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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施工管理制度讲解学习

安全目标管理职责制度

一、安全目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目标为:

杜绝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率不超过3‰,杜绝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机械设备事故、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争创市级文明工地。

二、目标分解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JGJ59-99全考核标准,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进行目标分解。

1.项目经理安全目标管理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遵循认定的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结合企业实情制订各项制度,贯彻各项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根据新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和目标管理负总责,把安全目标管理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掌握动态,解决安全隐患问题,加强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指导。

对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督促,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贯彻传达公司下达的各项对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具体落实实施措施。

在签订项目分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书。

2.施工员安全目标管理职责

对所负责的施工项目,负有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不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根据新的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目标,健全各项施工生产的安全措施,遇到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

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要及时组织抢救,立即上报,并保护好现场,有权拒绝违反安全规定的生产指令。

3.安全员安全目标管理职责

安全员是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劳动保护法规及新标准、新规范的具体执行者,对项目部认定的目标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和目标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发现处理各种事故隐患。

负责工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资料检查记录和存档保管。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三级教育及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同时做好上级下达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制止停工整改,并速报上级领导处理。

对违规者经劝说无效,有权对其处以罚款等其他处理方案。

4.材料员、库管员安全目标管理职责

材料员、保管员对安全目标管理负有间接责任,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有关材料、产品安全性能的规范,标准和法规。

了解施工情况,按计划及时提供质保资料,避免发生因原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引发的安全隐患。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用料情况,并督促供应商,分期分批保质保量送货,并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5.生产班组长安全目标管理职责

认真遵守项目部规定的目标管理准则、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消防制度。

根据本班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支持安全员和文明施工员的工作,接受他们的督促、指导,做好本组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并指定专人专管。

组织本组工人学习上级下达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劳动规章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蛮干和违章操作。

上班前应对所使用的机具及所处的工作环境予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接受检查指导,对整改工作必须定时、定人,认真落实执行做好安全自检和交接班工作。

如发生伤亡事故,及时组织抢救并上报,分析原因,

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6.工人的安全目标管理职责

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方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与指挥。

认真学习和执行目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努力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知识和技术。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冒险作业。

正确使用个人劳防用品,保护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保养好工具,服从分配、坚守岗位、不乱动各种机电设备。

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知识和技术。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发生,明确相应安全生产责任及事故处理程序、办法。

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0及公司ISO《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设置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由项目经理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全生产部的日常事务负责纠正习惯性违章,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领导进行处理。

督促施工部门整改安全隐患、及违章处理,督促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建立登记记录,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收集交底记录。

严格履行安全检查职能,监督重大危险源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对危险部位、设施和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安全投入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建立安全档案等工作。

  第五条岗位职责

(一)项目经理

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项目副经理

组织编制施工设计或各类施工方案,确保其安全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和针对性,并随时检查、落实。

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

组织项目部定期安全检查,配合事故的调查,负责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

(三)支部书记

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稳定工作,协助项目经理拟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制度,督促安全员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定期安全检查、入场教育、事故处理,组织参与开展劳动竞赛等。

(四)技术负责人

负责项目部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报批和交底及指导实施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各类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验收,参与定期检查和施工区负责人(施工员)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材料负责人

负责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生产所需材料选购,保质保量供应。

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做好个人防护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参与对架料、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施工防护用品的检查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及时更换。

(六)施工负责人(施工员)

对所管辖组(施工范围)的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责任。

接受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执行施工方案及强标和操作规程;结合施工特点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对安全技术交底进行跟踪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发现和处置不安全隐患;组织所辖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对架料、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施工防护用品的检查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及时更换。

发生事故应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

(七)安全负责人(安全员)

参与项目安全和文明施工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项目日常安全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管理工作。

参加项目部进行定期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负责现场施工过程中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生产中事故隐患,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履行安全执法检查的职责,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规的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好新入场员工入场三级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跟踪监督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和执行情况;负责对施工设施、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施工防护用品的检查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及时更换。

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及安全台帐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发生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配合事故处理。

(八)设备负责

负责项目部所用机械设备的证照齐全及规章制度完备,确保安全运行及检查维护的资料收集及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各种安全保险装置灵敏有效,并对特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入场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含电工)负责。

(九)劳务经理(含专业分包)

负责所属班组及全体作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入场人员身体健康和特操人员持证上岗负责;组织入场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向班组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劳动用品并监督正确使用;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措施并检查班组作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上报;坚持做好班前安全讲话,不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并做好班组工作总结;发生事故积极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三章入场管理

第五条劳务队伍进场前须劳务经理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按照三级安全教育要求,由工人本人逐一填写登记表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后交安全部门和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劳务队伍进场后应按计划产值的一定比例(2%--5%)分别到安全部门和行政部门交纳安全保证金和领用生活物品押金。

第七条从业人员和作业班组必须积极、主动的接受项目组织的入场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第八条班组长应主动配合安全负责人在工人正式上岗工作前为每一位工人制作胸卡。

第九条进入项目的从业人员年龄要求:

男须在18-50岁之间,女须在18-45之间,且身体健康。

安全部门和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要重点关注超龄人员予以清退。

第十条施工现场严禁携带小孩和孕妇进入。

第十一条各班组必须作好班前安全要求,对每天的作业环境进行不安全的因素预测,并应进行安全防护,防止事故的发生,每月底凭记录本到安全部门签字,方能结算本月工作清单。

第十二条进入作业面时,必须穿工作服,佩带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在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裙子,不得赤膊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各施工作业区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项目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组织相关人员予以排除。

教育与培训

  第十六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项目部、作业工区、班组)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七条

对从事高处作业的架子工、吊装工、电工、焊工、车辆驾驶、塔吊机操、指挥、司索工、爆破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八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

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项目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

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项目部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时,须到综合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在安全保卫部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线路

  第二十八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

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

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三十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

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载人电梯

  第三十三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四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

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五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七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

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八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九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本项目安全部门备案。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四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四十一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四十二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项目人事部,由人事部或项目安全管理部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四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项目安全生产部组织全项目的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施工作业区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五条发现不安全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项目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公司安保部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六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项目安全生产部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项目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五十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十一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四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

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风险抵押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项目经理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七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八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六十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全生产部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

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

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

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

如项目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六十一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二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项目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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