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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技术保障措施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一)通风系统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独立、可靠,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2、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连续运转,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备用通风机要保证能在10min内启动。

主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

相邻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困难时,在制定安全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禁止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串进掘进工作面。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4、矿井必须实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杜绝微风、无风作业。

5、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6、矿井必须备有矿井通风系统图。

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及局部通风机安装的地点。

通防管理部按月绘制通风系统图,并随井下采掘变化情况及时填补。

7、矿井水平设计和采区设计,必须有相应的通风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随同采区设计一并报恒源公司审批。

8、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

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矿井或一翼通风系统后,都必须重新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9、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0、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11、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12、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其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恒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3、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煤工作面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现象。

14、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井下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15、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布置通风设施,优化通风网络,避免角联通风,使整个通风系统达到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要求。

16、矿井的开拓开采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均衡布置采掘工作面,从而使风量合理分配,提高风量利用率,降低通风能耗。

17、采掘工作面料场要码放整齐,并限量存放,减少小于或等于90°的拐弯巷道,使风流畅通,降低矿井风阻。

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的2/3;综采(放)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3/4,其他采煤工作面(掩护支架除外)向外20m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2/3。

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必须一次采全高,沿空留巷巷道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3/4。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运用下行通风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满足工作面风速不低于1m/s。

18、严格控制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

1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同时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作业。

1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同时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作业。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矿井瓦斯管理工作由矿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负责,通防管理部负责瓦斯管理的具体工作,有关单位协助通防管理部搞好瓦斯管理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矿每年要制定防治瓦斯工作规划,并从采掘设计、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事故发生。

3、矿必须按规定配足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查仪器。

4、矿井重点区域、重点采掘工作面、甲烷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总工程师组织制定专门的瓦斯治理措施。

5、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恒源公司调度。

甲烷超限浓度界定:

采掘面及上隅角甲烷浓度超过1.5%;采区回风巷、采掘面回风流甲烷浓度超过0.8%;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浓度超过0.75%。

6、必须全面掌握煤层的瓦斯情况和变化规律,如瓦斯地质、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

7、每年测定和计算一次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掌握矿井的瓦斯来源及涌出规律。

8、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9、瓦斯检查工应由事业心强、身体健康、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采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新调入的瓦斯检查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合格证,上岗后还应定期进行轮训和考核。

瓦检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合格的要及时调出,并及时补充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的调出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

瓦斯检查仪器要定期校正、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及时维修,确保完好。

10、矿副总及以上领导、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检查工检查密闭墙时必须携带甲烷、氧气两用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通防管理部队长以上的管理干部必须携带甲烷、氧气两用仪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11、矿井每月必须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应由分管瓦检放炮队的副部长负责安排,经通防管理部长审查签字后,报通风副总及总工程师审批。

对各工作地点及巷道、硐室的甲烷(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时间和瓦斯检查员责任区域的划分、巡回检查的形式、交接班地点以及专职瓦斯检查员的设置等必须在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中明确规定。

瓦斯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要立即增补,严禁空班漏检。

12、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及巡回检查瓦斯图表所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严格执行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和交接班制度,严禁空班漏检。

通风调度实行跟踪调度。

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巡回检查瓦斯图表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班报(台账)“三对口”。

13、采、掘工作面等各瓦斯检查点必须悬挂瓦斯检查记录牌。

瓦斯检查记录牌悬挂位置:

掘进巷道距迎头不超过60m;采煤工作面悬挂在回风巷内,距工作面煤壁不超过50m。

14、井下所有地点爆破,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作业地点必须悬挂“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记录牌。

15、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16、凡井下有瓦斯涌出或有可能积存瓦斯的区域和地点,都应进行瓦斯检查。

主要有以下地点:

(1)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采煤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有:

进风巷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巷风流、工作面煤壁、采煤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放顶煤支架放煤口,以及回风巷沿途绞车窝、进回风巷的高冒处等;

(2)掘进工作面(包括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有:

局部通风机上方的进风流、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煤壁、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等掘进巷道内的机电设备附近,巷道高顶或高冒处;

(3)其他检查地点:

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水平回风巷、机电硐室、钻场、挡风墙、密闭墙内外、盲巷、顶板冒落或突出孔洞、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井下烧焊工作地点20m范围内的进、回风侧、其他有瓦斯涌出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等。

17、瓦斯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甲烷(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3次;甲烷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工经常检查瓦斯。

(2)备用采煤工作面和临时停工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甲烷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栅栏处每小班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和氧气。

(3)机电硐室、炸药库、充电房、小绞车窝进、回风流和专供行人的通风巷道,每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

其它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

采区、煤层、一翼、水平、矿井的总回风流,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甲烷和二氧化碳。

(4)密闭墙内、外和挡风墙外每周至少进行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检查;若有异常情况,随时检查。

其中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活动的火区每小班至少检查1次。

(5)井下进行烧焊作业时,应随时对烧焊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每个瓦斯检查点进行甲烷检查。

(6)被贯通巷道地点及回风流每次爆破前至少检查一次瓦斯。

(7)处于回风流中停止运转的电器设备及开关在每次启动前附近应进行瓦斯检查。

(8)爆破地点20m范围内,在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检查1次起爆地点甲烷浓度。

(9)井下运转的移动泵站和瓦斯排放巷道内的瓦斯检查每小班不少于3次。

18、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防止瓦斯积聚。

19、排放瓦斯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三)防治自然发火安全技术措施

1、严格执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瓦检员每小班必须对工作面、高冒处、回风流、上隅角CO浓度和采空区温度进行检查,并向通防事业部及矿调度汇报。

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取样进行色谱分析,并采取措施处理。

2、采煤工作面灌浆防灭火系统、消防管路系统、氮气防灭火系统必须保证正常使用。

3、在巷道揭煤处、高冒处设防灭火检查点,防止煤层自然发火。

4、发生高冒后,施工单位要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并及时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接实,防止冒落向深部延伸,对高冒处采取喷注浆处理措施。

(四)瓦斯抽采安全技术措施

1、矿井瓦斯抽采工作由矿技术负责人负全面技术责任。

定期检查、平衡抽采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采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2、抽采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计划。

3、必须按规定建立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4、瓦斯抽采指标及指标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5、必须把矿井瓦斯抽采纳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区设计中。

6、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时,必须编制抽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恒源煤电审批。

抽采设计内容包括:

工作面概况、工作面瓦斯赋存情况、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管路及抽采泵的选择、抽采效果预测和安全技术措施等。

7、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抽采瓦斯的日常技术、资料管理,总结分析抽采瓦斯效果,研究和改进抽采技术方案,组织新技术推广。

8、抽采瓦斯必须建立专业化的瓦斯抽采队伍和钻探队伍,瓦斯抽采队伍负责管路安装、泵站管理和抽采参数测定等工作,钻探队伍负责井下钻孔施工及封孔工作。

对抽采人员和钻探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9、井下移动泵站应设置在抽采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有专人看管,并配有专用电话、消防器材、抽采泵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工作面抽采系统图、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高低浓)、负压流量测定装置和抽采、运行、值班记录等。

10、移动泵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建成后,临时抽采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的管路。

11、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

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在下风侧栅栏外1m以内必须设置甲烷监测传感器。

12、加强瓦斯抽采参数(流量、甲烷浓度、负压、温度、一氧化碳)的测定。

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移动泵站和瓦斯排放巷道内的瓦斯检查每小班不少于1次,移动泵站空气中的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排气管末端30m外的瓦斯浓度要在《规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必须切断泵站电源,停止抽采瓦斯,进行处理。

13、瓦斯抽采管路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抽放管路必须按照设计线路和尺寸进行安装,管路管径应统一,变径时应使用过渡节;主干管与抽放泵连接处及各分支、分岔处均应设置控制闸阀,控制闸阀的规格应与控制位置处的管径相匹配。

(2)井下抽采主干管路系统宜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架设高度不应低于1.8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抽采瓦斯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支管离地高度不低于0.3m。

(3)瓦斯抽采管路敷设要做到“平、直、牢”,转弯时角度不宜大于50º;抽采管路中不得有积水、不得泄漏。

(4)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有防止砸坏、挤压管路的措施。

(5)抽放管路可架设在管托架上,或采用吊挂方式敷设,采用管托架时,每节管路至少应有一个托架;采用吊挂方式时应采用钢丝绳配套钢丝绳卡子吊挂,每节管路至少应有一个吊挂点。

(6)在倾斜巷道中,瓦斯抽放管路应设防滑卡,其间距根据巷道坡度确定,对于28º以下的斜巷,间距一般取15~20m。

(7)抽放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一般取300m左右,最大不超过500m。

)应设置放水器;每一路瓦斯抽放管路必须至少设置一个矸石分离器。

(8)两根管路之间采用法兰盘连接,接口处必须加胶皮垫圈严防漏气,并用螺丝加金属垫圈紧固。

所有瓦斯管路安装后,均要做气密性试验,确保不漏气。

(9)对瓦斯管路必须进行防腐处理、编号管理,并加以标记。

(10)管路安装完毕必须由安监、通防、安装单位等相关单位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14、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和抽采工程质量验收等有关管理制度。

(五)综合防尘安全技术措施

1、所有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

可注水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当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当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不跑水。

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采取浅孔高压注水时,孔深必须大于一个采煤圆班推进度;采取深孔注水时,孔深不应小于50m。

对于倾斜长度在100m及其以上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风、机巷双向布孔的方式进行注水,消除煤层注水的空白点。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

(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于成孔的煤层。

(6)采用下行跨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者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3、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低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

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4、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水炮泥、冲洗井壁巷帮、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5、掘进机作业时,应当采用内、外喷雾和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

掘进机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掘进机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低于4Mpa。

6、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分别安设至少2道风流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安装距离工作面不超过30m巷道内;掘进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安装距离工作面不超过50m巷道内。

水幕必须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7、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及采区进、回风巷都必须安设净化水幕,水幕必须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8、在煤、岩层中钻孔时,应当采取湿式作业。

软煤层中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9、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和余气口除尘。

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向100m内应当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

10、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除尘或采用除尘器除尘。

11、井下转载点应当采用自动喷雾降尘或者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等措施。

转载点落差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者导向板。

装煤点下风测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运输巷道内应当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12、在距迎头(切眼)、80-200m范围内安装2道全断面捕尘网,捕尘网要安设双向控制闸阀,并有配套排积水设施。

(六)安全监测安全技术措施

1、采掘作业规程中,须明确采掘头面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安装位置;报警及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

2、凡需要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开工前由监测队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3、监控装置的设置

(1)1307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设置:

瓦斯传感器位置:

上隅角瓦斯传感器(T0):

上隅角传感器安装在距顶板≤300mm,距切顶线、巷帮≤800mm处。

工作面瓦斯传感器

T1:

回风巷内距工作面≤10m,距顶板≤300mm,距巷帮≥200mm处。

T2:

回风巷内距工作面回风口10m~15m,距顶板≤300mm,距巷帮≥200mm处。

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

T0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1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2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首采工作面回风巷道中,应安设风速传感器。

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

(3)工作面回风巷内距工作面回风口10m~15m、上隅角(距顶板≤300mm,距切顶线、巷帮≤800mm处)应安设CO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

(4)煤层掘进工作面传感器的安设:

①瓦斯传感器安设2个:

T1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距迎头<5米,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

T2掘进工作面回风瓦斯传感器,距第一汇风点以里10~15m的巷道中,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均为≥0.8%,复电浓度<0.8%。

T1、T2断电范围均为:

掘进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②工作面回风巷内距工作面回风口10m~15m应安设CO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

(七)防止瓦斯引燃和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

1、严格执行井口检查制度

(1)禁止携带烟草及点火工具下井。

(2)禁止在井下或井口周围20m内使用明火和吸烟。

2、矿井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1)井口20m范围内严禁使用普通照明灯具及电气信号。

(2)井下一切电气设备均需按要求采用矿用隔爆型,其防爆性能要经常检查,若不符合要求及时更换或修理。

(3)禁止井下带电检修和带电迁移电气设备。

(4)局扇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装置。

(5)井下供电要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电气设备"三无"即:

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即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螺丝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接地装置;“两齐”即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即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即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综保、坚持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

3、严格执行放炮制度

(1)井下放炮必须采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水胶炸药、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和防爆型发爆器,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变质的炸药。

(2)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爆破规定。

(3)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一炮三哨”、“三人连锁”、“三警戒”爆破现场管理制度。

(4)爆破工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5)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必须检查瓦斯,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不准装药、放炮。

爆破前后,爆破地点附近20m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6)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设置警戒,警戒线处执行“人、牌、网”规定。

(7)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

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8)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内。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母线扭结成短路。

(9)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网络测试和通电工作,必须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10)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1)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和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12)施工炮眼时,严禁套残眼钻孔。

4、加强矿灯管理

(1)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线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立即向通防管理部申请更换。

(3)严禁私自拆卸、敲打、撞击矿灯。

人员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4)严禁利用矿灯放炮。

5、加强巷道贯通瓦斯管理

(1)待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在相距50m前,生产技术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下达贯通通知书,通知通防、安监、调度及有关单位。

并且只准由一头掘进贯通,另一头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检查瓦斯。

(2)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时,掘进工作面与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时,必须停止一个掘进工作面或采煤工作面作业。

(3)在掘进巷道进入贯通控制距离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贯通措施。

贯通前由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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