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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的分配机制

“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的分配机制

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最快、财富积累最多的时期,然而,在分配和分享改革开放成果时,我们没有把握和调节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导致收入差距过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探讨公平和效率两个要素的权重如何配置,换言之,什么时候注重效率,什么时候注重公平,什么时候应该优化结合,是分配机制的本质。

这个本质是以时空条件为转移的。

在改革开放之初和加快发展的情况下,“效率”得到青睐;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公平”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财富的分配就应该讲究公平,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一、构建“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机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公平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是构建分配机制的理论基础,公平与效率二者既有矛盾和冲突的一面又有统一与依存的一面。

正确认识这个关系,便能科学把握分配机制中的两要素。

首先,公平与效率是存在矛盾的。

公平体现的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和分配经济成果的机会、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效率表现的是经济运行与发展的效益与速度。

公平属于经济伦理范畴,它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价值;效率是一个经济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经济价值。

在分配领域,公平原则要求尽量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实现“均贫富”;而效率原则则注重的是按个人贡献大小拉开收入差距,实现个别“先富”。

在经济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有时是不可避免的,特定时期为了促进效率,需要牺牲一定的公平;而为了求得公平,必须付出效率的代价。

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二者兼得十分不易。

但我们可以在二者的对立中找到平衡,即以最小的不公平获得最大的效率,或以最小的效率降低换取最大的公平,尽量防止偏重一方从而损害另一方。

其次,公平与效率又是统一的。

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效率可以促进公平。

因为只有注重效率,先把物质财富的“蛋糕”做大,为公平提供物质条件,才有可能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

公平的最终实现要以效率的极大提高为基础。

另一方面,公平又是效率的条件和保证,公平也可出效率。

因为维护公平,使得经济资源的配置更合理,物质财富分配更公正,从而为效率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并为提高效率增添更有力的保障。

严格地说,真正的效率应该是公平环境下的效率,真正的公平应该是有效率的公平。

公平与效率统一的一面,要求我们因时因势,注意侧重,调整好二者动态中的平衡。

避免不顾实际,盲目极端,导致一损俱损。

公平与效率既是对立统一的,又是具体的、历史的。

因此,我们不能脱离实际抽象地谈公平与效率。

任何公平、效率都是特定的、具体的,都有其历史性。

一般而言,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处理得比较好,效率可能是比较公平的效率,公平也可能是有效率的公平。

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处理的就相对比较差,效率往往是缺乏公平的效率,因而也将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其公平呢,往往也只是少数所谓有效率人的公平,因而也将带来全社会的低效率。

我们现在正处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往往更多地表现为对立和矛盾;但公平与效率是社会主义的两大基本价值,不可偏废。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为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创造了比较好的条件,也为公平与效率达成平衡提供了可能。

因此,在公平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上,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是矛盾说。

这种观点认为,公平和效率之间完全是矛盾的关系。

他们认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不平等,公平和效率如同鱼和熊掌,二者不可兼得,要效率就不能要公平,要公平就必然会牺牲效率。

二是时空说。

这种观点承认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关系,但是认为在特定的时空的条件下两者可以统一起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我们认为“时空说”是当前构建分配机制的理论基础。

我们要研究分配机制,既要有科学的理论基础,还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

科学的理论基础解决了两者的一致性问题,但是并没有解决公平与效率怎样排列和结合的问题。

而“时空说”这一理论为解决这个问题指明方向。

所谓时空说,就是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解决分配中的主要矛盾。

有时可以效率优先,有时可以公平优先,也可以优化结合。

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就证明了这一道理。

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强调发展是硬道理,效率优先得到认同。

到了党的十四大的时候,我国的经济总量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所以,党的十四大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兼顾效率和公平”。

党的十五大和党的十六大都明确提出,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党的十六大还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

这就确立了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关系的基本原则,目的就是既要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以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功能。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这些论述,都体现了“时空说”的指导意义。

在目前,收入差距已经影响社会和谐,就应该更注重公平,要构建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的分配机制。

而不能幻想只要经济发展了,公平问题自然会解决。

必须明确意识到,我们要推进的改革不仅要促进效率,而且要以社会公平与公正为目标,改革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

事实

上,牺牲公平的改革是难以为继的。

“时空说”要求我们在构建分配机制时把公平放更加突出的地位。

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第一,从社会经济发展基本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社会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

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

当我们引用“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名言时,不能忘记邓小平在其著名的南方谈话的另一句名言,邓小平指出:

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贫富差距的过分悬殊这个问题。

现在,应当将社会公正放到一个突出的位置,而不应当仅仅是放到一个被“兼顾”的位置。

第二,从经济发展可持续、健康的动力角度来看,社会公正状况直接影响着经济的主要拉动力。

就一般情况而言,经济的拉动力包括出口拉动力、投资拉动力和内需拉动力,其中,内需拉动力的作用要远远高于前两者。

就高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人群比较而言,高收入群体的购买能力最强,但其边际消费倾向却是最低的;低收入群体的情况则恰好相反,其边际消费倾向最强,要高于高收入群体,但其购买能力却是最低的;中等收入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和购买能力都比较强。

中国现在的经济拉动过度依赖出口拉动力、投资拉动力,内需拉动严重不足。

这种状况不能说是正常的。

中国目前的内需拉动力之所以无法得到有效的提升,其关键原因就在于社会阶层结构的不合理、不公正,即:

低收入群体以及中低收入群体成员数量过大,其比重高达80%多;而中等收入人群成员的比例只有10-15%。

这样的一种社会阶层结构,无法持续、有效地提供内需拉动。

破解这一困局的关键在于高度重视社会公正问题。

第三,从现实状况的角度来看,日益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造成了大面积的负面效应,对于我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开始构成明显的威胁。

近年来,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迅速攀升。

由于统计口径的不一致,人们对于中国现阶段基尼系数的判断有些差别,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基尼系数在0.458以上。

有数据提供,1995年至2002年期间,中国个人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从0.4上升到0.55,上升幅度高达近40%。

中国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已经达到了严重的地步。

日益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势必会造成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

当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必定会进一步损害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引发或加重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安甚至是社会的动荡。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我国财富总量的增大以及社会不公正现象势能的积累,随着整个社会利益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推进,社会不公正现象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加速扩张的趋势。

所以,在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确保我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就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公正问题。

二、当前实现“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的对策和措施

根据当前分配领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实现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重心应放在公平上。

市场经济不能自动实现结果的公平,必须借助市场之外的力量的干预,才能使公平与效率达到优化结合。

这也是党的十七大强调的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因。

1、“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要在两次分配中都得到体现。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是国民生产总值分配的两个环节。

初次分配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企业作为分配主体,将国民生产总值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生产要素的提供与报酬支付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初次分配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关系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生产要素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和税收进行调节和规范,不直接干预。

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

主要通过税收、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转移支付等调节手段进行,重点调节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部门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在职与退休人员之间的收入关系,防止收入差距过大,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初次分配中讲求效率是比较好理解的,那么如何理解初次分配中的公平呢?

我认为要把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放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整体框架下来考虑。

任何国民收入的分配必然既包含初次分配,又包含再分配,不存在只有初次分配没有再分配,也同样不存在只有再分配没有初次分配。

初次分配中的公平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生产要素按贡献获得收益的制度,等量生产要素贡献获得等量报酬,即贡献多者多得,少贡献者少得,没有贡献者不得。

否则,就是不公平。

计划经济体制下,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表面看收入差距很小似乎是公平的,其实这是严重的不公平,这是贡献少者无偿地占有了贡献多者的劳动成果。

所以,不能将公平与平均划等号。

在初次分配中越讲求效率,将贡献与收入挂钩,就越能够调动各种生产要素主体的积极性,越能够创造更多的财富,为国民收入再分配提供更多的物质基础。

而在再分配过程中就要更加关注社会公平。

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存在老弱病残者,在区域经济发展中也会存在一部分地区发展相对缓慢,部分居民生活困难,这就需要政府在再分配中通过更多的转移支付来解决,保证收入分配相对公平,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再分配具有社会公平功能,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就是要加大税收等经济杠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促进社会公平。

当然,再分配也要注意促进效率。

如果把再分配调节力度搞得过大,出现奖懒罚勤效应,就会既损害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从而也会损害效率,反过来影响再分配的调节能

力和社会公平的功能。

只有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促进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才能促进国民收入合理分配,最终既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2、“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必须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提高居民收入的重大举措。

在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是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土地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关系,是按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决定的分配,政府一般是不干预的。

但是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我们虽然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尚不完善,特别是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健全,一些生产要素的价格还没有市场化,例如,在资本要素方面,反映资本价格的利率尚未真正市场化;在土地要素方面,市场主体获得土地的机会不均等,还有相当部分靠行政审批和政府定价,没有按市场化运作;在劳动力要素方面,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还未形成,等等;除此之外,垄断经营、分配秩序混乱都会使初次分配关系出现扭曲。

当前,在初次分配中被严重扭曲的问题是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农民工收入偏低。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一要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二要随经济增长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三要加强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和指导,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四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深化改革和宏观调节,规范初次分配秩序,使劳动报酬增长与经济增长和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五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当然,要在生产过程的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主要途径就是遵循比较优势来发展经济。

虽然劳动已得到社会尊重,劳动报酬也有不少提高,但我国当前的比较优势仍然是劳动力相对多、相对便宜。

所以,一方面要创业创新,提升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另一方面要按照比较优势发展劳动力相对密集的产业,就可以多创造就业机会,让更多低收入者分享改革成果。

这样可以实现资本的快速积累,随着产业逐步向资本密集型升级,低收入者拥有的劳动力会变得越来越值钱。

3、“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必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涉及到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关系。

国民收入是由居民收入、企业收入、政府收入三部分构成的,合理调整这三者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分配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居民收入、企业收入、政府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但近几年,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据有关方

面测算,从2002年到2006年,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呈持续下降的趋势,2002年为62.1%,2006年为57.1%,下降了5百分点。

与此同时,企业的收入比重从20%上升为21.5%,上升了1.5个百分点,政府收入比重从17.9%上升为21.4%,上升了3.5个百分点。

居民收入比重下降,使拉动经济增长的需求结构也相应发生了较大变化。

据统计,在同期三大需求对国民总产值增长的贡献率中,消费的贡献率从43.6%下降到38.9%。

这种变化趋势,影响了内需中消费与投资的合理结构以及内需与外需的合理结构。

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调要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要实现这个转变,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是根本举措之一。

主要措施是:

一要控制投资过快增长;二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并逐步提高标准;三要加强支农惠农政策,多渠道扩大农村居民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四要鼓励依法创业和投资,保护各类合法收入;五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三、构建“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长效机制要实现并保持公平与效率的优化结合,仅仅着眼于近期的对策和措施是不够的,要把这些对策和措施中的长效因素固定下来,以制度、体制和机制形式保证公平与效率的动态优化。

1、“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必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属于分配机制中“再分配”范畴,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通过立法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贫困、低收入等多种原因出现生存困难时提供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系列政策法律制度,是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政府不断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以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建立,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能力逐步增强,社会公平逐步得到体现。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社会保障资金在再分配中所占的份额还不能满足需要。

主要表现为:

(1)城市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不够宽,大量城市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农民工仍未纳入保障范围;

(2)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困难,一些地方社保资金依赖中央财政,自筹能力弱;(3)老龄人口比重上升,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资金积累和保障服务功能明显不相适应;(4)近年来失业人数增加较多,失业保险面临巨大压力;(5)社会保障资金的承受能力还很薄弱,政府的管理职能还不到位,等等。

所以必须进一步完善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救灾救济、扶贫和紧急救援等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必须进一步健全以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群体为对象的社会福利制度。

经济学家纳克斯曾经提出“贫困恶性循环”理论。

该理论认为,贫困地区居民由于收人水平低,在用于生活消费支出之后,几乎没有余钱用于储蓄,致使资本形成不足,生产规模和生产效率难以提高,最终又只能获得一个低收入。

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低收入——低储蓄——低资本投入——低生产效率——低收入”的恶性循环,贫困也就被一代一代地“遗传”下去。

有鉴于此,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前期“保低”成果,是收入分配机制的“重中之重”。

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对城乡特困群众的救济救助力度,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等三项制度受到十七大的重视。

党的十七大报告围绕建立这三项制度作了系统论述。

一是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这实际上已经勾勒出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

2006年底,我国享有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1800多万人,占当年城乡就业人员76400万的28%。

,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还相当窄,要大力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覆盖面。

二是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我国从1998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03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从2007年开始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是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目前,我国城镇普遍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也于2007年上半年初步建立。

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各方面还不完善,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总的来看,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全面推进这三项制度建设,在2010年之前就可以实现城乡居民的全覆盖。

2、“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必须重新定位政府职能。

在现代市场经济下,不可能设想一个从起点到结果完全公平的社会现实,但只要市场机制健全,政府职能清晰,就有可能在机会、规则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结果相对公平的社会。

确定这个政府职能定位,使政府成为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的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政府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另一方面经济体制也在从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向以市场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转轨。

这就对转型时期的政府如何履行其职能提出了新的课题。

现在普遍的问题在于,从中央到地方,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误解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有

时是出于发展地方利益和小团体利益,或者出于所谓“政绩”考虑,往往并不能准确把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应该担当的角色,在发展经济提高效率的名义下,政府直接地广泛地介入具体经济活动。

这种越俎代庖虽然在一时可以带来局部发展和效率,但是,政府错位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游戏规则,同时因为政府与企业联系过密,也为各种腐败提供了温床。

当司法机构如法院都以“创收”为重要目标时,公平与公正自然就会成为社会的弃儿。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发展经济不应该作为直接的经济活动的主体参与其中,而应该定位于经济活动的服务者。

而这种服务的优劣和效率的高低应集中表现在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大小。

一般说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以下三个基本环节,使之成为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与公正的主体:

第一、通过制定无差别、无歧视的法律法规实现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在竞争机会与规则上的公平。

从这一要求看,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所谓土政策从一开始就是歧视性的或特权性的。

当我们感叹越来越大的城乡差别时,我们应该清楚,这些差别在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下是必然的。

因此,废止那些显失公平的法规和政策,制定适用于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法规是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的第一步。

第二、通过提供非赢利的公共服务尤其是公正司法来维持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经济活动过程的公平与公正。

最重要的是要严格限定政府的职权,所谓“用足市场,慎求政府”应该是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原则,尽量缩小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范围,政府机构的效率应该主要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效率,而非企业式的纯粹经济效率或效益。

第三,通过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社会福利体系,实现经济活动结果的相对公平,缩小因市场机制导致的收入两级分化。

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无论起点如何平等,过程如何公正,但其结果总是与充满竞争性的其他人类活动一样,有先后胜负之分。

因此,政府必须从公平与公正这个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建立合乎国情的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福利体系。

只有在以上三个环节上政府都能有效作为时,社会公平就有了实现的可能。

对政府而言,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应该成为可以接受的活动原则。

上面我们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论述了构建“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的分配机制,这个机制虽然不能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得到绝对公平,但是能够适当补偿收入差距过大带来的不公平,能使公平与效率统一起来,而避免两者的对立和割裂。

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构建分配机制时把

实现社会公平作为重要的政策导向。

从实际出发,调整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没有公平的效率是难以为继的,所以我们要更加注重公平,加大政府调节再分配政策的力度,调节好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扭转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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