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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知识讲座

标准化知识讲座

第一部分:

标准化基本知识

第一节标准化基本概念

1、标准的基本定义

--最早的标准化定义是1934年盖拉德(CJ.Gaillard)在《工业标准化原理与应用》中提出的。

标准---是对计量单位或基准、物体、动作、过程、方式、常用方法、容量、功能、性能、方法、配置、状态、义务、权限、责任、行为、态度、概念或想法的某些特征,给出定义、做出规定和详细说明。

该定义罗列了涉及需要统一的概念和事物,并表述了表现形式和载体以及标准的时效性,但是不够概括。

--1972年桑德斯在《标准化的目的和原理》一书中定义。

标准---是经公认的权威当局批准的一个标准化成果。

它可以采用下述形式:

一是文件形式,内容记述一整套必须达到的条件;二是规定基本单位或物理常数,如安培、米、绝对零度等。

该定义补充了标准形成的法定程序和表现形式。

但是没有给出标准统一的概念和事物的明确内容。

--1982年11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2号指南定义。

标准---适用于公众的,由各方面合作起草并一致或基本上一致同意,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的技术规范或其它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共同取得最佳效益,它由国家、区域或国际公认的机构批准通过。

该定义函盖了以下要素:

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现代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成果为基础;技术文件;促进最佳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并批准。

--最新的定义是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ISO/IEC第2号指南(1996年版)制定的。

标准---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

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要点:

从标准化定义发展,了解标准化已从工业化生产领域,逐步扩大到技术、经济、贸易、服务、管理等各个方面,涵盖了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标准化的技术基础作用表现的越来越大,影响更加广泛和深入。

第二节标准化发展历史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技术、经济和生活的发展,标准化大致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一、远古时代人类标准化思想的萌芽

1、狩猎工具:

人类为获取食物,唯一的方式是狩猎,时代所能提供的狩猎工具,只有大自然中存在的石头。

选择天然具有砍砸、刮削、尖状石头,成为狩猎的石器工具。

进一步发展出现为狩猎的目的,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打制的石器,再进一步更出现磨制石器。

这种石器的发展过程,体现了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形成了逐渐趋于一致的形状和尺寸的工具。

这是一种无意识的标准化过程。

2、图形符号

为解决人类思想、感情交流,信息传达,从发出的只言片语,逐步被大家理解公认,含有一定的标准化意义。

在这种原始语言的基础上,又创造了符号、记号、象形文字。

例:

西安半坡遗址出土的彩陶器上面刻画的符号。

无意识的标准化虽处于萌芽状态,但确是人类第一次伟大的标准化创举。

二、古代标准化—手工业基础

1、手工业从农业分离出来,交换发生。

产生早期计量器具。

例:

麦粒、竹桶

2、手工业发展,分工细化,形成规范。

例:

春秋末期齐国人著的《考工记》,就是一部手工业生产技术规范的总汇。

书中记述了30多项手工业生产的设计规范、制造工艺等。

如:

车轮,

3、秦统一中国后,文字、货币、道路、兵器统一。

三、机械生产的大工业形成近代标准化

产生原因:

1、生产率提高的需要

---1798年美国人艾利.惠特尼,在制造武器过程中运用互换性原理

---1902年,英国纽瓦尔公司出版“极限表”标准,最早的公差制。

---1906年,英国颁布了国家公差标准BS27。

---1911年,美国的泰勒发表了《科学管理原理》,将标准化的方法运用于制定“标准时间”和“作业研究”。

---1914-1920年,美国福特公司创造生产流水线。

2、扩大市场的需要

从局部市场向跨地区的市场发展,对互换性提出要求。

3、调整产品结构,实现生产合理化的需要

四、现代标准化

技术经济贸易迅猛发展,标准化也随之进入重要的发展时期。

标准化的特点还处于不断发展时期,目前已经具有如下特点:

1、系统性:

广泛的专业协作

2、国际性:

3、目标和手段的现代化:

重点:

伴随大机器工业产生的标准化,由保障互换性的手段,发展成为保障国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提高生产力的重要手段。

除此以外,现代标准化对一些传统标准化观念、做法提出挑战。

如:

标准滞后与产品开发,工业生产以外的领域应用,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动向,垄断企业集团产生的事实标准等。

第三节标准化管理体制

1901年英国标准化协会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标准化组织。

1906年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成立,这是第一个电工领域的国际标准化组织。

1926年成立了国家标准化协会国际联合会(ISA),这是1946年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前身。

在这段时间,1932年前,25个国家相继建立标准化组织。

世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化管理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标准化管理模式

三种标准化管理模式:

1、以欧洲为代表的非政府主导模式;

在这种方式中,标准形成又有两种不同形式,一是非政府的标准机构组织完成;二是非政府组织将其它民间组织的标准直接用于国家标准。

2、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有限主导,非政府操作的模式;

日本、韩国等。

3、以中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

中国、前苏联各国等。

二、各种模式的比较

1、各种模式的优点

非政府主导模式:

对技术发展、经济发展的自身规律较少的干扰;更有利于社会各利益群体的自愿参与和技术的协商一致;对技术标准的敏感性、前詹性更强。

政府有限主导,非政府操作模式:

对技术发展、经济发展自身规律有主导作用;利益群体参与程度更深;技术协商更容易;对公益性技术标准的敏感性、前詹性政府关注,其它由企业关注。

政府主导模式:

有利于标准化与经济、技术发展的战略相结合;政府意见容易贯彻;公益性事物标准化得到加强。

2、各种模式不足

非政府主导模式:

标准的作用有一定局限性,为体现政府意志必须与法规结合;标准贯彻各多依赖于企业的自觉行为,因此,对企业素质有较高要求。

政府有限主导模式:

还没有明显不足。

政府主导模式:

对技术标准干扰较大,在某种程度上阻碍新技术、新产品的标准化;标准制定程序权力化,标准滞后,水平底;企业参与愿望不能充分发挥,参与程度有限。

三、中国标准化管理模式及发展方向

1、中国标准化管理体制

建国前标准化管理机构

---1931年12月国民党政府实业部(经济部前身)成立工业标准委员会。

1944年6月首次颁布《等比标准数》、《标准直径》、《工业制图》等三个标准;

1946年国民党政府颁布《标准化法》,1947年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3月改组成立中央标准局。

建国后标准化管理机构

---1949年,陈云副总理主持的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了中央技术管理局,下设标准规格处,在工业基础较好的东北,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公司、每一个厂矿,开始清理、制定标准。

---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期(1950年-1953年)的标准化。

清理当时存在的各种标准,逐渐建立行业标准化,地方标准化机构。

初步改变了型号复杂、规格混乱的“万国牌”状况。

例:

交通部门统一了机车、客车、货车的车钩高度,起草《汽车运输企业暂行技术标准与定额》;铁路部门,钢轨有108种,岔道346种,机车车型140种,客车车型197种,货车车型457种。

经过整顿,确定中国轨距为1435毫米的标准,钢轨形式从108种简化为3钟。

这期间尚未建立统一的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但是,各产业部门在积极恢复工业生产的同时,开始组织相应标准,建立标准机构。

---1957年国家技术委员会标准局正式成立。

---1958年-1960年,受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标准化工作发展缓慢。

--1963年召开全国标准计量工作会议,制定了标准化发展十年规划,但是规划仅执行三年,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开始,标准化工作从此大部分机构撤消,人员下放,十年间仅制定2个国家标准。

---1978年5月,中央批准成立国家标准总局。

对标准进行清查整顿。

---1986年技术监督局成立。

---1988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质量局并入,成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年,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合并,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下设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

我国标准化工作经过50多年的风风雨雨,机构的演变,但管理体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仍然沿用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机构,思想方法仍然停留在计划时代。

存在问题的根本性解决不太可能。

但可以学习政府有限主导模式,逐步明确政府主导范围和内容,强化对公益性标准化事物的管理,放开需要由企业和市场主导的标准化事物。

四、我国标准化管理模式的问题

1、政绩与技术务实的矛盾

2、权力对技术的干预

3、行政体制阻碍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和技术形成标准

4、标准周期长,水平低

第四节标准化运行机制和标准体系

一、标准化运行机制

政府标准化机构负责标准化综合管理,重点管理国家标准计划审批和最终发布。

标准制订的技术过程由专家组织负责。

二、标准体系

我国实行的是四级标准体系,强制性与推荐性两种性质。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三、我国标准化运行机制和标准体系存在问题

1、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界定不清;

2、地方标准超出标准化法范围;

3、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如何执法问题;

5、技术专家组织的公正性、科学性、工作效率问题;

第五节标准化方法原理和作用

一、标准化方法原理

概括起来四个原理:

1、简化原理:

对不必要的复杂化和混乱事物进行合理的缩减和统一的方法。

2、统一的原理:

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对标准化对象的形式、功能、或其他技术特性所确定的一致性,应与被取代的事物功能等效。

3、协调原理:

针对标准化系统中,协调标准内部各要素相关关系;协调一个标准系统中各项关标准间的相互关系;以标准为接口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各个环境之间的相互技术相关关系,解决各有关方连接和配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标准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平衡和稳定。

4、优化原理:

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选择、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四项基本原理的实现,也就是说在生产实践中标准化原理的表现形式,有五种:

简化、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

二、标准化对国民经济的作用和意义

1、现代化生产的必要条件

2、实现专业化生产的前提

3、实现管理科学和现代化的基础

4、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5、发展产品品种,缩短研制生产周期

6、降低资源消耗,节约原料和能源的重要措施

7、保护劳动职业健康安全,加强环境管理,保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六节国际标准化

一、国际标准化管理机构

1、主要国际标准化组织。

国际标准化组织主要是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三大国际标准化机构为主。

2、具有制定国际标准职能的国际组织。

以及由国际标准化组织认可的25个具有制定国际标准职能的组织。

3、重要的区域组织。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委员会、太平洋地区标准化大会等。

二、国际标准覆盖领域

标准化正在从传统工业领域,向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环境保护等方向发展。

特别是近年在管理体系的发展方面进步快速。

三、国际标准化与世界贸易

谈到标准化与世界贸易,主要涉及WTO协议的两个协定,这两个协定是限制技术壁垒或者说是产生技术壁垒的根源。

在WTO协议的23个协定中,涉及贸易技术壁垒的协定主要有两个:

一个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即WTO/TBT协定),另一个是“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即WTO/SPS协定)。

这两个协定的基本规则是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原则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有15条和3个附件组成,协定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1.TBT协定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的定义

技术法规——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的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行政或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

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我们国家的技术法规有多种表现形式,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行政性文件等。

目前,我们还没有法律上的统一规定,但在入世谈判中,各方都承认我国的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

标准——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标准也可以包括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TBT协议规定标准是推荐性的,ISO/IEC指南2定义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性的。

我们国家的标准分为强制性的和推荐性的两大类。

我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机构。

合格评定程序——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应要求的任何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取样、测试和检查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批准以及他们的综合的程序。

大家熟悉的GB/T19000-IS09000质量认证、GB/T24000-IS014000环境体系认证、我国最近实施的3C认证、农产品的认证等都是合格评定的范畴,我国已经成立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这方面的工作。

2.TBT协定主要规则

共有五个原则。

(1)国际标准原则:

成员国在制定本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要以国际标准(或即将发布的国际标准草案)和国际导则为基础,要尽可能地采用国际标准,并且鼓励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活动。

TBT协定指的国际标准,主要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三大国际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

(2)国民待遇原则:

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方面,各成员国给予来自世贸组织其他任何成员境内产品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就是国民待遇原则,我们对国内产品执行的是我们的国家标准,对来自WTO成员的任何国家的产品,只能按同样的标准要求执行。

同样,美国执行美国的标准,日本执行日本的标准,欧盟的各国执行欧盟统一标准或各自国家的标准,我们的企业要把产品销售到国际市场上去,就要根据市场定位,出口到哪一个国家就执行那个国家的国家标准,或者采购商的协定。

(3)透明度原则:

各成员国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时,只要与贸易有关的,在发布前必须给成员国事先通报,并要留出足够的时间(规定为60天)给成员国的有关团体提意见,对所提意见,应作出合理的解释,或根据成员国提的意见进行修改。

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应作出说明,阐述理由。

(4)良好行为规范原则:

各成员国应保证不制定、不采用、不实施在目的上或效果上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障碍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的程序。

但是为了实现正当目标和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或基础设施问题,各国可以制定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来保证正当目标的实现。

TBT协定里规定的正当目标是指保障国家安全、反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

这个精神在TBT协定的引言、2.2条、5.1.2条、5.4条及附件3的第5条都有明确的阐述。

各国利用这一点,都在极力地“合法地”制造技术壁垒,这实质上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不公平贸易规则。

(5)统一原则:

中央政府机构不但要保证实施TBT协定的各条款规定,而且要确保地方政府和有关非政府机构都遵守TBT协定的规定。

3.良好标准行为规范(WTO/TBT协定附件3)

这个附件共有17条,是协定的整体组成部分,主要的原则是与上面协定正文的原则完全一致的,这里不再重复。

(二)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实施协定(WTO/SPS协定)

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实施协定有14条和3个附件组成,SPS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多边的规则,来指导各成员国制定、采纳和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对国际贸易的不良影响,同时又能达到各成员国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目的。

1、主要内容

(1)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

(a)在成员国领土内防止因虫害、疾病、带病微生物或致病微生物的侵入、存在或传播所带来的危险,从而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

(b)在成员国领土内防止因食物、饮料或饲料中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微生物所带来的危险,从而保护人体和动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

(c)在成员国领土内防止因动植物或其产品所携带的疾病以及害虫的侵入、存在或传播所带来的危险,从而保护人体的生命健康的措施。

(d)在成员国领土内所实施的防止或限制因害虫侵入、存在或传播所带来的其他危害的措施。

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所有有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以及程序。

特别是指最终产品标准;加工生产方法;检验、监督、出证和审批程序;检疫处理,包括动植物运输的要求和运输中保证动植物存活的物质要求等;有关统计学方法中采样方法和危险性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示要求。

(2)危险性评估

进口国根据可能采用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对其领土上某种害虫或疾病的进入、存在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对潜在的生物学和经济影响进行评价,或对食品、饮料和饲料中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菌的存在对人体和动物的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作用等进行评估。

(3)适当的卫生和植物卫生保护水平

成员国认为能保护其领土上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适当水平。

2.主要原则

共有五个原则。

(1)协调一致、共同采用国际标准原则。

成员国采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时,应将本国的措施建立在已有的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基础上。

SPS协定所说的国际标准,主要是指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兽疫办公室(OIE)、国际植物保护条约(IPPC)所制定发布的标准、准则。

(2)相互承认等同性原则。

这实质上就是国民待遇原则的延伸。

只要出口国向进口国客观地表明了其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符合进口国相应措施的保护水平,即使这些措施与本国的措施存在着差别,进口国都应承认出口国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与其具有等同性。

成员国之间可以就某项或某些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等同性达成双边或多边互认协议。

(3)在危险性评估(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适当保护水平。

SPS协定规定,成员国在根据本国的条件、按照国际组织制定的危险性评估方法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为了对本国的人以及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制定必要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以保障适当的保护水平。

采取这些措施时,应考虑到危害带来的经济损失、限制危害的成本和对贸易的负面影响等因素,零风险是不现实的。

(4)确认疫病(疫情)的区域化原则。

由于疫病、疫情的发生、流行、控制和消除有其自身的规律,SPS协定要求成员国应认同“无虫害区”、“无疫病区”、“低虫害区”、“低疫病流行区”的概念。

对这些地区的认定,应根据地理、生态系统、流行病监测以及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实施的有效性来确定。

(5)透明度原则。

SPS协定要求成员国在采取任何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以及这些措施有任何变化时,都应及时公布和通报,并要在公布到正式生效实施有一段适当的时间间隔,以便使出口国按进口国要求调整其产品和生产方法。

并要求成员国设立WTO/SPS咨询点,以便负责及时回答成员国对有关措施、法规、实施办法等问题的咨询。

WTO/TBT和WTO/SPS协定所涉及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就是各国实行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在这方面的苛刻的要求就构成了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协定允许每个成员国有实现正当目标的权利和提出对人和动植物适当保护水平的措施的权利,这就使得技术壁垒成了合理合法的事情,它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三)、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技术壁垒的状况及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利用他们科技水平高、经济实力强和法律法规健全的优势,频繁使用技术壁垒的手段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有效地保护了他们的国家利益,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实际上是不平等贸易。

发达国家使用技术壁垒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技术法规、标准繁多,要求高,修订频繁,使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

欧共体理事会于1985年5月7日批准了《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这个决议的基本原则就是将技术立法和制定标准结合起来,通过新方法指令和标准的结合来规定产品的性能。

目前欧盟的新方法指令已发布24个,欧洲的标准据报导有10万多件。

欧洲新方法指令的实施为消除欧盟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对欧盟以外的国家可是严峻的技术壁垒。

这24个新方法指令涵盖了低压电气、压力容器、玩具安全、电磁兼容、机械设备、建筑产品、人身保护设备、燃气用具、医疗器械等等。

只要是这24个新指令涉及的产品,达不到指令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准进入欧盟市场。

欧盟为实施《关于未来化学品策略战略白皮书》中所制定的政策,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保护环境,于2003年5月7日推出了《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REACH制度”即Registration,EvaluationandAuthorizationofChemicals)征求意见稿,在汇总公众对上述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该征求意见稿将上升为欧盟法案。

REACH制度由欧盟企业总司和环境总司拟定,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对所有在欧盟内产量或进口量达到每年1吨或1吨以上的化学品进行注册、风险评估、许可以及限制使用等手段,减少由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REACH制度有如下特点:

涵盖面广,几乎包括所有化学产品(3万多种)及其下游产品(如纺织、轻工、制药、家电、汽车等产品);注册周期长,检测系统完整(规定了42个测试方法),检测严格且费用高;该制度引入了实施检测数据知识产权的做法;采用的测试标准有推向全世界的趋势。

可以预见,REACH法规正式发布后,将削弱进口化学品,尤其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化学品的比较优势,同时也使中小企业在与大型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应引起我国相关产业界的高度重视。

2003年2月13日,欧盟第L37期《官方公报》公布了欧盟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共同批准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规定:

自2006年7月1日起在欧盟市场禁止销售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6种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设备。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于2005年8月31日实施。

该指令涉及大型家电、小型家电、信息技术和通信设备、消费类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设备、检测和控制仪表、自动售货机10大类(共100多小类)产品。

“指令”中对分类收集、处理、回收、资金筹措、实施过度等作了具体规定。

如:

2006年12月31日前,生产商对大型家用电器回收率应增加到至少80%;元件、材料再使用和再循环率应增加到至少75%;希腊和爱尔兰由于具体原因,某些规定延期执行。

两指令自公布之日起(2003年2月13日)生效;根据欧盟相关规定,“指令”有18个月过度期,两指令在2004年8月13日真正生效;欧盟要求各成员国2004年8月13日前,要颁布各成员国符合“指令”所必须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向欧盟委员会通报。

各成员国为处理报废电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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