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民政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服务承诺.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951986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2.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铁岭县民政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服务承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铁岭县民政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服务承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铁岭县民政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服务承诺.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铁岭县民政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服务承诺.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铁岭县民政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服务承诺.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铁岭县民政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服务承诺.docx

《铁岭县民政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服务承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岭县民政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服务承诺.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铁岭县民政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服务承诺.docx

铁岭县民政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服务承诺

铁岭县民政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服务承诺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推进民政部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不断提升我局“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行业形象,更好地服务百姓,铁岭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公开民政职能。

依法向社会主动全面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并做到动态公开。

二、加强民政部门建设,全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着力完善民政工作体系,进一步明晰职责、理顺办事程序、明确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程序化、系统化、规范化。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行政。

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查处和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铁岭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四、增强服务意识,创建服务型机关。

强化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主动热情,文明服务。

进一步深化“一个窗口对外办公制”,简化审批手续,不断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许可事项在法定时间和承诺日期内完成。

五、严肃工作纪律,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廉洁从政。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禁令、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吃拿卡要报、刁难群众、推诿扯皮等,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我局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违诺必究,并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

8833262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铁岭县民政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工作纪律

1、严禁擅离岗位,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

2、严禁滥用职权、推诿扯皮、无故拖延办理时限,对服务对象的咨询、请示、申报、审批、投诉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办理。

3、严禁接受被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健身娱乐活动、外出旅游等。

4、办事公开、公平、公正,不以权谋私。

严禁借申报、审批、安置和办事之机搭车收费。

5、非特殊情况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6、工作态度热情效率高,克服暮气、惰气、俗气,杜绝冷、横、硬。

对违反其中一项者,一经查实,一律停止工作,免去职务,予以解聘或调离党政机关。

情节严重得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岭县民政局行政权力

公开运行分责到岗实施意见

根据市《关于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要求,为推进行政权力运行试点工作的开展,保障县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的公开化、透明化,努力建设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执法程序,以及“三定方案”赋予我局的职责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职权

(一)职权种类

行政审批类项目:

1、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3、社会团体年检;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5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金审批;6、烈士、残疾军人等级的审批、评定、补办、调整残疾等级;7、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8、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补助金审批9、农村五保审批;1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

非行政审批类项目:

11、社会福利机构筹办开业分立合并或者解散

(二)实施机构

县民政局民政股、社救股、优抚股、低保股(以下简称相关业务股)。

(三)岗位名称

1、受理岗位:

民政股、社救股、优抚股、低保股受理岗位的执法人员。

2、审查岗位:

行政审批办、民政股社救、优抚股、低保股审查岗位人员。

3、复核岗位:

各承办行政审批业务股室负责人。

4、决定岗位:

本局法定代表人、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局长。

5、决定机关:

铁岭县民政局

(四)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1)民政股、社救股、优抚股、低保股负责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要取得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应向何处行政机关申请;需要做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的,应按程序做出并送达。

(2)属本局受理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非在局一站式窗口当面提交的申请件类,需在五日内),并按要求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申请事项如属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不能批准类的,应口头说明,申请方认同无异,申请材料退回不予受理;如申请方坚持异议,科室负责人可决定或报告分管领导后收下该申请由局处置。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经受理人核对清点后填写相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并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收下申请材料。

②属于即时办结的,按规定即时办结,并做好申请材料的存档建档工作;需要业务科审查和现场审查的,要登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领取登记表》,并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③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按本局确定的内部职责,需转交相关业务科的,应在当日内进行审核并移交相关业务科(属工作日下午收件的,应在第二工作日内),并填写《行政审批材料内部交接单》。

(6)办理时限:

属受理行政许可的,当日内(属工作日下午收件的,应在第二工作日内)办理;属进行行政许可决定、通知送达的,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

2、审查岗位职责

(1)民政股、社救股、优抚股、低保股收到申请材料后,由承办股具体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负责审查。

(2)民政股、社救股、优抚股、低保股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审核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需依法填发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听证告知文书,由局统一送达(特殊的,由相关业务股按送达程序进行送达),告知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民政股、社救股、优抚股、低保股审查人员负责听取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接收相关书面材料。

(3)依法需履行(陈述、申辩)听证告知程序的,或经审查拟不予行政许可的,由承办股具体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本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局务会讨论研究批准;由承办股填写各类相应法律文书,经办公室审核,按职权分工由分管局长签发;重大行政许可听证事宜、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局长签发。

需进行听证的,以承办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为主作为审查人,以审查人资格出席听证;在听证会上,审查人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相应法律文书由局统一送达;如特别急、交办件,经领导同意可由承办科按送达程序进行送达。

涉及听证的,听证会具体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一般听证会主持人由办公室主任人当任。

重大的听证会主持人由本局依法确定人选。

(4)经审查或考核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条件的,由承办科具体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填写审查意见,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承办股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相应许可证件,按职权分工由分管局长签发。

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处理方式,与上款相同。

(5)承办股具体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负责将项目申请材料整理成卷暂存。

(6)办结行政许可的档案,由相关业务股适时移交局档案室统一管理;档案室应做好清点、核对档案材料交接归档入库工作。

(7)行政许可申请依法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办公室接收,再转各科室统一进行办理。

市局确定责任人员每日对本局电子邮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进行及时检查,防止行政许可申请件被延误。

(8)办理时限:

自各股室受理计算,根据不同行政许可类,在承诺时限或法定的期限内办理。

3、复核岗位职责

(1)办公室负责对行政许可申请办理全过程法律运用进行指导,并进行合法性审核,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法律运用问题。

(2)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履行送达文书程序,由各股室负责人为主负责合法性复核工作。

(3)经审查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条件的,拟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相应许可证件的,由承办股室负责人为主负责合法性复核工作。

(4)经审查拟不予行政许可,或依法需履行(陈述、申辩)听证告知程序的,由承办股、办公室主任共同负责合法性复核工作。

主要审核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资料、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对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导、纠正。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4、决定岗位职责

(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按职责分工,直接签署相应决定。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各股室报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按职责分工签署决定。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二、行政确认职权

(一)职权种类

1、收养登记;2、婚姻登记3、三属抚恤金发放、4地名命名、更名、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及年审

(二)实施机构

社救股、优抚股、民政股、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

(三)岗位名称

1、受理岗位:

社救股、优抚股、民政股、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受理岗位的执法人员。

2、审查岗位:

社救股、优抚股、民政股、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岗位人员。

(四)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1)社救股、优抚股、民政股、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受理岗位的执法人员对行政确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确认、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要取得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应向何处行政机关申请。

(2)属本局受理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经受理人核对清点后填写相应《行政确认申请材料清单》,并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收下申请材料。

②做好申请材料的存档建档工作,适时移交局档案室统一管理。

2、审查岗位职责

(1)收到申请材料后,由具体审查该行政社救股、优抚股、民政股、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确认申请的审查人员负责审查。

进一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计算,在承诺时限或法定的期限内办理。

三、行政给付职权

1、职权种类

1、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补助金;2、“三属”抚恤金;3、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金;4、优抚资金分配;5、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6、7、复员干部救助;9、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分配;10、救灾款物分配。

2、实施机构

县民政局社救股、优抚股、退伍军人安置办、(以下简称相关业务股)。

3、岗位名称

(1)受理岗位:

社救股、优抚股、退伍军人安置办、业务股室工作人员。

(2)审查岗位:

社救股、优抚股、退伍军人安置办、股负责人。

(3)决定岗位:

社救股、优抚股、退伍军人安置办、主管领导。

4、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负责对报(送)检材料进行核对。

报送的材料如不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或者不在我局受理范围内的应退回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应向何处申请。

(2)审查岗位职责

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报(送)检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所主管领导和股室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直接签署相应文件和报告。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按照职责分工,签署相应文件和报告。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四、行政裁决类

(一)职权种类

1、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处理

(二)实施机构

县民政局民政股

(三)岗位名称

1、受理岗位:

县民政局民政股

2、审查岗位:

县民政局民政股岗位的执法人员。

3、裁决岗位:

县民政局民政股主管局长。

4、决定机关:

县民政局。

(四)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对有争议地区申请负责受理,进行协调和处理。

报审查岗位人员审查。

2、审查岗位职责

审查岗位的执法人员根据受理情况,重新进行审查,进行协调和处理。

报决定岗位人员裁决。

3、裁决岗位职责

县民政局主管局长根据审查结果对有争议地区进行最后裁决。

必要时,请求上一级登记机关予以指导和协助。

办理时限:

六个月

五、行政处罚职权

(一)职权种类

1、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2、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3、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4、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5、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实施机构

县民政局民政股、优抚股(以下简称相关业务股)。

(三)岗位名称

1、受理岗位:

县民政局民政股、优抚股执法人员。

2、办理岗位:

县民政局民政股、优抚股行政执法人员。

3、审查岗位:

办公室审查岗位人员。

4、决定岗位:

案件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

5、决定机关:

铁岭县民政局。

(四)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受理岗县民政局民政股、优抚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等案件,并及时请示或进行现场检查。

2、民政股、优抚股办理岗位职责

①民政股、优抚股办理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对下列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办理: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投诉举报案件;有关部门移送的;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②属本局管辖范围的,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将检查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③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经主管局长审批。

④进行调查取证。

应有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将调查情况记入《调查笔录》。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再将所有案卷材料提交案件审核部门。

⑤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填写统一制式的《送达回证》进行送达,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途径。

⑥参加听证会。

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在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员提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并与行政相对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和质证。

⑦制作《结案报告》。

案件处理终结时,对整个案件办理过程进行文字综合,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结案报告》,并经主管局长审批结案。

3、审查岗位职责

(1)办公室在接到案件材料后,由审查岗位审查人员3日内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主要对案件所涉及的执法主体、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证据材料、适用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和执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并将补充、修改或提报审理等意见反馈承办部门,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导、纠正。

对案件材料齐全的,即可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

(2)协调组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

4、决定岗位职责

(1)不需要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的现场处罚案件,直接签署相应处罚决定。

(2)需要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的立案案件,应当召开案件审理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行政部门负责人对审理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发行政处罚决定。

六、行政强制职权

(一)职权种类

1、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二)实施机构

县民政局民政股

(三)岗位名称

1、办理岗位:

民政股行政执法人员。

2、审查岗位:

相关业务股长。

3、决定岗位:

行政机关负责人

4、决定机关:

铁岭县民政局

(四)岗位职责

1、办理岗位职责

(1)民政股办理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定要求,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向民政股股长报告并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填写《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和《涉案物品清单》。

同时告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在保证执法办案需要的前提下,应尽量缩短查封(封存)、扣押期限。

(4)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进行调查取证。

如果没有违法事实或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并应当填写《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和《涉案物品清单》,财物退还行政相对人;如果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将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予以没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2、审查岗位职责

(1)对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的关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请示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上报分管副局长。

(2)及时传达分管副局长的批示。

3、决定岗位职责

对上报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请示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把关,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监督检查职权

(一)职权种类

1、对救灾捐赠款物发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2、对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进行监督检查;4、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施机构

县民政局社救股、民政股、低保股

(三)岗位名称

1、办理岗位:

社救股、民政股、低保股行政执法人员。

2、审查岗位:

社救股、民政股、低保股股长。

3、决定岗位:

分管副局长。

4、决定机关:

铁岭县民政局。

(四)岗位职责

1、办理岗位职责

(1)社救股、民政股、低保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民政部门监督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省局工作部署,制定本业务股的监督检查计划,对所辖区域内的民政部门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填写检查记录。

2、审查岗位职责

(1)审查监督检查计划的合法性、适时性、周密性。

(2)通过现场检查或检查记录,对检查情况的不同情形作出处理意见。

3、决定岗位职责

(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检查笔录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相应决定;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报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签署决定。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内部管理职权

(一)职权种类

1、人员录用;2、职务任免;3、人员奖惩;4、财务支配;5物资采购;6、国有资产管理。

(二)实施机构

办公室。

(三)岗位名称

1、办理岗位:

办公室工作人员。

2、审查岗位:

办公室主任

3、决定岗位:

局党组。

4、决定机关:

铁岭县民政局。

(四)岗位职责

1、办理岗位职责

局办公室办理岗位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1)办公室办理岗位人员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相关程序,办理物资采购和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2)办公室办理岗位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铁岭市民政局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财务支配事项。

(3)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人事任免、录用和奖惩事项。

2、审查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

(2)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和复核。

3、决定岗位职责

(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上报材料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相应决定。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报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签署决定。

九、其他职权

(一)职权种类

1、慈善款物使用分配;

(二)实施机构

县民政局社救股

(三)岗位名称

1、受理岗位:

社救股和单位行政执法人员。

2、审查岗位:

社救股和单位负责人。

3、决定岗位:

局长、分管副局长.

4、决定机关:

铁岭县民政局。

(四)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1)接到业务工作报告,应做好报告记录,并立即向股长报告。

(2)负责各项工作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2、审查岗位职责

接到报告后,根据情况应立即向主管副局长报告。

3、决定岗位职责

对工作实施和开展情况进行批复。

十、本局重要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登记制度

根据《关于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各行政执法业务股室在办理或已办结的本局行政职权实行动态运行情况登记制度。

各行政执法业务股(室)需确定专人登记,每行使一项行政权力,应按要求填写《铁岭县民政局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登记表》以备查阅。

附件:

1、铁岭县民政局行政权利运行示意图

2、《铁岭县民政局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登记表》

 

二00九年十月儿十一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