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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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干部管理,稳定村干部队伍,促进村级工作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由乡党委下文的村党支部正副职和委员,以及经法定程序选举并由乡政府颁发《当选证书》的村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作年限是指乡党委第一次下文任职或乡政府第一次下发《当选证书》到退休之日累计工作年限,在村工作年限和企业工作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任正职与任副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年龄是指干部本人户口年龄和档案年龄。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指村为乡辖行政村。
×第二章村干部的任免及调动
×第六条符合任职条件的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用。
是乡党委管理的村党支部书记由乡党委下文任命,是由村民直接选举的村委会干部,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由村民直接选举后,报乡政府,由乡政府下达《当选证书》。
×第七条凡符合村党支部书记规范化管理条件的,报县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纳入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凡在村任正职不满年、任副职不满年的村干部,无特殊原因,无特殊贡献,一般不得调离本村工作。
×第九条村干部自动离职,以及干部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不得享受任何待遇,不给予任何安排,并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凡村干部在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对于受到刑事处分的村干部,将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其职务,并不得享受任何待遇,今后不再任用为村干部。
×第十一条村干部在任职期间,因贪污受贿或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罢免其职务,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村干部每年进行年终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将根据有关程序罢免其相应职务。
×第三章村干部的工资
×第十三条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工资由基础补贴、绩效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其中基础补贴由乡财政所统一发放,按月发放到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基础补贴标准。
人口人以下的村,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每月基础补贴为元;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主任的每月基础补贴为元;人口人以上的村,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每月基础补贴分别为元;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主任的每月基础补贴为元。
×第十五条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绩效补贴标准。
×、按年度乡党委审定的村“两委”主职干部全年工资总额的,计发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全年绩效补贴。
×、企业上交村纯利润(含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收入等,下同)元至元以内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绩效补贴总额上浮;企业上交村纯利润元至万元以内的,绩效补贴总额上浮;企业上交村纯利润万元至万元以内的,绩效补贴总额上浮;企业上交村纯利润万元至万元以内的,绩效补贴总额上浮;企业上交村纯利润元万至万元以内的,绩效补贴总额上浮;企业上交村纯利润万元至万元以内的,绩效补贴总额上浮;企业上交村纯利润万元至万元以内的,绩效补贴总额上浮;企业上交村纯利润万元以上的,绩效补贴总额上浮。
×第十六条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工龄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任村干部的工龄每年发放月补贴元。
×第十七条村“两委”副职干部年工资总额按村党支部书记当年工资总额的发放,具体标准由各村依据工作实际报乡组织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村干部的工资由乡组织部门、农经站审核通过后发放。
×第十九条村干部在任职期间被评为省、市级劳动模范的,按《工会法》和国务院人事部相关规定落实待遇。
×第四章村干部的养老保险
×第二十条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对象是现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一条在职期间办理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按从任职之日起至男性年满周岁、女性年满周岁时止,累计缴费年,退休后每月拿退休金元的标准,计算每年应交的养老保险费。
到达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年的,按核定参保金额分摊交付保险费,超过年的,按多交年限提高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养老保险费按照村集体收入列支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办法交纳即村集体收入补贴个人出资。
×第二十三条如因工作需要,调动到乡部门或企业工作的,转移个人帐户,村级拨付的养老保险费由新单位承担。
养老保险费个人出资部分不交纳的,按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人申请辞职经组织批准同意的,其养老金帐户可以保留,由本人继续参保,从批准辞职之日起,村集体不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费;未经组织批准,自动离职的或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理,不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员会主任的,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出资部分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村集体帐户储存额本息转还本村;任职期间死亡的,其养老金帐户储存额本息按规定一次性结算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凡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县社会养老保险局每年结算一次并通知本人。
保险合同规定的保费增值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员会主任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周岁,女性周岁)应办理退休手续,具体手续经乡党委审查批准后办理。
养老金由社会养老保险局按标准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在职期间被认定为省、市劳模的,可以办理劳模补贴保险。
补贴保险按乡、村各出的标准交纳。
×第五章村干部的退休及待遇
×第二十八条村干部男性年满周岁、女性年满周岁的,一律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村干部生活补贴费由各村每年统一造册发放,具体标准为:
村主职每人每月元,副职每人每月元。
×第二十九条对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村干部,根据其实际情况,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干部可以提前退养:
×、男性周岁以上,女性周岁以上;
×、任村正职连续年以上或任村副职连续工龄年以上的;
×、经党组织研究同意提前退养的。
×提前退养人员,从退养之日起到年满岁止,每年按本村现任同职人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由各村每年统一发放生活补贴费。
×第三十一条在村任正职,到企业任副职的干部,退休待遇按企业现任退休职务享受有关待遇。
在村任副职,到企业后任正职,退休后按正职待遇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自动离职的村干部,无论工作年限和资历如何,均不得享受任何待遇,不给予任何安排。
×第六章村干部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建立村干部的考核制度。
每年由乡组织部门对村干部进行一次年度考核。
考核的内容是村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通过个人述职、群众评议、个别座谈、组织考核的办法,确定村干部的考核等次。
村干部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三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村干部的奖惩、辞退以及调整工资、提拔任用的依据。
×第七章村干部的奖惩
×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考核中,凡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村干部,其工资总额可上浮,并作为乡招聘录用干部的依据;一次考核不称职的,扣除其工资总额的,并实行诫勉;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将依照有关程序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七条村干部在村任正职满年或任副职满年,对村工作有重大贡献或被评为省、市级劳模的,其年工资总额可上浮,并优先推荐参加招录公务员考试。
×第三十八条凡政绩突出、特别优秀的村党支部书记,上报县委组织部考察批准,可破格在乡领导班子挂职。
×第三十九条村党政正职在任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连续两年受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一票否决的;
×、本村两年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受到上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一票否决的;
×、因违法受到判刑的。
×村副职和委员有上述第种情况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第四十条村干部免职后,其享受的各项待遇随之取消。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村干部日常管理工作由乡组织部门负责管理。
乡组织部门履行培养、选拔、监督、管理村干部的职能。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办法内容与国家和省、市、县等上级政策不相符的以上级为准。
×第四十三条原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村干部,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乡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二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