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外国法制史学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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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自考外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1迄今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罗马《乌尔纳姆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两河流域,汉穆拉比王,石柱法
3蛮族法典:
法兰克王国《撒利克法典》
4英国最早的一部普通法著作《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
5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成文宪法:
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
6法国《1958年宪法》:
加强了共和国总统权利;
7公元前646.孝德天皇颁布《改新立诏》史称“大化革新”确立马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
8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
9日耳曼:
5-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
10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
1804《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化民法典》,也是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广泛的的一部民法典;
11西欧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
丹麦王弗里德利二世1561《海商法典》12德国资产阶级第一部共和制宪法《魏玛宪法》
13伊斯兰教的主要渊源:
《古兰经》、圣训;
141871年德国宪法规定:
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德国国会组成,共同行使立法权;15罗马学派:
注释/评论/人文主义法学派;
16
Ch1楔形文字法
两河流域、土地公有;
迄今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罗马《乌尔纳姆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两河流域,汉穆拉比王,石柱法
Ch2古印度法
《摩奴法典》婆罗门教法、土地国有;
Ch3古希腊法
南欧奴隶主民主
《哥尔琴法典》古希腊最完整的;
Ch4古罗马法
奴隶制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
《十二表法》习惯法,成文法;
Ch5日耳曼法
5-9世纪北欧、中欧和西南欧早期封建制;
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
王室《撒利克法典》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法官)纠问式诉讼;
1(马克公社土地所有权:
日耳曼法时期两种所有权之一,日耳曼初期不动产的基本形式,房屋、宅基地家庭私有,基本耕地属公社集体所有;
2(纠问式诉讼制度:
涉及王室的案件,不采用自诉原则,不采用宣誓证据,由王室法官或巡按使主动传讯知情人,查清事实后判决;
3(团体本位:
日耳曼法个人行使权利和义务,受到团体(家庭、公社)的约束;
4(日耳曼法同罗马法并存的原因:
日耳曼入侵罗马前:
各部族成员受本部习惯的保护和管辖;
日耳曼入侵罗马后:
采用属人主义,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
5(日耳曼法中动产追及权的效力:
丧失动产基于动产所有者自己的意思:
如寄存,出借等追及权只限于相对人
丧失动产非基于动产所有者自己的意思:
如被盗、遗失等追及权包括该动产持有人
6(日耳曼债权制度的特点:
没有形成民事违法的观念;契约种类少;
;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严格保证债务清偿
7(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团体本位属人主义具体的法律注重形式世俗性;
8(日耳曼法在西欧法律史上的历史地位:
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占主导地位;
在西欧封建社会普遍适用;
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
9.日耳曼法的司法制度:
审判组织(机关普通地方法院百户法院百户区民众大会长官主持
郡法院郡民众大会郡长官主持
王室法院:
国王、官相、官员
诉讼制度
请求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诉讼自诉原则,宣誓,神明裁判,决斗;
请求征罚犯罪的刑事诉讼;
纠问式诉讼;
Ch6教会法
基督教义为宗旨
《圣经》为最高渊源;
《尼西亚信经》第一部正式教会法;
新旧约全书:
基督教最重要的渊源;
(基督教)教会法
1.发展分裂形成:
.东正教(君士坦丁)
.天主教罗马为中心,欧洲最大的封建主,教阶制度;
2.一夫一妻,永不离弃,宣誓圣礼结婚
世界三大宗教:
1(基督教-欧洲
2(佛教-南亚
3(伊斯兰教(西亚、北非)阿拉伯国家穆汗默德
犹太教:
摩西圣经,摩西十戒为核心,西亚、犹太奴隶制国家法律;
1.伊斯兰教法学:
研究伊斯兰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基本精神;
2.教会法:
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组织,制度,教徒生活规律的法律;
3.《尼西亚信经》:
罗马帝国皇帝.君士旦丁在尼西亚会议上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
4.教会法大全:
又称寺院法大全;
5.教阶制度:
天主教神职人员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6.弃绝罚:
教会法规定的一种严厉惩罚制度,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来往
等;
7.死抵押:
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土地财产的孳息,但不以此种收入抵债;
8.摩西十诫:
犹太教创使人摩西制定,犹太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也是人类最早的法律之一,教徙必须遵守
的十条诫命;
崇拜唯一上帝不可拜神、不可制造敬拜偶像、不可杀人.......
9.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的成立:
一夫一妻,永不离弃,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
关于禁止和应撤消婚姻的条件;
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丈夫主宰,妻子从属夫权;
10.教会法的刑罚种类:
惩治罚:
弃绝罚、剥夺罪犯宗教和世俗的一切权利;
报复罚;
补赎
11.教会法的基本特点:
形成时期:
公元4-9世纪,在裁判权的基础上形成;
鼎盛时期:
公元10-14世纪
衰落时期:
公元15-18、19世纪
Ch7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公元476-1453年
城市习惯法的唯一渊源:
城市法
1561年丹麦《海商法典》:
最早的一部商法典;
商法渊源:
1(城市立法、城市同盟法令
2(商事和海事习惯
3(商事和海事判例
1.城市法:
10-15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城市公社和半自治城市实行的法律;
2.《萨克森城市管辖法》:
13世纪德国最早的城市法;
3.城市宪章:
城市特许状,城市法的基础,城市之城市机关;城市工商管
理;城市刑法和诉讼制度;
9.中世纪西欧商法的渊源:
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法令;商事和海事习惯;商事和海事判例;
10.城市法的基本特点:
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自成体系,城高宪法为基础,包括行政法和民商事法,刑法;
适用范围只及于特定的城市区域;
具有多元化的渊源;
11.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形成和发展:
形成:
10世纪,工商业城市兴起,商业恢复;
发展:
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
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
Ch8伊斯兰法
西欧、北非、阿拉伯国家
穆罕默德
基本渊源:
《古兰经》、圣训;
1.伊斯兰法财产制度中土地包含的类型:
圣地:
穆罕默德出生和创教的地方《古兰经》
被征服的土地;
倭马克王朝后,“伊克特”占有形式;
“瓦克夫”形式,以奉献真主之名捐献的土地;
2.伊斯兰的基本特点:
以伊斯兰教密切联系;
法学家对伊斯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受外来法影响较大;
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3.伊斯兰教对伊斯兰法的影响:
伊斯兰教法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古兰经》和“圣训”是宗教经典,然后才能
被确认为法律渊源;法律规范、宗教规范、伦理规范浑然一体,没有明确界限;
伊斯法也是建立在宗教学基础上的学问;
Ch9英国法
渊源:
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普通法刑罚分类:
判逆罪、重罪、轻罪;
1967《刑事法令》分类:
可起诉罪、可速决罪、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
1.大宪章:
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未经全民公意不得纳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限制国王权利;
2.遵守判例原则:
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规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3.程序先予权利:
程序正确;
4.衡平法:
英美法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审判,以衡
平法官的良心,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5.议会主权:
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利,且与生俱来,不受任何机关授权;
6.责任法官具有极大裁量权;
主要原则体现在“衡平格言”中;救济方法多样性;
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12.英国委托立法:
原因:
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项立法的所有后果,国会负担太大;
按委托主体分类:
枢密院令(最古老);政府法令(数量最多,影响最大);地方法规;其他社会团体章程细则;
13.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议会主权;分权原则;责任法治;
14.英国的分权原则宪法体现:
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权力,监督政府行政;
内阁行政责任;
英王统而不治,其象征性权利依然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对国会和内阁牵制;
法院司法权: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15.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绝对责任原则,无过失即无责任;
比较责任原则:
衡量原告和被告的过错;
严格责任原则:
无论被告是否有过失;都要为其已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Ch10美国法
美曾为英国殖民地;
渊源:
衡平法、制定法、普通法;
1.《邦联条例》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777;
2.1787《联邦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宣布美国实行共和制,对封建专制制度是巨大的打击;
不再强调人民主权和人民的权利,遭到人民强烈反对,不得不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补充;
背叛了《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确立了黑人奴隶制,表明它的阶级局限性;
3.统一商法典的主要特点:
法典的适用对象:
即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民事行为;
法典的院不得再援用;
联邦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遵循:
政治问题回避,司法审查权行使限于司法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
6.美国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组织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专门法院;
州法院组织系统:
州最高法院(上诉案件)
州地区法院(郡法院\巡回法院\高级法院)初审案件
州基层法院(治安法院)农村\市镇;
7.美国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联邦主义原则
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国会:
立法权\宣战权\弹劾权参议院(上院)
众议院(下院)
总统:
执法权(对国会的立法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司法:
联邦法院(法官终身制);
8.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的作用:
有权制约立法和行政部门,实现分权制衡;
审理重大案件,高速联邦中央与州分权关系,扩大了联邦权力,限制了州权力,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不同历史时期,灵活地解释宪法,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政治和经济利益)
Ch11法国法
1.消积公民:
没有财产,被雇用,被公诉,破产无力清偿,没有选举权;
2.积极公民:
年满25周岁,具有法国国籍;
3.戴高乐宪法:
1958年公民投票通过;
4.半议会制度:
条理性质的立法主体--政府;议会在一般原则范围保留立法权;
5.定式契约:
格式合同;
6.
7.
8.
9.
集体契约:
由工会团体和雇主协会订立的雇用契约;1807《法国商法典》:
法国第一部统一商法典,也是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近代法国六法体系:
宪法、民法、民诉、商法、刑法、刑诉;法国刑法典:
1791.草案;1810.第一
部具有纯粹形式的资产阶级刑法典,承前启后;1789.法国〈人权宣言〉的基本1946年宪法:
包含人权宣言,废除君主立宪制,废除公民等级制度;
1958年宪法:
加强共和国总统的权力;
稳定了政俯的地位;
削减议会的权力;
设立宪法委员会并赋于违宪审查职能;
11.法国的法院系统:
基层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商事法院,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法院;
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
12.20世纪以来法国民法发生的变化: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范围扩大;
所有权变革;
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冲击,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干预;
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转向兼顾过失与无过失责任原则;
Ch12德国法
1.《普鲁士邦法》:
也称普鲁士民法典,是一部实体法汇编;
2.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以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3.1919.7.31《德意志共和国宪法》:
简称《魏玛宪法》;
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
强制总统权,总统有权使用武力强制各邦州遵守宪法和法律;
经济学者称其为经济宪法;
4.经济立法在大陆法系统称为经济法;
5.《社会法典》:
采取成熟一编生效一编的办法;
6.盖世太保:
1933年建立的秘密警察,具有最高警察权;
7.德国社会立法的内容:
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
8.德国民法典草案:
于1896.7.1通过,经皇帝批准公布,1900.1.1实施;
以罗马的《学说汇篡》为蓝本;
是资产阶级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
19世纪以来自由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
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族妥协的产物;
Ch13日本法
1.明治维新:
1806,明治天皇在“倒幕派”支持下,颁布“王政复古”废除幕府制度,效防西方国家的改
革;
2.混合法:
战后日本仍以大陆法系为主导地位,同时也兼具大陆法和英美法系
特征;
3.“二重内阁”内阁之外另设总管军事事务的军部,隶属天皇,内阁和议会都无权过问;
4.民冶民法典:
1894年,首相伊藤博文,1898.7.16实施;
5.明冶商法:
1899年新的商法典,效防1897《德国法典》,同时吸收法国商法,英国商法的特点;
6.劳动立法:
1945《工会法》,1946《劳动关系调整法》,1947《劳动标准法》;
7.1907新刑法;
8.日本的福利六法:
《儿童福利法》、《身体障碍者福利法》、《生活保护法》、《精神障碍者福利法》、《老人福利法》、
《母子福利法》;
9.日本1946年宪法特点:
确立君主立宪的国家基本制度;
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
规定广泛的国民权利和自由;
宣布放弃战争和不得保持武装力量,仅保留自卫权;
10.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发展:
二战后,美军进驻日本长达7年,日本进行全面的法律改革,废除包括宪法在内的原有军事法西斯
法律制度,重新制定宪法及其他的法律彰显了资产阶级与法治精神;
1950年,占领时期结束,日本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确立了高度发达
的现代法律体系,有力推动了日本经济高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