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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华东交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2014年修订)(讨论稿)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内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激励教职工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行管理重心下移、管理权限下放,建立以学院为办学主体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坚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兼顾三支队伍平衡”的原则。

建立教职工的绩效工资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岗位能力、岗位工作年限挂钩,与学校办学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

第二条全面推行校院两级管理,强化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突出贡献导向。

第三条执行范围:

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及人事代理制教职工。

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此办法实施,经费自理。

第二章绩效工资总额及构成

第四条绩效工资按组成结构分为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五条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岗位补贴、岗位津贴、校保留津贴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业绩津贴、超额工作量奖励、单项奖励、特殊津补贴、慰问金和上级文件规定的新增资项目等构成。

1.业绩津贴是由学校按照财政能力设置的奖励性津贴。

2.超额工作量奖励由教学、科研超工作量津贴和坐班津贴组成。

3.单项奖励由优秀主讲教师奖励、考核优秀奖励组成。

4.特殊津补贴由博士津贴、学科带头人津贴、骨干教师津贴、辅导员带班津贴、通讯费补贴、班级导师津贴、学院组织员工作津贴、单月工资补贴(说明:

俗称第十三个月工资)组成。

5.慰问金由教师节慰问金、春节慰问金组成。

6.上级文件规定的新增资项目。

第三章岗位补贴的设置与发放

第七条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51号)精神,清理归并津贴补贴,把各个岗位职务系列对应的原地区补贴、省直补贴、粮价补贴、校内补贴加总为一项称为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如下表1至表3所示:

 

表1专业技术岗岗位补贴

职务

正高

副高

中级

助理

员级

岗位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岗位补贴(元)

1023

908

818

683

613

表2管理岗岗位补贴

职务

正厅

副厅

正处职

正处级

副处职

副处级

正科

副科

科员

办事员

岗位等级

岗位补贴(元)

1128

1063

973

963

908

898

818

753

678

613

表3工勤技能岗岗位补贴

职务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岗位等级

岗位补贴(元)

818

688

628

593

第八条岗位补贴按月发放。

第四章校内岗位津贴的设置与发放

第九条按照绩效工资与岗位等级相对应的原则,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和我校设岗情况有十二个等级(鉴于我校首席教授计划将向人才计划转换,因此取消首席教授岗位点值设置。

能够入选人才计划的现首席教授按照人社厅备案的岗位兑现岗位津贴,再按照人才计划的要求进行考核和奖励;未能入选人才计划的现聘首席教授按照首席教授岗点值聘任至现聘期结束后,再按照人社厅备案的岗位兑现岗位津贴);辅系列专业技术岗有十个等级;管理岗位有十一个等级;工勤岗有四个等级。

第十条校内岗位津贴中各岗位的岗级点数设置见表4至表7(说明:

本次调整岗位岗级点数普加1,初级工另外加1,按照岗位任职时间分为四档)。

表4主系列专业技术岗岗位津贴等级点数

职务

正高

副高

中级

助理

岗位等级

十一

十二

D>10

87

77

68

61

55

50

46

42

39

35

32

7<C≤10

84

74

65

58

52

47

43

39

36

32

29

4<B≤7

81

71

62

55

49

44

40

36

33

29

26

A:

4年以下

78

68

59

52

46

41

37

33

30

26

23

表5管理岗岗位津贴等级点数

职务

正厅级

副厅级

校长助理党委委员

正处职

正处级

副处职

副处级

正科

副科

科员

办事

岗位等级

D>10

87

77

70

64

57

52

47

37

32

27

25

7<C≤10

84

74

67

61

54

49

44

35

30

25

23

4<B≤7

81

71

64

58

51

46

41

33

28

23

21

A:

4年以下

78

68

61

55

48

43

38

31

26

21

19

表6辅系列专业技术岗岗位津贴等级点数

职务

正高

副高

中级

助理

技术员

岗位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D>10

59

53

51

49

38

36

35

28

27

25

7<C≤10

56

50

48

46

36

34

33

26

25

23

4<B≤7

53

47

45

43

34

32

31

24

23

21

A:

4年以下

50

44

42

40

32

30

29

22

21

19

表7:

工勤技能岗岗位津贴等级点数

职务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岗位等级

D>10

30.5

25.5

23.5

22.5

7<C≤10

29

24

22

21

4<B≤7

27.5

22.5

20.5

19.5

A:

4年以下

26

21

19

18

第十一条2010年以前就聘任现专业技术职称的,如果现聘任在该职称的最低等级,可以从受聘现职称起当年连续计算任职年限;如果现聘任在该职称的较高等级,则从受聘现职称起当年至2009年按照0.5点/年补偿岗位津贴值,加入现在岗位等级的每月岗位津贴点值中。

第十二条任职年限档次的点数每年1月份统一调整,聘任当年可以取整计算为1年。

若较低岗位等级加上任职年限点值数超过现任的岗位点值数,取高点值计算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校内岗位津贴按照所聘岗位等级按月发放。

第五章业绩津贴的设置与发放

第十四条设置业绩津贴。

业绩津贴金额根据当年学校财力状况确定,力争每年有一定程度的提升。

第十五条业绩津贴按照各单位、各部门在岗人数于当年12月份整体拨付到各单位、各部门。

第十六条业绩津贴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一部分,由各单位、各部门制定发放办法,不得平均发放。

第十七条学院业绩津贴分配办法的指导性意见

1.鼓励学院将创收的自筹经费与业绩津贴制定一体化分配方案,要充分体现教师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对学科建设、学院管理的贡献情况等因素。

2.有利于学院承担的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学院各项工作运转顺畅。

3.体现多劳多得导向,激励教职工积极承担各项工作任务。

各学院可根据承担的总体任务情况,在岗位聘任时提出本院各级岗位具体工作任务要求。

针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岗位制定承担常规工作任务并达到相应工作量的最低内涵要求,完成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原则上达不到基本要求的按一定权重扣发业绩津贴,有效利用业绩津贴调动教职工积极承担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日常教学、科研等任务的积极性。

4.体现高水平教学导向,激励教职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5.体现突出业绩和贡献导向,激励教职工积极从事高水平学术研究,取得高质量学术成果,积极参与学科平台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6.有利于发挥老教师传、帮、带作用,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

7.学院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完善内部考核制度,要协调好教师、教辅、管理、工勤四支队伍待遇,同时把握好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型等不同岗位类型教师的待遇平衡。

8.学校鼓励学院强化激励机制,对教师现有岗位津贴存量进行全院统筹再分配,允许学院将现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政策性津补贴等作为档案工资保留,鼓励学院积极探索建立与团队考核相配套的团队绩效分配机制,实行年薪制、团队薪酬等多种收入分配方式。

9.分配办法需经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并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非教学学院单位、部门业绩津贴分配办法的指导性意见

1.有利于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确保日常工作运转顺畅、高效。

2.体现责任、能力、水平、业绩导向,向承担重要管理职责、工作能力和水平突出、工作业绩显著的优秀人才倾斜。

3.根据教职工年度内的出勤、工作质量和数量、工作效率情况,体现服务意识和质量、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的差别,适当考虑资历因素,合理拉开差距。

4.把握待遇的整体平衡,有利于工作团队建设,营造和谐工作氛围。

5.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集体研究决策,分配原则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超额教学科研工作量津贴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专职教师完成相应岗位等级的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要求及其岗位职责,可享受校内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教学工作量按教务处、研究生院有关规定计算教学标准学时,科研工作量按科研处有关规定计算标准学时。

每学年教学、科研工作量由学院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教学与科研年基本工作数量标准具体见表8:

表8各岗位等级每学年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标准

岗位

等级

教学工作数量要求

科研工作数量要求

教授

二级

280

400

三级

300

300

四级

320

200

副教授

五级

330

150

六级

330

100

七级

330

50

讲师

八级

330

50

九级

330

十级

330

助教

十一级

290

十二级

240

第二十二条为引导专职教师承担课程教学任务,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教学工作量考核中,只计入课程教学工作量(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其他形式的教学工作(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指导研究生、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等),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等职能部门制定发放办法,以劳务费方式发放。

考虑到学分制改革教学工作量减少的影响,学校总体上减少对专职教师课程教学工作量要求,并且以劳务费方式发放非课程工作量,适当提高坐班人员的坐班津贴。

第二十三条各岗位等级人员可用科研工作量冲抵不高于50%教学工作量,也可以用教学工作量冲抵不高于50%科研工作量(如充抵应按教学科研超额工作量相应折合金额计算)。

第二十四条专职教师完成由学校、学院或系(教研室)布置的非教学科研工作是教师岗位基本职责之一。

学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学院教学和非教学工作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教师每学年内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超过基本工作量要求的部分为超额工作量。

教学科研超额工作量享受超工作量津贴。

教学、科研分别确定超额工作量的总额,根据学校财力状况逐渐提高计量单价。

第二十六条学年内未完成所聘岗位等级的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者,其年度校内岗位津贴按比例扣发,即:

扣发校内岗位津贴额=(未完成的教学额定工作量和未完成的科研额定工作量之和÷额定工作量之和)×所聘岗位等级的校内岗位津贴。

仅由于科研工作量缺额造成的扣减,采用记账虚扣的方式,三年加总进行总体核算后仍有缺额的,先折算缺额的年限,按照最后一年岗位津贴标准和折算的缺额年限进行实际扣除。

第二十七条副教授以上专职教师,如连续四年完成其所聘岗位等级的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在不影响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安排的前提下,可申请一个学期的学术假。

学术假由其所在学院审批,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学术假主要用于科研活动。

享受学术假的教师在学术假期间的校内岗位津贴按其所聘岗位对应的最低级别核发,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按照超额工作量计酬。

第二十八条非专职教师教职工完成的教学或科研工作量,可参照专职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办法核定超额工作量,享受超工作量奖励。

但每学年的理论教学工作量超出限额部分不计算超额工作量酬金,各学院限额128个计划学时,机关限额96个计划学时;科研工作和研究生教学工作量不作限制。

第二十九条各类工作量减免

1.按教师考核的双肩挑坐班人员完成了年教学基本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者视为完成全学年教学基本工作量。

2.鼓励专任教师担任教学秘书,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和教学秘书的科研考核工作量每学年减免二分之一(如为讲师职称,则科研工作量全减免)。

3.全校性公共基础课以及各专业负责人每学年可减免科研工作量50个标准学时;学院系主任(含未设系学院中的教研室)每学年可减免50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副主任可减免30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

两项减免不能重复享受,取其上限。

第三十条每学年超额工作量奖金总额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学年超额工作量奖金总额。

第七章坐班津贴的设置与发放

第三十一条非专职教师享受坐班津贴,人均坐班津贴按专职教师人均超额工作量奖励的一定比例测算,每学年一次性发放。

具体发放标准由校长办公会确定。

分配时按以下标准执行:

1.坐班津贴分为三档:

正科以下或中级职称以下者津贴为三档,处级或高级职称者津贴为二档,校领导(含校党委委员、校长助理、校务委员)津贴为一档。

从三档到一档,按每档档差1000元递增。

2.按教师考核的双肩挑坐班人员根据其行政岗位享受全额坐班津贴。

3.新进非专职教师教职工从进校当月起按月享受坐班津贴。

第八章单项奖励、特殊津补贴和慰问金的设置与发放

第三十二条单项奖励标准及发放办法如下:

1.优秀主讲教师奖励:

在获评的学年一次性奖励20000元。

2.学年考核优秀奖励:

按照学校考核文件标准执行,每学年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三条特殊津补贴的标准及发放办法如下:

1.博士津贴。

发放对象为博士学位获得者,津贴标准为800元/月。

要求博士学位获得者学年内发表1篇核心论文,或科研成果达到副教授六级的聘期考核所规定的科研成果之一,但新聘博士学位获得者在进入学校的当学年博士津贴发放不受此限制。

博士津贴自获得博士学位证次月起享受,每学年一次性发放,期间调离学校的该学年不予发放。

2.学科带头人津贴、骨干教师津贴。

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津贴、省高校学科带头人津贴为600元/月、省高校骨干教师为300元/月,每学年一次性发放。

3.辅导员带班津贴2000元/年,通讯费补贴500元/年,每学年一次性发放。

4.班级导师津贴每班每学年1000元,每学年一次性发放。

5.兼职学生党支部书记和学院组织员工作津贴1000元/年,每学年一次性发放。

6.单月工资补贴(说明:

俗称第十三个月工资),每年年底发放。

第三十四条教师节慰问金和春节慰问金在节前一次性发放,标准由校长办公会确定。

第九章其他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学年考核按照《华东交通大学学年考核办法》(华交党发〔2014〕45号)文件执行。

学年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扣发1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扣发半年的校内岗位津贴。

第三十六条岗位等级变动的人员,从变动后的次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在编人员退休后,从计发基本退休费的当月起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第三十七条当年调出或退休的人员,其在岗时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在岗时间和实际完成工作量按比例进行核算。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仍应完成当学期的教学科研任务,退休后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按返聘计酬。

调出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时,进行一次性的结算。

第三十八条新进校的高校教师当学年完成50%的学年基本工作量后享受10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完成80%的基本工作量后计发超工作量奖励,未完成50%的学年基本工作量的教师在试用期内享受8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三十九条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每人带7个班(或满200人)为满工作量,多带一个人按每人每月0.15个学时计发超额工作量奖励。

超额工作量每学年结束后按学院学生人数核拨,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第四十条学习、进修或参加工程(社会)实践锻炼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1.攻读博士学位、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待遇

(1)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减免全部教学、科研工作量,第二年、第三年减免一半教学、科研工作量;

(2)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可以减免同期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但一般不超过1年;

(3)教师在脱产期间,各项薪酬在考核合格后按在岗人员发放。

教学、科研超额工作量享受超额工作量津贴。

2.在站博士后待遇

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相关科学研究工作期间,享受由博士后设站单位提供的国家规定的待遇,不享受本校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各项薪酬在考核合格后按在岗人员发放。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教学、科研超额工作量享受超工作量津贴。

3.工程(社会)实践锻炼待遇

参加工程(社会)实践锻炼期间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全部减免,各项薪酬考核合格后按在岗人员发放。

第四十一条各类假期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1.教职工每月按考勤核发校岗位津贴,以21.75天作基数,事假扣发系数为1,病假和各类有薪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的扣发系数为0.5。

扣发校岗位津贴标准为:

扣发系数×(月校岗位津贴/21.75)×实际请假天数。

2.教职工连续病假3个月,第4个月仍然病假的,扣发当月校岗位津贴,此外,教职工连续病假2个月,第3个月起还应扣发国家基本工资,扣发标准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3.旷工1天以上(包含1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同时扣发国家基本工资,标准为:

(月基本工资/21.75)×实际旷工天数。

4.参照工伤处理的人员在住院或治疗期间享受100%的绩效工资,在疗养期间享受80%的绩效工资。

第四十二条出现事故、失职、违纪等现象,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节酌情扣发绩效工资。

第四十三条因私出国人员离岗期间停发全额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第四十四条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人员在试用期内,由试用单位负责逐月考核,考核合格者按试用岗位绩效工资的80%标准发放。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五条聘任主系列人员可兼职管理岗位工作,在管理岗考核合格条件下,完成教师考核的可以享受主系列岗位津贴。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华东交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华交人〔2011〕105号)等相关部分停止执行。

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执行过程中相关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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