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主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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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主体

西宁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西宁市交通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6、《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8、《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9、《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10、《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三条

11、《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第四条

1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1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

1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1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17、《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19、《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条

2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西宁市交通局公路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二)西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7、《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西宁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9.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1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7.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5.1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国务院

1995.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8.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15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10.1

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15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2.1

12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6.7.1

13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5.1

14

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3.2.1

15

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12.1

16

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3.4.1

17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

1998.4.1

18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部

1996.10.1

19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2.7.1

20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8.4.1

21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0.4.1

2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2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24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2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2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4.1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

1988.8.1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交通部

2005.6.1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交通部

2004.7.1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

2005.1.1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1.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6.1

33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0.10.1

34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5.3.1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35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

2005.6.1

36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

2004.10.1

37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省政府

1997.8.1

38

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5.5.1

39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省政府

2005.11.1

40

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暂行办法

市政府

2003.5.13

 

西宁市交通局行政许可(16项)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人员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条“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客运经营权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公开拍卖;

(二)依法转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应到当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证。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自取得经营权之日起8年。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满后,由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重新拍卖。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车辆应当符合技术等级标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车客运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后30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企业和个人,在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税务、公安、保险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和营运标志。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实行年审制度。

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车辆,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九、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十、经营性客运驾驶人员客运基本知识考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条“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五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

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十一、经营性货运驾驶人员货运基本知识考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条“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五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

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十二、超限运输及履带、铁轮车辆公路行驶普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十三、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以外标志普通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条“在公路、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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