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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劳动管理规定

工委管理制度

第一编员工工作纪律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强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内部管理,保证工委各部门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建设企业文化,树立工委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作纪律”包括员工着装规范、会议纪律、工作场所纪律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工委各部门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着装规范

第四条员工进入工委办公区域,须在胸前佩带胸卡。

第五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着装整洁、得体、庄重。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员工应按以下规范着装:

1、男员工着西装、打领带,女员工着职业装,可适当淡妆;

2、夏季时,男员工可着衬衣(长、短袖),女员工可着有袖的夏装或套裙式职业装;

3、出席外事活动及其他重要公务活动必须着西装或职业装;

4、男、女员工均应穿皮鞋或皮凉鞋,不得戴帽子或赤脚穿凉鞋。

5、其他工人和特殊工作岗位员工应按要求着工作服。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章规定的员工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如员工在同一月内累计三次违反着装规范,对违纪员工本人、所在部门及部门主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违纪员工本人当月奖金。

第三章工作场所纪律

第七条在工作时间内,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追逐嬉戏、聊天、进食。

第八条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域内进行娱乐活动。

第九条如有电话时,在电话铃响后,应立即通话,最迟不得超过电话铃响三声。

员工接电话时,首先向对方问好并报公司或部门名称,然后再询问对方要求。

使用文明语言,语气亲切自然,通话简洁明了,通话声音要小,不得影响他人工作,不得因私长时间占用电话。

如对方有重要事情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条接待来访或公务出访时,应做到举止端庄、文明礼貌、态度和蔼。

约见客人或应约,应遵守时间。

因故不能应约,要尽早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员工应在指定的区域内吸烟,综合管理部及会议室严禁吸烟。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爱护办公区域内各种办公设备及公共设施,禁止在办公家具上乱刻、乱画、乱写或随意在公共区域内发布信息、悬挂任何物品,保持桌面和周围环境的整洁。

下班前,要清理自己的办公区域、关闭设备电源。

第十三条工作时间不得会见亲友,不得带孩子到办公区域上班。

夜间不得在办公区域留宿。

第十四条员工不得随意占用办公区域内的空闲工位。

第十五条员工须妥善保管工作中形成的或使用的各类文件、资料,重要文件、资料废弃时,须及时交有关部门或粉碎销毁。

第十六条违反本章规定的员工,应由综合管理部根据情节对违纪员工本人、所在部门及部门主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违纪员工本人当月奖金。

给工委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价赔偿。

第四章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本章规定适用于正式会议。

第十八条参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如困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须在会前规定时间内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不到会。

第十九条参会人员应按工委着装要求着装,如会议对着装有特殊要求,应按会议要求着装。

第二十条参会人员在会议开始前,应对所携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其它有声设备做消音处理。

会议进行中,无特殊情况不得接打电话。

第二十一条在会议进行当中,参会人员在会场内不得随意走动、交谈。

如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会场,要安静离场,不得干扰他人。

第二十二条会议组织者应在会前明确会议主题、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及其它特殊要求,并及时通知参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章规定的员工,工委综合管理部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编员工考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保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工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委各部门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的执行由工委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考勤记录、休假凭证的保管和汇总,并定期上报员工的考勤情况。

第四条员工的考勤情况作为发放各项薪酬及奖励的必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人员出勤

第五条工委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每周为五个工作日,每日工作时间八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上班时间为八点三十分,下班时间为十七点三十分,中午休息一个小时(十二点至十三点,含就餐时间),每周星期五下班时间为十七点。

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调整,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工委上下班实行刷卡和考勤登记制。

员工因公、私事不能刷卡的,应当如实填写考勤说明条,经部门主管领导或具有审批权的工委主管领导批准,于事后一周内交给综合管理部;有关领导不在岗,员工不能及时补条的,可先交综合管理部留存。

第七条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为带薪假日。

其中元旦、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的休假时间按国家和市规定执行;春节的休假时间由工委综合管理部统一制定、通知。

第八条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三十分钟(含三十分钟)内到岗的为迟到。

一周迟到三次的,将进行通报批评;一月迟到超过十次(含十次)的按旷工一天处理,并对其所在部门及部门经理通报批评。

第九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为旷工:

1、未经批准,无故不到岗不上班的;

2、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到岗的,或在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岗的;

3、上班或下班未刷卡,规定时间内又未向综合管理部补考勤说明条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者。

第十条员工确实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填写考勤说明条交综合管理部备案。

1、以下情况属加班:

(1)8小时工作外延长工作时间;

(2)公休日安排的加班;

(3)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加班。

2、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3、对加班加点的员工,部门应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尽量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补休办法可采取分散或集中的方式,由部门自行确定。

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发加班加点工资,其标准如下:

(1)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100%支付加班费;

(2)在公休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50%支付加班费;

(3)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的,累计达8小时,按本人日工资的50%支付加班费;

4、员工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因公出差的,不算加班,可给予同等天数的补休。

第三章员工请假和休假

第十一条本规定中休假的种类包括:

病假、事假、工伤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等。

第十二条连续病假、探亲假和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事假、婚假、丧假和年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三条员工请假执行逐级审批办法。

1、部门主管以上员工,向主管副主任请假,由主任审批;

2、部门员工,向部门主管请假,由部门主管批准。

第十四条员工请假一律提交书面考勤说明条,请婚假、探亲假、年休假,应当事先提出申请,按请假审批程序,由各级负责人在书面考勤说明条上签署审批意见后,方为有效,予以准假;请病假、丧假、事假,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提前申请的,可以在休假发生的当天以口头或电话形式进行请示批准,并于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假期期满应按时销假,不能按时上班时,须办理续假手续。

凡未办理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以及请假原因与事实不符的,将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上班应当请病假。

1、病假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应有医院的病假证明;三个工作日(含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应在病假结束上班后的一周内,将病假证明和经上级审核签字后的考勤说明条交综合管理部;病假在三个工作日以上的,须在病假开始的第四个工作日之后一周以内,将病假证明和考勤说明条交综合管理部。

2、除急诊外,员工就医应当到公司指定的医院。

急诊应当有区县级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

如不是急诊,又未到公司指定医院就医的,必须事先经综合管理部同意。

3、员工到医院看病,每次给假半天。

看病次数由各部门根据员工病情掌握。

看病时间按病假计算。

员工半日或间断病休,在计算病休时间时应累计计算。

4、员工医疗期的确定和管理,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5、员工连续或累计病休,已享受医疗待遇,要求恢复工作的,须有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经工委或劳动鉴定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试工期为3个月。

试工期内原病复发,需继续修养者,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工委高中级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员工在试用期或见习期满后,有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可以请事假。

事假每事每次1天,全年不得超过5天,需出示有关单位的请假证明。

确有特殊原因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每次不得超过3天,若连续7天不到岗者视同自动离职。

第十八条员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修养的,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并由主管部门鉴定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要明确责任方或非责任方。

工伤治愈上班后,确属赴医院复查的持医生证明,仍按工伤假处理。

第十九条员工婚假假期为7天。

符合晚婚年龄(初婚男员工年满25周岁,女员工年满23周岁),增加晚婚假7天。

对方在外地工作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给路程假。

第二十条员工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以及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父母死亡,可以给予丧假,假期为3天。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试用期满,不能利用休息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员工(不含临时工、借聘人员),可探望父母或配偶,享受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1天。

2、员工探望父母,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无配偶员工,原则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天。

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3天。

(二)有配偶员工,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

4年起始时间以结婚次年计算。

外单位调入员工,要有原单位的探亲情况证明。

3、探亲假期不含路途时间,路程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且不累计;特殊情况分两次使用的,只给一次路程假,往返路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试用期满的正式在编员工,从次年起可享受每年5天的带薪年休假。

1、年休假一般在当年度内使用,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部门领导或主管总经理安排员工休假。

2、年休假如当年度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可由部门领导或主管总经理安排次年二月底前休假,或根据未休天数,依据本人日工资给予同等天数补助并一次结清。

3、下列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50岁以下员工,当年事假、病假、工伤假、50岁以上员工,当年事假、病假、工伤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已休当年探亲假的员工,原则上不休当年年休假,但可享受年休假补贴。

第四章休假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病假期间的工资:

1、连续病休30天以内的,50岁以下的员工按病休天数80%本人日工资扣发;50岁以上的员工按病休天数70%本人日工资的扣发;连续病休30天以上的,自第31天起每休一天扣发当月日工资100%。

2、病假期间奖金按病休天数扣除。

3、连续病休90天以上的员工,合同期未满,在规定医疗期之间的,发给本人日工资的10%。

第二十五条员工事假期间,按事假天数扣除当月的工资、补贴等;事假3天以下(含3天)按天扣除奖金,3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奖金。

第二十六条工伤假的工资待遇

1、工伤期间不论是责任一方或是非责任一方,档案工资照发;

2、工伤非责任一方,工伤假期间,福利照发,奖金停发,工伤责任一方则除档案工资照发外其余停发;

3、对因救死扶伤,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维护社会治安等因公受伤的一切待遇照发,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员工休年假及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视同于正常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八条严禁托人、代人刷卡。

凡发现托人、代人刷卡的情况,对委托人和代人刷卡的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罚款50元;如委托人属迟到、早退、旷工的,还应按相应条款另行扣款。

第二十九条依据本章第九条、第十五条被视为旷工的,对该员工应做以下处理:

1、旷工一天即扣发当日收入;

2、旷工三天以上,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除按天扣发工资外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对旷工屡教不改,或全年累计旷工达30个工作日者,或全年连续旷工达15个工作日者,按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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