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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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规定

曲靖市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规定

(暂行)

根据《安全生产法》,为全面掌握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现对曲靖市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及监管监控工作规定如下。

一、开展重大危险源管理的依据和意义

(一)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依据

《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加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重要意义

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重大危险源是产生重大隐患的根源。

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是《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政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的一项法定职责,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源头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的客观要求,是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和“科技兴安”的具体要求,是有效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根本好转的重要举措。

各县(市)区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开展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重大危险源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要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检测评估、监控防范、隐患治理等管理措施的落实,一方面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实现自主保安,另一方面便于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有的放矢,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要通过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使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三个坚决压下来”,即:

一是坚决把重特大事故压下来,二是坚决把事故总量压下来,三是坚决把伤残人数压下来,通过加强安全生产和全面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减少事故伤残和职业危害;要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使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从稳定好转走向明显好转,最终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建立市、县(市)区、所(分局)、矿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建立和落实重大危险源的预警监控体系。

6.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规章制度,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7.建立和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援体系。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要求

(一)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1、危险源按危害范围及危险程度分类:

按照危害范围和危险程度的大小、预防及治理过程的复杂程度、治理周期的长短等方面因素,将煤矿重大危险源分为四类:

Ⅰ类重大危险源、Ⅱ类重大危险源、III类重大危险源和IV类重大危险源。

其中,I类重大危险源属于危害范围和危险程度大,消除危险源(或防范事故)的治理措施复杂、治理周期长的危险源。

II类重大危险源属于危害范围和危险程度较I类重大危险源小,消除危险源(或防范事故)的治理措施较为复杂、治理周期较长的危险源;III、IV类重大危险源属于危害范围和危险程度相对较小,消除危险源(或防范事故)的治理措施相对简单、治理周期相对较短的危险源(详见表1)。

上述四类重大危险源必须列入年度、季度或月度治理计划,安排专项治理资金进行防范和治理;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向上级煤炭、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监控、治理和变化情况。

表1.曲靖市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分类表

I类危险源

代码

II类危险源

代码

III类危险源

代码

IV类危险源

代码

1.双突矿井。

I-1

1.矿区范围有滑坡体等地质灾害威胁。

II-1

1.高瓦斯。

III-1

1.开采煤层围岩破碎。

IV-1

2.开采范围及附近500米内存在水体或河流。

I-2

2.距开采范围800米-1000米内有水体或河流。

II-2

2.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III-2

2.斜坡煤仓坝高大于29米。

IV-2

3.采区上部有不明积水区。

I-3

3.采区上部有探明的老窑积水区。

II-3

3.开采煤层未测定瓦斯量。

III-3

3.主要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缺失。

IV-3

4.有冲击地压威胁。

I-4

4.矿区范围有≥100万m3尾矿库。

II-4

4.地表受季节性洪水威胁。

III-4

4.开采区域曾受小窑采动影响。

IV-4

5.矿区开采范围地面存在重要建筑(住宅、民房、工业等建筑)或重要设施(公路、铁路、电力、通讯、管路等)。

I-5

5.主要安全生产系统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II-5

5.开采煤层为容易自燃煤层,或者未经自燃倾向性鉴定的煤层。

III-5

5.炸药库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政策或技术标准规定。

IV-5

6.煤矿安全评价评定为D级的生产矿井。

I-6

6.主要生产工艺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II-6

6.煤尘有爆炸危险性,或者未经爆炸危险性鉴定。

III-6

6.有可能对矿区生产生活环境造成安全威胁或影响的其他危险因素。

IV-6

说明:

1、II-5类别的危险源中“主要安全生产系统”是指矿井开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运输系统、供电系统、空气压缩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等。

2、II-6类别中“主要生产工艺”是指煤矿采掘工艺。

各地应将煤矿存在的所有重大危险源按危害范围、监控与治理情况分类进行登记、申报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监控管理和治理计划目标。

如通过治理已经消除了重大危险源的,应如实申报“重大危险源管理表”,经上级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将相关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登记表进行修改和更新。

(二)重大危险源登记的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本规定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按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曲靖市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表》(见附表一、附表二)报当地煤管、安全部门。

2、填表时,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以及所有符合申报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哪一类别的重大危险源就填报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各类重大危险源中,存在的每一重大危险源都要填入表内。

如表格不够请自行复印表格填报。

3、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的填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如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4.填表应用钢笔,表格内容要认真逐项填写,无某项内容时则填写无,因故无法填写的内容应注明原因。

5、各县(市)区煤管部门要认真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调查,并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附电子版),于2010年3月30日前报送到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的要求

1、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辖区煤矿的重大危险源的治理情况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可将安全评价和瓦斯等级鉴定的结论,作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依据。

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县、乡(镇)煤管部门。

四、重大危险源的预警监控与应急救援

(一)重大危险源的预警监控

建立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系统,形成市、县(市)区、所(分局)、矿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管理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设备隐患、安全检查、整改落实的有效管理,同时满足预报预警及监督管理的目的,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达到提前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事故的目的。

各级煤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力争2012年以前建成市、县(市)区、所(分局)、矿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在现阶段,各级煤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和住矿督察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引发事故的,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县、乡(镇)煤管部门。

各县(市)区煤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

各县(市)区煤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引发事故的,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

(二)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煤管部门备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辩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9)培训与演练。

2、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其中6万吨/年(含6万吨/年)以下的矿井不得少于6人;6万吨/年以上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以下的矿井不得少于8人;15万吨/年以上的矿井不得少于10人。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并于演练10日前通知县、乡(镇)煤管部门。

4、各县(市)区煤管部门要按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

(一)监管部门的职责

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督管理责任,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实施分级管理,针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确定有效的现场监管方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责任制分解落实到个人,使重大危险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1)曲靖市煤炭工业局、曲靖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曲靖市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2)各县(市)区煤管部门要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3)各县(市)区煤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对存在II类以上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4)各县(市)区煤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

  (5)各县(市)区煤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特别是对存在I、II类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县(市)区煤管部门必须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煤管所(分局)必须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A、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B、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C、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D、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E、重大危险源监控、治理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F、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G、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H、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I、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J、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K、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L、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6)各县(市)区煤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和全面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7)各县(市)区煤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严肃查处。

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8)各县(市)区煤管部门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9)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应统一按照国家局的规定,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管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10)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将每季度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进行抽查,其中对存在I类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抽查率不得低于60%。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企业是法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者,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主保安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机制,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特别是存在I类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8)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县、乡(镇)煤管部门。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的档案制度。

(10)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并积极稳妥地组织事故救援。

(11)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煤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附表一:

曲靖市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基本情况]

附表二:

曲靖市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表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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