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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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法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引导交通需求,标准停车秩序,市政府出台了?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下列简称?

方法》),将于2008年8月18日施行。

根据?

昆明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方法》,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

方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办事流程、权利义务,现解读如下:

  一、?

方法》的出台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开展,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突出。

昆明市政府高度重视这一民生项目,着力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管理效劳,推进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科学、标准开展。

  2008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那么》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57号)等文件相继出台,要求推进停车产业化,激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投资新建和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激励既有停车资源的开放共享,逐步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

2008年底,为切实缓解"停车难";问题、改善民生,昆明市政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发展城市停车设施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

2008年5月,?

昆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通过市规委会审议。

  随着新时期智慧城市、新能源汽车以及国家停车产业化政策开展,2008年7月15日起施行的?

方法》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总体思路陈旧,原那么不明确。

二是智慧停车与停车场信息化建设要求偏低。

三是过渡性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路内时段性停车等内容未予明确,实际管理无法可依。

四是路内临时泊位范围界定及管理措施不全面,导致实际管理存在执法盲区。

五是停车管理相关部门职责与权限不够清晰。

  为适应停车场建设管理新的形势和要求,促进昆明城市停车行业的标准开展和管理,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构建有序停车环境,合理引导交通出行,提升综合交通管理智能化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等法律法规,对?

方法》进行再次修订。

  二、?

方法》的主要内容

  本方法分八章,共五十三条,主要对停车场的类别、规划与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智慧停车、效劳与监督等进行了标准。

第一章总那么,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停车场定义、停车场分类,明确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章规划建设,规定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年度建设方案、过渡性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验收进行标准、停车场机械化改造的审定和验收的相关要求;第三章公共和专用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规定了居住区公共局部设置车位的要求、经营性停车场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标准经营的要求及停放机动车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四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明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主体和程序、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性质;第五章智慧停车,明确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建设和发布、经营性停车场信息化改造及接驳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的要求;第六章效劳与监督,明确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经营性停车场设置标价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停车收费的管理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停车场的处分条款、对未按规定经营停车场的处分条款、对违规停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处分条款;第八章附那么,对施行日期作出规定。

  三、?

方法》修订的特点

  

(一)补充完善总那么内容

  一是在总那么中明确了适用本方法的停车场类型。

二是停车场的定义纳入了公共停车设施的新增分类,如:

永久性和过渡性公共停车场。

三是增加了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根本原那么。

四是增加了政府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工作协调机制,更好的履行政府职责。

  

(二)整合完善停车场规划与建设内容

  公共停车场建设放宽市场准入,激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投资新建和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同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如过渡性公共停车场的审批、验收。

充沛利用城市有效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明确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方式。

伴随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开展,标准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桩的问题。

随着昆明城市公共交通尤其是轨道交通线路逐步成网,明确效劳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建设。

  (三)增加智慧停车

  在?

方法》中新增智慧停车章节,在传统的停车管理系统的根底上,融合"互联网+";技术建设智慧停车信息平台,提高了停车场智能化管理水平,可以准确的为车主提供停车场信息,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数字化智慧停车技术将成为解决城市拥堵的重要伎俩之一。

  在?

方法》中将原?

方法》中波及到停车场信息化建设、管理等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完善,增加了智慧停车的概念、技术和目标等内容,并明确了既有停车场信息化改造和新建停车场智能化建设的要求。

  (四)合并公共与专用停车场经营和管理章节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存在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辨别。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两者有高度的相似性。

因此,在本次?

方法》修订中,将原?

方法》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中波及停车场管理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合并。

明确了公共停车场备案所需材料,便于经营者备案和职能部门的监管。

  (五)明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范围界定和管理主体

  2008年4月对主城建成区及呈贡新区的车辆实际停放状态调查显示:

昆明市路内停车数量规模约9.48万辆,停放于路内划线泊位的车辆有2.14万辆,但经由政府授权国资公司管理的路内合法停车泊位仅1.04万个,近50%的路内泊位属于非法划线泊位,而车辆乱停乱放于路内的现象更为严重。

关于道路产权,目前昆明市的城市道路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政府管养的城市道路;二是由开发商代建尚未移交的城市道路;三是开放式小区供车辆通行的道路。

  为了解决非市政道路及路内临时泊位的管理权责问题,明确行政管理主体,此次?

方法》修订将昆明市中心城区以上三种道路临时泊位由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设置计划,报经市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准后组织实施。

  (六)加强停车收费及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自主经营";的原那么,建立健全"投资-建设-经营";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

在原?

方法》对收费价格管理的根底上,提出了收费应当"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那么,推行差异化效劳收费,指定、调整全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规范,明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使用收费收入的流向。

对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停车场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约束,标准经营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七)关于过渡性公共停车场验收及对既有停车场机械化改造的审定及验收

  为充沛利用有限空间建设停车场,按照?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193号)的相关规定,?

方法》在第十六条增加了过渡性公共停车场建设、验收的规定,明确"在满足结构、消防平安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过渡性公共停车场或者对既有机动车停车场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审定,并按规定办理验收。

";。

简化了停车场机械化改造的流程,缩短了审批周期,明确了非永久性公共停车场的验收主体及方式。

  (八)关于居住区公共局部设置车位的要求及费用归属

  按照?

物权法》及?

昆明市物业管理方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需要占用业主共有局部设置车位的,应当编制居住区车位设置、管理计划,依法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委托停车效劳单位组织实施。

  利用共有局部设置停车位的,收取的车位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计划约定或者物业效劳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停车效劳单位管理效劳费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日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方法(2008)

  (第190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停车场管理,标准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平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效劳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效劳的场所和道路停车泊位。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停车场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规范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效劳的场所,包括车位、车库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前款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实行有效管理和差异化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规模合理、协调开展、方便大众、标准管理的原那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政府筹建的停车场所需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以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予以保障。

  激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推广运用新型立体高层停车场、智能停车诱导系统、机械停车设施等智能化、信息化停车和管理方式。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并明确停车场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停车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规范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停车场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应当合乎国家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等系统,设置交通平安和防汛设施设备及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不得影响人防项目、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及平安。

  第九条在城市中心区外围的轨道交通站点、地面公交枢纽、旅游集散中心等区域应当配套建设换乘公共停车场及临时停车场。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进行场地规划和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规范,规划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规范,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合乎规划、不满足配建规范和建设规范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新建商品房住宅时,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个停车泊位的规范进行停车场的配建,激励按照高于一户一个停车泊位的规范进行停车场配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停车场配建比例。

  第十二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停车场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当组织停车场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在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时,应当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在有条件的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车位。

  停车场已建成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业主需要,建设、改造或者安装合乎国家规范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更新新能源汽车车牌自动辨认系统。

  新建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停车场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时,应当同步配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

停车场已经建成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

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应当接入停车场主管部门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建设临时停车场。

  第十六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开展和改革、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收费规范等信息及时向社会颁布,建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标识系统。

  第十七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合乎以下规定: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平安;

  

(二)合乎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对防汛、消防等应急救援情况进行评估预防;

  (五)合乎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以下地点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城市快速道路和主干道的主道;

  

(二)道路的人行横道、盲道、公交站台;

  (三)单向车行道宽度小于5米,双向车行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

  (四)单位院内或者住宅小区的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五)距公共汽车站、急救站、消防栓等公共设施30米以内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道、窄路、桥梁、陡坡、隧道、环岛、高架桥、立交桥匝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距路口渠化区域20米以内的路段;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路段;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

  第三章管理效劳

  第十九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颁布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数量及收费规范等信息,并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停车场主管部门建设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建设停车诱导系统,发布停车诱导信息。

  第二十条经验收合格的停车场,应当及时投入使用。

停车场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开停车场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选择停车场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24小时停车效劳,遵循先达到先使用原那么,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停车收费按照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经认定为政府非税收入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开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收费规范高于非中心区域收费规范、道路停车收费规范高于路外停车收费规范、顶峰时段收费规范高于非顶峰时段收费规范、中大型车收费规范高于小型车收费规范、超大型车收费规范高于中大型车收费规范的原那么实行差异定价。

  第二十五条激励和支持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开放单位内部停车场,标准管理、合理收费。

  激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及其他住宅小区签订停车场共享协议,共享停车场资源。

  激励个人将个人所有停车场、停车泊位错时、短时出租,并取得相应收益。

  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

  住宅小区专有停车位停车收费,由所有权人、小区业主、物业效劳企业和专有车位使用人共同协商确定。

  住宅小区用于车辆停放的车位发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主管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调整情况应当向社会颁布,并及时去除、更换原有交通标志、标线。

  有以下情形之一,对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进行调整: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

  (三)因城市根底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完好清晰;

  

(二)在醒目位置公示管理制度、监督、营业执照及收费规范;

  (三)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四)停车场安装使用的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机)应当依法检定,经检定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

  (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驾驶人在使用停车场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车辆电路,做好驻车制动;

  

(二)按规定缴纳停车效劳费;

  (三)专供小型车辆停放的停车泊位不得停放大型车辆;

  (四)不得有其他妨害停车场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停车场设置障碍阻碍车辆停放;

  

(二)损毁停车场设施;

  (三)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范围或者将停车场挪作他用;

  (四)其他危害停车场设施或者阻碍停放车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和有毒工业原料的;

  

(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装载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危险品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停车场建设单位与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同步配建、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过,逾期未改过的,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下列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过,逾期未改过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还原状,逾期未改过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下列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

  第三十五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2008年3月1日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方法》已经2008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08年1月4日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效劳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大众的原那么,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应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当。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开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展效劳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开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开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开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工程停车泊位配建规范。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

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工程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并纳入城市根底设施建设方案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激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激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激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激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激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规范,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平安防备、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平安设施。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规范,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合乎规划、不满足配建规范和有关项目建设规范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根本信息;

  

(二)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页;

  (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六)经营效劳及平安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计划和应急处置预案。

  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的,除提供前款第

(一)

(二)(五)(六)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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