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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自考外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1迄今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罗马《乌尔纳姆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两河流域,汉穆拉比王,石柱法

3蛮族法典:

法兰克王国《撒利克法典》

4英国最早的一部普通法著作《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

5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成文宪法:

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

6法国《1958年宪法》:

加强了共和国总统权利;

7公元前646.孝德天皇颁布《改新立诏》史称“大化革新”确立马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

8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

9日耳曼:

5-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

10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

1804《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化民法典》,也是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广泛的的一部民法典;

11西欧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

丹麦王弗里德利二世1561《海商法典》12德国资产阶级第一部共和制宪法《魏玛宪法》

13伊斯兰教的主要渊源:

《古兰经》、圣训;

141871年德国宪法规定:

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德国国会组成,共同行使立法权;15罗马学派:

注释/评论/人文主义法学派;

16

Ch1楔形文字法

两河流域、土地公有;

迄今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罗马《乌尔纳姆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两河流域,汉穆拉比王,石柱法

Ch2古印度法

《摩奴法典》婆罗门教法、土地国有;

Ch3古希腊法

南欧奴隶主民主

《哥尔琴法典》古希腊最完整的;

Ch4古罗马法

奴隶制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

《十二表法》习惯法,成文法;

Ch5日耳曼法

5-9世纪北欧、中欧和西南欧早期封建制;

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

王室《撒利克法典》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法官)纠问式诉讼;

1(马克公社土地所有权:

日耳曼法时期两种所有权之一,日耳曼初期不动产的基本形式,房屋、宅基地家庭私有,基本耕地属公社集体所有;

2(纠问式诉讼制度:

涉及王室的案件,不采用自诉原则,不采用宣誓证据,由王室法官或巡按使主动传讯知情人,查清事实后判决;

3(团体本位:

日耳曼法个人行使权利和义务,受到团体(家庭、公社)的约束;

4(日耳曼法同罗马法并存的原因:

日耳曼入侵罗马前:

各部族成员受本部习惯的保护和管辖;

日耳曼入侵罗马后:

采用属人主义,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

5(日耳曼法中动产追及权的效力:

丧失动产基于动产所有者自己的意思:

如寄存,出借等追及权只限于相对人

丧失动产非基于动产所有者自己的意思:

如被盗、遗失等追及权包括该动产持有人

6(日耳曼债权制度的特点:

没有形成民事违法的观念;契约种类少;

;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严格保证债务清偿

7(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团体本位属人主义具体的法律注重形式世俗性;

8(日耳曼法在西欧法律史上的历史地位:

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占主导地位;

在西欧封建社会普遍适用;

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

9.日耳曼法的司法制度:

审判组织(机关普通地方法院百户法院百户区民众大会长官主持

郡法院郡民众大会郡长官主持

王室法院:

国王、官相、官员

诉讼制度

请求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诉讼自诉原则,宣誓,神明裁判,决斗;

请求征罚犯罪的刑事诉讼;

纠问式诉讼;

Ch6教会法

基督教义为宗旨

《圣经》为最高渊源;

《尼西亚信经》第一部正式教会法;

新旧约全书:

基督教最重要的渊源;

(基督教)教会法

1.发展分裂形成:

.东正教(君士坦丁)

.天主教罗马为中心,欧洲最大的封建主,教阶制度;

2.一夫一妻,永不离弃,宣誓圣礼结婚

世界三大宗教:

1(基督教-欧洲

2(佛教-南亚

3(伊斯兰教(西亚、北非)阿拉伯国家穆汗默德

犹太教:

摩西圣经,摩西十戒为核心,西亚、犹太奴隶制国家法律;

1.伊斯兰教法学:

研究伊斯兰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基本精神;

2.教会法:

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组织,制度,教徒生活规律的法律;

3.《尼西亚信经》:

罗马帝国皇帝.君士旦丁在尼西亚会议上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

4.教会法大全:

又称寺院法大全;

5.教阶制度:

天主教神职人员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6.弃绝罚:

教会法规定的一种严厉惩罚制度,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来往

等;

7.死抵押:

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土地财产的孳息,但不以此种收入抵债;

8.摩西十诫:

犹太教创使人摩西制定,犹太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也是人类最早的法律之一,教徙必须遵守

的十条诫命;

崇拜唯一上帝不可拜神、不可制造敬拜偶像、不可杀人.......

9.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的成立:

一夫一妻,永不离弃,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

关于禁止和应撤消婚姻的条件;

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丈夫主宰,妻子从属夫权;

10.教会法的刑罚种类:

惩治罚:

弃绝罚、剥夺罪犯宗教和世俗的一切权利;

报复罚;

补赎

11.教会法的基本特点:

形成时期:

公元4-9世纪,在裁判权的基础上形成;

鼎盛时期:

公元10-14世纪

衰落时期:

公元15-18、19世纪

Ch7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公元476-1453年

城市习惯法的唯一渊源:

城市法

1561年丹麦《海商法典》:

最早的一部商法典;

商法渊源:

1(城市立法、城市同盟法令

2(商事和海事习惯

3(商事和海事判例

1.城市法:

10-15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城市公社和半自治城市实行的法律;

2.《萨克森城市管辖法》:

13世纪德国最早的城市法;

3.城市宪章:

城市特许状,城市法的基础,城市之城市机关;城市工商管

理;城市刑法和诉讼制度;

9.中世纪西欧商法的渊源:

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法令;商事和海事习惯;商事和海事判例;

10.城市法的基本特点:

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自成体系,城高宪法为基础,包括行政法和民商事法,刑法;

适用范围只及于特定的城市区域;

具有多元化的渊源;

11.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形成和发展:

形成:

10世纪,工商业城市兴起,商业恢复;

发展:

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

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

Ch8伊斯兰法

西欧、北非、阿拉伯国家

穆罕默德

基本渊源:

《古兰经》、圣训;

1.伊斯兰法财产制度中土地包含的类型:

圣地:

穆罕默德出生和创教的地方《古兰经》

被征服的土地;

倭马克王朝后,“伊克特”占有形式;

“瓦克夫”形式,以奉献真主之名捐献的土地;

2.伊斯兰的基本特点:

以伊斯兰教密切联系;

法学家对伊斯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受外来法影响较大;

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3.伊斯兰教对伊斯兰法的影响:

伊斯兰教法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古兰经》和“圣训”是宗教经典,然后才能

被确认为法律渊源;法律规范、宗教规范、伦理规范浑然一体,没有明确界限;

伊斯法也是建立在宗教学基础上的学问;

Ch9英国法

渊源:

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普通法刑罚分类:

判逆罪、重罪、轻罪;

1967《刑事法令》分类:

可起诉罪、可速决罪、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

1.大宪章:

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未经全民公意不得纳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限制国王权利;

2.遵守判例原则:

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规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3.程序先予权利:

程序正确;

4.衡平法:

英美法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审判,以衡

平法官的良心,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5.议会主权:

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利,且与生俱来,不受任何机关授权;

6.责任法官具有极大裁量权;

主要原则体现在“衡平格言”中;救济方法多样性;

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12.英国委托立法:

原因:

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项立法的所有后果,国会负担太大;

按委托主体分类:

枢密院令(最古老);政府法令(数量最多,影响最大);地方法规;其他社会团体章程细则;

13.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议会主权;分权原则;责任法治;

14.英国的分权原则宪法体现:

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权力,监督政府行政;

内阁行政责任;

英王统而不治,其象征性权利依然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对国会和内阁牵制;

法院司法权: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15.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绝对责任原则,无过失即无责任;

比较责任原则:

衡量原告和被告的过错;

严格责任原则:

无论被告是否有过失;都要为其已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Ch10美国法

美曾为英国殖民地;

渊源:

衡平法、制定法、普通法;

1.《邦联条例》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777;

2.1787《联邦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宣布美国实行共和制,对封建专制制度是巨大的打击;

不再强调人民主权和人民的权利,遭到人民强烈反对,不得不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补充;

背叛了《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确立了黑人奴隶制,表明它的阶级局限性;

3.统一商法典的主要特点:

法典的适用对象:

即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民事行为;

法典的院不得再援用;

联邦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遵循:

政治问题回避,司法审查权行使限于司法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

6.美国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组织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专门法院;

州法院组织系统:

州最高法院(上诉案件)

州地区法院(郡法院\巡回法院\高级法院)初审案件

州基层法院(治安法院)农村\市镇;

7.美国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联邦主义原则

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国会:

立法权\宣战权\弹劾权参议院(上院)

众议院(下院)

总统:

执法权(对国会的立法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司法:

联邦法院(法官终身制);

8.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的作用:

有权制约立法和行政部门,实现分权制衡;

审理重大案件,高速联邦中央与州分权关系,扩大了联邦权力,限制了州权力,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不同历史时期,灵活地解释宪法,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政治和经济利益)

Ch11法国法

1.消积公民:

没有财产,被雇用,被公诉,破产无力清偿,没有选举权;

2.积极公民:

年满25周岁,具有法国国籍;

3.戴高乐宪法:

1958年公民投票通过;

4.半议会制度:

条理性质的立法主体--政府;议会在一般原则范围保留立法权;

5.定式契约:

格式合同;

6.

7.

8.

9.

集体契约:

由工会团体和雇主协会订立的雇用契约;1807《法国商法典》:

法国第一部统一商法典,也是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近代法国六法体系:

宪法、民法、民诉、商法、刑法、刑诉;法国刑法典:

1791.草案;1810.第一

部具有纯粹形式的资产阶级刑法典,承前启后;1789.法国〈人权宣言〉的基本1946年宪法:

包含人权宣言,废除君主立宪制,废除公民等级制度;

1958年宪法:

加强共和国总统的权力;

稳定了政俯的地位;

削减议会的权力;

设立宪法委员会并赋于违宪审查职能;

11.法国的法院系统:

基层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商事法院,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法院;

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

12.20世纪以来法国民法发生的变化: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范围扩大;

所有权变革;

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冲击,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干预;

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转向兼顾过失与无过失责任原则;

Ch12德国法

1.《普鲁士邦法》:

也称普鲁士民法典,是一部实体法汇编;

2.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以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3.1919.7.31《德意志共和国宪法》:

简称《魏玛宪法》;

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

强制总统权,总统有权使用武力强制各邦州遵守宪法和法律;

经济学者称其为经济宪法;

4.经济立法在大陆法系统称为经济法;

5.《社会法典》:

采取成熟一编生效一编的办法;

6.盖世太保:

1933年建立的秘密警察,具有最高警察权;

7.德国社会立法的内容:

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

8.德国民法典草案:

于1896.7.1通过,经皇帝批准公布,1900.1.1实施;

以罗马的《学说汇篡》为蓝本;

是资产阶级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

19世纪以来自由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

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族妥协的产物;

Ch13日本法

1.明治维新:

1806,明治天皇在“倒幕派”支持下,颁布“王政复古”废除幕府制度,效防西方国家的改

革;

2.混合法:

战后日本仍以大陆法系为主导地位,同时也兼具大陆法和英美法系

特征;

3.“二重内阁”内阁之外另设总管军事事务的军部,隶属天皇,内阁和议会都无权过问;

4.民冶民法典:

1894年,首相伊藤博文,1898.7.16实施;

5.明冶商法:

1899年新的商法典,效防1897《德国法典》,同时吸收法国商法,英国商法的特点;

6.劳动立法:

1945《工会法》,1946《劳动关系调整法》,1947《劳动标准法》;

7.1907新刑法;

8.日本的福利六法:

《儿童福利法》、《身体障碍者福利法》、《生活保护法》、《精神障碍者福利法》、《老人福利法》、

《母子福利法》;

9.日本1946年宪法特点:

确立君主立宪的国家基本制度;

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

规定广泛的国民权利和自由;

宣布放弃战争和不得保持武装力量,仅保留自卫权;

10.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发展:

二战后,美军进驻日本长达7年,日本进行全面的法律改革,废除包括宪法在内的原有军事法西斯

法律制度,重新制定宪法及其他的法律彰显了资产阶级与法治精神;

1950年,占领时期结束,日本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确立了高度发达

的现代法律体系,有力推动了日本经济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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