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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部分解除

买卖合同部分解除

篇一:

解除《购销合同》协议书

解除《购销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合意签订酒水《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从乙方处采购1000件仰韶酒、750件洋河大曲,总价值人民币104.3万元。

现针对此酒水《购销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另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合意自愿解除于年月日签订的酒水《购销合同》,该酒水《购销合同》中双方未履行部分均不再履行。

基于该酒水《购销合同》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之间、甲乙双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一切纠纷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独自承担,与乙方无关。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酒水《购销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买卖合同解除的要件

买卖合同解除的要件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20XX年原告与被告曾于5月15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各类涤纶哔叽40万m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内,只写了:

“依市价而定”,交货时间是该年年底。

合同订立以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到当年9月底已生产30万m的涤纶哔叽,为防止库存积压,及时收取部分货款,遂电告被告,要求发运30万m的涤纶哔叽。

被告复函表示同意。

货到以后,被告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颜色、手感均很好,但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有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有销路,且双方有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意接收,并对另10万m的涤纶哔叽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

10天以后,被告向原告按6元/m的价格汇去180万元的货款。

原告收到货款后,提出市场价格为7.2元/

m,按原来商定的内容,应按市价确定合同价格,被告应按1.2元/m补足全部货款。

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

当年12月5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函提出了另10万m已经备齐,要求发货并同时要求被告补足第一批货物的价款。

被告复函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25万m,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因多次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本案首先需要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此处所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某个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

一般来说,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标的、价款,如果缔约当事人未就这些条款达成合意,则合同不能成立。

从本案来看,双方所订立的是购销合同,显然要使该合同成立,则缔约双方应就标的价格条款达成一致,而双方在缔约时考虑到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把价格定死,双方经协商,在合同价格一栏内,只写了“依市价而定”几个字,这是否意味着当事人没有规定价格条款?

从民法上看,此种情况并不属于为规定合同价格情况,不能据此而认定合同未成立。

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

条款留待将来以合理标准确定。

这些条款被称为“将来确认的条款(openterms)”,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4条规定:

“一项买卖合同,即使缺乏某些条款,只要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且存在合理确定的办法,可以提供适当的救济,合同即不因缺乏确定性而不能成立。

”这一规定确实反映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鼓励交易原则的需要,而且也有利于订约当事人依据市场行情的变化,灵活确定一些合同的条款。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就价格条款所作出的规定,就属于这种将来确认的条款,在实践中又称为“活价条款”,就是说当事人尽管没有规定价款,但规定了将来确定价款的合理标准和具体的方法,这就是本案中所提到的“依市价而定”。

由于“市价”是不难确定的,因此,可以认为,价格条款是可以在将来具体确定的,据此认为本案中不存在价格条款而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即使本案中未明确规定价格条款,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都已实际作出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合同可以因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而成立的规则,因此也应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在合同成立以后,原告第一次交付30万m的涤纶哔叽确有瑕疵,但数月后被

呢?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可以在对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

不过,在交付商品有质量瑕疵的情况下,为了严格区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买受人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供方应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供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定的必要的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需方据以验收。

根据《合同法》第157条,“卖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在本案中,被告在进行初步检验时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以后,本来可以及时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并拒付货款;如果质量确实不符合规定,被告有权退货,但被告考虑

货,并于10天后向原告汇去了180万元货款。

可见被告已经放弃了提出质量异议,以及在对方交付货物有瑕疵时,可以享有的补救的权利,那就意味着货物已被被告视为符合合同规定,原告以后再提出解除合同,显然无法律上的依据,也就是说,被告享有的法定解除权已经放弃,不能再继续行使该项权利。

被告向原告按每6元/m的价格汇去180万元货款,而没有根据市价(7.2元/m)来付款,可能是考虑到了货物质量方面存在瑕疵因此单方面降低了价格,但此种单方面降价行为是不妥当的。

其原因在于,既然被告已经同意收货,也未提出以降价作为接受瑕疵的先决条件,那么事后单方面降价,显然违背了双方约定的依市价而定价格的条款。

原告要求被告按7.2元/m补足全部货款,显然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被告提出,因原告交付的货物质量有瑕疵,被告不能再接受原告准备交付的第二批货物(即10万m涤纶哔叽)。

如果仅仅只是拒绝接受该10万m货物,则是一个变更合同的问题。

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解除是不同的,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内容作出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使其内容发生部分变化,但并非是消灭原合同关系,或者根

篇三:

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法条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撤销问题的相关法条

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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