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概论第十二周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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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概论第十二周教案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教案首页

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顺序号:

(10)

主讲教师

占丰斌

职称

系、部

公共基础部

课程名称

保险概论

本教案

授课学时

3

本次课标题

人身保险

授课班级

及时间

2013级专本衔接9班

2014年5月14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教学目标

(主要从专业能力、职业能力、社会能力三方面阐述)

专业能力:

建立风险与保险的基本概念,掌握人身保险

职业能力:

为从事保险工作打下基础,使学生具备从事保险业务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社会能力:

帮助学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并注重渗透思想教育,加强学生的保险职业道德观念

教学

主要内容

1、意外伤害保险(60分钟)

2、健康保险(60分钟)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是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

难点是保险费率计算依据、方法和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式。

 

教学手段、方法

以课堂讲授与课后练习相结合的方法为主,其中课堂讲授以概念、方法介绍及案例为主,课后练习针对课堂内容进行消化与强化。

结合多媒体与传统教学方式,并辅以课堂提问与讨论,提高大家学习的积极性。

 

●新课导入: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人寿保险,对人身保险有了一定的了解,这节课我们将学习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

●教学过程和教学内容设计:

1、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InjuryInsurance)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1概念

(一)意外伤害的含义

1.伤害

伤害亦称损伤,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侵害对角、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

2.意外

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

(1)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

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

(2)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3.意外伤害的构成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②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

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1.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

(1)死亡给付

(2)残废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族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2特征

(一)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二)保费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三)保险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责任准备金

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3可保风险编辑

不可保意外伤害

不可保意外伤害,也可理解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即从保险原理上讲,保险人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不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包括: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对于不可保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为除外责任。

特约保意外伤害

特约保意外伤害,即从保险原理上讲虽非不能承保,但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

特约保意外伤害包括:

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赛车、拳击、江河漂流、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意外伤害。

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发错药品、检查时造成的损伤、手术切错部位等)。

一般意外伤害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即在一般情况下可承保的意外伤害。

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4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残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

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

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实际上是确定残废程度的期限。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

(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5给付方式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1]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

残废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

残废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废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

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同时也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6主要险别

(一)按投保动因分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二)按保险危险分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三)按保险期限分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四)按险种结构分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7保费

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的计算原理近似于非寿险,即在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时,应根据意外事故发生频率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别制定保险费率。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一般按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而确定,对被保险人按职业分类一般称为划分工种档次。

对不足一年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计算,一般是按被保险人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分类,分别确定保险费率。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收原则为:

保险期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收,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收,以此类推。

因为短期费率高于相应月份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而对有一些保险期限在几星期、几天、几小时的极短期伤害保险来讲,保险费率往往更高。

8准备金

在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和核算方面,意外伤害保险往往采取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原理。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是跨年度连续经营的,一方面每一年度末决算时,都必须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一部分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另一方面,因此每年度末决算时,应转回上年度末提存的准备金,作为当年的收入。

在计提一年期伤害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我们通常假设伤害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服从均匀分布规律的。

按照这种假设,每份一年期业务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收入都应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用于当年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第二部分就是上年度末应提存的责任准备金,也是下年度末应转回的责任准备金。

为使一年期和极短期伤害保险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统一,对一年期及一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均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50%提存责任准备金。

9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只能采用定额保险。

具体由保险人结合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以及当时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总保险金额,再由投保人加以认可。

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00元;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100万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在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条款或者法院规定。

有些财产险公司推出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增加了被保险人可中途更换的条款。

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高低的因素有两个:

一是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

二是保险期限的性质。

危险程度高,保险费率高,危险程度低,则保险费率低。

保险费率(以寿险公司的意外险为例),一般分为4个档:

第一级主要是非生产部门的脑力劳动者,年费率为0.2%;第二级主要是轻工业工人和手工业劳动者,年费率为0.3%;第三级主要是重工业工人和重体力劳动者,年费率为7%;第四级主要是职业危险比较特殊的劳动者,年费率为10%。

[2]

10意外险伤残新标实施

旧标准:

7个等级34项

新标准:

10个等级281项

新标准新增原标准未包括的8至10级的轻度伤残保障100余项

新标准新增理赔项目:

手骨骨折、小孩股骨骨折等

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中无明确医学界定的模糊描述,明确增加了智力功能障碍、植物状态等残疾状态

2014年1月1日起,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的新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伤残标准》)正式开始实施,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大幅扩展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新标准实施后,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由34项增至281项。

而伴随新标准带来的保障范围的增加,意外伤害保险的价格也随之变化,有险企精算人士透露,部分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新产品费率上涨了30%~50%。

[3]

标准扩大赔偿范围增至281项

2013年6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的新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发布,已沿用14年之久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自2014年1月1日起被正式废止。

公开信息显示,新标准对人身保险残疾覆盖门类、条目和等级进行了“扩容”。

在条目描述方面,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中无明确医学界定的模糊描述,明确增加了智力功能障碍、植物状态等残疾状态;在残疾等级设置方面,新标准由原来的7个等级34项增至10个等级281项,特别是新增加了原标准未包括的8至10级的轻度伤残保障100余项。

某大型险企核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之前小孩股骨骨折就不在理赔范围内,新标准实施后,再有这样的情况是需要赔付的;还有如果按照之前的标准,手部只有手指缺失等情况下才能得到理赔,但新标准实施后,如果是手骨骨折后导致功能性障碍也在理赔范围内。

”简言之,此前购买意外险的消费者发生意外后,不在理赔范围的情况将大大降低。

理赔采用新标部分保费没变化

据了解,中国人寿开发了新的意外险产品,适用新的伤残标准,同时保费费率也作了调整。

但有的产品虽然适用了新的《伤残标准》,其保费却并没有上调。

如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此前推出的北京老年人意外险,保费为15元/年的产品,该公司就表示,2014年1月1日后签发的保单按新的意外险《伤残标准》进行理赔,但是保费并没有变化。

记者从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了解到的情况是,该公司所有意外险都启用了新标准,但其意外险的保费并没有调整。

中国太保旗下的太保寿险的大部分意外险也使用新条款,意外险也启用了新的伤残标准,费率也有调整,涉及其个险和团险渠道,甚至有的产品还更换了名称。

新华保险也推出了新的意外险产品,适用新的意外险伤残标准,同时费率有所调整。

此外,新华保险有6款附加的意外险产品针对续保的老客户,在续保主险和这几款附加的意外险产品时,适用新的意外险伤残标准,但保费价格不上涨。

泰康人寿的应对策略和新华保险的也差不多,即推出新的意外险产品,而对一些续保的老客户采取优惠政策。

大部分意外险新产品都涨价了

某险企的张先生在与记者交流时透露,由于此次意外险采取了新的伤残标准,意味着保险责任也发生变化,保险责任比以前更大了,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推出了新的意外险产品,即对费率重新进行了修订。

据他了解的情况,由于再保险公司方面对意外险的报价出现了上涨,直保公司这边的意外险价格也会上涨,只是不同的产品涨价情况不一样,部分意外险产品的涨价幅度在30%到50%的水平。

某保险公司北京公司负责人坦言,新标准扩大伤残范围,必将造成保险公司理赔成本上升。

各公司经营管理和市场策略方面有差异,产品所分摊的管理成本不同,新版意外险价格将由市场决定。

若新款意外险完全沿用以往的策略、渠道、定位等,提价是必然的。

张先生认为,2014年应该算是意外险的观察之年。

意外险基本上都是短期产品或者是一年期产品,保险公司经过一两年的观察,积累了数据之后,再来重新看意外险的情况,看其定价是不是合理,如果定价过高,则会调降费率,所以他预计意外险的费率可能在2015年或2016年就会回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2、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Health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1类别

按照保险责任

健康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第二,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

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按给付方式划分

健康保险按给付方式划分,一般可分为三种:

1、给付型,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数目是确定的,一旦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等就属于给付型。

2、报销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报销。

如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就属于报销型。

3、津贴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赔付保险金。

保险金一般按天计算,保险金的总数依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的不同而不同。

如住院医疗补贴保险、住院安心保险等就属于津贴型。

2发展

目前市面上许多长期健康险均以附加险形式出现,其本质就是将返还型的寿险、养老险产品,和消费型的健康险产品"打包组合"。

虽然健康险本身不带有返还功能,但是在综合保障计划的产品组合中,由于主险仍带有分红性质或返还功能,实际上实现了返还效果。

同时,作为附加险的健康险可借用主险(通常指寿险)的费用,降低费率。

从行业发展特点来看,多种因素驱动着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发展。

城市化推动下,居民潜在的医疗保障需求,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我国人口老龄化和环境污染带来的长期医疗护理和健康保健需求支撑着健康保险长期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卫生总费用急剧增加,其中个人支出部分也连年增长,这些个人支出的医疗卫生费用都可以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形式来筹集。

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凸显出了国内环境保护的脆弱,居民对健康保健需求将不断增长,由此可见,我国健康保险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

据《中国健康保险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数据显示,在1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已经从1999年的36.54亿上升至2012的862.7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高达27.53%。

同期,人身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20.79%,寿险为20.74%,人身意外伤害险为14.39%,健康保险的成长性可见一斑。

2012年,健康险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862.76亿元,同比增长24.73%。

2013年上半年,健康险增速再创新高,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586.47亿元,同比增长25.80%,延续了2012年以来持续向好的增长态势。

[1]

3特点

(一)保险期限

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常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

(二)精算技术

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

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

此外,等待期、免责期、免赔额、共付比例和给付方式、给付限额也会影响最终的费率。

(三)健康保险的给付

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费用型健康保险适用该原则,是补偿性的给付;而定额给付型健康险则不适用,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

(四)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经营的是伤病发生的风险,其影响因素远较人寿保险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更严重。

此外,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们决定,作为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很难加以控制。

(五)成本分摊

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

(六)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无需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

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寿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用一些特有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

(七)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

4种类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

医疗费用是病人为了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用,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医疗保险就是医疗费用保险的简称。

1.医疗保险的主要类型

(1)普通医疗保险

(2)住院保险

(3)手术保险

(4)综合医疗保险

2.医疗保险的常用条款

(1)免赔额条款

免赔额的计算一般有三种:

一是单一赔款免赔额,针对每次赔款的数额;二是全年免赔额,按全年赔款总计,超过一定数额后才赔付;三是集体免赔额,针对团体投保而言。

(2)比例给付条款

或称共保比例条款。

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均有比例给付的规定,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

比例给付,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给付,也可按累进比例给付。

(3)给付限额条款

一般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通常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1.疾病保险的基本特点

(1)个人可以任意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之上。

(2)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

(3)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程度较高。

(4)保险期限较长。

(5)保险费可以分期交付,也可以一次交清。

2.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疾病一般有心肌梗塞、冠状动脉绕道手术、癌症、脑中风、尿毒症、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瘫痪和重要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1)按保险期间划分

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②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按给付形态划分

按给付形态划分,重大疾病保险有提前给付型、附加给付型、独立主险型、按比例给付型、回购式选择型五种。

收入保障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具体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

1.收入保障保险的含义

提供被保险人在残废、疾病或意外受伤后不能继续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补偿的保险即是收入保障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入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致的收入损失。

(1)给付方式

收入保障保险的给付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入补偿。

残疾收入保险金应与被保险人伤残前的收入水平有一定的联系。

在确定最高限额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投保人的下述收入:

①税前的正常劳动收入;②非劳动收入;③残疾期间的其它收入来源;④适用的所得税率。

收入保障保险除了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提供其它利益,包括残余或部分伤残保险金给付、未来增加保额给付、生活费用调整给付、残疾免缴保费条款,以及移植手术保险给付、非失能性伤害给付、意外死亡给付。

这些补充利益作为特殊条款通过缴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

(2)给付期限

给付期限为收入保障保单支付保险金最长的时间,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因此有短期失能及长期失能两种形态。

短期补偿是为了补偿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而长期补偿则规定较长的给付期限,这种一般是补偿全部残废而不能恢复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收入。

(3)免责期间

又称等待期间或推迟期。

是指在残疾失能开始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即残废后的前一段时间,类似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或自负额,在这期间不给付任何补偿。

2.残疾的定义

残疾指由于伤病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的固定症状,并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通常导致残疾的原因有先天性的残障、后天疾病遗留、意外伤害遗留。

收入保障保险对先天性的残疾不给付保险金,并规定只有满足保单载明的全残定义时,才可以给付保险金。

(1)完全残废

完全残废一般指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不能参加工作(原来的工作或任何新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

全部残废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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