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word版.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948462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X 页数:205 大小:138.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word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5页
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word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5页
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word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5页
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word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5页
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word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word版.docx

《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word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word版.docx(20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word版.docx

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word版

总则

【概述】规范的第一章“总则”,通常从整体上叙述有关本项规范编制与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

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项。

本规范总则共8条,此“03规范”增加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

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依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

【条文】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要点说明】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与“03规范”相比,在第一段中删去了“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正如条文说明第1.0.4条定义的“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例如合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款。

制定本规范的法律依据除“03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外,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因为“08规范”新增的很多条文都与这两个法律有关。

需要说明的是,此次修订只保留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的规章,均不再引用,因此,虽然“08规范”的一些条文依据了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在本条的编制依据中没有一一将其列出。

【条文】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

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

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与“03规范”宣贯教材将其定义为“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相比,“08规范”扩大到了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条文】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要点说明】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条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本规范”表述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标准的用词说明,使用“必须”表述比使用“应”表述更为严格。

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同时在条文说明中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作了说明。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家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条是新增条款,与条文说明一并理解,包括三层含义:

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

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由于本规范还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这类条文仍应执行。

【条文】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主体。

本条是新增条款,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出了这一规定。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第十条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业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所有的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以及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工作,均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条文】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平、公平的原则。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本条规定与“03规范”一致,体现的既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高要求。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

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的原则。

工程发、承包双方,包括受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方均应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计价活动。

【条文】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作。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

附录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条与“03规范”的规定一致,规定了本规范附录A、B、C、D、E、F的适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本次修订时,将2005年作为局部修订的矿山工程一并纳入。

【条文】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本条与“03规范”相比,删去了“法律、法规及规范”的字句,因为法律、法规本身就是必须遵守的,规范本身就是标准。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概述】按照编制标准规范的基本要求,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

本规范术语共计23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15条,改变术语名称2条,删去2条(消耗量定额)。

不再对“消耗量定额”进行定义的原因是“08规范”已没有涉及“消耗量定额”的条文。

“03规范”中使用了该名词的第4.0.8条规定,“投标报价……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08规范”第4.3.3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其中第3项表述为“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采用这一表述比只采用“消耗量定额”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因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为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而配套编制的定额名称以及定额表现形式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内容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别。

如广东省、天津市、四川省等省、市的定额已经按照本规范对综合单价进行要求,编制的是包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在一起,量价合一的定额,为工程建设双方组建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提供了极好的平台。

而上海市、山东省等省、市则编制的是量价分离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定额及其项目的单位估价表。

这些定额方式基本上都适应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

因此,本规范修订时,认为只要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定额,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计价依据。

【条文】2.0.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要点说明】“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与“03规范”相比,一是增加了规费和税金。

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更为全面。

二是将“拟建工程”更名为“建设工程”,因竣工工程仍可称工程量清单,这样定义更为完整,而“拟建工程”仅针对工程实施前而言。

工程量清单是一个工程计价中反映工程量的特定内容的概念,与建设阶段无关,在不同阶段,又可分别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结算工程量清单”等。

【条文】2.0.2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要点说明】本条对“项目编码”重新进行了定义,即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而言,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进行的数字标识。

与“03规范”相比,本条只讲了定义,原定义“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分别放入本规范第3.2.3条及其条文说明。

【条文】2.0.3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要点说明】“项目特征”是新增术语,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反映其身价值的特征进行的描述。

定义该术语,是为了更加准确的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的特征描述的要求,便于准确的组建综合单价。

【条文】2.0.4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要点说明】本条对“综合单位”定义作了修改。

与“03规范”相比,变化如下:

一是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表述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更为清晰;二是将“并考虑风险因素”表述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因为“并考虑”是一个动词,在词语定义中不宜用;此外,对风险因素一词无限制性规定,既然是定义综合单位,显然不能只计因素,因此,此处只宜讲风险费用,所以表述为“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该定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包括的综合单价,而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

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全包括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本规范规定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为不可竞争的费用的做法很有必要。

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中的综合单价的定义是一致的。

【条文】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要点说明】“措施项目”与“03规范”的定义是一致的,是相对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实体工程项目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

【条文】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要点说明】“暂列金额”是对“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

1、暂列金额的性质:

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2、暂列金额的用途:

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与“03规范”简单定义为“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相比,“08规范”的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操作性。

同时,该定义也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是一致的。

【条文】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要点说明】“暂估价”为新增术语,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条文】2.0.8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计日工综合单价计价。

【要点说明】“计日工”是对“03规范”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以下含义:

1、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

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价确定;

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采用这一定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是一致的。

【条文】2.0.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条文】2.0.10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已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要点说明】“索赔”为新增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即是“索赔”的法律依据。

本条的“索赔”是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履行承发包合同时,对于非自已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供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

【条文】2.0.11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要点说明】“现场签证”为新增术语。

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作出的书面签字确认凭证。

【条文】2.0.12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要点说明】企业定额是一个广义概念,本条的“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的施工定额。

它是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具有的管理水平、拥有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机械装备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内部进行施工管理的标准,也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与“03规范”的定义相比,删去了“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字句。

企业定额由企业自行编制,当然只在本企业使用。

【条文】2.0.13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要点说明】“规费”为新增术语。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的政策界限:

“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

规费由施工企业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进行缴纳,但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条文】2.0.14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等。

【要点说明】“税金”为新增术语。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本身的职能,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工具。

本条的“税金”是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的总称。

【条文】2.0.15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要点说明】“发包人”为新增术语。

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人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又称为“招标人”,有时又称“项目业主”。

【条文】2.0.16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要点说明】“承包人”为新增术语。

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工程施工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有时又称“施工企业”。

【条文】2.0.17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条文】2.0.18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

专业人员。

【要点说明】“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为新增术语。

都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称造价人员。

我国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的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必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造价工程师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进行管理。

造价员是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的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对造价员进行自律管理。

【条文】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要点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人”为新增术语。

是指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能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管理

【条文】2.0.20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招标控制价”为新增术语。

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

有的省、市又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最高报价值。

该术语是本次修订中新定义的一个术语,其实质就是通常所称的标底。

在修订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就称标底,没必要重新命名。

但考虑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对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具体表现在:

从1983年原建设部试行施工招标投标制到2003年7月1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这一时期,各地对中标价基本上采取不得高于标底3%,不得低于标底的3%、5%等限制性措施评标定价。

因此,标底必须保密,这一做法并在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得到了体现。

但在2003年推行工程量计价以后,各地基本取消了中标价不得低于标底多少的规定。

但接着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根据什么来确定合理报价。

实践中,一些工程项目在招标中也出现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高于招标人的标底,即使是最低的报价,招标人也不可能接受,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定规定,招标人不接受又产生了招标的合法性问题,出现了急需解决的新情况。

针对这一新的招标方式,为避免投标人串标、哄抬标价,我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控制最高限价的规定。

但在名称上有所不同,有命名为拦标价、最高报价值、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等名称,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将其公布,并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如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其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以解决这一新的问题。

由此可见,在新的招标方式下,不再使用标底的称谓,寻求新的称谓已形成一定的共识。

因此,在修订“03规范”时,为避免与招标投标法关于标底必须保密的规定相违背,经反复推敲,最后决定统一定义为“招标控制价”。

【条文】2.0.21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投标报价”为新增术语。

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原则上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条文】2.0.22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合同价”为新增术语。

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条文】2.0.23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竣工结算价”为新增术语。

是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2.0.20~2.0.23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这4条新增术语,反映了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