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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

局部修订对照表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总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

1.0.2本规范适用于蒸汽初参数为亚临界及以下、单机容量小于125MW、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火力发电厂设计。

1.0.3发电厂的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经运行实践或工业试验证明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和先进设备。

1.0.3

1.0.4

2术语

2术语

2.0.7电力网络计算机监控系统networkcomputerizedcontrolsystem

基于现场总线技术,采用开放式、分布式的网络结构,对升压站的电力网络系统或设备进行监控和管理的计算机系统,简称NCCS。

2.0.7电力网络计算机监控系统networkcomputerizedcontrolsystem

基于现场总线技术,采用开放式、分布式的网络结构,对升压站的电力网络系统或设备进行监控和管理的计算机系统,简称NCS。

3基本规定

3基本规定

3.0.3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根据企业热电负荷的需要,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热电厂。

3.0.3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根据企业热电负荷的需要,经充分评估论证后确有必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热电厂。

3.0.4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远期统一考虑,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热电厂单机容量25MW级及以上抽汽机组和12MW背压机组,宜选用高压参数;单机容量为12MW的抽汽机组和6MW背压机组,宜选用次高压或中压参数;单机容量为6MW及以下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

2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50MW级及以上,宜选用高压参数;单机容量为50MW级以下,宜选用次高压或中压参数。

3.0.4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远期统一考虑,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热电厂单机容量80MW级及以上抽汽机组和50MW背压机组,宜选用超高压或亚临界参数;热电厂单机容量50MW级及以上抽汽机组和25MW背压机组,宜选用超高压参数;热电厂单机容量50MW级以下抽汽机组和25MW级以下背压机组,宜选用高压参数。

机组的进汽温度宜选用高温(535℃)或超高温(566℃)。

若选用超临界参数或再热机组,应根据热负荷参数、技术经济等综合因素比较后确定。

2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50MW级及以上,宜选用超高压参数再热机组或高压参数非再热机组;单机容量为50MW级以下,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4热(冷)电负荷

4热(冷)电负荷

4.1热(冷)负荷和热(冷)介质

4.1热(冷)负荷和热(冷)介质

4.1.2热电厂的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的规模应根据调查落实的近期和远期的热负荷以及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确定。

4.1.2热电厂的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的规模应根据调查落实的近期和远期的热负荷以及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确定。

近期工业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4.1.3热电厂的经济合理供热范围应根据热负荷的特性、分布、热源成本、热网造价和供热介质参数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蒸汽管网的输送距离不宜超过8km,热水管网的输送距离不宜超过20km。

4.1.3热电厂的经济合理供热范围应根据热负荷的特性、分布、热源成本、热网造价和供热介质参数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供热机组,最大供热半径一般按10km考虑,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供热机组,最大供热半径一般按20km考虑。

有远距离输送条件的热水、蒸汽管道,热网损失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可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供热距离。

4.1.4

2

3)采暖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的有关规定。

4.1.4

2

3)采暖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的有关规定。

5厂址选择

5厂址选择

5.0.1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厂的厂址应满足电力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燃料和水源供应、交通运输、接入系统、热电联产与供热管网规划、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机场净空、军事设施、矿产资源、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与生态保护、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5热电厂的厂址宜靠近用户的热力负荷中心。

5.0.1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厂的厂址应满足电力规划、区域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燃料和水源供应、交通运输、接入系统、热电联产与供热管网规划、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机场净空、军事设施、矿产资源、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与生态保护、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5热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集中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并宜靠近用户的热力负荷中心。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时,供热半径不宜超过20km,以蒸汽为供热介质时,供热半径不宜超过10km。

5.0.2选择发电厂厂址时,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2采用直流供水的电厂宜靠近水源。

并应考虑取排水对水域航运、环境、养殖、生态和城市生活用水等的影响。

4当考虑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5.0.2选择发电厂厂址时,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2采用直流供水的电厂宜靠近水源。

并应对取排水对水域航运、防洪、环境、养殖、生态以及生活和工农业用水等的影响进行论证。

4利用城市再生水作为供水水源时,若不能确定再生水源的供水保证率时,则应设置备用水源。

5.0.3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厂址自然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发电厂的厂址应充分考虑节约集约用地,宜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还应注意拆迁房屋,减少人口迁移。

5.0.3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厂址自然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发电厂的厂址应充分考虑节约集约用地,宜利用非可耕地、劣地和荒地,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减少拆迁及人口迁移。

5.0.4确定发电厂厂址标高和防洪、防涝堤顶标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址标高应高于重现期为50年一遇的洪水位。

当低于上述标准时,厂区必须有排洪(涝)沟、防洪(涝)围堤、挡水围墙或其他可靠的防洪(涝)设施,应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

5.0.4确定发电厂厂址标高和防洪、防涝堤顶标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址标高应高于重现期为50年一遇的洪水位。

当低于上述标准时,厂区必须有排洪(涝)沟、防洪(涝)围堤、挡水围墙或其他可靠的防洪(涝)设施,应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

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的热电厂厂址标高应高于重现期为100年一遇的洪水位。

5.0.7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结合灰渣综合利用情况,选定贮灰场。

贮灰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灰场宜靠近厂区,宜利用厂区附近的山谷、洼地、滩涂、塌陷区、废矿井等建造贮灰场,并宜避免多级输送。

 

2贮灰场不应设在当地水源地或规划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对大气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必须有防护措施,并应满足当地环保要求。

 

3当采用山谷贮灰场时,应选择筑坝工程量小、布置防排洪构筑物有利的地形构筑贮灰场;应避免贮灰场灰水对附近村庄的居民生活带来危害,采取措施防止其泄洪构筑物在泄洪期对下游造成不利的影响,并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防洪设施;应有足够的筑坝材料,尽量考虑利用灰渣分期筑坝的可能条件。

4当灰渣综合利用不落实时,初期贮灰场总贮量应满足初期容量存放5年的灰渣量。

规划的贮灰场总贮量,应满足规划容量存放10年的灰渣量。

5当有部分灰渣综合利用时,应扣除同期综合利用的灰渣量来选定贮灰场。

当灰渣全部综合利用时,应按综合利用可能中断的最长持续期间内的灰渣排除量来选定缓冲调节贮灰场。

5.0.7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结合灰渣综合利用情况选定贮灰场。

贮灰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灰场宜与厂区在同一行政区划范围内;宜设在城市(镇)水源地、居民集中区、工业区以及电厂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位于城市(镇)水源地的下游;贮灰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当地环保要求。

2贮灰场宜靠近厂区,宜利用厂区附近的山谷、洼地、荒地、劣地、塌陷区、废矿井等建造贮灰场,并宜避免多级输送。

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园林和林地,不占用江河、湖泊的蓄洪和行洪区,宜避免迁移居民,避免置于居民区上游。

3贮灰场宜选择容积大、滞洪量少、坝体工程量小、便于布置排水建(构)筑物的地形;贮灰场内或附近应贮有足够的筑坝材料,并宜有提供贮满后覆盖灰面的土源;贮灰场的主要建(构)筑物地段宜具有良好的地质条件,库区宜具有良好的水文地质条件。

4贮灰场的总容积不宜超过按贮存电厂本期设计容量、设计煤种计算的3年灰渣和脱硫副产品量。

当灰渣和脱硫副产品能全部综合利用时,可按贮存本期机组容量6个月的灰渣量和脱硫副产品量建设事故备用贮灰场。

热电厂应按综合利用可能中断的最长持续时间内所排出的灰渣量选定或事故用备用灰渣堆场,其存量不宜超过6个月的热电厂最大排灰渣量。

5.0.11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法令的规定。

应根据气象和地形等因素,减少发电厂排放的粉尘、废气、废水、灰渣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应注意发电厂与其他企业所排出的废气、废水、灰渣之间的相互影响。

5.0.11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法令的规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环保排放的标准,同时须核实当地环境是否有余量接收电厂污染物排放。

5.0.12确定发电厂厂址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燃料和水源供应、铁路运输及接轨、公路和码头建设、输电线路及供热管网、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部门、机场、军事设施或文物遗迹等相关部门文件。

5.0.12确定发电厂厂址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主要有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水资源供应、环境保护、输电线路、供热管网、燃料供应、铁路运输及接轨、公路、码头、机场、矿产资源与文物保护、军事设施等主管部门的文件。

6总体规划

6总体规划

6.1一般规定

6.1一般规定

6.1.2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设计优化,严格控制厂区、厂前建筑区和施工区用地面积。

发电厂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及施工的需要确定。

发电厂用地宜统筹规划,分期征用。

6.1.2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设计优化,严格控制厂区、厂前建筑区和施工区用地面积。

发电厂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及施工的需要确定。

发电厂用地宜统筹规划,分期征用,施工区用地宜采用租借方式。

防排洪设施用地宜按规划容量一次征用。

6.1.3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9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

6.1.3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9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

6.1.5发电厂的建筑物布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各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及附属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定》GB5022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楼、食堂、招待所、值班宿舍、警卫传达室按丁类三级。

2液氨储存处置设施区按乙类二级;尿素贮存处置设施按丙类二级。

6.1.5发电厂的建筑物布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各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及附属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楼、食堂、招待所、值班宿舍、警卫传达室最低耐火等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2尿素贮存处置设施按丙类二级。

6.2厂区内部规划

6.2厂区内部规划

6.2.2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及其环境保护的原则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6供油、卸油泵房以及助燃油罐,液氨贮存设施应与其他生产辅助及附属建筑分开,并单独布置形成独立的区域。

靠近江、河、湖泊布置时,应有防止泄漏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7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合格后的排放口应远离生活用水取水口,并在其下游集中排放,但未经检测,不应将排水接入下水道总干管排出。

6.2.2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及其环境保护的原则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6供油、卸油泵房以及助燃油罐应与其他生产辅助及附属建筑分开,并单独布置形成独立的区域。

靠近江、河、湖、泊布置时,应有防止泄漏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7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合格后的排放口设置应经水环境评价并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远离生活用水取水口,并在其下游集中排放。

6.2.3厂区主要建筑物的方位,宜结合日照、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等因素确定。

6.2.3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有特殊要求的主要车间应有良好的朝向、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条件,汽机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宜避免西晒,处于风沙、积雪及严寒地区,宜采取措施减少不利影响。

6.2.5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6.2.5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间距表删除了液氨罐的各项最小防火间距。

6.2.6厂区围墙的平面布置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应规整,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2m。

屋外配电装置区域周围厂内部分应设有1.8m高的围栅,变压器厂地周围应设置1.5m高的围栅。

液氨贮存区和助燃油罐区均应单独布置,其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应低于2.0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当利用厂区围墙时,该段围墙应为高度不低于2.5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助燃油罐周围还应设有防火堤或防火墙。

6.2.6厂区围墙的平面布置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规整,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2m。

屋外配电装置区域周围厂内部分应设有1.8m高的围栅,变压器场地周围应设置1.5m高的围栅。

助燃油罐区应单独布置,油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应低于1.8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时,该段围墙应为高度不低于2.5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助燃油罐周围还应设有防火堤或防火墙。

6.2.7

2直接空冷平台宜布置在主厂房A排外侧,此时变压器、电气配电间、贮油箱等宜布置在平台下方,但应保证空冷平台支柱位置不影响变压器的安装、消防和检修运输通道。

6.2.7

2直接空冷平台宜布置在主厂房A排外侧,此时变压器、电气配电间、贮油箱等宜布置在平台下方,但应保证空冷平台支柱位置不影响变压器的安装、消防和检修运输通道。

主变压器与空冷设施之间应满足绝缘间距的规范要求,并需考虑空冷设施冲洗对主变压器的影响。

6.2.9

1码头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河港工程技术规范》GB50192和《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的有关规定。

6.2.9

1码头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和《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的有关规定。

6.2.14发电厂厂区的竖向布置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要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土石方量及地基处理等因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不设防洪大堤或围堤的厂区,主厂房区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位的0.5m。

厂区设有防洪大堤或围堤且满足防洪要求时,厂内场地标高可低于设计洪水位,但必须要有可靠的防内涝措施。

6.2.14发电厂厂区的竖向布置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结合厂区地形、工程地质、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土石方量、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等因素,采用平坡或阶梯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不设防洪大堤或围堤的厂区,主厂房区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潮)位0.5m。

厂区设有防洪大堤或围堤且满足防洪要求时,厂内场地标高可适当低于设计高水(潮)位,但必须要有可靠的防内涝措施。

6.2.18厂区内的主要管架、管线和管沟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集中布置,并留有足够的管线走廊。

6.2.18当发电厂分期建设时,厂区内的管线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集中布置,并留有足够的管线走廊。

主要管线的布置不应影响电厂的扩建和发展。

6.2.22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架空管架(线)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净距及架空管架(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5032的有关规定。

6.2.22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架空管架(线)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净距及架空管架(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范》DL/T5032的有关规定。

6.3厂区外部规划

6.3厂区外部规划

6.3.2发电厂的厂外交通运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3发电厂的主要进厂道路应就近与城乡现有公路相连接,其连接宜短捷且方便行车,宜避免与铁路线交叉。

当进厂道路与铁路线平交时,应设置有看守的道口及其他安全设施。

4厂区与厂外供排水建筑、水源地、码头、贮灰场、生活区之间,应有道路连接,可利用现有道路或设专用道路。

5主要进厂道路的宽度宜为7m,可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其他厂外专用道路的宽度可为4m,困难条件下也可为3.5m;专用运灰道路、运煤进厂道路的标准应根据运量及运卸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6.3.2发电厂的厂外交通运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3燃煤发电厂的煤炭运输不宜采用公路运输。

4发电厂的主要进厂道路应就近与城乡现有公路相连接,其连接宜短捷且方便行车,宜避免与铁路线交叉。

当进厂道路与铁路线平交时,应设置有看守的道口及其他安全设施。

5厂区与厂外供排水建筑、水源地、码头、贮灰场、生活区之间应有道路连接,可利用现有道路或设专用道路。

6主要进厂道路的宽度宜为7m,可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其他厂外专用道路的宽度可为4m,困难条件下也可为3.5m;专用运灰道路、运煤进厂道路的标准应根据运量及运卸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6.3.6发电厂的出线走廊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电力系统规划、输电线路方向、电压等级和回路数,按发电厂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统筹规划,避免交叉。

6.3.6发电厂的出线走廊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电力系统规划、输电线路路径、电压等级和回路数,按发电厂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统筹规划,避免交叉。

高压输电线应避开主要设施,当不可避开时,相互间应有足够的防护距离。

6.3.7厂外供热管线应合理规划,并与厂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6.3.7厂外供热管线宜采用多管共架敷设,应合理规划,并与厂区总体规划相协调;厂外管线布置应路径短捷,避免迂回;宜沿道路两侧敷设,不应穿过仓库、堆场及发展扩建的预留地段。

6.3.8发电厂的施工区应按规划容量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并应避免施工区场地表土层的大面积破坏,防止水土流失。

6.3.8发电厂的施工区应按规划容量统筹规划,布置紧凑,节省用地,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并应避免施工区场地表土层的大面积破坏,防止水土流失。

7主厂房布置

7主厂房布置

7.1一般规定

7.1一般规定

7.1.1发电厂主厂房的布置应符合热、电生产工艺流程,做到设备布局紧凑、合理,管线连接短捷、整齐,厂房布置简洁、明快。

7.1.1发电厂主厂房的布置应适应热、电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应满足安装、运行、检修的需要,宜做到设备布局紧凑、合理,管线及电缆连接短捷、整齐,厂房布置简洁、明快。

7.2主厂房布置

7.2主厂房布置

7.2.3

3煤仓间给煤机层的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层的标高应考虑锅炉给煤口标高(包括播煤装置)、所需给煤机级数、给煤距离和给煤机出口阀门布置所需的空间等。

4煤仓间煤仓层的标高应根据运煤系统运行班制,每台锅炉原煤仓(包括贮仓式制粉系统的煤粉仓,不包括直吹式制粉系统备用磨煤机对应的原煤仓)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煤系统两班工作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认为合理时,可按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12h~14h的耗煤量考虑。

2)运煤系统三班工作制,可按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10h~12h的耗煤量考虑。

3)对燃用低热值煤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可按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8h~10h的耗煤量考虑。

4)对燃用褐煤的煤粉锅炉,可按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6h~8h的耗煤量考虑。

5)煤粉仓的有效容积可按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3h~4h的耗煤量考虑。

7.2.3

3煤仓间给煤机层的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层的标高应根据锅炉给煤口标高(包括播煤装置)、所需给煤机级数、给煤距离和给煤机出口阀门布置所需的空间等因素确定。

4煤仓间皮带层的标高应按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要求确定,每台锅炉原煤仓(包括贮仓式制粉系统的煤粉仓,不包括直吹式制粉系统备用磨煤机对应的原煤仓)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煤系统两班工作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认为合理时,可按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12h~14h的耗煤量考虑。

2)运煤系统三班工作制,可按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10h~12h的耗煤量考虑。

3)对燃用低热值煤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可按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8h~10h的耗煤量考虑。

4)对燃用褐煤的煤粉锅炉,可按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6h~8h的耗煤量考虑。

5)煤粉仓的有效容积可按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3h~4h的耗煤量考虑。

7.2.7原煤仓、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非圆筒仓结构的原煤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其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55º,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º。

对褐煤及粘性大或易燃的烟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5º,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º。

相邻壁交线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宜为200mm。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原煤仓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70º。

 

3原煤仓应采用大的出口截面。

对煤粉炉,在原煤仓出口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或圆锥形金属小煤斗。

对易堵的煤在原煤仓的出口段宜采用不锈钢复合钢板、内衬不锈钢板或其他光滑阻燃型耐磨材料。

金属煤斗外壁宜设振动装置或其他防堵装置。

6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煤粉仓相邻两壁间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60º,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º。

相邻两壁交线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宜为200mm。

 

7.2.7原煤仓、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非圆筒仓结构的原煤仓,其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55º,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º。

对褐煤及粘性大或易燃的烟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5º,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º。

相邻壁交线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原煤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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