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路政人员应知应会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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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路政人员应知应会手册

江苏省公路路政人员应知应会手册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一)路政管理的概念

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明确公路路政管理指:

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二)路政管理的内容。

路政管理的内容可概括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保护权益四个方面。

l、保护路产

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保证路产完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履行《公路法》、《条例》等公路路政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具体内容有:

(1)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挖掘、污染公路路面、路基、桥梁、隧道、涵洞、排水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收费设施、防护构造物、公路绿化等违法行为。

(2)依法制止和查处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等行为。

(3)依法禁止和查处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4)依法制止和查处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包括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行为。

2、维护路权

主要包括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审理穿越公路的各种管线,审理各种与公路的道口交叉及其他涉及公路路权的事项。

具体有以下内容:

(1)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牌等非公路标牌,架设、埋设各种管线、电缆等设施。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各种管线或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3)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4)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危及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的。

(5)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6)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7)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3、维持秩序

维持公路良好的运行秩序,保障车辆安全通行,是路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主要有:

(1)清理公路沿线的马路市场、摆摊设点、各种非标等影响公路秩序的行为。

(2)排除违反《公路法》在公路上设置的各种障碍等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3)对公路建设、大中修等施工现场的管理。

(4)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监督管理。

4、保护权益

主要是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公司、养护作业单位及其作业人员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的合法权益。

(三)路政管理相对人的概念。

路政管理相对人是与路政管理机构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指在路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四)路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陈述申辩权

(3)听证权

(4)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5)申请复议权

(6)起诉权

(7)行政赔偿权

(五)路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

(1)遵守路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服从路政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的义务

(六)公路产权的概念。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使用的所有有形的和无形的公路财产的总称,它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机械设备、料场、科研成果、专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等;公路路权是指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损害路产的行为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

无论是经营性公路还是非经营性公路,公路产权是一种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

(七)《公路法》对公路的分类。

按行政等级划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按技术等级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八)《江苏省公路条例》对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管理权限划分规定。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九)公路用地的概念和范围。

公路用地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为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是路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挖掘、破坏、占用公路用地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挖掘、占用、穿跨越、架设埋设、设置非标等都需要经过许可。

(十)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

在该区域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需经过审批。

同时,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因建筑控制区调整而被划入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扩建也需要经过许可。

(十一)公路设施的概念。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是公路路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护栏、警示桩、交通标志、路面标线、隔离设施、防眩设施、视线诱导标。

它们不仅为公路使用者提供各种警告、禁令、指示、指路信息和视线诱导,而且也是公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十二)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这一规定表明,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否则,是违法行为。

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批。

(十三)占用、挖掘公路的管理。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十四)管线与公路交叉的管理。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十五)交叉道口的管理。

《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十六)公路建筑界限的概念。

公路建筑界限指为了保证车辆运行和行人的需要,在公路上的一定宽度和一定高度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的空间限制界限。

这里的建筑界限包括路基、桥梁、隧道的建筑界限。

在公路建筑界限内,不允许设置公路标志牌、护栏、行道树、电杆、信号机、照明等各种设施。

第二部分执法管理

(十七)处罚程序

熟悉掌握《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罚缴分离的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对我省出台的有关处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补充、细化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也要熟悉掌握。

这些文件主要包括:

苏交办[1996]70号《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交法[1997]10号《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补充通知》、苏交法[1997]58号《关于注意解决当前交通行政处罚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7]3号《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苏交法[2007]93号《关于新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十项和明确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标准的通知》等。

1、一般程序

(1)立案(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来信来访、上级交办、新闻媒介报道、部门联合机制等。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要另行调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又较轻的,可不制作《交通行政案件立案建议书》)。

(2)调查(视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意见书》等。

调查时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被询问人不签字的由询问人注明情况。

(3)处罚审核(填制《调查报告》,根据各地交通局规定执行报批手续,应明白本区域内罚款报批额)。

(4)处罚通知(填制《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于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数额为:

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

听证程序具体执行“苏政发[1997]3号《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送达当事人签收,除直接送达当事人外,送达方式还可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2)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入,交代收人签收;3)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通知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交通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5)处罚决定(填制《处罚决定书》,此文书应当在《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3日后作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除外,“放弃"以书面签字申明为准。

该决定作出后7日内应当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同《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方式)。

(6)当事人履行或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

对法律法规已经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案件,法院对行政机关报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由行政庭审查确认合法后,移送执行庭负责执行。

各级地方人大、检察院都不是行政处罚的法定执行机关。

(7)罚款应当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关于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区别两种情况;1)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可以直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2)当事入书面申请当场缴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情形。

(8)结案(填制《结案报告》)

2、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注意“轻微违法免于处罚”的情况(苏交法[2005]37号《关于印发<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交法[2007]93号《关于新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十项和明确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标准的通知》):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公路或附属设施损坏,当事人自行纠正的。

(2)超过公路限长、限宽、限高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未造成公路损坏且经教育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

(3)造成公路路面轻微污染或者公路路产轻微损坏,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的。

(4)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及时报告路政部门并按规定予以赔偿的。

(5)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经教育后主动及时拆除的。

(6)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交通标志,经教育后主动及时拆除的。

(7)车辆超限行驶公路,车货总重超限比例不超过八部委规定标准的5%,且超限吨位不超过2吨(含2吨)的,进行教育,责令卸驳载,免于处罚。

(十八)路产损失案件赔偿程序

(1)路产损失索赔的实体法律依据和规定:

《公路法》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34条和《路政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2)处罚并处理的案件,有关调查取证可以一并进行,就认定的证据事实,分别作出处罚和处理决定。

单处理的案件,需要就路产损失进行专门的调查取证,就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3)赔偿费用执行《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减免,则需要履行有关手续,严格禁止一线执法人员擅自减免费用。

(十九)许可程序(主要执行的法律、文件:

《行政许可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苏交公[2005]50号《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公路路政部分)》、交公路政[2008]3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省干线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1)当事人申请(可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许可申请;当事人书面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在路政许可中,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

(2)形式审查(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申请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在告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对涉及路产损坏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路产损坏补偿方案。

(3)当场准予(不准予)许可决定

实质审查(审查方式有:

1)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3)根据本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4)请求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5)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6)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实;7)依法进行检验、勘验、检测;8)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9)举行听证;10)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就路政许可而言,应当查明申请事项对交通安全是否有影响,是否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等。

如影响交通安全,且已实行路政与交警许可联合机制的地区,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交警部门就交通安全方面提出审批意见;如未实行联合机制的,应当在许可决定中说明许可事项还需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对于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必要时可根据《许可法》第48条举行听证,制作笔录,并作为许可决定的依据。

(4)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一般应在20日内作出,如需延期,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制《延期审核意见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填制《延期通知书》。

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填制《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填制《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决定作出10日内送达当事人)。

(5)注意许可过程中的听证程序适用条件,与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的对比和区别。

(6)许可效力的终止情形。

许可事项的完成、许可期限的届满可导致许可效力的终止;

因法律法规的变更,客观形势、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导致许可的效力的终止,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要给予补偿(而非赔偿)。

因当事人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执法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违法实施的许可,属于无效的许可,并可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法律处罚、处分。

第三部分行为规范

(二十)日常行为

1、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执法人员留长发的,在执法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2、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戴围巾、耳套;

(2)戴耳环、项链、手镯、胸针、胸花等饰品;(3)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4)除因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3、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1)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者双手交迭自然下垂,身体不得靠墙或者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2)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3)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吸烟、看书报、摇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4、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双手抱胸;

(2)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3)打哈欠、伸懒腰;

(4)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5)其他不文明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举止。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行举手礼。

6、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宿舍内的整洁。

7、执法人员对前来咨询或者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

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人员,应当主动起身相迎;接待完毕,应当起身相送。

8、在对外办事窗口工作的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首问负责制。

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负责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帮助、进行解答。

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负责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也应当热情接待,告知其应当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

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当耐心解答。

(二十一)着装

1、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

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严禁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2、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照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照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1)按照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2)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

(3)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

(4)穿着春秋装、冬装时,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5)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6)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7)不得斜戴、歪戴、反戴制式帽子;

(8)上路执法时,可以配带头盔,夜间应当加穿反光背心。

3、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执法标志应当上交。

(二十二)执法用语

1、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表明身份时,应当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

2、检查车辆时,应当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要求出示有关凭证时,应当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凭证名称;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应当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名称;调查取证时,应当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行政执法检查等活动完毕时,应当向对方表示感谢。

3、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签收;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应当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应当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开具缴纳票据;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对方妨碍公务的,应当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

4、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使用粗暴、侮辱性、训斥性、拒绝性、威胁性、推卸责任、拨弄是非的语言。

(二十三)职业道德

1、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加强自身修养,积极接受教育培训,培养良好学风,不断汲取新知识,努力钻研和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2、熟练掌握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的具体内容。

(1)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2)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3)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4)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5)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6)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7)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8)严禁与社会有关人员串通进行执法

(9)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10)严禁参与赌博、在工作时间打牌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上述禁令,一律暂扣执法证,并依照有关法规和《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四)执法检查

1、实施公路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

3、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

4、实施公路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执法车辆,保持车辆标志清晰醒目。

5、对车辆实施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6、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者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7、经查实,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二十五)执法车辆

1、执法车辆必须专门用于执法活动。

不得外借、转借、出租执法车辆。

2、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车辆时,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4、安装有示警灯、警报器或者喷涂执法标识的执法车辆,不得停放在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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