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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目录页

总则5

定义5

条款

1.承包人的义务7

2.建筑师的指示或工程指令8

3.合同文件9

4.法定义务、通知、费用及收费10

5.工程的标高和放线工作12

6.物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及检查12

7.专利权税与专利权13

8.工程监督13

9.建筑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代表/工程监理进入工程现场的权利13

10.工程监理13

11.变更和暂定金额14

12.工程的质量和数量16

13.承包金额16

14.尚未安装或现场以外的物料及货物16

15.实际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17

16.分段竣工18

17.转让和分包18

18.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及建设单位的保障18

19.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19

20.施工人员劳动保险及施工机械设备赔偿保险21

21.进占工程现场、竣工和延期22

22.拖期违约赔偿金22

23.延长竣工期限23

24.工程正常进度受到干扰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4

25.建设单位终止合同25

26.承包人终止合同27

27.专业分包人29

28.专业供货商32

29.工艺师和技术工人34

30.证书和付款34

31.履约保函38

32.战争爆发38

33.战火破坏39

34.古物古迹40

35.仲裁40

36.工资的波动(不适用)41

37.工程质量奖罚41

38.提前竣工奖41

附录42

总则

现双方同意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约束,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解释、理解及履行。

 

定义

除非内文另有指示,在整份合同文件内出现的以下各用词,应有以下所指定之涵义:

(a)“建设单位”或“发展单位”指珠海新世界康居发展有限公司。

而“建设单位代表”或“发展单位代表”指为建设单位随时指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的个人或若干人、商行或公司。

(b)“项目经理”指建设单位,即珠海新世界康居发展有限公司。

(c)“承包人”指其议标书已为建设单位接受为根据本合同文件建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市金湾区珠海新世界海滨花园第二组团室外园景工程的个人或若干人、商行或公司,并包括其私人代表、继承人及经准许的受让人。

(d)“建筑师”指建设单位,即香港DP建筑顾问有限公司或建设单位随时指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充任合同规定目的的建筑师,以代替上述指定的建筑师。

(e)“结构工程师”指珠海市建筑设计院,或建设单位随时指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充任合同规定目的的结构工程师,以代替上述指定的结构工程师。

(f)“估算师”指建设单位,即珠海新世界康居发展有限公司。

(g)“建筑师代表/工程监理”指建设单位随时可能任命的现场代表。

(h)“独立专业承包人”指由建设单位直接聘用以进行和完成不构成承包合同部份的工程的人员或公司。

(i)“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j)“政府”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k)“当局”指对合同工程或与之有关的系统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和/或市政配套的或法定的承办人。

定义(续上)

(l)“规则或法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法例。

(m)“工程”应同时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n)“中标协议书”指建设单位为通知承包人接受其议标书并委任其为工程承包人的协议书。

(o)“合同”指本合同条款第3(9)条内所指的所有合同文件。

(p)“承包金额”指在中标协议书上注明的金额,并可按下文的规定予以增加或减少。

(q)“施工机械设备”指在工程施工或维修过程中,或与施工、维修有关而需要的任何性质的设备或物品,但不包括拟建的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份的物料或其它物品。

(r)“临时工程”指在工程施工或维修过程中或与施工或维修有关而需要的各种临时工程。

(s)“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建造及维修的永久工程。

(t)“规范”指合同文件及附件中的有关工程建造标准,以及由建筑师随时以书面提供或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加。

所有物料必须符合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当局要求的标准及规定,而所有施工安装必须符合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当局的有关规定及标准。

(u)“图纸”指合同文件中的有关图纸,以及由建筑师以书面批准的对该类图纸的任何修改,和随时可由建筑师以书面提供或批准的其它该类图纸。

(v)“现场”指由建筑师设计的永久或临时工程拟于其上、其下、其内或穿过其中进行施工的工地及其它场所,以及由建设单位提供作为工作空间或供合同中可能具体指定的任何其它用途使用而构成现场的一部份的任何其它土地和场所。

(w)“物料”指任何无论图纸或工程规范有特别说明与否之必需物料、管道、设备、机械、构件、等等以构成并完成整个合同工程及其用途。

(x)“已经批准的”指建筑师或结构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随后对先前口头批准所作的书面确认。

(y)“月”一词应作一个公历月解释。

(z)“日”一词应作一个公历日解释。

合同文件所提及的任何期限或工作日,应包括劳工假期、公众假期、及恶劣天气的日子。

在协议书内的合同条件即指:

 

承包人的义务

1

(1)按照并根据本合同条件,承包人应为合同图纸所显示,以及工程规范和本合同条件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施工,完全负责工程的照管和完成工程,并在各方面令建筑师合理地满意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的认可证书。

除非工程规范或单价细目表中另有规定,否则所有指明物料、配件等条款应解释作含有由承包人供应及安装该等物料、配件等的意思。

所有本工程的施工应符合本标书工程规范乙部-技术规范所列出的最新技术规范。

若有欠缺之项目,则以建筑师之指示为准。

所有工程规范均应适用于图纸上所示的工程,当工程规范与图纸上的规范说明出现不一致时,承包人应立刻以书面通知建筑师指明此等不一致或分歧,而建筑师亦应就此发出有关的指示。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不一致或缺漏的地方必须立刻向建筑师提出,并在任何订购、制造或安装的工作进行前取得建筑师的指示,其指示为最终决定,承包人不得索偿任何因遵照指示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时间。

(2)承包人如发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任何不一致或分歧的地方,应立刻以书面通知建筑师指明此等不一致或分歧,而建筑师亦应就此发出有关的指示。

(3)承包人已接受合同图纸作为足以令他进行施工及完成本合同工程。

(4)承包人须在工程实际竣工当日前进行编制竣工图纸和整理施工技术文件、材料等,竣工图纸并须提交建筑师审批。

经批核的竣工图应由承包人自费申报竣工、档案验收及作发送之用,承包人亦须免费提供三套竣工图予建设单位存盘之用。

建筑师的指示或工程指令

2

(1)承包人应实时遵守本合同条件明确地授权予建筑师就有关任何事项而发出的一切指示或工程指令,(惟须受本条第

(2)和第(3)款的规定所限)。

如承包人在接获建筑师要求遵守指示的书面通知后七天内仍未遵照执行时,则建设单位可雇用和支付其它人士执行指示所须的任何工作,而有关此等雇用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建设单位可视为债务向承包人索还或在根据本合同内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承包人的款项内扣除。

(2)承包人在收到建筑师发给表明为指示时,可以要求建筑师书面指出合同条件授权与其发出所述指示的条文。

建筑师应立刻按此等要求照办,而如承包人其后遵从该指示(双方在该等遵守前均未向对方书面要求同意根据本合同条件第35条委任仲裁人以决定建筑师所指出的条款是否授权发出该等指示),则在本合同条件的一切应用上应视该指示乃根据建筑师答复承包人要求时所指明的条文而发出的。

(3)所有建筑师的指示必须以书面发出。

任何口述指示不应立即生效。

承包人应在七天内向建筑师书面确认,而如在收到承包人确认书七天内建筑师未有书面反对,则该指示应在后述的七天期限届满时生效。

惟规定:

(a)如建筑师在发出口述指示七天内自行书面确认该指示,则承包人无须按前述确认,而该指示应在建筑师确认的日期起生效,及

(b)如承包人及建筑师均未有按前述情况确认该口述指示,但承包人毕竟遵守指示时,建筑师则应在发出最终证书前予以书面确认。

建筑师指示应视为从口述日期起即为生效。

合同文件

3

(1)合同图纸、工程规范和单价细目表应由建筑师或估算师保管,以便能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给建设单位或承包人查阅。

(2)在签订本合同后,建筑师应立即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下列合同文件(除非以前已提供外):

-

(a)一份以建设单位名义签署证明的合同文件副本,

(b)二份合同图纸和工程规范(若承包人认为不足够,需自费复印),和

(c)一份单价细目表。

(3)本合同文件应包括议标人须知,议标书,与议标有关的适当文件,与协议书及合同条件细则,合同图纸,工程规范、单价细目表。

惟单价细目表内的数量并不构成合同的一部份。

(4)建筑师应在工程进展中随着需要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两份其合理所需用以解释和进一步说明合同图纸,或令承包人能按照本合同条件施工和完成工程的图纸或详图。

惟建筑师在决定有否需要发出此等图纸或详图时有绝对决定权。

(5)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保存一套合同图纸,一份工程规范,一份没有单价的工程量清单,附有说明的细目表或其它类似文件,和一份本条第(3)款所指的图纸和详图,以便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给建筑师或其代表。

(6)在根据本合同条件第30条第(6)款发出最终付款时,如建筑师要求,承包人应立即将所有图纸,详图,工程规范,附有说明的细目表,以及其它附有建筑师或结构工程师姓名的类似文件退还给建筑师。

(7)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的任何文件作本合同以外的其它用途,而建设单位,建筑师或估算师亦不得泄漏或使用单价细目表内的任何单价作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8)建筑师根据本合同条件发出的任何证书应向承包人发出。

合同文件(续上)

3(9)无论在合同条件的任何地方有其它指明,合同文件应包括:

-

(1)协议书;

(2)在签定中标协议书至签定协议书期间,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如有);

(3)中标协议书;

(4)中标协议书内列明的往来函件(如有);

(5)合同条件;

(6)议标书;

(7)议标人须知;

(8)合同图纸;

(9)工程规范;

(10)单价细目表;及

(11)总计。

承包人必须清楚了解合同条件以及所有合同文件的内容,任何对此等文件的不了解或罔顾均不能使他免除遵守上述条文或任何部份规定的责任。

 

法定义务,通知,费用和收费

4

(1)承包人须负责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取得在当地施工的有关商业登记及审批,并负责支付该等为取得审批及登记而须向有关当局部门支付的所有费用及收费。

假如承包人无法在发出中标协议书后30天内取得所需的商业登记及审批,或当基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或任何原因而引致无法取得登记及审批时,建设单位可选择以挂号或登记式邮递通知承包人终止本合同的工程。

当发生上述情况时,承包人须于接到终止通知计14天内,将所收的预付款(如有)全数归还建设单位,而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5(3)条按已施工的项目及其它成本与开支的金额支付承包人,但承包人仍需按照本合同条件第25(3)条赔偿建设单位一切有关之损失。

(2)承包人应遵守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任何地方当局或对工程具有任何管辖权或其系统与工程连接或将连接的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按此等法令、法规、规章或附则之要求发出的通知。

根据上述的法令、法规、规章、附则或通知而作出任何行动前,承包人须向建设单位及建筑师发出通告。

法定义务,通知,费用和收费(续上)

4(3)除其它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现时或在合同工期期间内的政府法令或法规;根据与工程有关的地方当局或法定企业的现时或在合同工期期间内的规章或附则;根据按此等法令、法规、规章或附则之要求发出的通知为施工的缘故支付在法律上需要承包人缴付的税款、费用及收费,承包人亦须保障建设单位对此等税款、费用与收费无须负上任何责任。

(4)承包人须承担为执行本工程之业务及其它有关的一切税项、费用及收费。

(5)纵然根据政府法令或法规;根据与工程有关的地方当局或法定企业的规章或附则;根据按此等法令、法规、规章或附规之要求发出的通知在法律上指定由建设单位缴付的税项、费用及收费,若本合同条款、其它合同文件内的条款要求、指定或明确承包人承担此等税项费用或收费,则此等税项、费用或收费已被视为包含在承包金额中并由承包人代替建设单位缴付。

(6)不论现时或在合同工期期间内的政府法令或法规;与工程有关的地方当局或法定企业的现时或在合同工期期间内的规章或附则;按此等法令、法规、规章或附规之要求发出的通知是否要求建设单位支付的劳保基金及噪音费,承包人皆须独力承担及代替建设单位支付任何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劳保基金及噪音费。

(7)不论工程规范或其它合同文件、条款要求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及设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或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生产,建设单位没有任何义务或责任协助承包人购买任何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或设备。

承包人须承担及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进口税及增值税)任何用于工程的材料或设备费用。

纵然工程规范或其它合同文件或条款要求某些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及设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生产,承包人须以其个人名义申请进口及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进口税及增值税)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购买这些材料或设备,承包人不能将此责任转移给建设单位。

(8)当按照合同文件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税项、费用及收费但由建设单位代缴时,承包人须归还给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在应付给承包人之款项中扣除。

(9)承包人须努力不懈地协助建设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国有关政府机构和部门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设局、消防局、劳动局等或任何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和提交图纸审批、洽商和获得批准及证件。

工程的标高和放线工作

5建筑师应决定工程施工所需的任何标高,并应向承包人以尺寸准确纸提供所需数据,使承包人能在地面为工程进行放线工作。

除非建筑师有指示(而在此情况下则须相应调整承包金额),承包人应负责修改任何因放线不准确导致的错误并须自付全部此等费用。

 

物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及检查

6

(1)一切物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在尽可能购置的范围内均应与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种类和标准相符。

(2)当建筑师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单据证明材料和货物已符合本条第

(1)款的规定。

若承包人要求建筑师或工程监理测试或检查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时,应于测试或检查四十八小时前以书面通知建筑师或工程监理。

(3)建筑师或工程监理可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开启已覆盖的任何工作,以便检查,或安排或进行任何物料或货物(无论是否已结合在工程内)或任何已施工工作的任何测试。

而此等开启或测试的费用(及其后的修复费用)应加入承包金额内,除非单价细目表已有准备,或除非检查或测试显示该工作、物料或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

(4)建筑师可发出指示将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物料或货物从工程现场运走。

(5)建筑师可发出指示(但不应无理或无根据地)要求自工程内调离所雇用的任何人员。

(6)全部物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合同规范的要求。

承包人应为工程采用的物料、货物和构件等保证和取得有关当局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

任何因申请有关批准而产生的费用将由承包人单独支付。

任何时候出现的物料牌子或分类编号应包含“或经批准的同类”的意思。

在不降低标准的情况下,须经建筑师或工程监理批准后方可选用,若建筑师或工程监理的批准与国家规范要求有异,则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专利权税和专利权

7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中,所有专利权税或因供应和使用任何专利物品、工艺或发明而需付的其它金额应被视为已包括在承包金额内,而承包人应保障建设单位免于承担因承包人侵犯或被认为侵犯有关任何物品、工艺和发明的任何专利权所引起的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它费用。

惟在进行工程中,当承包人遵照建设单位的指示而提供和使用任何专利物品、工艺或发明时,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侵犯或声称为侵犯任何该等物品、工艺或发明的任何有关专利权的责任,而且承包人需付给该专利权的受益人的所有专利权税、损害赔偿或其它金额应加入承包金额内。

 

工程监督

8承包人应经常在工程现场雇用一名具资格的工程监督及其它高级监察人员,而由建筑师向他们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被视为已向承包人发出。

承包人的此名工程监督及其它高级监察人员的姓名、工作训练和经验等数据必须在其受聘用前交与建筑师批准。

该名工程监督及其它高级监察人员均须能讲和书写流利的中文和普通话,否则承包人应经常在工程现场雇用一名翻译人员,以便接受建筑师发出的指示。

 

建筑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代表/工程监理进入工程现场的权利

9无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建筑师、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代表根据本合同条件第10条委任的工程监理员均应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承包人为合同作准备工作的车间或其它地方。

 

工程监理

10

(1)建设单位有权委任一间工程监理公司或在建筑师而言应有权委任一间由建设单位认可的工程监理公司,作为代表建设单位专责有关工程所有材料、设备、施工质量及执行当地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理工作与责任的驻工地检查人员,承包人应为执行该职责提供各种合理的设施。

(2)当工程质量合理地明显与合同文件不符时,建筑师可授权予该工程监理向承包人发出停工指示,惟建筑师必须在发出停工指示后三个工作天内以书面确认。

(3)除上述特别声明外,工程监理向承包人或其工程现场负责人发出任何指示,则该指示应无实时效力,除非该指示属于本合同条件明确授权予建筑师发出指示的权力范围内而建筑师在发出指示的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确认。

如任何该等指示依此发出和确认,则从确认日期起应被视为建筑师之指示。

变更和暂定金额

11

(1)建筑师可发出指示要求变更,并且,建筑师可书面批准承包人除遵照建筑师指示以外而作出的任何变更。

建筑师要求或继后批准的变更不应使本合同作废。

(2)本合同条件内所用“变更”一词应指合同图纸所显示及工程规范说明或提及的工程设计、质量或数量的变更或改变,并应包括任何工作的增加、减省或替换,工程所用的任何物料或货物的种类或标准的变更及从工程现场运走任何由承包人为本工程完成或送抵工程现场的任何工作、物料或货物,但不应包括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物料或货物。

(3)建筑师应就单价细目表内的暂定金额的使用发出指示。

在单价细目表内所列之可能包括或不包括承包金额内的“暂定金额”(假如此等金额已包括在承包金额中,则各项目的金额将悉数从承包金额中扣除),其中各项目已实际进行的全部工程量按合同条件第11条第(4)款估价,并将核定金额加住已扣除暂定金额的承包金额内。

建筑师可保留向建设单位直接雇用的承包人或其它独立专业承包人发出继续为全部或部份上述项目的工程施工的命令权利,在工程由独立专业承包人施工的情况下,承包人则应为此等专业承包人提供协调及照管,并可获按报价(或适当的按比例计算)支付照管费,或建筑师可删除所有上述项目的工程。

承包人无权就亏蚀、损失或其它开支作出任何索偿或延长工期。

(4)由建筑师要求,或继后以书面批准的一切变更及承包人为单价细目表已包括的暂定金额所完成的一切工作应由估算师计量和估价。

当进行该计量工作时,估算师应给予承包人在场及作可能所需笔记和计量工作的机会。

除另有协议外,对变更及承包人为单价细目表已包括的暂定金额所完成的工作(按前述中标的工作则除外)的估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

(a)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单价细目表的工作项目类似的工作应以单价细目表内的价格为准;

(b)当工作不属前述的类似性质或在类似条件下施工时,则上述价格应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成为该项工作的价格基础,如不适用则应由估算师另作公平的估价;

(c)当工作不能正确地计量和估价时,承包人应被允许采用计日工单价:

-

(i)以承包人在单价细目表内填写的单价计算;或

(ii)当根据本条第(4)款(c)项估价的工作有特制料时,该物按成本加包装,运输,交付的费用,并加百份之十五(15%)作为一般管理费和利润而计算。

变更和暂定金额(续上)

11(4)(c)当承包人有意根据合同第11条第(4)款(c)项提出计日工作索偿时,他应将其意向于开始该项计日工作前最少三天送抵建筑师和估算师的办事处。

并获取建筑师之批准。

该项通知并不表示估算师必需以计日工作方法计算该等工作的应付金额。

惟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当天将注明该日在工作所用时间(如建筑师要求,还包括工人名单)和所用物料的单据送交建筑师或其授权代表核实。

(d)减省项目的估价应以单价细目表内的价格为准,惟当该项减省在实质上改变了任何余下工作项目进行的条件时,则该余下项目的价格必须根据本款第(b)项规定估价。

(e)承包人应在十四天内对任何变更的价值提交一份详细估算予建筑师审阅。

(5)根据本条第(4)款对变更的计量和估价的变更必须在中期证书内实施和在承包金额内调整。

(6)如承包人向建筑师书面申请,而建筑师认为变更或承包人为单价细目表内已包括暂定金额的工作令承包人受到直接损失和/或费用,而他无法根据本条第(4)款的估价规定得到偿还,而且如上述的申请是在损失或费用发生后的合理期间内提出时,建筑师应自行确定或指示估算师确定该损失或费用的款额。

任何随时依此确定的款额应加入承包金额内,如在确定日期后发出中期证书,则该款额应加入该证书注明的应付款项内。

该份由承包人递交的书面申请须包括完整和详细的索赔详情以显示所形成的损失和费用。

工程的质量和数量

12

(1)单价细目表内的单价所包括的工程质量和数量,应被视为合同图纸所显示或工程规范所说明的。

合同图纸或工程规范所载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不可否定、改变或影响本合同条件条文的应用或解释。

(2)如果合同图纸和工程规范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歧异的地方,除非工程规范另有指明,否则应以工程规范为依据。

(3)合同图纸和工程规范内的描述或数量(不包括单价细目表内的描述和数量)的任何错误或项目的删漏,不可使本合同无效,但须更正,并视为建筑师要求的变更。

(4)任何单价细目表,或在任何时候供给承包人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量的其它说明,不应构成本合同的一部份。

尽管该等单价和细目表内其它说明或有不一致的地方,单价明细表内的单价仍应适用。

 

承包金额

13除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明确规定外,承包金额无论如何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同时受本合同条件第12条第

(2)款所限,任何错误无论是否属计算承包金额时的算术错误应被视为被双方接受。

承包金额将不再受工资、物料及机械的成本、税率和货币率的波动或政府因上述的工资、物料及机械的成本、税率和货币汇率的波动而发出的指令/公告或通知的影响而作出进一步的修订。

 

尚未安装或现场以外的物料和货物

14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或其邻近地方用于工程的尚未安装的物料和货物,其价值根据本合同条件第30条已包括在任何中期证书内而承包人亦据此收取付款的任何物料或货物,除用于本工程外不得运走,除非是建筑师已书面同意运走。

如上述物料或货物的价值已按本合同条件包括在任何中期证书内,而承包人亦已获得付款,该物料和货物应成为建设单位的财产,但承包人仍须对该等成为建设单位财产的物料和货物的损失和损害负责。

 

实际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

15

(1)当工程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及建筑师验收满意和认为工程已经实际竣工时,建筑师应立即发出实际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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