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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什么叫“营改增”?

“营改增”俗来讲,就是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

仅对各个环节中增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已征税款如果上一环节未征税,或免税,则下一环节不予抵扣。

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采用专用发票抵扣,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营改增”是国务院关于结构性减税制度改革的重大部署之一,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一次大“手术”。

其根本目的是消除重复征税,决策层希望通过其倒逼机制,摒弃分税制的种种弊端,启动一系列行政体制改革,达到转变政府职能和经济增长方式的长远施政目标。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

二、“营改增”的整体进程及建筑业“营改增”情况

1、国务院有关“营改增”的进程安排

按照国务院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试点。

上海是首个试点城市,于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

其次是北京等8个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第二步,选择交通运输业等部分服务业服务行业试点。

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并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4年6月1日起,通信业全国范围试点。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也就是说,到2015年底就没有营业税这个税种了。

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预计在2015年初开始,目前已经没有退路,进入倒计时阶段。

只能积极应对,提前筹划。

2、建筑业“营改增”的政策框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1」110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不高区域试点,原则上不出台财政补贴政策;以法人单位为纳税主体,汇总缴纳,项目开票就地按比例预交,总部集中清缴;汇总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3、“营改增”准备时间

历次试点地区和行业实施“营改增”,从国务院批准到实施日可准备时间不超过3个月,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的准备时间26天。

如果2014年元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留给我们来准备和应对的时间已经屈子可数。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有效降低人工成本支出,优化资产结构,加强建筑企业对分包方、供货方、工程实施细节等方面的管理,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但是,在建筑行业竞争激烈,行业利润率较低,建筑企业在许多费用环节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必将对企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如果不能对接准备,由此带来的税负风险将成为建筑企业的不可承受之重,不夸张的预测,会有很多管理不规范的建筑企业倒在“营改增”的制度底下,“营改增”的实施之日也是建筑市场的重新洗牌之时。

具体影响如下:

1、对主营业务收入和施工产值的影响

“营改增”方案实施后,将按照增值税税制要求,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

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

调整内容包括: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要素价格、费用定额、指标指数。

建筑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施工产值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假设我们原有施工产值为1000万元,试行“营改增”后将变成1000/(1+11%)=909万元,业务收入和施工产值下降率为9.91%,完成考核指标将变得更加困难。

2、对利润水平的影响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国家按理论测算确定的11%的税率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

但实际上,由于建筑业外部环境很不理想,地区差异大,且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以及节能减排免税等优惠政策和甲方供料等实际问题。

建筑企业在抵扣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下实施“营改增”很难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加实际税负基本成为定局。

工程成本中61%的成本取得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施工企业才不会增加税负,这对建筑企业来说基本上不可能实现,一般情况下能取得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占到35%就已经不容易了。

根据全国各建筑企业的测算,建筑安装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将从3%,上升到6%左右,也就是说,我们的利润将大幅度降低。

3、对投标报价的影响

2014年7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下发关于征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造〔2014〕51号),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也将在近期出台。

方案将按照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4年8月完成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2014年9-10月完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调整,2014年8月—1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完成本地区本行业的要素价格、费用定额等内容的调整,2014年12月对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相关工程造价人员的进行全面宣贯、培训。

调整内容包括: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要素价格;费用定额;指标指数。

 

调整后,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特别是投标前测算的准确性,更是制约了经营承揽的中标。

投标报价时必须把“营改增”造成的税负增加综合考虑到清单综合费用或综合费率之内。

同时要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一、投标项目主材费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保证收到有效的进项增值税票;二、建设方以往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人家是否及时准确,避免超过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期限,造成增值税进项税失效;三、工程款支付能否按合同履约,造成我们付款之后,不能及时获得有效的进项增值税票;四、还要调查当地地材的销售商纳税资格,能否取得有效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对招投标工作的直接影响是:

一、目前低价格中标情况下,标书中的原材料、燃料等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保守,可能无法中标;二、标书中的原材料、燃料等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考虑充分,实际施工中,受施工地域环境的影响,部分材料因无法取得发票无法抵扣只能计入成本,直接影响项目盈亏。

4、对合作方选择的影响

“营改增”后,税负将实行逐环抵扣,实际纳税等于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所以对合作方的选择将提出跟高的要求。

合作方包括我们的业主方、材料供货方、专业分包方以及劳务分包方。

首先要清楚业主的纳税性质,是否需要进项税进行抵扣?

其次要了解分供方或合作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按规定不是以企业全称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在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抵扣。

所以选择分供商时必须和能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票的单位签订合同。

5、对现金流的影响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现金流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目前建筑业基本上实行的是建设单位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应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人缴纳增值税。

但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款的支付常常滞后,有的拖欠时间还比较长,且导致施工企业也经常拖欠材料设备供应商材料设备款,货款支付难以及时,因此无法及时获取采购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同时,验工计价款支付时还要直接扣除5%—10%的预留质保金等,由于工程竣工结算普遍滞后,质保金回收时间较长且具有不确定性。

而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预交增值税和集团公司汇总纳税的时间差将给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带来较大的支付压力,流动资金减少率将超过:

1*11%/80%=13.75%,加大资金紧张的程度。

“营改增”后,如果实行建筑企业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一定比例就地预缴增值税,集团公司作为一级法人要按总收人预缴增值税,参建的各子公司也要按各自取得的收人预缴增值税,如果两级单位都要预交增值税,对集团现金流将压力巨大。

6、对对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目前建筑企业集团所属子公司由于规模相对较小,资质等级不高,竞争力不强,大型工程项目都是由集团公司参与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再分配给各子公司负责施工,平时由集团公司按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进行验工计价,并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营业税等税费,各子公司再根据各自完成的工作量向集团公司办理验工计价,也同比例承担税金。

但实行“营改增”后,由于法人主体的不相容性,将会发生重大变化,增值税票将逐级提供,逐级抵扣,虽然从表面上看并不增加税负,但是由于地方上会采用预交税的管理办法,会造成资金急剧紧张,该现场施工带来很大困难。

四、经营部门面对“营改增”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不是简单税种改变、征税机关变化,它涉及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和层面,是一项系统工程,触及企业深层利益。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利润总额不仅取决工程产值,更取决于经营管理、税务管理。

建筑业的“营改增”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作为经营管理部门必须在公司领导的统一部署下,提前谋划、加强培训、积极应对,争取实现平稳过渡,确保利润大最化,为公司发展提供保障。

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经营人员增值税知识培训的力度,让所有参与投标报价、合同谈判、费用控制和预结算的经营管理人员都要充分了解“营改增”的具体内容,充分重视这项工作,从意识上技能上满足营改增后业务需求。

2、协助各分子公司进行验工计价确认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超欠验。

竣工项目要千方百计确定最终结算价格,在建项目要按逐月确认进度工作量,及时计价,为“营改增”前财务部门完成营业税纳税提供支撑和依据,确保既得利润。

对于实在不能结算完的竣工项目,要全面考虑利弊,不能为了相对较小的利益一直拖到营改增后确认,这样可能会造成业主索要增值税发票而我方没有进项的情况,建议采用先确认没有争议的部分,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合理税收规划,适当进行超验,把税务风险降到最低,但是杜绝自行超验,以免造成二次纳税。

超验部分必须取得业主的相应认价资料。

3、彻底清理按比例收取管理费的分包单位和含主材分包的项目,这些分包单位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我公司进行业务分包,但是绝大部分不具备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票,营改增后很难给我们开增值税发票,而我们必须给甲方开增值税发票,造成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尴尬局面,只税率一项将达到11%以上,再加上我们应该收取的管理费,如果收取的管理费比例不能超过总价的15%,我们的风险将远远大于收益。

下一步我们必须严格遵循《建筑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业务分包,彻底杜绝挂靠和转包,严格控制含主材分包。

4、加强招投标环节的控制,时刻紧盯和掌握《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内容修订进展。

在国家或地区颁发新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后,马上组织所有经营人员进行贯标和解释。

在投标报价时要充分考虑与以前报价的不同,考虑报价含税或不含税价的确定,测算可抵扣税额的比例,当地的市场环境是否规范,能否获得预计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票;与业主就主材问题充分进行沟通,争取采用“包工包料”模式,最好是含部分设备采购,可以答应业主指定厂家、甚至价格,把甲供模式转化成甲控模式,增加17%税率的进项税内容,减少税负支出,增加利润;根据承包方式决定报价水平,以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

下一步,承揽工程公司的项目要谨慎对待税务风险,一般情况下他们的项目主材部分的税务主体会留给自己,抵扣其销项税。

收集整理相关报价资料,测算积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项目可抵扣进项税占比,建立报价定额库,以适应“营改增”后投标报价的需要。

5、强化合同管控,在新签合同中增加有关发票提供的内容,力求增加“合同价格应随着国家税制变动而变动”等条款。

梳理所有未关闭合同,积极与甲方沟通,商谈试点前已竣工未结算工程及试点期间在建工程的计价原则和结算,力争在试点前结清已完工程价款,跨期合同金额要按期确认,使双方企业不因税制改革产生损失。

在实施“营改增”后,积极研究税收政策和定额计费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力求做到不增加税负。

6、加强分包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梳理现有分包商建筑安装资质、分包进展情况,明确其纳税人身份,在与分包商签订合同要充分考虑分包商的身份和价格,在可取得增值税发票和一般小规模发票的情况下,从资质、价格、信用等方面综合考虑,考虑临界点问题。

尽量杜绝或减少将劳务分包费用转换成人工费或其他不能带来任何进项税额的业务。

根据“营改增”的实施进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内容需修订进展,实时调整分包合同条款,对合同签订方、结算付款、价格条款、发票条款类型等内容进行调整。

7、统一对外交易合同名称,规范合同条款。

公司所有对外交易合同都要统一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

对外交易合同必须有明确价款、发票种类、款项结算、支付条件、发票送达时限、提供发票违规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条款。

必须明确提供具体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发票提供时间。

8、修改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合理回避增值税的重复预交,尽量减轻税负和资金压力。

我公司拥有12家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根据增值税政策,集团内部不同法人主体下资产、物资调拨、任务承包都视同销售或提供劳务处理,集团公司与所属参建子公司都必须独立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各子公司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按内部独立交易定价模式确定交易价格,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自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

这样既增加了工作量,有有造成抵扣不及时造成税务损失的风险,最严重的是要承担两次预收造成的资金压力。

下一步需要根据税收政策,按有利于企业效益最大化、管理最优化原则,适当调整内部关联交易政策和核算体系。

五、“营改增”准备工作的部署

按照公司统一部署,以中央财税改革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国家“营改增”方面的的法规政策,积极关注国家“营改增”在建筑企业的推进程度,认真准备,积极应对。

1、学习培训,引起各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对“营改增”工作的高度重视。

在内网和经营管理群里上传《建筑安装企业“营改增”专题培训》课件。

2014年9月10日前完成。

2、梳理现有分包商建筑安装资质、分包进展情况,及其纳税人身份。

2014年11月30日完成。

3、积极安排部署各项目部进行验工计价确认工作,为“营改增”前财务部门完成营业税纳税提供支撑和依据,确保既得利润。

年底前基本完成。

4、修改分包管理制度及分包合同文本。

积极准备,根据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进度,以及《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内容修订进展,合理制定修订时间和修订内容。

5、投标报价以及合同评审。

从现在开始积极应对,实时修改和调整。

6、规范合同名称和条款。

从去年开始就一直在进行这项工作,争取常态化。

7、重新修订关联交易政策及流程。

根据公司统一安排进行修订。

经营管理部

201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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