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政审表完整优秀版.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932829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作人员政审表完整优秀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工作人员政审表完整优秀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工作人员政审表完整优秀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工作人员政审表完整优秀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工作人员政审表完整优秀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作人员政审表完整优秀版.docx

《工作人员政审表完整优秀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作人员政审表完整优秀版.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作人员政审表完整优秀版.docx

工作人员政审表完整优秀版

工作人员政审表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家庭住址

联系

专业特长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军转类别

学习受训经历

年月至年月

学习院校或培训机构及专业

获取成果

证明人

本人工作经历

年月至年月

工作单位、从事专业或工种及任职

证明人

主要社会关系

姓名

与本人关系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有无政治历史问题

奖惩情况

本人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简历书中所用信息均真实有效,本人愿意为简历书信息的真实有效性承担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保密委意见

2021年全国成考兴文县考点考场

考务办公室人员签到表

时间:

2021年10月日

监考员姓名

2021年10月29日上午

2021年10月29日下午

2021年10月30日上午

2021年10月30日下午

袁小平

罗昉

罗先虎

李仲伦

曾学高

周竞伟

任敏

王刚

舒志超

张磊

陈志友

陈良金

张兵

赵学函

张大策

 

2021年全国成考兴文县考点考场

场外工作人员签到表

时间:

2021年10月日

监考员姓名

2021年10月29日上午

2021年10月29日下午

2021年10月30日上午

2021年10月30日下午

许海东(负责人)

冯昌雄

王希

袁涛

雎萍

陈云勇

黄娅

古松

叶小路

李固

张玲玲

宗敏

庄国倩

罗林

罗驰

2021年全国成考兴文县考点考场

身份验证、信息报送、网络维护及视频监考人员签到表

时间:

2021年10月日

监考员姓名

2021年10月29日上午

2021年10月29日下午

2021年10月30日上午

2021年10月30日下午

邓建

陈林

吴觅

李志洪

徐桃

胡志波

2021年全国成考兴文县考点考场场内监考员签到表

(高中起点本科)

时间:

2021年10月日

监考员姓名

2021年10月29日上午

2021年10月29日下午

监考员甲

监考员乙

监考员甲

监考员乙

文科

黄震任传秀

向以培任叙琴

田岩松李琴

袁玉涛陈运琼

杨林龚晓

朱登亚刘仲平

余强罗秋莎

理科

张国林刘颖

张剑锋李浬

张金波王誉霖

周勇李飞

李正刚徐小琴

2021年全国成考兴文县考点考场场内监考员签到表

(专升本)

时间:

2021年10月日

监考员姓名

2021年10月30日上午

2021年10月30日下午

监考员甲

监考员乙

监考员甲

监考员乙

肖翔陈欢

陈新何翠蓉

秦童李秋玉

邓晓东黄川云

胡伟刘玉丹

何光勇黄娅春

吴仪波林同燕

李浩尹明莹

刘南川潘燕涛

柳德富陈丽芳

余维波徐珏

石乾飞乐利

 

工作人员借用(调)协议

 

甲方:

(借用方)                               

乙方:

(借出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须借用乙方的员工,现甲乙双方就此借用人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用期限:

甲方借用乙方人员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期限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合同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借用人员的,则视为本协议继续有效,合同期顺延,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借用协议手续。

二、借用人员的确定与变更

1、借用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借用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借用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更改《借用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借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35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借用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借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借用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借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2、借用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借用人员的工资清单,转入每个借用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

3、借用人员的每月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借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甲方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减少或退回借用人员时,应提前3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须结算清本协议第六条第1项

(1)、

(2)、(3)款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3、因甲方原因造成借用人员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4、对借用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5、为借用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定借用协议的事实告知被借用人员。

2、负责借用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借用人员档案;

3、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借用并退回乙方的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人员之间的后续工作,尽量避免对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4、借用人员发生工作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5、对借用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向借用人员索赔,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6、乙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处,了解借用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7、借用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

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费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及其标准:

(1)借用人员的工资报酬,借用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以甲方的工资清单为准;

(2)借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或实习生的意外险费用,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各项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及政策调整,双方也应依法及时调整;)

(3)借用期间的的服务管理费用,人员借用服务管理费标准:

①每人每月_____元;②按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_%收取(借用服务管理费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2、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甲方于每月_____日前将1项中

(1)、

(2)、(3)款规定的费用以_____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七、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借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

4、借用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

八、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