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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四、工期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8.1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

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8.2

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8.3

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8.4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

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开工

29.1

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9.2

工程开工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

29.3

承包人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9.4

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29.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30暂停施工和复工

30.1

暂停施工和复工的工作程序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

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30.2

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未取得准许复工的处理办法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及时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70.4款规定解除合同。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30.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

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

工。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按照第26条规定处理。

30.4

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62.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

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30.5

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

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按第30.3款规定处理。

31工期和工期延误

31.1

工程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31.2

工期顺延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4)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5)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6)工程变更。

(7)工程量增加。

(8)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累计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小时且造成停工的。

(9)不可抗力。

(10)发包人风险事件。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顺延工期的天数,应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31.3

工期顺延的申请

当第31.2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抄送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31.4

延期持续发生的申请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31.3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31.5

拒绝延期和批准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2加快进度

32.1

加快工期进度和相关责任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

承包人应按第28.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可按第70.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

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2.2

提交加快进度建议书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

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

该增加额按第60.1款和第60.2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

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33竣工日期

33.1

约定计划竣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3.2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4误期赔偿

34.1

误期的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计划竣工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按第5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2

计算误期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33.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五、质量与安全

35质量的管理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5.1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发包人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35.2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

35.3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36质量目标

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36.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省标准的规定。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应以国家、行业、省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6.2

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按第69.4款规定调解,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的,应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

36.3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或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

(5)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36.4

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

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

件。

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

任何责任和义务。

37工程的照管

工程照管

37.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

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7.2

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8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发包人遵守规定和支付费用

38.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第64条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发包人责任

38.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责任

38.3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3)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

(4)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

(6)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7)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8.4

审查、检查和整改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

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8.5

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38.6

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

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应退还给承包人。

39放线

39.1

检查验收施工定线或放样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包括基准线、基准高程)书面资料;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39.2

承包人施工定线或放样的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对合同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39.3

定线或放样误差的处理

如果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

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发包人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根据第60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39.4

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0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0.1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项目外,否则此项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专项指令,并按第59条规定处理。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招标人供应材料、

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提供,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

质量负责。

发包人应在所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承包人的合理要求堆放。

41.2

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1.3

供应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明细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

担相应责任:

(1)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明细表不符,承

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或委

托承包人购买。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明细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3)到货地点与明细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明细表的送达地点或

委托承包人运输。

 (4)供应数量少于明细表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或委托承包人购

买。

多于明细表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并承担承包人发生的保管费用。

 (5)到货时间早于明细表的供应时间时,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

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明细表的供应时间时,发包人赔偿由此造

成的承包人损失。

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6)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明细表不符,造成承包人购买材料时,

该材料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

包人确认,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造成工期延误的,

相应顺延工期。

(7)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明细表不符,造成承包人运输材料时,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4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应由发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2.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

采购材料设备与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不符时承包人的责任

4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材料设备的责任

42.3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

42.4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2.2款和第42.3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因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

42.5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应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采购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42.6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由发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指定采购材料设备

42.7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发包人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引起合同价款变化的,应按实调整。

43材料、设备的检验

43.1

进入现场检验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

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便利和协助。

43.2

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

监理工程师应在见证取样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有义务配合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

 

43.3

材料设备的使用

材料、设备检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

材料、设备检验不合格的,不能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

43.4

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

材料、设备的检验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44检查和返工

44.1

施工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和协助。

44.2

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4.3

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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