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文档业主擅自改装露台漏水开发商不给维修的案例word范文 14页.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925047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0.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优质文档业主擅自改装露台漏水开发商不给维修的案例word范文 14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优质文档业主擅自改装露台漏水开发商不给维修的案例word范文 14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优质文档业主擅自改装露台漏水开发商不给维修的案例word范文 14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优质文档业主擅自改装露台漏水开发商不给维修的案例word范文 14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优质文档业主擅自改装露台漏水开发商不给维修的案例word范文 14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优质文档业主擅自改装露台漏水开发商不给维修的案例word范文 14页.docx

《优质文档业主擅自改装露台漏水开发商不给维修的案例word范文 14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优质文档业主擅自改装露台漏水开发商不给维修的案例word范文 14页.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优质文档业主擅自改装露台漏水开发商不给维修的案例word范文 14页.docx

优质文档业主擅自改装露台漏水开发商不给维修的案例word范文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业主擅自改装露台漏水,开发商不给维修的案例

篇一:

房屋漏水纠纷案例

篇一:

房屋漏水纠纷案例(3397字)

【基本案情】

201X年春,一直在山区生活的赵某欲进城安度晚年,便委托女婿杨某为其在某县城购买一套楼房。

同年7月,杨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赵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三楼以上为住宅,二楼以下为商铺)中一套三室两厅住宅(房号为307)。

双方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

“该商品房配套公共建筑使用权归出卖方(某房地产公司)”。

该房交付后,赵某又委托杨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装修中,杨某对房内的自来水管线进行了改装,并附加了球阀。

201X年11月6日,杨某在某房产局为赵某办理了私房产权证,产权确定日期为201X年6月30日。

因赵某的丈夫被摩托车撞伤,一直在原籍休养,该房无人入住。

201X年10月29日早晨,在赵某楼下经营内衣的刘某与丈夫一如往常到店里开门营业,当她走到门口时,发现店里向外流水,便急忙打开店门冲到店后的库房,顺着水声望去,只见屋顶的自来水管处涌出一条水柱,就赶紧搭梯子去堵水,直到上午12点左右,杨某找来城建局的工作人员关掉总供水阀,才止住了水。

经刘某与杨某妻子王某和刘某店内的店员对被水浸泡的货物进行了清点,被损坏的货物价值达37740元。

为保全证据,刘某请来了当地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现场事实及受损清单进行了公证。

当日,杨某给刘某出具了受损货物数额价值确认书,并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307房因自来水主管道阀门脱落、跑水的现状”予以证据保全。

201X年10月30日,某公证处为杨某出具了(201X)额公经证字第187号公证书,对307房因自来水主管道阀门脱落、跑水的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

当日,该公证处也为刘某出具了(201X)额公经证字第188号公证书,对其店内被水浸泡的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清点被水浸泡的物品,确认了因浸泡损失的物品价值,并收取公正费300元。

漏水事故发生后,刘某多次找杨某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

经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经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审核,于201X年7月以合格竣工验收。

该商住楼交付使用后,多次发生供水阀门破裂、脱落事故。

201X年11月1日,因该商住楼再次发生漏水事故,某城建局向某房地产公司发出通知,责令某房地产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室内供水管线进行排查、维护,将供水阀门全部进行更换,赔偿供水部门及用户的经济损失。

另查,依据某房地产公司给杨某和各住户提供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保修协议,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银联商住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发生本次漏水事故时,给排水管道尚在保修期内。

201X年10月31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4万余元。

答辩中,杨某以自己不是307房的房主,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为由,要求驳回刘某对自己的起诉。

同时,以发生漏水事故是由于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主供水管道阀门破裂、脱落造成的,刘某的损失应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为由,申请追加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

得知发生漏水事故的307房的产权归赵某所有后,刘某也向法院提出了追加房主赵某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法院依法准许杨某、赵某申请追加被告的请求。

诉讼中,某房地产公司主动放弃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是否是杨某改装室内供水管线所致的司法鉴定。

【观点碰撞】

针对此案的裁判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引起漏水事故,造成原告店内货物毁损及店面装修损坏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要准确判断谁是责任主体,就必须查清谁是造成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责任人,谁是造成此次漏水事故的人,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房地产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受害人本人、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造成307房漏水的情况下,应对刘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

该案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造成财产损害的原因是赵某房屋内供水阀门破裂跑水将刘某经营的内衣店部分内衣损坏。

某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给刘某造成财产损害,至于赵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安装的供水管道阀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审理。

本案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若某房地产公司出售的房屋的供水管道阀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是引发本此漏水事故的直接原因,赵某可以通过向某房地产公司追偿挽回自己的损失。

法理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某房地产公司与住户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5项的约定:

“该商品房配套公共建筑使用权归出卖方(某房地产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给排水管道尚在保修期内的事实,某房地产公司是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的使用人和维修人,即对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负有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一旦出现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在该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本人、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免除责任。

因此,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和举证倒置原则,即某房地产公司要达到免责的目的,必须提供本案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证据。

事实上,在发生此次漏水事故之前,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因供水阀门破裂已发生多家多次漏水事故,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三种免责事由存在。

依此可以推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虽然是以合格竣工验收的,但并不等于其销售给赵某的住房的室内供水主管线没有质量问题。

其次,本案杨某在为赵某装修307房时,确实对室内供水管线进行了改装,此改装是否是引起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直接原因或原因之一?

某房地产公司、杨某、赵某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从现有的证据可以证实,在此次漏水事故发生前,该商住楼已多次发生漏水事故,给部分住户和经营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在没有证据证实是杨某改装了室内供水管线造成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情况下,只能推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室内供水主管线存在安全隐患的结果。

某房地产公司虽然坚持是“杨某擅自改装管道造成漏水事故”的,但又主动放弃了唯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机会,即对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原因进行鉴定,以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如果某房地产公司有证据证明此次漏水事故是因杨某擅自改造室内供水管线造成的,按照我国民法有关民事代理的相关规定,杨某受赵某的委托,为赵某装修307室,因装修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也应由307房的所有人赵某承担。

因此,刘某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造成此次商住楼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如供水压力过大,超过了供水阀门额定的承受压力、用户改变供水管线结构或者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有待有关部门的鉴定,在某房地产公司放弃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现有证据裁判,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刘某的损失。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本案未追加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赵某作为307房的所有人对该房屋负有管理之责,因其屋内漏水造成刘某损失,可以再所不问,由其先赔偿刘某的损失,再由赵某以房屋质量纠纷向某房地产公司追偿。

但本案既然追加了某房地产公司为共同被告,就应该审查某房地产公司对供水管道是否未尽到了维护、管理之责,从源头上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综观本案案情,应先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待其收集到漏水事故是因杨某改装供水管线所致的证据后,再通过诉讼向赵某追偿,挽回自己的损失。

篇二:

房屋漏水纠纷案例(1643字)

·案例一:

我在201X年买的新房,可拿到钥匙以后就发现房子漏雨透寒.找物业要求维修,可是物业却一直拖,直到现在也没给彻底维修好。

我就说什么时候给我修房子我就什么时候交物业费,但物业却说我的房子已过5年的保修期,得自己掏钱修房子,请问有这种说法吗?

我的维修基金岂不是白交了,维修基金只管5年吗?

这种情况我不交物业费行吗?

·案例二:

我是泡崖二区的业户,201X年居住以来,房屋就一直漏雨,新型物业倒是修了几次,可还是年年漏雨,这两年物业也不管啦,就是叫我等。

我想咨询有什么办法解决,可不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呢?

我知道打官司也不是好打的,可我也没有别的办法。

编辑解答:

漏雨和透寒一般发生的部位,通常在外墙、屋顶,而这些部位属于房屋的共用部位,而共用部位的质量问题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应该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

但如果透寒部位属于业主自用部位,保修期满后,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不能使用此资金。

漏雨透寒是在保修期内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且您有证据证明曾向开发商要求过维修的,则应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如已超过保修期且属于公共部位的,则应要求物业公司予以维修。

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业主可以请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业主可以主张从其应交的物业费中扣减。

律师提示:

房屋的共用部分维修主体是开发商和物业。

目前,房屋质量问题中常见的就是房屋漏雨和透寒,但维修及处理方式则各不相同。

业主购买的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开发商,由其负责维修。

保修期满,出现质量问题的,如属于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可使用启动房屋维修基金,并由物业公司组织维修;如属于自用部位的,则应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

需要说明的是,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未进行维修或未能修好,在保修期满再次发生问题的,仍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或者由开发商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维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X年6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篇三:

房屋漏水纠纷案例(910字)

一、案情简介:

201X年3月,北京胡先生(化名)购买了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的最顶层,面积1000多平米,胡先生交付了房款,201X年5月收房。

该楼盘名为住宅,实为写字楼。

胡先生收房后,正遇夏季,顶层不时漏雨,为此,找物业公司进行了多次维修,但仍未全面解决顶层漏水问题,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胡先生遂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诉讼请求:

1.要求房地产公司对房屋漏水情况进行修复。

2.自201X年7月30日起至该房屋实际修复之日止,房地产公司应按每天每平米5元的租金标准赔偿原告胡先生。

3.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

二、法院裁判:

经过委托房屋质量鉴定部门鉴定,胡先生的房屋漏水属于严重质量问题,房地产公司应予维修,维修期间的损失应由房地产公司赔偿。

经价格事务所鉴定,租金损失每平米每天5元。

法院遂判决自201X年7月30日起至该房屋实际修复之日止,房地产公司按每平米每天5元的租金标准赔偿胡先生。

诉讼费、鉴定费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三、案例点评:

1.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当事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履行、违约责任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合同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诉讼,均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适用法律

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还要参照适用不动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同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所探讨的是房屋在交付后出现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事宜。

3.律师提示:

购房人收房后,如遇房屋漏水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并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质量鉴定和损失鉴定,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篇四:

房屋漏水纠纷案例(866字)

事实回放:

李某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一手房,入住三年后,发现自己的厨房天花板出现严重的渗水现象。

李某找到物业联系到楼上业主王某。

李某认为是王某早前进行装修改动了厕所和厨房的隔墙导致上下层防水层损坏而致漏水,而王某则认为自己的装修并没有破坏楼体结构,认为房屋漏水是开发商所建房屋的质量存在问题。

双方僵持不下,最终闹上法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律师说法: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认为,业主发现自己的房屋出现了漏水的问题,要第一时间要联系楼上业主或物业,对漏水原因进行排查,确定房屋漏水的责任人。

房屋在保修期内的,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房屋漏水,开发商都应该负责维修。

如果在保修期外,因管道损坏或房屋裂缝造成房屋漏水的,要联系物业进行维修,费用可以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支付。

因防水层损坏而漏水的,若是自然损坏,漏水所涉及的业主进行维修并分摊费用;若是人为损坏,则由损坏防水层的责任人负责维修。

鉴于近年来房屋漏水的情况严重,有众多法学界人士提出房屋漏水诉讼能否要求法院先予执行。

因为诉讼时间漫长,房屋一直处于漏水的状况,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

但是随后也有法学家提出了反对意见,因此房屋漏水案件能否先予执行的探讨便没有了结论。

希望这一问题,能引起法律界的重视,真正理解案中当事人所遭受的痛苦。

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的邓永清律师认为房屋漏水,找出漏水原因是关键,若漏水原因是因为楼上业主的疏于管理或者未注意谨慎义务而导致的积水渗透,这种情况下楼上住户必须出对漏水造成楼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篇五:

房屋漏水纠纷案例(1731字)

201X年的房地产投诉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

从这些案例中市民可以吸取哪些经验?

近日,市消委会发布了去年十大维权典型案例。

其中,关于房地产领域的维权典型案例有三个。

案例一房屋漏水开发商不愿维修

201X年4月,南头消委分会收到一宗投诉:

消费者何先生于201X年6月1日与某装饰贸易部约定,由该店承接消费者房屋的铝合金窗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40458元。

因缺乏施工前期相互沟通,造成工程安装质量不过关,该房屋窗户每逢下雨天便严重漏水,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消委会介入后,按照《新消法》要求商家承担装修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商家最终承认,该店工人在该项工程确实存在失误,商家承诺免费为消费者维修全部窗户直至不漏水。

篇二:

物业纠纷五大案例

物业纠纷五大案例业主维权首选“不缴物业费”

园区法院发布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随着住宅商品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法院受理的各类物业纠纷也逐年增多。

昨天,园区法院对201X年-201X年间的物业纠纷进行梳理,通过商报向社会发布五大典型案例,提供给广大业主作为参考。

统计显示,201X年-201X年这四年里,园区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分别为142、135、217、222件。

今年仅第一季度,法院就受理了107件。

大多数案件的被告都是业主,起因都是业主拒缴物业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且业主败诉的非常多。

究其原因,是物业服务行业缺乏统一标准及严格监管、业主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所致。

大量物业纠纷的背后,折射出业主维权面临的窘境——对单个业主来说,打官司存在着费时间、取证难、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

但问题是,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时,在诉讼之外又很难通过有效途径进行维权。

于是,业主只能通过拒交物业费这种既简单又经济的方式与物业公司对抗,结果被告上法庭。

一.房门被撬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自家房门被撬财物被盗,小区物业要承担责任吗?

业主王先生就遇到这样一件气恼事。

201X年10月14日,王先生回家时发现,自家及隔壁家房门被撬、贵重物品被盗。

据王先生说,他家损失高达19万元。

他向小区物业索要监控资料时才被告知,早在一个月前,小区监控设备因故障一直处于瘫痪状态。

其后,他花201X元维修并更换被撬房门,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知小区监控设备瘫痪,在未修复的情况下,既未主动采取应急措施,增加临时人员加强小区内巡逻及对出入人员登记管理,也未告知全体业主加强自我防范,因此对王先生家中失窃存在物业管理上疏忽(过失),应对王先生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先生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应由小偷承担)。

结合其过错情况,法院酌定物业承担就确定损失部分的20%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它提供的是小区物业的公共服务。

因此对业主家中的财物安全,需经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法院将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房屋漏水修不好,拒缴物业费抗议

房屋漏水能否拒缴物业费?

恐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近,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赵先生不交物业费。

在法庭上,赵先生"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欠缴物业费不假,但欠费的原因是201X年11月自己房屋因漏水而进行维修,但经多次维修,至今还在漏水。

如今,业主报修后,物业都不来人处理。

此外,地下车库入户电梯处也有漏水现象,长期未得到处理。

诉讼过程中,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但物业仍要求高昂的滞纳金。

法院认为滞纳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业主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房屋出现漏水,首先要找到原因,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相邻业主的原因,还是因物业管理疏忽原因导致的。

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作为房屋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

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如因相邻业主导致漏水,相邻业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确因物业管理疏忽导致漏水,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滞纳金、罚金等条款,均属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范畴。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高,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裁决。

三.楼上群租乱糟糟,楼下拒缴物业费

孙先生最近被小区物业告上法庭,原因也是拖欠物业费。

在法庭上,孙先生认为自己不交物业费的理由很充足,自家楼上的那户人家,长期处于群租状态。

每到深夜,楼上进进出出、洗衣洗澡,动静太大,常常让自己休息不好。

为此,他多次向物业反映,希望能根治这个问题,但物业公司未有效管理。

有一次,楼上往下漏水,孙先生向物业反映,但也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因此,孙先生要求物业给自己减免物业费。

不过,物业并不认同孙先生的说法。

针对小区群租问题,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服务义务。

至于漏水问题,物业认为这属于楼上业主的问题,况且这一问题目前已经解决。

法院认定孙先生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

业主拒缴物业费,应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标准。

同时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也是多样的,仅通过拒缴物业费不能真正达到维权之目的。

四.业主房屋长期闲置,能不能减免物业费

丁先生是园区某小区的业主。

201X年4月,他与物业公司签订《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其中明确规定:

"房产一经购买、交付,不论是否空置或被占用,出租于其他租户或许可他人使用,该房产业主必须全额缴纳服务费及其他该房产应付之费用给予物业服务者。

"之后,物业起诉丁先生拖欠物业费。

丁先生则提出,自己房屋一直闲置并未入住,要求按《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七折优惠,况且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所以不及时缴费。

法院认为,双方既然明确约定空置情况下全额缴费,业主就应当全额缴费。

至于服务缺陷,丁先生拿不出证据证实,因此业主应按约定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

生活中,部分业主买下房屋后不住的,应当在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需就房屋空置物业费收取的问题进行谨慎约定。

如有明确约定,房屋空置则不能成为物业费打折的理由。

五.业主车辆被划伤,怎能不缴物业费

钱小姐因为自己停放在小区里的私家车辆被人划伤,再加上地下车库里的窨井盖被盗,向物业反映都未得到处理,因此拒缴物业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