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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注册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

安溪县建安大道农村信用社大厦

邮政编码:

362400

第三条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七条根据《党章》的规定,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二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

第十四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从事同业拆借;

(三)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七)从事银行卡业务;

(八)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党组织

第十五条设立中国共产党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简称“本联社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本联社纪委”)。

第十六条本联社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书记、理事长由同一人担任。

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本联社党委以及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配备,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十七条本联社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联社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联社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坚持公司法人治理相结合,坚持党组织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坚持党组织由省联社党委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

(三)研究讨论本联社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履行本联社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联社改革发展事业;

(六)领导本联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七)研究其他应由本联社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本联社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先议。

党委召开会议,对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

党委发现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农信、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党委认为另有需要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

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

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委员在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

第一节股份募集

第十九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1,769,376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本联社股权的性质均为投资股,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在本联社股本中,自然人股258,192,404股,占股本总额的49.48%,其中:

本联社职工股87,985,788股,占股本总额的16.86%;法人股263,576,972股,占股本总额的50.52%。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

单个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

社员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自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本联社法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名称

住所

持股数

(万股)

占比(%)

福建省聚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安溪县二环路德苑科技园

3622.65

6.94

上海豪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青浦区浦仓路485号510-Y

3259.95

6.25

金龙能源(福建)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吕凤村吕凤煤矿

3259.95

6.25

福建安溪集发工艺品有限公司

安溪县吾都工业区

2819.60

5.40

厦门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号新港广场C座01-03室

2091.05

4.01

福建省安溪县福前立峰水电站

(普通合伙)

安溪县福前农场坑仔口

1523.11

2.92

厦门民力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409号904室

1303.98

2.50

福建省安溪开盛矿业有限公司

安溪凤城龙湖新华书店101室

813.91

1.56

安溪中汇商贸有限公司

安溪县凤城镇新华路369号401室

760.87

1.46

安溪县英发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安溪县城厢镇同美开发区

714.32

1.37

合计

20169.39

38.66

本联社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名称

住所

持股数

(万股)

占比(%)

吕永平

(新员工持股会会长)

安溪县城厢镇后安信用社宿舍楼

424.22

0.81

李秀莲

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祥云路210号

327.29

0.63

张美桔

厦门市思明区后江埭路180号

203.69

0.39

吴一帅

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2号

202.87

0.39

黄子仲

安溪县凤城镇云顶一巷19号

194.40

0.37

林元顺

安溪县凤城清津巷5号

185.46

0.36

苏少民

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城南二巷12号

181.13

0.35

黄德义

安溪县凤城镇祥云路317号401室

181.13

0.35

孙荣州

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经兜村狮渊南路36号

181.13

0.35

李志勤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阁里

181.13

0.35

合计

2262.46

4.34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置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份数;

(三)社员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社员股权的质押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员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七条 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向现有社员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联社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

(四)社员因对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条本联社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社员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 社员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

但经本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1%以下股份的,由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社员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本联社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报告。

本联社每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本联社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不接受以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社员以其持有的本联社股份在本联社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社员质押本联社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联社股权的50%时,对其在社员代表大会和派出理、监事在理、监事会上的表决权将进行限制。

社员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社员不得将本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

第五章 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社员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社员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本联社投资入股的条件。

社员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社员有向社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非职工监事拟任人选的权利;

(四)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质押或优先认购本联社股份;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可免费索取本章程;

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年度财务报告;

(4)有关管理制度。

(八)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依法参加本联社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社员,不得行使社员代表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联社利益行为的股东,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联社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联社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社员代表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社员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符合本联社的有关规定,并向本联社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联社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联社经核实社员身份后按照社员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社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侵犯社员合法权益的,社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给本联社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社员有权要求本联社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三十九条 社员承担如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联社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

(三)按规定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债务承担责任;

(四)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六)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七)当法人社员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社员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联社;

(八)承诺积极支持本联社坚守服务“三农”市场定位,优先加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加强“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九)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十)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

(十一)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本联社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社员应支持理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措施。

第四十一条本联社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联社有借款的社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第四十二条社员在本联社有借款的,其表决权应按借款额度相应扣减,直至暂停行使,但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除外。

社员在本联社的借款或担保的借款出现逾期的,未归还前其表决权暂停行使。

第二节社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本联社设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联社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由45名社员代表组成。

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联社以职工社员、非职工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三类的持股比例为基础确定各类社员代表名额比例,并根据各类社员中社员本人所持股份及接受其他同类社员委托持有的股份总和由多到少(同等条件下以社员本人所持股份多者优先)按名额产生社员代表候选人,经全体社员选举产生。

本联社的社员代表应当持有或接受其他社员的委托持有占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含10%)的股份,且该委托代理关系应持续一届。

届中委托社员书面申请终止委托关系的,如受托社员持有的股份没有达到当选社员代表条件,应当终止其社员代表资格。

第四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联社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非职工监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修改本联社章程;

(七)对本联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八)对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出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九)审议通过或修改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十)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社员的提案;

(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联社重大监管意见的通报,审议理事会关于本联社整改情况的报告;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应当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

社员代表大会年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以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联社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二)本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10%以上的社员代表书面请求时;

(四)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不召集或主持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或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社员代表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年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社员代表。

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社员代表。

本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提前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员列席参加。

第五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应由社员代表本人出席;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应当向本联社提交社员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的社员代表,可以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理事会;理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社员代表,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社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对不能列入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理事会应在该次社员代表大会上解释和说明。

本联社应就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事项的提案原由和测算依据向参会社员代表进行说明。

第五十二条社员代表以其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有过半数的社员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且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额应超过本联社股份总额的一半。

第五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社员代表大会作出修改本联社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本联社股份的决议,以及联社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保管。

第五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就社员代表大会召集的程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予以公告。

第六章 理事和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

第五十八条 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3年,从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届满以前,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社员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前解除理事职务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理事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工作经历及有利于履行理事职责的相关专业知识,其任职资格应按规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核准。

第五十九条 本联社理事应当持有或接受其他社员的委托持有占股本总额2%以上的股份,且该委托代理关系应持续一届。

届中委托社员书面申请终止委托关系的,如受托社员持有的股份没有达到当选理事条件,应当终止其理事资格。

第六十条 本联社根据股权结构分类提出职工自然人理事、非职工自然人理事、法人理事候选人,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类候选人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的20%以上。

同一社员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理事和监事人选,同一社员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理事人选已担任理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社员不得再提名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理事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十一条 本联社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理事选举程序,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0天,理事会应向社员代表披露理事候选人详细资料。

第六十二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理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本联社理事:

(一)因未能勤勉尽职或履行诚信义务而被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二)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偿还从本联社获得的贷款;

(三)本人或其配偶所任职的法人单位及其关联方未能按期偿还从本联社获得的贷款。

第六十三条 理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社和全体社员的利益。

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联社社员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联社和社员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三)除经本联社章程规定或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联社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联社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联社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将本联社资金违规借贷或拆借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本联社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联社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本联社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本联社资产为本联社的社员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联社的机密信息。

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理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三)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十四)积极参加相关培训。

第六十四条 理事有权依法了解本联社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其他理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理事应诚信、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联社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本联社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社员;

(三)认真阅读本联社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联社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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