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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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7

 

3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3.0.1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

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七类。

注:

其他装修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3.0.2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本规范表3.0.2的规定。

 

3.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的有关规定,经检测确定。

3.0.4

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

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

A级装修材料使用。

3.0.5

单位面积质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

A级基材上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3.0.6

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修涂料,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

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且涂层

干膜厚度不大于1.0mm的有机装修涂料,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3.0.7

当使用多层装修材料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复合型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进行整

体检测确定。

 

4特别场所

4.0.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等。

4.0.2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

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4.0.3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4.0.4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

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地

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

A级装修材料。

4.0.5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

A级装修材料。

4.0.6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

A级装修材料,

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

4.0.7

建筑内部变形缝

(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

)两侧基层的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

4.0.8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

提高一级。

4.0.9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

 

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

A级装修材料。

4.0.10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

4.0.11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

A级装修材料。

4.0.12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

A级外,应在表5.1.1

、表5.2.1、表5.3.1、表

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13

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

4.0.14

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

2

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

A级装修材料。

3

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

A级装修材料。

4.0.15

住宅建筑装修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不应改动住宅内部烟道、风道。

2

厨房内的固定橱柜宜采用不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

3

卫生间顶棚宜采用A级装修材料。

4

阳台装修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6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

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4.0.17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

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

B1级的材料。

4.0.18

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应为A级。

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

烧性能应为A级,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级,且尚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场所的规定。

4.0.19

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

离措施。

4.0.20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其内部装修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类比执行。

 

表4特殊场所的内部装修

 

场所

1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

A

A

A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

2

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

A

A

A

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

风和空调机房等

3

厨房

A

A

A

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

 

安全场所,保命的地方

 

重要的消防设施,安全和消防的保障

 

一直有明火、油的危险场所

4

A

A

A

口的门厅

5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

A

B1

A

地下场所,比7更危险

 

宽敞空间,火灾的蔓延速度快

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

 

时,其连通部位

6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

A

A

B1

重要的消防设施,但是火灾危险性没有

2大

7

地上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

A

B1

B1

安全疏散的必经之处

口的门厅

8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

除A级外,其他

验室

提高一级

9

无窗房间

除A级外,其他

提高一级

 

5民用建筑

5.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5.2高层民用建筑

5.3地下民用建筑

 

5.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5.1.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1.1的规定。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序号建筑及场所建筑规模、性质

顶棚墙面地面

 

1

候机楼的候机大厅、贵宾候机室、售票

A

A

B1

厅商店、餐饮场所等

2

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的候车(船)

建筑面积>10000m

2

A

A

B1

室、商店、餐饮场所等。

建筑面积≤10000m

2

A

B1

B1

3

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候厅等

每个厅的建筑面积>400m2

A

A

B1

每个厅的建筑面积≤400m2

A

B1

B1

4

体育馆

>3000

A

A

B1

≤3000

A

B1

B1

5

商店的营业厅

A

B1

B1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

A

B1

B1

6

宾馆、饭店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

空气调节系统

其他

B1

B1

B2

7

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居住及活动

A

A

B1

场所

8

医院的病房区、诊疗区、手术区

A

A

B1

9

教学场所、教学实验场所

A

B1

B2

10

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

A

B1

B1

案馆、资料馆等的公众活动场所;

11

存放文物、纪念展览物品、重要图书、

A

A

B1

档案、资料的场所

 

12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A

B1

B1

13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及装有重要

A

A

B1

机器,仪器的房间

营业面积>100m2

A

B1

B1

14餐饮场所

营业面积≤100m2

B1

B1

B1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

A

B1

B1

15

办公场所

空气调节系统

其他

B1

B1

B2

16

其他公共场所

B1

B1

B2

17

住宅

B1

B1

B1

顶棚B1:

不装空调吃饭不超

100元

 

墙A:

老幼交体馆医电(老友交替管一点,一万四百和三千)

 

5.1.2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1.1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房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

 

㎡的

表5.1.1

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1.3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1.1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

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高层民用建筑

 

5.2.1高层民用建筑內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表5.2.1高层民用建筑內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及场所建筑规模、性质

顶棚墙面地面

 

候机楼的候机大厅、贵宾候机室、售票厅商

1

A

A

B1

店、餐饮场所等

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的候车(船)

建筑面积>10000m

2

A

A

B1

2

室、商店、餐饮场所等。

建筑面积≤10000m

2

A

B1

B1

每个厅的建筑面积>400m2

A

A

B1

3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候厅等

每个厅的建筑面积≤400m2

A

B1

B1

4

商店的营业厅

A

B1

B1

5

宾馆、饭店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

A

B1

B1

6

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居住及活动场所

A

A

B1

7

医院的病房区、诊疗区、手术区

A

A

B1

 

8

教学场所、教学实验场所

A

B1

B2

9

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A

B1

B1

资料馆等的公众活动场所;

10

存放文物、纪念展览物品、重要图书、档案、

A

A

B1

资料的场所

11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A

B1

B1

12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及装有重要机器,

A

A

B1

仪器的房间

13

餐饮场所

A

B1

B1

14

办公场所

A

B1

B1

15

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

一类建筑

A

A

B1

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二类建筑

A

B1

B2

16

其他公共场所

A

B1

B1

17

住宅

A

B1

B1

5.2.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

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

500m2的

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

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

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3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400㎡的观众厅、会议厅和100m

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

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

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4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

B1级的材料,其他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3地下民用建筑

 

5.3.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級,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5.3.1

的规定。

表5.3.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級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及场所

固定

装饰

家具

织物

其他

1

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候厅等,商店的营业厅

A

A

A

B1

B1

B1

B2

2

宾馆、饭店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

A

B1

B1

B1

B1

B1

B2

3

医院的诊疗区、手术区

A

A

B1

B1

B1

B1

B2

4

教学场所、教学试验场所

A

A

B1

B2

B2

B1

B2

5

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众活动场所

A

A

B1

B1

B1

B1

B1

6

存放文物、纪念展览物品;重要图书、档案、资料的场所

A

A

A

A

A

B1

B1

7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A

A

B1

B1

B1

B1

B1

8

A、B级电子信息机房及装有重要机器、仪器的房间

A

A

B1

B1

B1

B1

B1

9

餐饮场所

A

A

A

B1

B1

B1

B2

10

办公场所

A

B1

B1

B1

B1

B2

B2

11

其它公共场所

A

B1

B1

B2

B2

B2

B2

12

汽车库、修车库

A

A

B1

A

A

--

--

墙:

宾客办公难

地:

吃饭挺重要

 

注:

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5.3.2除本规范第

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

5.3.1中序号为

6~8

规定的部位外,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

,其门

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

5.3.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6厂房仓库

6.0.1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6.0.1的规定。

 

6.0.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部位外,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内同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

棚外,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

6.0.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6.0.3

当厂房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应采用不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

6.0.4

附设在工业建筑内的办公、研发、餐厅等

辅助用房,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规定的防火分

隔和疏散设施时,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

按民用建筑的规定执行。

6.0.5

仓库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6.0.5的规定。

 

建筑内部装修的放宽条件

 

建筑性质

建筑类别

放宽条件

放宽程度

1

)小于100m2的房间

降一级

2

)2.00h,甲级防火门

单、多层

1)自动灭火系统

降一级

2

)自动报警系统

1

)自动灭火系统

除顶棚外,降一级

1

)小于500m2的房间

民用建筑

裙房

2)2.00h,甲级防火门

顶、墙、地降一级

3

)自动灭火系统

高层

1

)自动灭火系统

2

)自动报警系统

主体

3)建筑高度大于100m

除外

除顶棚外,降一级

4)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多功能厅、会

议厅除外

地下地上部分的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降一级

1)单层、多层

2)丙、丁、戊

工业建筑厂房除顶棚外,降一级

3)自动灭火系统

4)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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