标准。

  第三条按照“统一政策、统一预算、两级编制、省级汇总、调统结合”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对基金实行一级调剂、两级核算。

即:

由省对全省基金实行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省对各市和行业(以下将“各市和行业”统称为“各市级统筹地区”)实行基金调剂,市对所辖县(市、区)和行业内实行统收统支;各市级统筹地区年度内基金不足时,按规定向省级申请调剂。

各市级统筹地区实施省级统筹前历年结余基金和省级统筹后年度新增结余基金仍留存当地,由省级授权管理和使用;结余基金的具体数额以基金审计的结果和2009年度当期收支结余之和为准。

第二章基金收支预算编制

  第四条建立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

每个年度末,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统一布置下一年度基金预算编制工作。

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分三个阶段:

预算编制准备阶段、一上一下阶段、二上二下阶段,按“两上两下”程序进行。

  

(一)预算编制准备阶段。

由各市级统筹地区做好基础数据收集、分析等预算编制相关准备工作。

  

(二)一上一下阶段。

每年年初,各市级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为“经办机构”)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基金预算的表样、时间和要求等,根据各市级统筹地区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基金年度预算草案,报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地税局,同时抄送省级经办机构(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级经办机构编制汇总全省基金预算草案后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地税局结合全省基金收支等因素,审核各市级统筹地区基金收支预算,并向各市级统筹地区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二下阶段。

各市级统筹地区根据省级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补充新增的影响因素,调整完善基金预算收支草案文本,由各市级统筹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地税部门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地税局,抄送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编制汇总新的基金预算草案文本,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复核。

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和各市级统筹地区批复执行,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抄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有关审批程序如与国务院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办法不一致,按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基金收支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是:

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金收入预算的编制

  

(一)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1、实际缴费人数。

以各市级统筹地区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的90%计算。

  2、月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3、缴费比例和基金征缴率。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

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其中,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基金征缴率按90%计算。

  4、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月缴费工资基数×12个月×缴费比例×基金征缴率(分单位和个人计算)。

  

(二)清理企业欠费收入。

按年初下达的年度计划确定。

  (三)财政补贴收入。

同级财政补贴基金收入,按上年度基金决算报表反映的当期收支缺口、上解上级支出数,以及当年缺口分担数确定。

  (四)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省级调剂金调剂补助收入,按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分担比例确定。

  (五)下级上解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主要是上缴省级调剂金,按省规定的当年上解比例确定。

  (六)利息收入。

按各市级统筹地区上年度末基金累计结余、上年度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

  利息收入=上年度末基金累计结余×一年期存款利率

  (七)转移收入。

按各市级统筹地区前三年转移收入的平均增长率确定。

  (八)其他收入。

按各市级统筹地区上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确定。

  年度基金总收入=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清理企业欠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

  1、平均离退休人数。

以审核认定的上年度末离退休人数乘以一定增长比例确定。

增长比例,按各市级统筹地区前三年平均自然增长率确定,但年增长率最高不超过5.5%。

各地要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对不符合省统一政策规定纳入或办理退休的人数,在审核认定时予以剔除。

  2、应发基本养老金和月人均养老金水平。

  应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2个月×平均离退休人数;

  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核定的当地上年度月人均养老金加上自然增长水平;

  养老金自然增长水平暂定为4元/人•月,中央统一调整待遇时按中央政策规定另行计算。

  

(二)丧葬抚恤费支出。

丧葬抚恤费支出根据上年度各市级统筹地区离退休人员数、上年度全省平均死亡率等因素确定。

  丧葬抚恤费支出=上年度各市级统筹地区离退休人数×上年度全省平均死亡率×上年度全省人均支付标准

  (三)上解上级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主要是指统筹地区上解省级调剂金,按省规定的当年上解比例确定。

  上解上级支出=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收入×上解比例

  (四)补助下级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主要是省对各市级统筹地区调剂金支出。

  (五)转移支出。

按统筹地区前三年转移支出的平均增长率确定。

  (六)医疗补助金支出。

按上年度决算报表反映的医疗补助金支出数确定。

  (七)其他支出。

按上年度决算报表反映数确定。

  年度基金总支出=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费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其他支出

第三章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

  第八条基金收支缺口的核定

  统筹地区基金收支缺口(负数)=年度基金总收入-年度基金总支出

  第九条基金收支缺口的分担

  各市级统筹地区完成年度收支预算后的收支缺口,由省与各市级统筹地区按一定比例分担;省承担的资金从省级统筹调剂基金中解决,各市级统筹地区承担的资金,可先按程序向省申请从代管的结余基金中解决,没有结余基金或结余基金不足的由统筹地区财政予以弥补;每年度具体分担比例,由省财政厅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决定。

  各市级统筹地区没有完成预算的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全额弥补。

  没有完成预算的收支缺口,指各市级统筹地区收入没有完成预算任务、或支出超过预算数、或既没有完成收入预算又超过支出预算等情况出现的收支缺口。

第四章基金收支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执行。

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后,由各市级统筹地区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一)收入预算的执行。

各市级统筹地区根据批复下达的预算,编制本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缴计划。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控制基金支出。

第五章基金收支预算的调整

  第十一条基金收支预算的调整。

  

(一)正常情况下,基金支出一般不得突破预算,各市级统筹地区不得自行突破基本养老金支出预算。

  

(二)确需调整预算时,由各市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地税部门批准后,再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地税局,同时抄送省级经办机构。

省级经办机构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复核。

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后,由省财政厅批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和各市级统筹地区执行,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如遇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做实个人账户或因重大政策出台等情况影响基金支出时,由省级经办机构测算后提出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六章省级统筹调剂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调剂基金,简称为省级调剂金。

  

(一)省级调剂金的组成

省级调剂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各市级统筹地区上解资金组成。

各市级统筹地区上缴的省级调剂金一律不得减免。

省级调剂金调剂后的结余资金,由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二)省级调剂金的管理

省级调剂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财政专户(安徽省财政厅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为“财政专户”),与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账核算、单独运行。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调入财政专户。

各市级统筹地区上解资金进入省级国库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调入财政专户。

  (三)上解资金的比例和划转方式

  上解资金的比例,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本年度各市级统筹地区基金收支运行、基金累计结余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并在预算批复时一并下达。

每个年度全省实行统一的上解比例。

本年度上解比例下达前的月份仍按上年度上解比例执行,从下达后次月起按本年度上解比例执行。

  上解资金实行就地即时入库、分级划转。

地税部门征缴进入同级国库后,由人民银行按规定的上解比例分别缴至省级国库和同级国库。

  上解资金的数额=上解比例×实际征缴养老保险费数

第七章基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级统筹基金管理、使用和运行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市级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基金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地税局备案。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对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征收,认真执行基金收入预算,认真执行基金收入征缴计划,加大养老保险费清欠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应征尽征。

  (四)各级人民银行要按照“就地及时入库、分级划转”的要求,根据规定的上解比例和有关要求,按时足额将上解资金缴至省级国库。

  (五)各市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经常检查财务、统计报表反映的实际收支情况,并按季(第二个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比较,分析、检查预算执行的进度情况;省级经办机构按季汇总、分析、检查各市级统筹地区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在第二个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

每年10月份省对各市级统筹地区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全面集中检查,通过检查做全年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预测。

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金管理政策,按规定向社会披露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接收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即省本级作为一个与各市平行的统筹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从2010年起开始编制。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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