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放大学 中国政府与政治第四次.docx
《江苏开放大学 中国政府与政治第四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开放大学 中国政府与政治第四次.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江苏开放大学中国政府与政治第四次
江苏开放大学
形成性考核作业
学号*************
姓名张婷婷
课程代码110073
课程名称中国政府与政治
评阅教师
第四次任务
共五次任务
江苏开放大学
任务内容: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元首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君主元首制、总统元首制和()三种。
A.共和元首制
B.集体元首制
C.内阁元首制
D.君主立宪制
2.下列实行君主元首制的国家是()。
A.法国
B.丹麦
C.德国
D.瑞士
3.下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是()。
A.国家主席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务院
D.政治协商会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年。
A.4;8
B.5;10
C.6;12
D.7;14
5.(多选题)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可以归纳为(),
A.公布法律权
B.发布命令权
C.任免权
D.荣典权
6.国家元首制大体上可以分为()。
A.君主元首制
B.总统元首制
C.集体元首制
D.个人元首制
7.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以()为核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A.干部“四化”
B.人员调整
C.职能转变
D.机构改革
8.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改革为()个。
A.32
B.28
C.27
D.25
9.下列属于国务院特设机构的是()。
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B.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C.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D.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国务院总理的选举程序具有()等特点。
A.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B.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C.实行等额选举制度
D.实行间接选举制度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12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但本身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职权。
()
2.我国的国家主席在行使国家元首权方面与全国人大处于平等地位。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直接受命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4.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大部制”改革思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新的部署。
()
5.国务院行使的职权可以归纳为:
行政立法权、行政提案权、行政领导与管理权、行政监督权,以及人事行政权。
()
6.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国家元首一般拥有哪些职权?
2、国务院与国家权力机关有什么样的关系?
3、当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四、论述题(每题19分,共39分)
1、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哪些权利?
2、在国家行政系统中,国务院处于最高地位,它有哪些表现?
作答结果: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答案
B
B
D
B
ABCD
ABC
C
D
A
ABCD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12分)
题号
1
2
3
4
5
6
答案
√
×
√
×
√
×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答:
1)公布法律的权利,即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必须由国家元首公布,否则,法律不能生效;
(2)召集待议机关会议的权利;
(3)最高级别的外交权力;
(4)最高级别的统率武装力量的权力;
(5)任免国家高级官吏的权力;
(6)赦免权;
(7)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的权力。
2、答第一,国务院由全国人大组织产生。
第二,国务院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答:
(1)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
(2)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
(3)从管制型政府走向服务型政府
(4)从预算型政府走向绩效型政府
(5)从封闭型政府走向透明化政府
四、论述题(每题19分,共38分)
1、答: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
权利审议权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期间,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
(2)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4)审议、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
(5)审议被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包括法律案。
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一般采取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参加代表团全体会议、参加小组会议等方式。
表决权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
凡是需要人大代表集体做出决定、决议的议案,都属于表决的范围。
主要包括通过法律案、选举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动议案,通过各项决议、决定等。
表决一般采取投票、举手、按表决器等方式进行。
提名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依法联名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的权利。
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选举权
人大代表依法选举决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上一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的权利。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政
府正、副职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质询权
人大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并要求必须予以答复的权利。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质询案必须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
(2)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3)质询案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写明质询案的案名、质询案的对象、质询案的案由和案据。
(4)质询案中提出的问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质询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质询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在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及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等。
代表依法提出质询案后,送交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做出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有关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委员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是否再作答复。
提出罢免案权
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议案的权利。
罢免案的提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在人大举行会议期间提出。
(2)罢免案的对象必须是由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人员。
(3)罢免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4)罢免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的对象、理由,并向会议提供有关材料。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罢免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罢免案依法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以书面或在主席团或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进行申辩。
罢免案须经人大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提议权
人大代表提议临时召开人大会议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必须在人大或者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产生。
发言表决免究权
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言论表决免究权的内容:
(1)指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包括人大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分组会议以及大会主席团召集的其他会议的发言和表决。
(2)人大代表在上述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一律不受法律追究。
不仅在其担任人大代表职务期间,而且在不担任人大代表职务后,也不得予以法律追究。
(3)人大代表在上述有关会议之外的发言,不属于法律保障范围之列。
人身特别保护权
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
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主要含义包括:
(1)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只限于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传讯和审判。
(2)如果人大代表确属犯罪,必须在得到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后才能实施逮捕。
(3)未经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不得对人大代表采取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
(4)人大代表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机关必须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
对人大代表实施逮捕或拘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的机关就是违法,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2、答:
(一)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1)国务院由全国人大组织产生。
(2)国务院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3)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行政工作。
(2)国务院统一领导各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属机构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3)国务院规定中央和省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保证全国行政工作的统一和畅通。
(4)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对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总之,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局、行、署、办等组成机关、直属机关和办事机关、负责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它保证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
完成日期:
2017年10月12日
得分:
评阅时间:
年月日
课程名称:
中国政府与政治第三次任务评阅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