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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地产

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Q/SDJG01.11.04-2015

1目的

为了规范集团各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的管理,持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子集团(公司)、项目部(即发包单位项目部,下同)的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管理。

3定义

建设项目现场签证是指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超出合同范围的零星工作内容,且不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事项。

4职责

4.1集团建设管理事业部负责建设项目现场签证全过程管控。

4.2集团或派驻项目部稽察组负责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的监督。

4.3集团或派驻项目部对标验收组负责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的监控

4.4子集团(公司)履行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的主要管理职责。

4.5项目部负责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的直接管理工作。

4.5.1负责分析签证原因、发布签证实施指令、确认实施的真实性和确保审批及时性;初步审核现场签证的量价、工期等。

4.5.2负责下发审批后的现场签证审批单(附表QZ02),组织实施、过程跟踪监督并验收评价。

4.5.3负责界定签证事件性质、费用的责任分摊。

4.5.4负责工程指令、现场签证的收集整理、盖章、归档下发,并对各种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是与承包单位进行资料对接的唯一出口。

4.5.5配合建设管理事业部的签证结算工作。

4.6共建合作单位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相关职责。

4.7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监理职责。

4.8咨询单位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职责。

5签证原则

5.1实事求是原则: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现场签证,项目部必须保证签证事项真实性。

5.2公平原则:

保证现场签证办理过程及成果公平、合理。

5.3权力限制原则:

集团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内的签字盖章一律无效,并追究越权签字人责任。

一般规定单项签证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部授权人审批,2万元至10万元(含)子集团(公司)核心层审批,10万元以上,报集团领导审批,参照集团《管理权限划分方案》规定。

如果现场签证的费用超过原合同总价的10%且大于20万元,或金额超过50万元时应分别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合同。

5.4时间限制原则:

正常现场签证的办理原则是“先估价后施工”,禁止事后补办审批流程。

特急签证是指不能做到事前控制,同时又必须立即执行,而且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现场签证,办理原则是“边洽边干”,但必须在开工后7日内办妥全部手续。

5.5统一表格原则:

现场签证审批单采用唯一格式。

涂改后的签证单或复印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5.6一单一算原则:

一份现场签证审批单应编制一份预算、一份结算,且对应一项内容、一个工程合同。

5.7可追溯原则:

现场签证办理全过程中发生的资料等原始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必要时项目部应同步保存复印件。

5.8以下情况严禁办理现场签证:

未发生的工作内容;发生但不属于我方责任;非我方原因造成的返工(承包单位之间互扣的除外);包干合同价中已包括的;合同约定不另计费或属承包单位承担风险的工作内容等。

6管理办法与过程控制

6.1现场签证的立项审查、审核审批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及集团有关文件规定。

6.2所有的现场签证审批单都必须使用集团规定的标准格式,并明确以下内容:

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分总价格、相关图纸说明等。

6.3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现场签证申请后,监理/咨询单位在7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项目部在7日内完成签证审核工作并完成存档与发放,并同时上报建设管理事业部备案。

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监理单位有权按照其单方面意见认定签证工程量或拒绝认定有关工程量。

6.4签证实施前:

6.4.1对于可能发生费用调减的签证,项目部必须督促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报,否则项目部可直接填报《现场签证审批单》供内部审批。

防止因漏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6.4.2承包单位在签证内容确认后3日内提出申请,须以《现场签证申请表》(附表QZ01)的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咨询单位审批,并附上概(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提供计算稿,并画出草图。

(1)如必需实测实量时,可先确定单价,工程量预估。

(2)如原合同中有单价约定的,按原单价计算。

(3)如无合同或无单价约定的,则需事先确定,包括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

(4)如果是由设计变更引起的现场签证,需附上设计变更单,且在设计变更审批过程中已经对签证费用进行过计算确定的,承包单位不需重新计算。

6.4.3接收《现场签证申请表》后,经监理/咨询单位审批通过后,项目部根据《现场签证申请表》的内容确定是否发起立项审批流程,审查不同意立项的以书面形式退还给承包单位。

同意立项的填制《现场签证审批单》发起内部审批流程。

6.4.4《现场签证审批单》能够明确反映编号、工程名称、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变更前图纸编号(如不是整张图片替换的变更,应将变更部位标注)、变更后的图纸等内容。

6.4.5所有现场签证在实施前,须由项目部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工程量及造价,对需施工完成后才能确定工程量的,须在《现场签证审批单》中特别注明。

6.4.6《现场签证审批单》应由项目部进行连续编号,编码规则:

合同编号-QZ-三位流水号。

6.4.7签证实施前审批流程图。

6.5签证的实施:

6.5.1监理/咨询单位、项目部直接监督现场签证的执行。

6.5.2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工程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承包单位在确认工程量时附具体明确图示,监理/咨询单位、项目部必须在隐蔽前依据图纸与现场完成情况见证、核对、计量,必要时进行拍照,不得事后仅根据图纸计量。

6.6签证实施后:

6.6.1当现场签证的工作内容全部实施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在3日内向监理/咨询单位、项目部提交完整的《现场签证申请表》,在相应栏填写自检完成情况、结算申请、结算报价,并同时附上结算书及图纸等结算资料。

承包单位逾期不报《现场签证申请表》结算的,我方视为承包单位同意:

调增价款时不予结算,视为对我方让利;调减价款时以我方结算为准。

6.6.2监理/咨询单位、项目部收到《现场签证申请表》后,都需对完成情况、完成时间和工作内容进行核实,然后审定填写《现场签证审批单》交后续流程审批。

6.6.3签证结算资料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扣/罚款通知单》(附表QZ03)(仅针对存在承担或分担该签证费用的责任第三方时)、《现场签证审批单》;

(2)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工程指令单;

(3)材料价格单(定价文件)及与造价相关的工作通知单;

(4)现场测量记录;

(5)计量、计价文件;

(6)图纸;

(7)现场照片。

6.6.4签证实施后审批流程图。

6.7签证的审核:

各环节审批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该签证是否已经办理又重复申请的;

(2)该签证内容合同是否已约定无须再办理的;

(3)该签证原始资料是否齐全、理由是否充分;

(3)该签证是否存在完全承担或分摊责任的主体;

(4)该签证计量、计价方面是否正确无误;

(5)如存在第三方责任扣款的,填制《扣/罚款通知单》,随同签证资料一同报审。

6.7.1项目部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签证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退回重报。

(2)审核或填写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及签证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3)禁止仅签署“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必须在实测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以及发生的工程量、材料材质、材料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数等,并对上述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同时,不得在签证单上签署单价或总价。

对于工日及机械台班的签证必须由项目部二人以上人员签字。

(4)项目部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7.2建设管理事业部重点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签证工程量、造价,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

(1)现场签证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主合同的经济条款,执行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或套用相同的定额、取费标准、材料调差方式。

当没有合适的定额套用时,双方可按当时当地的市场合理低价协商确定。

变更单及塔吊、施工措施等签证如合同采用结算模式不需要体现金额,最后结算时调整。

(2)关于临时用工签证事项,应在《现场签证审批单》上确定:

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为人工单价须为合同单价或取费文件规定的零星用工价)。

(3)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由施工方、监理/咨询、项目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不计价款(必须留有可作为结算依据的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有关实测数据的图片及影像资料电子版)。

6.8签证台帐:

6.8.1有效的《现场签证审批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内容齐备、签证编号规范、签章齐备。

6.8.2现场签证返回施工单位必须满足:

(1)签证审批通过后,由项目部将加盖公章完毕的原件返回给施工单位。

凡是未加盖公章的签证,均属无效。

(2)盖章确认前须检查签证的审批程序,以下情况不得盖章:

1)无现场签证申请表及其审批记录的;

2)签证审批手续不全的;

3)签证编号出现断号的。

6.8.3(3)《扣/罚款通知单》经审批通过后,项目部负责将《扣/罚款通知单》发责任单位签字确认。

6.8.4承包单位每月15日前汇总上月已经审批完成的现场签证审批单,形成《签证月报台账》(附表QZ04)上报项目部,《签证月报台账》后必须附每份签证的原件及结算单。

施工单位过期上报时结算将不计费用,视作承包单位默认让利。

6.8.5项目部负责整理签证资料存档,审核《签证月报台账》,据此进行动态成本分析并上报建设管理事业部备案。

7其它

7.1本办法于2015年月日首次颁布。

7.2本办法由集团建设管理事业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7.3本办法经集团总裁批准后实施。

版  次

批  准  人

日期

有效期限

审核部门负责人

日期

起草部门负责人

日期

起草部门

建设管理事业部

起  草  人

李细铭

日期

附表GC01

现场签证申请表

项目名称:

编号: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事件主题

位置/部位

事件性质

原因简述

签证工作内容及采用的施工方案

预(结)算(计量、计价)

 

签证申报单位

 

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咨询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注:

此单由申报单位填写,仅作现场签证申请用途,严禁单独凭此单用于结算。

附表QZ02

现场签证审批单

项目名称:

编号:

(连续编号)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承包单位

担责单位(签章)

签证事项

签证类型

实施前

签证内容:

承包单位:

报审金额:

经办人:

年月日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咨询单位:

审定金额:

审核人:

年月日负责人:

年月日

实施完成后

一、依据或原因:

二、工作内容:

三、其他说明:

须注明依据、工作内容、工程量、现场情况等(可附页/附图)。

完成情况(工程量、进度、质量、安全等):

工程量和价款(计算过程):

承包单位:

经办人:

年月日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咨询单位:

审核人:

年月日负责人:

年月日

发包单位:

审核人:

年月日负责人:

年月日

注:

一、签证类型:

1.设计变更:

1.1设计错漏,1.2设计优化;2.现场原因:

2.1突发事件,2.2施工困难,2.3不可抗力影响,2.4合同补充内容;3.发包人要求:

3.1公司要求,3.2工程管理过失;4.营销要求:

4.1客户需求,4.2策划补充修改;5.其他:

5.1政府部门要求,5.2其他原因。

二、现场签证工作全部实施完成后,由承包单位填报审批。

涉及第三方扣款时,责任单位在“费用承担单位”档填写明确,并对应填写《扣/罚款通知单》,且两单关联编号索引。

附表QZ03扣/罚款通知单

项目名称:

编号:

()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扣/罚款事由

 

整改要求

扣/罚款金额

 

以上扣/罚款合计人民币:

(大写)元;(小写)元。

执罚单位

(签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受罚单位

(签章)

负责人:

年月日

注:

1、此单一式三份,发包单位项目部(或物业使用单位)、建设管理事业部、被处罚单位各持一份。

2、用于扣款单时,表中注明相关联的《现场签证审批单》编号。

3、用于罚单是针对被罚单位的违约行为而作出的处罚,无论被罚单位接受与否并不影响本单的执行效力。

4、此罚款单起惩戒警示作用,并不免除被罚单位应尽的所有合同责任、也不免除改进及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且甲方拥有依据合同条款进一步处罚的权力。

5、此罚款单处罚金额直接在当月工程进度款和合同款(或质保金)中扣除,且作为竣工结算或合同结算的重要依据。

附表QZ04

签证月报台帐

项目名称:

编号:

工程名称

截止时间

年月日

承包单位

合同编号

编号

签证主要内容

页数

金额(元)

备注

合计

承包单位

经办人:

年月日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

审核人:

年月日负责人:

年月日

发包单位

审核人:

年月日负责人:

年月日

注:

1、承包单位汇总上月已完成并经发包单位审批确认的现场签证审批单,每月15日前填写此表上报项目部审核,通过后交建设管理事业部审核。

逾期不报将视为承包单位主动让利,将不结算此签证费用。

2、此表后附现场签证审批单。

附表附页

审核审批表(附页)

项目部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负责人:

年月日

稽察小组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负责人:

年月日

子集团(公司)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负责人:

年月日

建设管理事业部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负责人:

年月日

集团领导审批

注:

1、集团规章制度规定的涉及须部门、领导审查审批的事项,均应在审批单的反面打印此页进行集团内部流转审批。

审批完成后将有正反面的表单原件集团内部留存归档。

2、对集团外下发的表单,可不附反面打印的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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