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旅游强县评定标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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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旅游强县评定标准实施细则》

《湖北旅游强县评定标准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本

 

序号

 

项目内容及评定依据

分项得分

分档得分

检查得分

1

旅游经济发展水平(此项得分须达到90分以上)

检查方法:

资料审查。

评分依据:

以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或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统计结果为准。

150

1.1

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县GDP的比重

30

1.1.1

≥30%

30

1.1.2

20%-29%

25

1.1.3

10%-19%

20

1.1.4

5%-9%

15

1.2

旅游业总收入在全省、市州居领先水平(不重复计分)

20

1.2.1

在全省排名前3位

20

1.2.2

在全市排名第1位

15

1.2.3

在全市排名前5位

10

1.3

旅游税收占县财政收入的比重

20

1.3.1

≥30%

20

1.3.2

20%-29%

15

1.3.3

10%-19%

10

1.3.4

5%-9%

8

1.4

年接待旅游者总人数

20

1.4.1

超过200万人次

20

1.4.2

150-200万人次

15

1.4.3

100-150万人次

10

1.4.4

50-100万人次

8

1.5

年接待过夜游客人数

25

1.5.1

100万人次以上

25

1.5.2

80-100万人次

20

1.5.3

60-80万人次

15

1.5.4

40-60万人次

10

1.6

拥有年接待游客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旅游景区

15

1.6.1

有超过100万人次的

15

1.6.2

有60-100万人次的

10

1.6.3

有30-60万人次的

8

1.6.4

有10万-30万人次的

5

1.7

全县旅游景区门票总收入

20

1.7.1

超过4000万元

20

1.7.2

3000-4000万元

15

1.7.3

2000-3000万元

10

1.7.4

1000-2000万元

8

1.7.5

500-1000万元

5

2

旅游产业定位与政府主导机制

检查方法: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0

2.1

县政府对旅游业作出明确且重要定位

评分依据:

县人大通过的县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的旅游产业定位;县委下发的文件中正式提出了旅游产业定位的,得分相同。

10

2.1.1

主导产业、支柱产业

10

2.1.2

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第三产业的龙头产业

8

2.1.3

对旅游业发展有部署但定位不够明确突出

5

2.2

旅游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5

2.2.1

纳入五年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规划

评分依据:

旅游业发展纳入县政府向县人大所做的工作报告或者县发改委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5

2.2.2

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评分依据:

近三年县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或县发改委年度计划有旅游业发展指标,有重点项目和投资计划。

5

2.2.3

制定本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且有效实施

评分依据:

由县政府批准实施的县旅游发展规划,其内容和形式需符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未发生违反规划的现象。

5

2.3

贯彻实施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

20

2.3.1

县委、县政府每年就旅游业发展有专题部署

评分依据:

近三年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或县领导的讲话材料。

5

2.3.2

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旅游协调议事机制

5

2.3.2.1

建立机构或制度且经常性地协调议事

评分依据:

旅游协调议事机构成立或建立议事制度的文件,近三年内每年召开3次以上的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纪要。

5

2.3.2.2

建立机构或制度且协调议事(每年两次以下)

评分依据:

旅游协调议事机构成立或建立议事制度的文件,近三年内每年召开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纪要。

3

2.3.3

县政府每年召开旅游工作会议或旅游发展大会

评分依据:

查看近三年内由县政府组织的会议通知和县领导讲话会议报告等文件资料;县委组织的得分相同。

5

2.3.4

县政府发布旅游业管理文件

评分依据:

县政府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5

2.4

建立旅游管理机构,办公条件具备

评分依据:

县编委文件,现场查看县旅游局办公地点。

25

2.4.1

有编委批准的单列的行政编制,职能明确,人员落实

25

2.4.2

有行政编制,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15

2.4.3

有编委批准的单列的事业编制,职能明确,人员落实

8

2.4.4

有事业编制,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

3

2.5

旅游业发展有专项经费保障

30

2.5.1

县政府对旅游发展有专项资金投入

评分依据:

近三年县政府发改、财政部门年度计划、预算文件及资金拨款凭证。

专项资金投入是指用于旅游项目开发、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培训等旅游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10

2.5.2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在县财政有制度化来源,纳入了财政预算(一般财政收入)

评分依据:

近三年反映县财政收入的文件,旅游促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的文件,拨款凭证。

20

2.5.2.1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占财政收入比重≥2%

20

2.5.2.2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占财政收入比重≥1.5%

10

2.5.2.3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占财政收入比重≥1%

6

2.5.2.4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占财政收入比重≥0.5%

3

2.6

旅游相关部门推出支持旅游业发展的配套政策(财政、建设、土地、交通、文化、林业、物价等部门)

评分依据:

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报告等相关资料。

5

2.7

旅游部门参与评审旅游投资项目的立项、规划等,确保旅游发展规划实施

评分依据:

独立审批或者参与会签的文字材料。

5

2.8

具有旅游功能的重点项目开发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

评分依据:

旅游发展规划、项目报告书和项目审批文件,现场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5

2.9

旅游统计

评分依据:

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统计调查制度》。

15

2.9.1

本县已建立旅游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评分依据:

县旅游局或者统计局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文件。

5

2.9.2

旅游和统计部门联合发布旅游统计数据

评分依据:

联合发布或统计部门发布的年度旅游统计资料、黄金周统计资料。

5

2.9.3

旅游和统计部门联合对海内外旅游者进行抽样调查

评分依据:

联合部署抽样调查的通知和抽样调查情况报告。

5

2.9.3.1

每年进行2次以上

5

2.9.3.2

每年进行1次

3

3

旅游业综合带动功能

检查方法: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60

3.1

城镇就业人口中,旅游从业人数所占比重

评分依据:

上年度县政府劳动就业、统计、旅游等部门相关文件资料。

20

3.1.1

≥30%

20

3.1.2

20%-29%

15

3.1.3

10%-19%

10

3.1.4

5%-9%

6

3.2

经旅游部门认可并纳入规范管理的家庭旅馆、乡村酒店或农家乐旅游经营户数量

评分依据:

市县旅游部门检查标准、核准文件及家庭旅馆、乡村酒店、农家乐名录;现场抽查规范水平。

30

3.2.1

200家以上

30

3.2.2

150-199家

25

3.2.3

100-149家

20

3.2.4

50家-99家

10

3.3

形成一定规模的乡村旅游点(以自然村为单位,每个得4分,最多不超过20分)

评分依据:

旅游文字、音像宣传资料,典型宣传材料,经营情况统计数据;现场检查数量规模,质量规范情况。

20

3.4

通过旅游活动推动经贸发展并取得成效

评分依据:

旅游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报告,推动招商引资、产品销售的文件资料。

5

3.5

近三年每年举办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大型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会议等活动

评分依据:

活动方案、新闻报道、音像资料等。

10

3.5.1

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的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10

3.5.2

举办本省或本市的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6

3.6

挖掘地域民间文化,开发民俗旅游项目并列入本县旅游宣传促销内容(每项得5分,最多不超过20分)

评分依据:

项目规划、立项报告及批复,宣传促销文字、音像资料。

20

3.7

县城、乡镇有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具有一定规模,整洁有序并吸引旅游者购物的小商品市场

评分依据:

相关文字、音像资料,现场检查风格特色、数量规模、质量规范。

5

3.8

本县有旅游商品及工艺品、土特产生产厂家(每家得3分)或手工艺家庭作坊(每户得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评分依据:

厂家资质证明材料、产品宣传资料、产品销售的文字资料;现场检查生产场地、生产情况、产品。

20

3.9

发展旅游促进本县乡、镇、村面貌改变的范例(对乡镇村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基础设施、农村收入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影响)(每例得5分,最多不超过15分)

评分依据:

政府及部门工作报告、典型材料,新闻媒体报道,反映变化的音像资料,现场检查环境、卫生、文明等状况,走访2-3家居民或农户。

15

3.10

有将发展旅游业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的乡、镇、村(每例得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评分依据:

申报、批复文件,现场检查乡村旅游发展的数量规模、质量规范情况。

10

3.11

旅游项目建立了旅游企业与当地社区居民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如提供服务岗位、门票收入分配等,此项为必备项目)

评分依据:

县政府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旅游企业与社区等签订的合同协议,社区在相关旅游企业就业人员名册,门票收入分配的证明材料,现场随机抽查在旅游企业就业的2-3位社区居民。

5

4

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

检查方法: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80

4.1

县境内拥有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

评分依据: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不重复计分。

15

4.1.1

拥有5A级旅游景区

15

4.1.2

拥有4A级旅游景区

10

4.1.3

拥有3A级旅游景区

8

4.2

旅游景区质量管理

评分依据:

各A级景区的质量、卫生、环保、安全、秩序等管理制度,省市县旅游管理部门及质监所近三年的投诉记录;现场检查并在每个A级景区随机抽查3-5位游客。

12

4.2.1

管理制度落实,游览秩序井然,无游客拥挤现象

4

4.2.2

清洁卫生良好,保持八无状况(1项不达标不得分)

4

4.2.3

安全设施齐备且维护良好,全面排除事故隐患

4

4.3

资源开发规划和保护

评分依据:

县旅游发展规划,县城镇建设规划,县乡村旅游规划,各旅游景区规划,具有游览价值的古镇、古村落、古民居或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保护规划,旅游开发环境影响评审报告,县域内文物、古建、古树名木、珍稀动物名录,县政府关于文物、古建、古树名木、珍稀动物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历史文化名镇(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批准文件,县以上环保部门发布的主要景区及度假区环境监测数据材料,县政府或部门关于开展城镇旅游环境整治活动的文件;现场检查各有关项目保护现状和环境、卫生状况。

70

4.3.1

县境内拥有保存完好、具有游览价值的古镇、古村落、古民居或民族村寨(每项得10分,最多不超过20分)

20

4.3.2

本县拥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保护单位得分依次为10、8、6、4分)

10

4.3.3

县政府对县境内的文物、古建、古树名木、珍稀动物等有完善的保护措施,且有效落实

5

4.3.4

主要景区周边无污染源或污染企业

5

4.3.5

主要旅游景区周边及度假区环境达到国家标准(重点为污水排放、地表水质量、垃圾处理等,一项不达标不得分)

 

10

4.3.6

旅游景区均有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无违反规划建设项目

5

4.3.7

县城或旅游中心镇规划确定风格独特、反映当地文化、具有游览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并制定保护措施

 

5

4.3.8

县旅游部门或会同农业和建设部门对乡村旅游作出规划,乡村旅游点的主体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地方或民族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

4.3.9

动员全民搞好城镇旅游环境整治,无垃圾积存

5

4.4

特色旅游产品与旅游宣传促销配套

48

4.4.1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评分依据: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0

4.4.1.1

有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10

4.4.1.2

有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其他特色旅游示范村或示范基地

6

4.4.2

与城市及区域合作,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线路(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农业观光、工业旅游、民俗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并取得良好效益

评分依据:

县政府及旅游部门旅游产品开发规划、宣传促销方案,文字、音像宣传资料,旅行社及景区产品目录、价目表,近3年统计资料和旅行社、景区统计数据。

(产品和线路必须是县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对外宣传促销的重点)

 

25

4.4.2.1

有8条以上

25

4.4.2.2

有6条以上

20

4.4.2.3

有4条以上

15

4.4.2.4

有2条以上

10

4.4.2.5

有1条

5

4.4.3

根据地方特色、资源产品优势及客源市场需求,明确本县旅游形象主题定位

评分依据:

县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查阅县旅游形象宣传口号和形象标志的内容。

5

4.4.4

有根据旅游形象主题和目标客源市场制作的宣传促销资料

评分依据:

县政府及旅游局宣传促销方案、文字、音像资料,旅游企业宣传促销资料。

4

4.4.5

每年举办具有地方特色、对国内外市场有较大影响的旅游推介活动

评分依据:

近3年县旅游局及旅游企业组织或参加国家、省、是旅游促销活动的方案,通知、总结等文件,相关新闻报道的文字、音像资料。

4

4.5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评分依据: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保护、排污企业整治、植树造林活动的规范性文件、通知、方案、通报、总结等文字、音像资料,县统计年鉴或农业、林业、环保、工商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公告、文件、批复文件及产品目录;现场检查观光林、集市、餐饮店。

35

4.5.1

政府部门对县境内排污企业整治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5

4.5.2

县政府主导建成有一定规模的观光林,或每年组织有一定规模的植树造林活动,无乱砍乱伐现象

5

4.5.3

本县森林覆盖率≥50%

5

4.5.4

县城区环境

13

4.5.4.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2

4.5.4.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5

4.5.4.3

空气污染指数(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80%

2

4.5.4.4

环境噪音达标区覆盖率>70%

2

4.5.4.5

居民饮用水质达标率≥96%

2

4.5.5

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5

4.5.6

县政府部门对野生动物保护有措施,有检查;集市无摆卖、饭店餐馆无经营国家保护动物类食品

2

5

旅游设施与服务功能

检查方法: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网上查询

160

5.1

旅游标识及语言环境

评分依据: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二部分:

旅游设施与旅游符号》(GB/T10001.1-2001,GB/T10001.2-2002)。

26

5.1.1

旅游交通集散地、旅游景区、住宿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确无误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10

5.1.2

旅游景区有中英文对照的引导标识(景区简介牌、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等)(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10

5.1.3

旅游服务功能场所的接待人员普遍能讲普通话

3

5.1.4

主要旅游景区和三星级以上饭店有能用主要客源国语言会话的服务人员

3

5.2

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21

5.2.1

旅游景区设置具有旅游咨询、受理投诉等功能的游客中心

评分依据: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

5

5.2.2

旅游交通集散地、星级饭店设有旅游咨询服务台

评分依据:

旅游信息咨询服务至少应具备咨询、预定、受理旅游投诉等功能、备有及时更新的各种信息资料。

3

5.2.3

本县在旅行社、旅游住宿设施、旅游景区、旅游餐厅及旅游购物设施等场所公布本地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咨询投诉电话号公告牌,验收人员随机拨打咨询与投诉电话。

 

5

5.2.4

县电视台、电台有固定的旅游栏目

检查方法:

提供近3年县电视台、电台节目安排表等资料。

3

5.2.5

本县建立旅游信息网站,为旅游者提供信息服务

检查方法:

网上查询。

5

5.3

旅游交通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

28

5.3.1

县城、中心镇通往主要景区有二级以上等级公路

5

5.3.2

县域内旅游道路通达,形成网络

5

5.3.3

县城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有中英文对照的交通指示牌

5

5.3.4

县境内有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旅游专线巴士或公交车

评分依据:

旅游巴士标识醒目、营运执照齐全、有规范导游或录音讲解,有方便游客的“游客须知”。

5

5.3.5

县境内有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清洁卫生,规范服务,按里程表计价,不拒载,不欺诈

5

5.3.6

旅游度假区、饭店有便捷的交通订票功能

3

5.4

星级饭店达到5家以上

检查方法: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评分依据: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旅游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15

5.4.1

县境内有三星级饭店

15

5.4.2

县境内有二星级饭店

8

5.5

旅行社

检查方法: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电话抽查参团游客意见。

评分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导游服务质量》(GB/T15971-1995)、《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LB/T004-1997),旅游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10

5.5.1

本县旅行社达到2家以上

5

5.5.2

导游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5

5.6

旅游餐饮

检查方法:

资料审查,现场抽查。

评定依据:

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证,旅游部门推荐单位名录。

10

5.6.1

经常接待旅游者的餐厅餐馆,就餐环境清洁,食品卫生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5

5.6.2

有地方或民族特色风味餐馆相对集中的街区

5

5.7

旅游购物

检查方法:

资料审查,现场抽查。

评分依据:

县旅游部门推荐的旅游购物商店目录,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商品有地方特色,明码标价。

10

5.7.1

购物场所设立本地特色商品专柜

5

5.7.2

旅游景区销售的旅游纪念品体现景区或地方特色

5

5.8

旅游文化娱乐

检查方法:

资料审查,现场抽查。

评分依据:

旅游部门推荐的娱乐设施、活动项目及游览街区。

20

5.8.1

本县建有自然、历史、民俗等文化博物馆

5

5.8.2

县城或旅游中心镇有灯饰夜景,有提供旅游者晚间休闲、康体、娱乐的场所10家以上

5

5.8.3

县境内有一处以上旅游景区有固定的专门为游客表演的文艺节目

5

5.8.4

县城、中心镇有民俗风情表演、居民家庭联欢项目

5

5.9

旅游厕所

检查方法: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评分依据: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旅游部门提供的旅游厕所目录,旅游部门的审批文件。

10

5.9.1

旅游景区的厕所数量、位置合理,清洁卫生(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5.9.2

旅游线路中及接待场所公用厕所的数量、布局合理,清洁卫生(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5.10

县旅游部门积极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

检查方法:

资料审查。

评分依据:

县旅游部门关于积极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工作部署、方案、通报、总结,实行标准化管理的单位目录。

5

5.11

县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制定颁布(或执行省、市级旅游部门制定的)家庭旅馆(乡村酒店等)、农家乐等服务质量标准

检查方法:

资料审查,现场抽查。

评分依据:

县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制定颁布或贯彻省市旅游部门制定的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文件资料。

5

6

旅游市场管理与游客满意率

检查方法:

资料审查,现场抽查。

10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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