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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表doc

 

水运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珠海市庙湾大型人工鱼礁示范区人工鱼礁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

珠海市庙湾岛

合同编号:

发包人: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洋与渔业局

承包人: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洋与渔业局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珠海市庙湾大型人工鱼礁示范区人工鱼礁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

珠海市庙湾岛

资金来源:

省级海域使用金

建设规模:

庙湾岛附近4.73km2海域的9座鱼礁及相关辅助设施,投放鱼礁单体共计3519个形成礁体空方量150877m3,礁区边界处设置灯浮标4座,同时岸上设置警示牌2座

建设内容:

人工鱼礁的预制、运输、投放,灯浮标、警示牌预制、运输、安装

2.工程承包内容及承包方式

2.1本工程承包内容:

珠海市庙湾大型人工鱼礁示范区人工鱼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2.2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文明施工、包保险、包验收通过、包移交。

工程量清单综合总价包干。

工程结算价最终以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3.合同工期

3.1本工程总工期为个日历天,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工期,并在2017年11月30日完成全部礁体投放。

3.2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1)2017年月日完成

(2)201年月日完成

(3)201年月日完成

4.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采购的标准设备应为国家认可的定型产品,设备制造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竣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标准,质量要求达到交通部颁布的标准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4.2材料要求

(1)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部分材料必须按以下品牌及厂家范围选择:

主要材料品牌或厂家一览表

序号

主要材料

选择品牌或厂家

备注

1

水泥

华润、台泥、海螺、华新、珠江水泥厂(珠江牌)、广州水泥厂(五羊牌)、上横水泥厂(上羊牌)、港桥牌、郁江牌

2

钢材

宝钢、柳钢、韶钢、郸钢、唐钢、首钢、广钢、武钢、萍钢

(2)上表未包括的材料,必须报发包人和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场。

5.合同价款:

本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其中暂列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本合同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控制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说明、招标专用条款和招标通用条款、招标答疑、澄清文件等);

(8)投标书及其附件;

(9)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的各项制度、规定(含已印发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制定的制度、规定);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图纸等设计文件;

(12)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一章第1条“词语定义”中约定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交工、竣工验收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发包人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结算、票据结算。

10.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发包人: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洋与渔业局

承包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

(或)委托代理: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目录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图纸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9.承包人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2.暂停施工

13.工期延误

14.工程交工及工程竣工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6.检查和返工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重新检验

19.工程试车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1.安全防护

22.事故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30.其他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款

九、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与结算

32.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33.工程结算

34.质量保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6.索赔

37.争议

十一、其他

38.工程转让与分包

39.不可抗力

40.保险

41.担保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合同解除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6.合同份数

47.补充条款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负责人: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项目技术负责人: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7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监理单位:

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1.9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1质量监督站:

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12工程:

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13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5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6合同期:

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承、发包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17保修期:

指自本工程交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18保修金:

指为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19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0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3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4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5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6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7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28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9交工验收: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工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验收。

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验收。

1.30试运行期:

在总体工程交工验收之后按规定试运行的时期,为期3至12个月。

试运行由发包人负责。

1.31竣工验收:

指试运行期满、按交通部《港口工程验收办法》进行的工程验收。

1.32利息:

指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33暂列金额: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在投标报价时,以发包人正式公布的固定金额进行填报,计量支付、结算时,以合同计列的暂列金额为限额,按合同约定和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依据合同变更计价原则计量支付、结算,未使用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1.34暂估价:

指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或设备的金额。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现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约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出发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负责人

7.1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双方约定的数量及要求,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交通工具。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0)承包人的组织机构、施工力量、施工设备应按投标书及其附件、承诺函承诺到位,并满足施工要求。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10.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工程师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若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工程师确认后,承包人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若工程师及发包人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人批准。

10.4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5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未按时通知承包人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经取得发包人同意)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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