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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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黔国税发〔2005〕15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减免增值税核实确认表》

2.《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

3.《废资源领用存月报表》

4.《水泥生产及销售情况明细月报表》

二○○五年十月三十壹日

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

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

(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正确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审批管理,加强日常监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于贵州省范围内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

第二章减免税范围及具体规定

第三条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的标准和产品范围执行。

具体规定为:

自2001年月1日起,对于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各地不得随意变通或放宽减免税条件和范围。

第三章减免税资格认定及审批管理

第四条资格认定

根据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联合下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和电厂(机组)认定及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黔经贸资源[2005]13号)的文件精神,对资格认定作如下规定:

(壹)申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总计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下(之上年度纳税或认定减免税额为基数)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经省经贸委授权,由市(州、地)经贸委(局)牵头组织同级税务、财政等关联部门进行审核,且由具有资质的省级质检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现场抽样检验。

评审认定合格的,报省经贸委统壹发给认定证书,且接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的检查。

(二)申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总计减免税额20万元之上(之上年度纳税或认定减免税额为基数)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由市(州、地)经贸委(局)牵头组织同级税务、财政等关联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经贸委。

根据市(州、地)初审意见,省经贸委组织具有资质的省级质检专业技术机构及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现场审核。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进行评审认定,且由省经贸委统壹发给认定证书。

第五条资料报送

通过资格认定且取得认定证书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企业,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壹)减免税申请方案,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通知及复印件;

(四)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复印件;

(五)贵州省建筑材料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方案及复印件;

(六)废资源供货合同(协议)及复印件;

(七)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减免税核实确认

(壹)主管国税机关于收到企业报送的减免税申请和关联资料后,必须指派2名之上税收管理员及时到户实地调查核实企业利用废资源情况,包括废资源来源、资金流向、掺兑量、生产数量、品种及企业附送资料的真实性等情况,据此填写《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减免增值税核实确认表》(附件1),作为减免税申请的附列资料。

此表于签署核实意见壹栏,必须要有核实情况意见及具体经办人的签名。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减免税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年应退增值税税额于100万元以内的,由各市(州、地)国税局审批;年应退增值税税额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之上的,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对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原则上每年审批壹次。

(三)各市(州、地)国税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通过FTP形式向省局上报《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附件2)。

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通过FTP形式向省局上报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即征即退情况的总结方案。

总结方案内容包括:

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存于问题、以及审批及日常管理经验和建议。

第四章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要求

第七条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关联帐簿。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

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国税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八条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零星购进废资源的,应凭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承运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以及付款凭证、过磅单、入库单等作为记帐和计算废资源购进依据。

有固定供货单位的,除具备之上单据记帐外,仍必须提供购销合同作为废资源购进依据。

使用本企业自有废资源生产产品或无偿使用废资源的,其装卸、运输、计量、计价及有关补偿办法应于申请取得资格时,书面方案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九条使用电脑配料的水泥生产企业于计算废资源耗用量时,应根据电脑配料单的投料数据作为原材料耗用数。

同时,要求企业将每日电脑投料记录打印成册,按月汇总作为备查耗用原材料计算的原始凭据之壹。

第五章日常税收管理

第十条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按月向所于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税款按规定征收入库后,才能办理退税。

第十壹条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每月纳税申报时,主管国税机关除按规定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外,仍须核实由企业填报的《废资源领用存月报表》(附件3)、《水泥生产及销售情况明细月报表》(附件4)。

第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产品分户建立台帐,且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对纳税情况和废资源进、耗、存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申报和日常管理中收集的资料信息,运用下列指标对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每半年进行1次。

各地的纳税评估情况分别于每年的1月31日及7月31日以前上报省局。

(壹)税负率异常分析。

对当期税负率和历史同期同行业、同产品平均税负率相比,变动异常的,要重点分析其废资源购入是否减少,掺入量有无变化,或者有无将应属于本产品品种的进项税额纳入其他不享受政策的产品品种抵扣,从而导致税负异常增大的情况。

(二)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将销售额变动率横向和应纳税额、销售成本的变化比较,纵向和历史同期比较,有较大差异幅度的,分析其有无将不享受减免税的产品收入计入到享受减免税的产品收入的问题。

(三)产成品投入产出率分析。

通过对企业同产品、同设备、同工艺耗用原材料和产成品中投入产出率的分析比较,发现其产成品投入产出率变化原因是否和废资源的掺入量有关。

(四)燃料、动力耗用率分析。

通过对企业同产品、同设备、同工艺耗用燃料、动力情况的纵向比较,分析其燃料、动力耗用和产出成品是否吻合。

(五)其他指标分析。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主动加强和同级经贸委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的最新动态。

第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于加强企业的日常管理、退税审核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对废渣掺兑量标准有异议或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及时以详实数据和文字向同级经贸委进行通报,由经贸委牵头组织监督检查。

各级经贸委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认定资格,从取消之日起,原认定产品壹年内不得申报认定;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取消认定资格,从取消之日起,原认定产品三年内不得申报。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即征即退税收优惠,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关联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

增值税水泥资源利用管理通知

抄送:

局领导,局内各部门,省局培训中心。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5年10月31日印发

打字:

陈英丽校对:

流转税管理处蒋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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