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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1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灵智英伦国际项目是全体业户共同的家园,为维护本物业的安宁、整洁和祥和,全体业户共同立约,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了规范灵智英伦国际项目高档住宅社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全体业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服务,业户的共同利益,业户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本临时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户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户共同利益的约定,以本临时规约为准。

第五条本临时规约是业户在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服务活动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对灵智英伦国际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户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业户是指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居住人、租户等合法占有物业专有部分的人员。

业主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第八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户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户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户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户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绿化、道路、路灯、监控设备、消防设备、供水设备等。

第九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除第八条规定的范围以外;

2、/;

3、/。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户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户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一条业户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安全、整洁地使用物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户的关系。

第十二条业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三条业户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等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户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户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户,相关业户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户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户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户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户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户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户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户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户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的,业户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户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遵照《都匀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业户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条为维护业户的共同利益,全体业户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l、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强制停止等必要措施制止业户违反本临时规约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4、按时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服务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户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二条业户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应分摊的相关费用。

业户如需其他合法特别服务,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协商并交纳服务费用。

业户应分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非抄表到户物业之水、电损耗未列入物业服务费用成本;

2、电梯轿厢和公共楼道及园区景观照明用电费用;

3、园区绿化维护及地下停车场保洁维护用水费用;

4、二次供水设备正常运行之加压用电费用;

5、业户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户的共同利益,业户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全体业户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户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消防及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火灾报警系统为紧急情况下使用,业户不得随意启动,以免造成不良影响,不得擅自使用、挪用消防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动用消防用水。

第二十五条装修现场严禁烟火,严禁动用明火作业;装修面积100平方米以下须配备2具手提灭火器;装修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须配备4具手提灭火器;装修现场如确需使用明火施工的,须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书面动用明火的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审核并在申请书上签批相关意见,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签批意见配置好相关灭火器材,井安排好专人监护后才允许动用明火施工,动用明火施工期间的相关消防安全责任,由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动火申请书仅在物业服务企业签批时间有效,禁止跨时间段使用。

第二十六条为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切实落实消防岗位责任制,维护社区安全,保障业户人身财产安全,《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承诺人应当为区域防火责任人。

区域防火责任人职责:

1、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工作,共同维护社区防火安全,若发现有人为损坏或非法动用消防设施的,请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2、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保护好本社区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爱护消防器材;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消防防护工作,确保本区域的安全;

3、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及《都匀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规条例;

4、重视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列入装修施工和日常生活内容,经常对家人或租户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搞好、领导和指导本区域的消防工作;

5、实施区域防火责任制、认真学习、掌握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知识。

定期对本责任区域范围内进行消防检查,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6、室内按规定需配备有效期之类的灭火器材(注:

实用面积为每100平方米须配备2具4Kg的灭火器),如有火灾应采取正确的本区域防火灭火方案,引导相关人员扑救火灾,并保护好现场;

7、社区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各种物品;

8、楼梯走道和进出口安全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严禁业户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和楼顶的消防逃生平台,不得在消防通道上停车;不得在楼顶消防逃生平台上堆放物品、杂物或搭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9、不要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若在允许吸烟场所,须处理好烟蒂和火种,请勿在房屋内使用包括汽炉、电炉在内的各种可能产生明火的设施,若动火,须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临时动火手续,其次定期检查、维修电器设备、电线等设施。

第二十七条每个业户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万一遇上火灾,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或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居住高层的业户如遇火灾撤离时应使用消防通道楼梯,切记不要利用电梯逃生。

第二十八条未得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准,业户不得在房屋内或住宅的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兜售或推销行为,不可随意派发传单、广告宣传及赠品等。

禁止推销人员进行上门推销,分发传单、物品等活动。

如遇到类似情况,请立即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物业服务企业能立即安排人员清退上述闲杂人员。

第二十九条为保障安全,本物业范围内每日24小时均有秩序维护人员值班和巡逻,请业户配合安保服务工作,并请注意以下几点:

1、物业服务企业员工皆佩戴工作证。

如对来人有疑问,请联络物业服务企业查询。

若发现任何可疑人、物,请在安全情况下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和物业服务企业;

2、对访客来访,将要求做会客登记或与业户联系,得到允许方可探访。

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工作人员已受训令查询所有进入本物业范围内之陌生人士身份,请各业户通知贵亲友本物业区域内有此项规定。

对在查询时所引起不便之处,先致歉意,请各位业户理解和配合完成此项工作;

3、房间无人时请锁好门、窗,关闭所有的电器用具并切断相应电源;

4、携带大件物品及搬运货物出本物业范围,必须到物业服务企业开具《物品放行条》,并由业户亲自前往办理:

5、遇紧急情况时可直接报警(拨电话110)或通知辖区派出所,如不幸被盗匪光顾,不应移动、清抹或洗涤任何物品,以保护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工作;

6、住宅区域不得进行赌博、贩毒、吸毒、打架斗殴、出售各类违禁物品等违法活动。

如有发现,业户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反映。

除秩序维护人员外,物业服务企业亦设有先进安全防范监控系统为各业户提供全方位的安全防范服务;

7、在社区内必须着装整齐,在施工区域外不得袒胸露背,赤脚行走,也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不得在社区践踏草坪、采摘花草、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高声喧哗、不得嬉戏打闹;禁止赌博、酗酒、斗殴等。

第七章车辆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来访车辆,请在秩序维护员的引导下泊入地面指定车位。

临时泊车位停满后,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员有权拒绝车辆进入,同时,业户有义务将有关本社区的停车场管理规定告之相关访客,以免发生误会。

第三十二条停车场肉最高车速是每小时5公里,禁止鸣号,车辆进入地下车库时,应减速慢行,注意交会车辆,尤其在雨雪天气更应注意路滑:

请勿在坡道上停留或将车停放在通道上,车辆停妥后,请锁好车窗、门,请勿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谨防失窃。

第三十三条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车辆,请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

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等,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办理,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损失的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户如有重要访客到访,建议提前一天致电物业服务企业预约,以便物业服务企业提前预留临时车位。

第三十五条非机动车辆须有序、整齐地停入非机动车库内。

非机动车停妥后,请自行锁好,谨防失窃。

第三十六条所有驾车人士须遵守交通指示标志和遵从工作人员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通道,严禁在有禁令标志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第三十七条进入社区运送装修材料的车辆应遵守《社区车辆管理规定》,即停、即运、即卸、即走,卸运水泥、砂石,必须采用铺垫彩条布等有效防护措施,不得直接倾倒在路面上,材料须及时运走,不得找任何理由延迟运送材料时间。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将定期签发印有车牌号码及车位号码之停车证予以使用车位的业户,此停车证须放置于车头之挡风玻璃处。

任何车辆若无有效之停车证,将被禁止驶入业户的专用停车场。

第三十九条违例泊车的车辆将有可能被拖离现场而无须事先通知,拖车费及其它一切费用由违反规定的车主及驾驶人员负责。

第四十条车位使用人导致停车场之结构或设备损坏,车位使用人应负责赔偿一切损失;采用租赁方式取得车位使用权者须将车辆停泊于所指定之车位划线范围内,并不得将其停泊权限转让。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可因时制宜设置于停车场内外之指示路标,禁止车辆进出停车场及有关地方和行人进出停车场及有关地方;严禁在停车场内学习驾驶车辆,当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在停车场内发现学习驾驶车辆者会将该车截停并将车拖往适当地点。

第四十二条除在指定范围内,不准在停车场内上落货物;不准在停车场内公共地方修理及清洗汽车;任何车辆的驾驶者或车主在停车场内抛弃、储放任何杂物或弄污地面等的,会被清理或处理,发生的费用由驾驶者或车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在需要时,会修订停车场交通规则和管理规则而不作预先公告,但会尽快将修订条款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栏中公布。

第八章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业户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业户应按本临时规约和《装饰装修菅理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改变住宅外立面,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禁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及在外立面上开或加装门窗;禁止拆除、移动、加高、改变护栏及外置防盗窗、网;

2、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禁止扩大厨房、卫生间面积及将卫生间、厨房改作其他用途;禁止更改房屋使用用途及使用功能;

3、禁止在玻璃窗上开孔,浴霸的排气管及油烟机的排气管必须接入专用的排烟道;禁止改变管道走向,包装后的主排水管应留检修口;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4、禁止破坏已经预留的强弱电线路;禁止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禁止擅自拆卸、改装燃气及供暖管道和设施;煤气管、表禁止封闭;

5、禁止侵占公共区域、公共空间、房屋设计红线以外的地方或者损坏公共部位和设施;不得圈占公共绿地,不在公共绿地及屋顶种植蔬菜或搭花架等;不得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6、禁止装修施工人员携带8磅以上铁锤、钻孔机等工具进入楼内;禁止在梁、柱上剔打线槽管槽;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禁止在室内建设超荷载分隔墙体,新建墙体必须采用轻质材料;禁止破坏拆除室内防雷接地线(电位接线端子盒);禁止拆除、移动及封闭可视电话三根线;

7、禁止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等;

8、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禁止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禁止拆改承重墙、柱、板和基础结构禁止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禁止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禁止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等;

9、未经城乡规划、工商、安监等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设计外立面、色彩、外观格式;

10、禁止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撒弃、焚烧垃圾或杂物;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存放重量超过楼面设计承载力的物品;家中生活燃气储存及使用符合政府燃气安全使用规范;

11、禁止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私设摊点或使用安全的行为;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装修施工人员须遵守的纪律:

1、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对其聘请的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行为负责,爱护社区各种设施设备、墙面等,进场装修的施工人员须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出入证》,一人一证,凭证出入,并佩戴此证进出施工现场及社区;

2、除保管人员外,不允许施工人员留宿在户内,同时应自行遵守公安机关关于暂住人员的管理规定,主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约束。

第四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期限和施工时间:

1、住宅装修施工期限:

中小工程30天,较大工程45天,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装修过程中如需增加装修范围或延期装修的,须到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申报备案,办理延期手续,方可施工;

2、住宅装修施工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作业时间8:

00--12:

00,下午作业时间14:

00--20:

00:

周六、周日:

上午作业时间8:

30--12:

00,下午作业时间14:

00--17:

30:

(禁止有噪音施工行为)

法定节假日:

上午作业时间8:

30--12:

00,下午作业时间14:

00--17:

30:

(禁止有噪音施工行为)

3、若超时施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春节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将参照行业惯例,清退所有装修人员,具体时间段详见届时通知。

第四十八条装修施工管理及注意事项:

l、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须保持户内所有公共设备、设施都不得封闭以致不能检查或维修,同时须将物业服务企业签发《装修许可证》贴于门上,物业服务人员有权检查、抽查装修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及相关证件;如发现证件过期,立即没收,请其重新交款登记办理并按过期天数每天追交5元的违约金:

2、为保证社区整体的美观、清洁、整齐协调和安装的设施安全,未经批准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动或损坏房屋的任何墙、柱、梁、窗、上下板、阳台、露台、通道、上下水管道、管道井、烟道、承重墙和建筑结构、用途、外观颜色、供电主干线路、通讯线、屋面防水隔热层、消防设施等所有公(共)用或毗连的部位及设施;上下水管道、电路等,如确需改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审定批准后方可施工:

3、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观及公共设施,不得改变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对房屋自用部位及设施(如楼地面、内墙面、天棚等)进行装修时,楼地面不得凿到原结构层,只允许凿毛;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净荷载(如增厚混凝土地坪或增砌地面砌墙等);如需加高地面则只能用轻质材料(如膨胀珍珠岩砖、燃渣、木料等);不得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项、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不得刨凿顶棚;装修材料必须是难燃、不燃的材料,否则须做防火处理;固定家具须做防火处理:

4、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对观景阳台、生活阳台、安放空调外机的小阳台不得进行封闭,确需封闭生活阳台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相关文书,且必须封在护栏以内;阳台封闭时须按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的方案进行封装(窗户材质、颜色、样式等与该栋房屋门窗保持一致),业户在施工前须提供封装阳台的申请及承诺书书面资料,并提供玻璃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厂家的资质证书等相关复印件;

灵智英伦国际阳台封装标准

(1)推拉窗下滑顶面与原阳台护栏顶面齐平。

(2)安装在阳台护栏里侧,且不允许拆除阳台护栏。

(3)材质:

铝合金材料,厚度≥1.4mm

(4)双钢中空玻璃,有3C认证,规格6+9A+6

(5)颜色:

同该栋房屋门窗颜色一致

5、不准擅自改变原有外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不得超出外立面加装厨房灶台;不准凿除房屋地面,以防破坏防水层结构和地辐式供暖管网,屋顶打眼不得超过3公分;有平台的住户不得在露台、平台、屋顶违章搭建阳光房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允许在屋顶修建违法、违章建筑或屋顶花园等设施;

6、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不得改变阳台墙砖及顶部的颜色;不得在阳台上悬挂任何标语或横幅;不得安装外置防盗窗、隐形纱窗、防盗栏(网)、雨阳棚或其他伸出物,如业户出于安全考虑需要安装防护网及防护栏的,必须安装于户内,即门窗玻璃以内;不得在房屋外立面的门窗处放置或粘贴有碍观瞻的广告等物品;不得在楼顶、外墙面安装座式或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不得擅自安装伸出外立面的晒衣架;如需安装其他电子防盗设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有花园的业户不得改变围墙栏杆和花园用途;

7、厨房、卫生间、生活阳台、观景阳台防水层不得破坏,如被破坏业户必须将其恢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厨房烟道洞口位置不得随意改动或者扩大烟道的尺寸;

8、对楼地面装修时不得在室内现浇水磨石,不得铺设10毫米以上,容重大于200公斤/立方米的砖、板等材料。

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不得在未做防水处理的楼地面堆码湿沙、直接在地板上搅拌沙浆、冲洗地面和墙面;不得挖壁柜、开凿鞋柜或电视墙等;

9、室内排水管、地辐式分水器,装修时不得封包死。

如确需包封,须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获得包封许可登记后方可施工,排污主管上的检查口部位包封时必须做成活动检查口,避免今后给检修带来不便。

各类计量表阀门不得包封;冷、热水管暗埋前必须做试压实验;

10、严禁擅自改动地暧分水器、可视对讲、弱电和电控箱等设施;根据室内地面荷载,不得用红砖、水泥标砖、大理石等超重材料进行装修;

11、商铺门面的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需在建筑物防火分区内吊顶、隔墙装修的,装修面积300平米以上,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必须将工程的有关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送消防部门审核,取得合格证并交物业服务企业查验后,方可施工;装修面积300平方以下,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须将有关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审核后,方可施工;

12、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在二次装修中打眼、打孔不得破坏防水层、暗敷水管、强弱电线,不得破坏防水层、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在装修过程中必须做好防水处理,并续做72小时防水试验;

13、业户室内线路(电话、有线电视、智能系统、配电等),家电总用电容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容量,线径容量必须大于用电负荷,线路须套管暗敷;拆除隔墙时注意原墙内强、弱电线;接线处须留有检查口,空调电线、,一般插座线和照明线须分开;

14、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不得私自改动和接用燃气管道,如需改动须向燃气公司申报;天然气管道、气表应按天燃气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严禁封包和改动天然气管道、阀表、掩埋或密封;安装嵌入式灶具的,必须在橱柜内留出足够的通风排气孔(在橱柜底或后壁打孔),烟孔安装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天然气属专业公司管理,为防止天然气泄漏造成不安全隐患,装修时如需改动必须报天然气公司书面同意;只能安装电热水器和强排式燃气热水器,热水器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

15、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不得自行或指使施工单位变更和破坏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煤气管道的位置和功能,如确实需要改动,应当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所需费用自理;户内煤气管严禁暗埋;

16、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的材料、工具等物品由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自行妥善保管、看护和保护,若有损坏或遗失,相关损失由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17、施工期间其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工伤事故、相关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均由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自行负责,与物业服务企业无关;为避免装修期间发生意外而造成损失,业户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购买保险(含工程险、第三责任险、业户财产险);

18、若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所进行的装修工程影响房屋设施、结构的安全,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对该项工程进行更改或恢复原状,并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完工,物业服务企业将代为处理该项工程,而所需费用由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承担;

19、业户或装修施工单位不得对公共的水管、阀门等设施设备进行增加或接驳等工程;不得将污水倾倒至公共洗手盆或其它排水设备,如有违反,应当对此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甚至赔偿;

20、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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