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在职人员考核及奖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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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在职人员考核及奖惩办法

金安区妇幼保健院在职人员考核及奖惩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工作人员的使用管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能,稳定人才队伍,促进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分类和内容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三种方式。

1、试用期考核:

在试用期对新招聘的人员进行,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新招聘人员在试用期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

(1)工作积极性和动手操作能力。

(2)遵守单位劳动纪律。

(3)服从上级老师指导,对所从事岗位的领悟和学习能力。

2、平时考核:

考核内容重点考核被考核人日常工作任务、工作目标、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等,由科主任进行审核评价。

(1)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和对待所在科室其他同志的团结协作方面的表现。

(2)服从科室各项安排,积极参与院内和科室各项活动方面的表现。

(3)对待就诊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热情和服务质量方面的表现。

(4)勤奋钻研业务、工作能力方面的表现。

(5)遵守单位院纪院规方面的表现。

3、年度考核:

在每年年终进行全员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1)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医德医风方面的表现,以及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方面的表现。

(2)能,主要考核岗位业务水平及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和创新能力。

(3)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出勤和遵守各项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情况。

(4)绩,主要考核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情况。

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

二、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考核标准是:

(1)优秀:

政治思想素质高,能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全面履行聘用合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工作作风好,有改革创新精神,实绩显著。

(2)合格:

政治思想素质较高,能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工作责任心较强,能较好的履行聘用合同,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3)基本合格:

政治思想素质一般,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工作责任心一般,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一般,工作能力较弱,缺乏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工作成效一般。

(4)不合格:

政治思想素质较差,业务素质较低,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差,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责任事故和恶劣社会影响。

三、考核程序

1、试用期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2)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在此基础上,各科室召开科室评议会,进行测评;

(3)各科室在参考评议结果(即群众评议其德、能、勤、绩)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对拟确定为优秀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报送院人事科备案,由院考核领导组研究审批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

4、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被考核人本人档案。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院、科成立两级考核领导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领导。

1、院考核领导组的职责是:

 

(1)制订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2)组织、实施全院年度考核工作。

 (3)审批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

2、科级考核领导组的职责是:

(1)按照院年度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2)拟定考核等级。

(3)提出人员使用建议。

(4)制订试用期及平时考核方案并进行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考核的结果作为单位对聘用人员解聘、续聘、调整岗位和工资以及年度考核奖金发放的依据,具体如下:

1、试用期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签订聘用合同,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2、平时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平时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3、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被确定优秀等次的,月增资20元。

(2)年度考核连续两年确定优秀的,符合办理人事代理条件的,单位办理人事代理。

(2)年度考核被确定合格等次的,月增资10。

(3)年度考核被确定基本合格等次的,留院查看1年,待岗3个月,发放生活费400元。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再聘用。

(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再聘用。

4、当年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不一致时,执行年度考核结果。

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再聘用:

(1)一年内病假3个月,事假1个月或病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人员。

(2)因身体健康原因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所聘岗位工作的。

(3)其他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在编及借用人员

在编人员被确定不合格等次者,除按人事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外,实行待岗处理,待岗3个月,发放基本生活费500元,待岗期满后,由院部重新安排岗位上岗。

五、考核对象

全院在职职工,科主任(院中层)及院班子由院考核小组并抽取部分职工代表参与考核。

六、奖惩

(一)奖励

1、聘用人员

(1)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者,奖励200元。

(2)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适当奖励:

(a)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b)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c)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d)参加区级及以上综合评比,获得荣誉的。

(e)集体参加市级及以上综合评比,获得荣誉的。

(3)、聘用人员奖励遵循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惩戒

1、聘用人员

(1)聘用人员惩处的种类为:

警告、待岗和解除聘用合同。

(2)对于违反法纪的聘用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3)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a)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人员。

(b)因违反劳动纪律,发生工作失职、失误、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人员。

(c)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且情节严重的人员。

(d)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和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人员。

(e)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

(f)工作责任心差,工作能力弱,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差错,屡次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

(g)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编及借用人员

我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检查、经济处罚、待岗、停职处理。

(1)对患者冷、硬、顶、推、敷衍塞责,语言不文明,服务不规范,甚至与服务对象发生恶性争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者,扣除当月奖金。

(2)向患者吃拿卡要,收受“红包”或在业务工作中收取“回扣”“好处费”“开单费”等,责令书面检查,并处所收金额10倍罚款,全院通报。

(3)发生明显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收费,给予当事者书面检查,扣除当月奖金。

(4)上班迟到早退,工作岗位不按规定着装、吃早点和从事与本职工作不符的其他活动,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单位相关劳动纪律予以处理。

(5)违反财务规定私收费,给予10倍罚款,待岗3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补助费。

一年内第2次发现私收费者,10倍罚款,待岗1年,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补助费,全院通报。

(6)对打架斗殴,损坏公物,扰乱单位正常办公秩序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职(不发任何工资、福利)检查1个月,按实赔偿损坏财物等处理。

(7)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停职检查(停职期间不发任何工资、福利)1个月,当事人承担由此引起经济赔偿费用60%。

(8)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当事人停职检查(停职期间不发任何工资、福利)3个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赔偿费用。

(9)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给予当事者待岗1个月处理,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其他相关责任。

(10)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者,给予当事人待岗2个月,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11)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者,给予当事人停职(停职期间不发任何工资福利)检查3个月,并处承担一切后果。

(12)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者,给予停职(停职期间不发任何工资福利)检查1个月。

本办法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00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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