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广汽中路延长线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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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广汽中路延长线工程

番禺区广汽中路延长线工程

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

 

招标单位:

广州市番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

广州市穗芳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日期:

二〇一八年月

 

番禺区广汽中路延长线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广州市番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目录

目录1

第一部分协议书2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略)4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5

附件一廉政合同49

附件二保证书52

格式1履约银行保函53

格式2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54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广州市番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从开工日起计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且验收达到合格等级。

并要求获得市级或以上“优良样板工程”称号和获得市级或以上“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称号;不能取得市级或以上“优良样板工程”称号的,在工程结算时需扣除合同结算价的2%,不能取得市级或以上“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称号的,在工程结算时需扣除合同结算价的1%。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元;

(小写):

元。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广州市番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略)

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3-0204)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以黑色字印了的词均为被定义的术语工;

(1)业主:

指。

(2)发包人:

指本工程项目的代建单位,是指雇用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那一方。

(3)承包人:

指其实施工程的投标文件已被发包人接受且与发包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

2.2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保证书;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

(9)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10)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1)招标文件及投标咨询答疑会议纪要、补遗书;

(12)廉政合同;

(13)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照现行规定的最新标准与规范执行。

5.施工设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1周内。

(2)图纸提供的数量:

5套。

承包人要求额外提供图纸和资料的,发包人可予以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得私自向设计单位购取图纸;承包人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图纸都必须经过发包人的确认。

5.2承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

无。

(2)提供的数量:

无。

6.通讯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广州市番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路301号收件人:

邮编: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监理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工程造价咨询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无。

7.工程分包

7.2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无。

7.4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12.事故处理

12.4承包人若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重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除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外,还要视情节轻重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按合同总造价5-10‰的经济处罚。

13.交通运输

13.1办理道路及航道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道路及航道通行权和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2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4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7承包人自进场施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需保证临时道路(或通道)的畅通安全及整洁。

保证沿线相关单位、居民的行车畅通,如封闭沿线单位、居民进入拟施工道路的出入口,需按原道路宽度,修建临时道路,解决沿线单位、居民出入拟施工道路的问题,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若承包人无法保证,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上述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

(1)监理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2)造价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3)建造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19、发包人

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的时间:

按照现状提供。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要求在开工前三天完成,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发包人不提供水、电接驳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施工场地内接驳给排水管道、电力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供给单位。

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作补偿。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

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的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同时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由发包人牵头监理配合,组织沿线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与承包人对接交底;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包括煤气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的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配合(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所发生费用按本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

(6)现场交验的时间:

签订合同后3天。

(7)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

由承包人自行购买,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签订合同后3天,具体时间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电讯、油管等)、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并且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造成其损伤而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各种报建申报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配合。

对通用条款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作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已在投标时审慎报价,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发包人不再作补偿。

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按现状提供施工场地,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发包人有关合作单位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9.4支付款项

(1)工程款支付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

■另作约定:

按合同专用条款中81.1执行。

本工程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投资,工程款的支付须遵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付款审批时间不计入付款时限。

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导致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施工方造成违约行为的理由。

(2)工程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20.承包人

20.2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3)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另作约定: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在施工全过程,向发包人委派一名工作人员并配备工作用车一台,用于办理报建、对外协调、质量安全检查等,及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共20平方米,3套办公桌椅及电脑、打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提供现场会议室(可与承包人共用),办公所用水费、电费、网费均由承包人负责,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6)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

开工前完成。

(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在开工前进行房屋及构筑物等鉴定工作,有关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因施工过程造成的破坏,由承包人负责其翻修费用、鉴定费用及赔偿责任。

(9)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按广州市和番禺区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竣工后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确保竣工现场干净、整齐。

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0)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

□另作约定:

(11)承包人正式开工前向总监提供整体项目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方案,并于每月25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六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

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一式六份(时间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

c、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六份(时间从本月25日至下月24日);

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六份(时间从本月25日至下月24日);

e、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六份(时间从本月25日至下月24日);

f、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六份(时间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

g、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六份(如果发生时)。

h、承包人应在每月的25日前递交上月的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由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保证承包人及平行分包专业应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施工机械、工程设备。

i、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对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

注:

所述的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由监理提供并须经发包人审定,不足的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

(12)承包人需配合由发包人委托的桩基等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负责按检测单位要求提供水源、电源、脚手架、场地、钻芯孔回灌封闭所需的水泥等、相关预埋件的埋设、结构实体检测后的恢复工作等准备、配合工作,所发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3)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在承包人进场后,承包人应作为本项目施工场地总负责人,负责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一切安全保卫义务,要求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规定及《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文的规定。

(1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

(1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使用前或未移交养护单位养护前,对自行施工的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16)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本项目经过城镇居民住宅区,应充分考虑施工准备措施和施工方案,加强安全文明施工,避免扰民和发生纠纷。

因此,发包人要求:

①施工前后应对周边(征地红线外50m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承包人委托的房屋鉴定单位需得到项目所在镇街的认可);②按规定需要围蔽施工的必须围蔽施工;③临近居民区路段钻孔灌注桩应避免冲击成孔并应限制作业时间避免扰民并制定可行措施保证周边居民接受施工。

承包人应将上述可能发生的鉴定费和措施费考虑在合同报价中,任何由于承包人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所引起的纠纷由承包人负责并保证发包人免于任何可能的指控和赔偿。

承包人应对上述内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及维护,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

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1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完成场地硬体化、排水管道化,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若承包人施工场地状况达不到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清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直接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施工场地的清理应达到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规定要求。

(18)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遵守《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7]576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8月27日发布的《建设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源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及近期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出入工地的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坚决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管理规定。

(1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保证执行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

否则,按规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承包人投标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

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

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

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

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②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③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

④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

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除外)。

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

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

⑤干扰与协调

a、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b、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

c、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

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d、承包人必须配备足够的交通协管员,交通协管员上岗必须要穿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衣。

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必须统一制服,民工应配有统一的易于识别的标志,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此费用。

e、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政府及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0)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承包人支付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的视频监控系统费用,有关风险已考虑在合同总价内。

本工程的视频监控按穗建质[2017]1166号文及其附件执行(包括接入发包人办公室的视频监控系统费用)。

(21)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的标准与数量,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相应专用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2)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

①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

a、承包人应按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上岗时一律佩带平安卡。

b、承包人应按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牵头负责其承包管理范围内所有专业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工作并予以落实。

c、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及其所管辖的专业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8.9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发现有冒名顶替或人不到场而代为刷卡等弄虚作假现象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8.9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3)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①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②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自觉接受发包人、监理等单位的检查监督。

③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④贯彻落实《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4〕43号)等文件。

⑤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视同违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28.9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因造成劳资纠纷或由此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承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先行支付相关费用,解决劳资纠纷,直至解除合同。

(24)承包人应自备足够数量的备用发电机,以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不得以停电为理由拖延工期。

(25)发包人配合,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质安监介入、水上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向海事、航道、水利、交警、城管路政等部门办理航道封航、通航维护、道路占道开挖、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疏导、水利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批复工作。

上述相关申报报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

承包人必须按照上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执行,其中上述的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疏导措施、道路设施占用修复(除工程改建、新建施工投影范围外)、文明施工措施、航道封航及通航维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

20.3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要求。

20.4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及费用,发包人不对承包人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进行补偿。

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情况严重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按穗建技[2010]1151号文要求,对深度超过5米基坑的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应依法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予以另外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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