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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doc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深圳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信息编码卡:

通信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向南海德大厦A座601

邮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南山区常兴路前海枫叶大厦102物业(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16.51平方米,系甲方自建房性质。

双方同意该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根据该房屋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以前述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二条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250元,月租金总额

为29127.5元(大写:

贰万玖千壹佰贰拾柒元)。

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每月10元,共计元(大写:

元整)。

水电费: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电力接通至一楼的配电箱,租赁物内的电力配置由乙方按需要自费自行安装。

水费元/吨、电费元/度。

水电费根据政府的调整而调整。

电梯使用费每台每月元,共计元(大写:

元整)。

第三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

同时乙方交付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

元)。

第四条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和上月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等费用,转入甲方的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等费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

拖欠天数乘以欠缴金额的5‰计算,同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应水、电。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0年。

乙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甲方予以配合。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未经甲方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乙方擅自改变用途。

甲方对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不表示对乙方行为的默认。

第七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的书面手续。

第八条交付租赁房屋时,乙方已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

乙方声明:

在签署本协议前已查阅甲方公示之租赁房产性质及面积资料,现场视察该租赁厂房,对该厂房的面积及其现有装修、消防设备及设施状况充分了解清楚并予以认可。

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使用出租房屋,配合管理处及执行管理处相关约定,并保证租赁房产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第九条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如收据丢失,则押金不退。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需要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缴清所有相关费用(包括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等);

2、合同期满后;

3、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并无改动及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并将租赁房屋清扫干净。

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返还租赁房屋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银行转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

1、乙方提前终止合同;

2、乙方违反租赁合同条款;

3、

在出现乙方欠费、毁损租赁物以及其他损害甲方利益情形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抵扣上述保证金而拒绝支付拖欠款项或者赔偿。

第十条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维修费、停车费、电梯费、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

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安全生产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需要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4、乙方进行二次装修必须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取得二次消防部门合格资料后方可投入生产。

5、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

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十二条保险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

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承担。

第十三条广告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或周围设立广告牌(广告位费另行协商),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必须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乙方未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时,乙方经营的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装修及免租期

1、因乙方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日免租装修期,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免租期届满之日起,乙方应开始向甲方缴纳租金。

乙方在装修期内未能装修完毕或在装修期届满后再进行装修的,不再享有任何免租的权利。

2、在免租装修期内乙方免交租金,但须足额承担管理费、水、电等其他相关费用。

3、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时,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装修设计方案,装修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根据要求办理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装修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装修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相邻方造成影响,乙方应自行进行协调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水电不让装修。

装修竣工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损坏厂房结构(包括打穿楼板、外墙、天花板或拆除原建筑物),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并将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赔偿金。

4、乙方开始装修前日内应向甲方缴纳装修保证金元,待装修工程完工,甲方验收无误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将该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5、装修期间,乙方须确保消防、用电及人身安全,负责清运废弃的垃圾。

6、乙方对租赁房屋重新进行的装修、改建或新增设施,协议期满或协议解除时,租赁房屋所装修、改造的部分中可移动的设备乙方可拆除带走,不能移动的部分或移动后对租赁房屋的使用造成影响的设备、设施,则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或拆除,否则,乙方应无条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7、上述免租装修期只属一次性的优惠,并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

甲方提供的免租期是基于乙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没有违约的前提下给予乙方的优惠,如在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协议的,则乙方不得享受免租期的免租金优惠,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补交该期间的全部租金。

8、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六条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七条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

第十九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转租、转让、抵押、分租、停止使用该厂房或其任何部分予他人。

第二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书面回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租赁期间,如甲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3个月租金;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3个月租金,乙方的固定装修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天(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八)乙方在生产、运作过程中不得对第三方的正常生产、生活、工作造成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气味、光线等;若乙方造成以上影响的,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3次,乙方仍未整改的。

(九)乙方排放超指标、超浓度废污水或生产过程中造成污染的,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2次,乙方仍未整改的。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30天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合同终止当日迁离并清扫干净后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

合同终止后的五日内,乙方仍未搬离租赁房屋内的遗留物品,视为乙方放弃该租赁房屋内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予以任何方式处理,且并不构成对乙方的侵权。

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干净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合同期满后,双方若不续约,乙方应该在约定时间内退还租赁房屋,乙方投入的固定装修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如部分需要拆除的设施,乙方要将墙体修复。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租金、公共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或乙方须支付的其他费用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及因乙方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把该等损失当作债权向乙方追讨。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23号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

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

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三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租赁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壹份,合同登记机关执份,有关部门执份。

甲方(签章):

深圳市大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

(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制定)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出租屋安全责任人。

二、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三、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五、租赁双方应当协助和配合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六、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印章):

深圳市大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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