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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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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细则通用模板

Makeallthestaffknowwhattheyshouldandshouldnotdo,clarifytheirresponsibilities,andfullymobilizetheenthusiasmofallthestafftobecomethedrivingforcefortheproductionandoperationoftheenterprise.

撰写人/风行设计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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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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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细则通用模板

使用说明:

本管理制度文档可用在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为便于学习和使用,请在下载后查阅和修改详细内容。

  1 目的

  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吊装作业,避免事故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吊装作业,新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

  GB5082-85《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23015-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4 释义

  4.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2 重大吊装作业:

吊装物体(或土建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大于等于40T或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4.3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4 《吊装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5 职责

  5.1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核重大吊装作业方案,对吊装作业进行专业监督管理。

  5.2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3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作业人员职责

  a)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b)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d)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吊装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4.2监护人员职责

  a)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对吊装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c)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吊装作业监护人由施工单位指派,申请单位可根据作业需要增派监护人。

  5.4.3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吊装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4.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重大吊装安全作业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必须到现场了解吊装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吊装作业。

(重大吊装安全作业票必须由申请单位领导审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 吊装物体质量大于10T时需办理《吊装安全作业票》,作业涉及占道、临时用电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 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当天,超过规定时间需要继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6.1.3吊装物体(或土建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大于等于40T时,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备案。

  6.2 管理内容

  6.2.1 起重吊装机具必须是按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

  6.2.2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6.2.3 吊装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对起重吊装设备的制动器、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

  6.2.4 无过载限定装置的吊车不得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吊装作业。

  6.2.5 施工单位在办理作业票时,须向审批人提供承包商及人员资质;机具的最近一次安全检验报告;吊装设备的检查记录;装有过载限定装置的证明。

  6.2.6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前熟悉吊装现场环境,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警戒线,并设专人看护,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作业现场。

  6.2.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标准(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6.2.8 夜间吊装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室外吊装作业。

  6.2.9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施工单位专业工程师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2.10 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6.2.11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在进入防火防爆区域前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2.12 在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6.2.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2.14 在高压架空线附近进行吊装作业时,机臂与架空电线间距应符合电气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

  6.2.1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2.16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17 进行吊装作业前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应检查确认起重机具、人员资质、作业环境是否符合。

内容包括:

  a)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b)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c)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的危险区域并设警戒。

  d)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e)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f)检查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g)检查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意见。

  h)检查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i)检查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j)检查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k)检查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l)检查人员分工与职责是否明确。

  m)检查施工用电是否能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n)检查天气预报情况是否符合作业要求。

  0)检查施工人员、指挥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p)其它方面的准备工作。

  6.2.18 吊装作业中,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 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b) 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c)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d) 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e)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

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f) 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6.2.19吊装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 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b)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c) 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d)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e)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f)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g)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必须在输电路线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h)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i)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j)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k)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l) 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m)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6.2.20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a)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c) 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d)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

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e)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f)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g)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

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h) 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6.2.21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 指挥信号不明;

  b) 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c) 斜拉重物;  

  d) 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 重物下站人;

  f) 重物埋在地下; 

  g) 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 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 重物越人头;

  j) 安全装置失灵。

  6.2.22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a)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

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b)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c)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

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d)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e)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7 工作程序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 附则

  本细则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9 附件

  《吊装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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