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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延期到位解决之道

出资延期到位解决之道

2006年新公司法才规定了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制度,在2006年以前存在延期出资的问题一般都是存在于中外合资企业中,本文从证券律师的角度分析这一部分实务中的出资延期到位具体案例,总结了一些可行的解决之道,供大家参考。

【案例情况】

一、伊立浦

2000年5月26日,发行人前身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经南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南外经合补字(2000)第124号《关于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981万港元增至1,601万港元,全部用于进口设备,股东强迅实业有限公司须在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出资15%,其余在一年内缴清。

增资后,公司投资总额从原来1,400万港元增至2,020万港元。

增资后,公司经营范围不变,扩大生产规模,每年增加生产电饭煲、电开水器等家用小电器20万件(套),新增产品全部外销。

其余条款仍按原章程执行。

发行人前身南海立邦本次增资前其原注册资本981万港元已全部足额缴纳。

2000年5月30日,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注册号为企独粤南总字第00019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0年10月13日,经南海市骏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骏事验字(2000)042号《验资报告》审验,2000年6月22日至同年6月25日,股东投入资本2,192,138.34港元,占本次增资金额的35.36%,累计出资12,002,138.34港元。

发行人2000年增资时,其出资清单中大部分为与日本三洋合作生产电脑电饭煲所需的进口注塑机,后因欲将进口注塑机变更为国产注塑机,故导致出资延迟。

发行人就其延迟出资一事向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出申请,2003年10月20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南外经合补[2003]323号《关于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批准,发行人出资期限延长至2004年4月15日。

期间,发行人欲增加引进日本东芝冰箱项目、洗衣机项目,特向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报告其欲增加东芝项目引进进口设备、延迟出资的意向。

2005年,发行人确定只与东芝合作生产电饭煲小家电项目后,向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书面提出延期出资申请。

2005年11月30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南外经合补[2005]406号《关于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批准,发行人取消尚未进口的308.0656万港元设备,改为用作流动资金;出资期限延长至2006年2月28日;同意公司增加结汇308.0656万港元。

以上情况已得到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关于批准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增资延至2005年12月6日缴足出资的说明》证实。

2006年1月16日,经佛山市南海骏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南骏事验字(2005)085号《验资报告》审验,发行人前身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2000年7月27日至2005年12月6日共收到股东投入资本4,007,906港元;截至2005年12月6日,发行人前身立邦电器注册资本1,601万港元已全部出资到位。

2006年4月5日,发行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实收资本全部到位”备案登记,2006年4月10日,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核准备案。

发行人已将南外经合补[2003]323号《关于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南外经合补[2005]406号《关于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南骏事验字(2000)042号《验资报告》、南骏事验字(2005)085号《验资报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2003年1月24日,佛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与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签订《委托书》,佛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将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合同、章程变更委托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管理。

发行人2000年增资后,其投资总额为2,02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1,601万港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电饭煲、电开水器等家用小电器、模具及金属模压制品,属于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允许类项目,故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权对发行人2003年、2005年公司章程变更进行审批。

发行人出资期限的变更属于公司章程内容的变更。

保荐人认为:

“发行人2003年、2005年出资期限变更属于公司章程内容的变更,根据佛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委托授权,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权对发行人延期出资、验资的整改过程进行审批。

发行人律师认为:

“根据佛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委托授权,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权对发行人2003年、2005年公司章程变更进行审批,出资期限变更属于公司章程内容的变更,故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权对发行人出资期限变更进行审批。

2008年4月1日,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就批准公司股东延期出资事宜出具了《关于批准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增资延至2005年12月6日缴足出资的说明》证实:

发行人2000年增资延迟至2005年12月6日缴足出资的行为事先已取得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认可,并出具了南外经合补[2003]323号《关于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南外经合补[2005]406号《关于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批准发行人增资出资期限的延长;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会对发行人2000年增资延迟至2006年验资一事给予任何行政处罚。

保荐人认为:

“发行人股东上述延期出资的违法情形已于2005年12月6日终止,且行政管理机关不会因上述延迟出资行为对公司进行任何行政处罚,其延期出资已经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认可且予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登记,其合法存续亦不会受到影响,对发行人本次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以上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人的合法存续和本次发行并上市。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上述延期出资的违法情形已于2005年12月6日终止,且行政管理机关不会因上述延迟出资行为对公司进行任何行政处罚,其延期出资已经佛山市南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认可且予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登记,其合法存续亦不会受到影响,对发行人本次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中联电气

在瑞都有限2004年通过增资认购中联有限30%股权的过程中,瑞都有限的第一期出资250.93万元人民币等值美元按期缴付,2005年6月,瑞都有限以境内人民币缴付第二期出资49.07万元供中联有限使用,因不符合外商投资相关规定未被认可为出资。

2006年6月,瑞都有限缴付第二期出资49.07万元人民币等值美元,并经验资确认,但已超过各方在合资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期限。

瑞都有限第二期出资虽有延迟,但已在2006年6月补足。

在此之前,瑞都有限在约定的第二期出资期限内将等额资金提供给中联有限用于生产经营,该行为虽未被确认为出资,但瑞都有限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中联有限的利益并未因瑞都有限延期出资受到损害,中联有限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未因此受到损害,因而不会导致纠纷或潜在纠纷。

中联有限2006年10月28日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首次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按股东协议出资比例分配公司2005年度利润1500万元,即季奎余分红600万元、许继红分红450万元、瑞都有限分红450万元。

2006年12月18日,中联有限再次召开董事会,通过了2005年度利润补充分配方案,决定按股东协议出资比例再次分配公司2005年度利润1500万元,并由股东以本次补充分红分得的现金1500万元同比例转增公司注册资本,即季奎余增资600万元、许继红增资450万元、瑞都有限增资450万元。

本次增资已经盐城市于2006年12月21日经盐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盐外经贸中资复[2006]280号《关于同意盐城市中联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增资及变更<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

由于2005年度瑞都有限的第二期出资尚未缴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瑞都有限应按其实际出资额而不是协议出资额分得中联有限利润。

为解决此问题,2007年12月16日,中联有限当时的股东季奎余、许继红和瑞都有限于签署了《关于盐城市中联电气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利润分配有关问题的协议》,各方在协议中确认了以下事项:

①维持中联有限公司董事会2006年10月关于对2005年现金分红1500万元的决议不变;维持中联有限公司董事会2006年12月关于以2005年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分红并转增中联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不变,已经盐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并经工商机关登记的各方的增资额及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亦保持不变。

②瑞都有限因第二期出资未按时到位实际在中联有限2005年利润分配时多分得利润108.36万元人民币。

该款项由瑞都有限负责在三年内以从中联电气分得的利润分别向季奎余和许继红进行补足,具体数额为:

向季奎余补足61.92万元,向许继红补足46.44万元。

③季奎余和许继红承诺,协议生效后,不因中联有限以2005年未分配利润分红及转增股本一事向瑞都有限提出任何导致中联有限及中联电气股本结构变动的诉求。

保荐人认为:

①中联有限此次以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并转增股本,系以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延期出资的问题。

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关程序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②就未按实际出资额分配利润的问题,瑞都有限已与中联有限当时的其他股东签署协议,约定由瑞都有限以未来分配利润逐步偿还多分得的利润,其他股东亦同意和承诺维持原增资决议及中联电气股本结构不变。

因此,该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不会导致股东之间因此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律师认为:

①中联有限此次以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并转增股本,系以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延期出资的问题。

本次增资履行了公司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工商变更登记、外汇主管部门登记等手续,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②就未按实际出资额分配利润的问题,瑞都有限已与中联有限当时的其他股东签署协议,约定由瑞都有限以未来分配利润逐步偿还多分得的利润,其他股东亦同意和承诺维持原增资决议及中联电气股本结构不变。

因此,该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不会导致股东之间因此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反馈意见第7条第(3)项“请保荐人和律师对瑞都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出资并按股权比例参与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上市后是否损害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发表核查意见”】

1、经本所律师核查:

在瑞都有限2004年通过增资认购中联有限30%股权的过程中,瑞都有限的第一期出资250.93万元人民币等值美元按期缴付,并经验资确认;第二期出资49.07万元人民币等值美元于2006年6月缴付,并经验资确认,但已超过各方在合资协议中约定的6个月的出资期限。

在缴付第二期出资前,瑞都有限于2005年6月以境内人民币缴付第二期出资49.07万元,因不符合外商投资相关规定未被认可为出资,但该项资金一直由瑞都有限占有和使用,直至第二期出资到位。

对此,本所律师认为:

瑞都有限第二期出资虽有延迟,但已在2006年6月补足。

在此之前,瑞都有限在约定的第二期出资期限内将等额资金提供给中联有限用于生产经营,该行为虽未被确认为出资,但瑞都有限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中联有限的利益并未因瑞都有限延期出资受到损害,中联有限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未因此受到损害,因而不会导致纠纷或潜在纠纷。

2、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联有限2006年10月28日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首次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按股东协议出资比例分配公司2005年度利润1500万元,即季奎余分红600万元、许继红分红450万元、瑞都有限分红450万元。

2006年12月18日,中联有限再次召开董事会,通过了2005年度利润补充分配方案,决定按股东协议出资比例再次分配公司2005年度利润1500万元,并由股东以本次补充分红分得的现金1500万元同比例转增公司注册资本,即季奎余增资600万元、许继红增资450万元、瑞都有限增资450万元。

本次中联有限股东以2005年补充分配利润同比进行增资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盐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盐外经贸中资复[2006]280号《关于同意盐城市中联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增资及变更<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

由于2005年度瑞都有限的第二期出资尚未缴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瑞都有限应按其实际出资额而不是协议出资额分得中联有限利润。

为解决此问题,2007年12月16日,中联有限当时的股东季奎余、许继红和瑞都有限签署了《关于盐城市中联电气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利润分配有关问题的协议》,各方在协议中确认了以下事项:

(1)维持中联有限公司董事会2006年10月关于对2005年现金分红1500万元的决议不变;维持中联有限公司董事会2006年12月关于以2005年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分红并转增中联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不变,已经盐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并经工商机关登记的各方的增资额及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亦保持不变。

(2)瑞都有限因第二期出资未按时到位实际在中联有限2005年利润分配时多分得利润108.36万元人民币。

该款项由瑞都有限负责在三年内以从中联电气分得的利润分别向季奎余和许继红进行补足,具体数额为:

向甲方补足61.92万元,向许继红补足46.44万元。

(3)季奎余和许继红承诺,协议生效后,不因中联有限以2005年未分配利润分红及转增股本一事向瑞都有限提出任何导致中联有限及中联电气股本结构变动的诉求。

对此,本所律师认为:

(1)中联有限此次以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并转增股本,系以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进行的,且经验资机构验资,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延期出资的问题。

本次增资履行了公司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工商变更登记、外汇主管部门登记等手续,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2)就未按实际出资额分配利润的问题,瑞都有限已与中联有限当时的其他股东签署协议,约定由瑞都有限以未来分配利润逐步偿还多分得的利润,其他股东亦同意和承诺维持原增资决议及中联电气股本结构不变。

因此,该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不会导致股东之间因此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3、经本所律师核查:

瑞都公司延迟缴付出资并按协议出资参与分配利润并转增股本等,并未影响中联有限注册资本的真实、稳定及其合法有效存续。

中联有限已通过2004年以来的历次台港澳侨企业联合年检,并经商务部审核批准,于2007年7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联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注册资本,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和工商机关登记,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延期出资的问题。

目前,发行人注册资本真实、有效,股本结构清晰、稳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瑞都公司延迟缴付出资并按协议出资比例参与分配利润并转增股本等,未损害发行人利益,对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利益也不会造成损害。

三、沪电股份

1996年1月4日,楠梓电子以楠电(85)字第001号文向中国台湾地区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作出如下申请:

(1)楠梓电子原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1994年9月16日经投审(83)秘字第08470号函核准以现金透过第三地区投资事业香港碧景以信托方式间接投资大陆昆山沪士美金1,000万元,若连同业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于1994年10月27日经投审(83)四字第6813号函核备完成投资实行之美金200万元,共计总投资额为美金1,200万元,占昆山沪士注册资本额美金2,000万元的60%。

(2)楠梓电子为政经形势等之考量,原投资计划须作下列之部分修正:

将全数投资金额之信托受托人由香港碧景移转为设籍于西萨摩亚国之沪士控股,业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1995年7月4日经投审(84)二字第84010573号函准核备投资美金30,000元,持股60%。

且由楠梓电子、香港碧景与沪士控股三方签订了《承担信托契约合意书》,以规范三方对本投资案全部信托款之权益。

(3)本次核准投资之美金1,000万元仍全数汇出,惟其中美金7,105,357.61元汇交香港碧景,另美金2,894,642.39元汇交给沪士控股,其用途由香港碧景转汇美金5,700,000元到昆山沪士,余美金1,405,357.61元连同沪士控股美金2,894,642.39元,共计美金4,300,000元,分别购置机器设备输往昆山沪士为股本作价。

(4)楠梓电子前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1993年12月15日经投审(82)秘字第21330号及1994年9月16日经投审(83)秘字第08470号函分别核准投资第三地区投资事业香港碧景港币50,000元及250,000元在案,其中港币50,000元部分,业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1994年8月22日经投审(83)考字第07319号函核备完成投资实行,另港币250,000元部分,则尚未汇出,现因配合前述

(2)项信托关系之转移,拟不再继续投资香港碧景,而须全数申请撤销此等投资案。

敬请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赐准。

中国台湾地区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以经投审(85)二字第85000160号文批准上述申请。

楠梓电子通过香港碧景和沪士控股向昆山沪士共投资1,200万美元,占其注册资本的60%;吴礼淦先生通过香港碧景向昆山沪士共投资800万美元,占其注册资本的40%。

1995年4月12日,沪士控股注册资本为50,000美元,股东吴礼淦先生和楠梓电子分别持有其40%和60%的股权。

由于楠梓电子经批准不再通过信托方式持有昆山沪士60%的股权,因此1995年4月1日,经昆山沪士1995年第一次董事会审议同意:

投资方由香港碧景变更为沪士控股。

1995年8月1日,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省经贸委(95)苏外经贸资便字第90号文授权,以昆经开资(95)字第59号《关于同意“昆山沪士电子有限公司”转股、变更法定名称的批复》,同意香港碧景将其持有的昆山沪士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沪士控股;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沪士电子(昆山)有限公司;1995年8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了外经贸苏府资字[1995]S0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995年8月4日,公司完成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工商企独苏苏字第0004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92)苏经贸资字第321号文批复的《关于同意举办外资企业“昆山沪士电子有限公司”的批复》:

昆山沪士总投资为2,900万美元,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分三期缴付,第一期自领取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缴付15%(即1992年7月14日前缴付300万美元),第二期自领取营业执照后三至十二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20%(即1993年4月14日前累计缴付7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5%),第三期自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65%(即1994年4月14日前累计缴付2,0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1993年2月19日,昆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昆会字(93)第72号《关于昆山沪士电子有限公司第一、二期出资的验资报告》验证:

股东香港碧景于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为490.14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4.51%,超过了规定的15%;香港碧景于十二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为835.6778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1.78%,超过规定的35%。

1995年10月1日,昆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昆会审一字(95)第209号《关于沪士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第三期第一次出资的验资报告》验证:

股东香港碧景于1995年3月13日前第三期第一次出资66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3%,连同第一、二期出资合计出资1,495.6778万美元。

1995年12月14日,经昆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第三期第二次出资的验资报告》(昆会审一字(95)第235号)验证:

投资方香港碧景、沪士控股先后投入的第三期第二次出资504.322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22%。

其中1994年12月31日至1995年6月29日,香港碧景共计出资2,098,828美元;1995年7月12日至1995年8月26日,沪士控股共计出资2,944,394美元。

连同第一、二期出资及第三期第一次出资,昆山沪士的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全部出资到位,比规定的1994年4月14日延期十六个月。

保荐人经核查认为:

发行人第一期及第二期出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但第三期出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

虽然股东存在延期出资行为,但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未因延期出资被相关机构处罚,且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前身股东延期出资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上市后亦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

本所律师注意到第三期出资未能在经批准的章程所规定的期限内缴付,依据发行人未因此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后沪士有限第三期出资已实际缴足的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沪士有限的投资者延期出资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影响。

截至1995年12月14日,沪士有限的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已全额缴足。

四、上海莱士

发行人前身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由美国稀有抗体抗原供应公司和上海市血液中心血制品输血器材经营公司在上海合资成立。

1988年9月30日,美国莱士和上海市血液中心血制品输血器材经营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约定:

合资成立莱士有限,公司投资总额494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400万美元,双方各出资200万美元。

1988年10月莱士有限获得上海市人民政府外经贸沪字[1988]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批准,于1988年10月29日取得工商企证合字第09049号营业证书,并于1989年8月取得工商企合沪字第00033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建设期间,由于建材价格上涨等因素,莱士有限建成达产需要增加投入,1990年11月12日股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一致同意增加投资额至8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610万美元,投资双方各占50%,出资方式:

上海市血液中心血制品输血器材经营公司以现金出资、美国莱士以设备投入。

上述增资和相关合资合同、章程修改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批字[91]第51号批准,于1991年1月28日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3月14日颁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上海社会科学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科沪会报字[92]第530号《关于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证报告》,截止1992年11月14日,合营双方上海市血液中心血制品输血器材经营公司和美国莱士分别于1988年至1992年间以现金和实物投资的形式实际足额投入注册资本。

各方投入资产的属性及股权比例为:

根据上海社会科学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科沪会报字[92]第530号《关于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证报告》,美国莱士1988年9月至1990年2月陆续投入实物按发票及运费经上海莱士验收合计1,735,087.66美元;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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