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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全套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

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3

三、格书焦化煤矿劳动管理制度………..………..……….……8

四、爆炸材料管理制度………..………..………..…………...11

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7

六、盲巷管理制度………..………..………..………..…..……19

七、安全办公会议制度………..………..………..………..…..21

八、安全奖惩制度………..………..………..………..………..23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25

十、安全检查制度………..………..………..………..………..27

十一、事故隐患排查制度………..………..………..…….…..30

十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33

十三、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38

十四、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40

十五、安全投入保障制度…………………………………….42

十六、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制度………………………….44

十七、煤矿井下爆破制度…………………………………….49

十八、入井须知……………………………………………….52

十九、矿井测风制度………………………………………….53

二十、煤矿井下瓦斯等级鉴定制度………………………….54

二十一、矿井瓦斯检查制度………………………………….58

二十二、矿井瓦斯排放制度………………………………….60

二十三、矿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63

二十四、“三违”处罚规定……………………………….…….65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矿年度生产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条矿长对矿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3、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五条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事故死亡人数;

2、千人负伤率;

3、工日损失;

4、设备完好;

5、工程质量;

6、设备和财产损失;

7、安全教育与培训;

8、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第六条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队、班组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

1、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队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七条煤矿鼓励职工参与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条件是;

1、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

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三违”行为。

第八条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定的办法,即将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分,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做好煤矿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矿用设备、器材,是指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

第三条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采购、安装及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并严格执行设备、检测仪器的检修质量标准。

第四条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和人员,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人员必须对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性能负责,依照本制度,对矿用设备、器材进行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条依据《矿山安全法》规定,列入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包括以下类别:

1、矿用设备:

采掘、支护、装载、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和空气压缩等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及各种防护装置等。

2、矿用器材:

炸药、雷管、起爆器、导火索、导爆索、电缆、钢丝绳、通讯器材、矿灯、防灭火材料、支护材料等。

3、劳动防护用品:

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机罩防护服、防护鞋、救护设备及用品等。

4、安全检测仪器:

安全监控系统、瓦检器、测风仪表、各种有害气体检测仪、顶板压力观测仪等。

5、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

贯彻执行前4项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目录执行。

第六条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当是合格产品,并取得相关证书。

1、井下使用的设备、安全检测仪器必须取得矿用产品标志。

2、阻燃电缆、输送带应当有安全标志、准用证。

爆炸材料应是煤矿许用产品。

3、防爆设备应当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安全鉴定书。

第七条建立设备、器材采购制度,严格采购、审查、审批和验收程序。

采购设备、器材时,采购人员除相关的合格证明书外,还应取得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八条矿用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合格,方可安装:

安装结束,应由安装、使用和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检查员联合验收、试运转,确认安装合格,办理移交手续,方可运行。

第九条矿用设备发生设备事故或中止使用1年以上的,使用前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

第十条各类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人员对其保护装置、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一条各种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测,确认灵敏准确、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矿用设备、器材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

已经使用的矿用设备、器材要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处理,禁止带故障运行。

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建立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检查、检修档案,做到设备底数清楚。

第十四条应当加强对不良设备的监控、检查,建立不良设备分类台帐,载明设备的使用履历、检查情况及隐患所在。

应当有弥补缺陷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分项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质量、管理养护、使用作业和检修工艺标准,建立批量抽检和全检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界定各种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周期,保证检查、检修按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质量管理应当落实到人。

建立、健全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检查责任制,明确车间、班组和操作人员在保证设备、器材质量方面的责任,建立严密的质量考核体系,做好矿用设备、器材的考核、评价工作。

矿负责:

1、制定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基本制度:

2、制定矿用设备、器材目录;

3、制定设备检测仪器质量标准:

4、每年对矿用设备、器材的综合检查和考核评价。

班组和操作人员负责:

1、对矿用设备进行检查;

2、维护保养;

3、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建立煤矿新上设备和设备更新论证制度。

试验、采用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或新工艺,应当先进行论证和安全检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方可投入施工和使用。

第十八条已使用的设备、器材,依照国家规定定期标校。

矿用设备、器材经维修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及安全合格标志过期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九条建立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评奖惩制度,对有关单位及作业人中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并会诸奖惩。

格书焦化煤矿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煤炭法》及格书焦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搞好我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保证全面完成我矿2008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特制定本劳动管理制度。

第二条矿对劳动力实行二级管理,矿长对劳动力全面综合管理,生产副矿长对劳动力具体管理。

第三条全矿所有职工必须一切听从指挥,服从管理,维护矿长的最高指挥和领导权力。

第四条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按时上下班,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第五条有事必须先请假后离矿,事假期间矿不核发工资。

事假审批假权限:

管理人员向矿长请假,辅助人员、井下生产人员5天以下的假期,向生产副矿长请假;5天以上的假期向矿长请假。

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审批假人员必须做好相关登记。

对有事不经请假擅自离矿者,矿将作旷工论处。

第六条职工有病可以请休病假,病假期间矿不核发工资。

请休病假30天以下的,由生产副矿长审批;请休病假30天以上的,由矿长审批。

病假超过60天的,矿作自动辞职处理。

第七条职工因公受伤享受工伤待遇,工伤治疗期间和工伤修养期间矿核发工伤工资(因违章作业的,矿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治疗和工伤修养期限期限由医生核定,若医生认定伤势治愈的,矿将不再核发工伤工资。

工伤工资按30元/天标准核发。

第八条职工必须遵纪守法,因违法乱纪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的,矿作非因工负伤论处。

非因工负伤的,矿不予以核发任何工资。

同时,矿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条职工必须出满勤干满点,年出勤250天以上,月出勤22天以上。

为确保职工出勤率,职工按月缴纳出勤保证金50元,职工月出勤达22天以上的(含22天),出勤保证金顺推下月,作为下月出勤保证金;月出勤22天以下的,出勤保证金矿将予以扣除,下月重新缴纳出勤保证金。

第十条凡作旷工处理的,每月旷工3天以下的(含3天),矿将对其进行教育;每月旷工达3天以上10天以下的,旷工每天罚款10元;每月旷工达10天以上的,矿将作自动辞职论处。

第十一条职工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下级服从上级,对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安排的,矿首先作罚款处理,罚款数额50~200元;对恶意顶撞上级,情节恶劣的,矿将作辞退处理。

第十二条全矿职工必须维护矿的利益,按时完成矿下达的各项生产和安全任务。

第十三条劳动力由矿长统一负责,管理人员、辅助人员安排由矿长具体负责;井下作业人员安排由生产副矿长具体负责。

任何人无权随意安排。

未经矿长或生产副矿长同意擅自上班的人员,矿一律不视为本矿的在册职工,并不核发工资。

第十四条矿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及生产工作会议等,所通知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非特殊情况不准请假(请假向矿长请假),否则,一律作旷工处理,并一次处罚50元。

第十五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请人代班,若需请人代班,必须报请有关领导同意。

井下安全员、瓦检员必须报请矿长或工程师同意。

否则,矿不予核发工资。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二00八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本制度的最高解释权属矿长。

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总则

第1条为加强煤矿爆炸材料管理,保证公众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爆炸材料是指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第3条爆炸材料的运输、装卸、储存、保管、支领和清退、销毁和雷管编号应当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本制度。

第4条煤矿应当建立涉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所涉人员在爆炸材料管理、使用中的职责;建立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人在运输、搬运、使用中正确操作。

第5条从事运输、装卸、保管和使用等涉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6条煤矿组织涉爆人员学习国家相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

爆炸材料装卸运输

第7条由地面向爆炸材料库、向矿井运输爆炸材料,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由专职人员装卸和押运,在指定地点卸车。

库管人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填写爆炸材料领料单,并立即装专车(爆炸材料专用车)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

第8条从地面向井下运送爆炸材料,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井上下拥罐(把钩)工,约定运送时间,保证车辆优先通行。

装载容器、堆放、升降速度、运送时间、押运和乘降人数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9条井下爆破工领取雷管,必须使用雷管箱,亲自运送,不准委托他人代运。

炸药由井下爆破工或在井下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爆炸材料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运送炸药和雷管时,应当分装在药包和雷管箱内;背送乳化炸药应使用玻璃钢药箱。

领到爆破材料后,要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到达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应分别放在合格的炸药箱、雷管箱内,并上锁。

严禁在交接班时间携带爆炸材料沿井筒上下。

爆炸材料储存保管

第10条井下爆炸材料库的设计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结束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11条井下爆炸材料库、硐室存放的爆炸材料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厂家验收合格证、生产厂家及生产批号,数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12条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不得空岗、漏岗和随意脱岗;要实行现场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13条除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擅人爆炸材料库;检查人员必须持要害证或保卫科信件证明,方可由库管人员陪同检查。

进入库区的人员应当详细登记。

第14条库内防火设施符合要求。

照明灯须加防爆套,禁止携带矿灯进入库区。

第15条应当建立爆炸材料出、入库账卡,做到手续齐全,日清月结,账、卡、物相符。

发放爆炸材料应及时报送收支库存班报表。

第16条失效报废的炸药、雷管要单独存放,建账建卡,交接班或清点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

第17条库管人员每日应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爆炸材料发放清退

第18条使用爆炸材料的单位,应依据当班的工作定额,填写领料单,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

第19条井下爆破工持井下爆破工证和批准的领料单(爆炸材料领退记录本),领取爆炸材料,并根据领取的数量,填人爆炸材料领退记录本。

第20条当班火药、雷管实际使用量,由井下爆破工核实,填入火药领退记录本,经当班队长审查签字;余量由井下爆破工当班全部退回爆炸材料库,不得带到井下或井上其他地方存放。

库管人员应当面验收人库,确认领取量和退回量无误后,方可在火药领退记录本上签字;如果数量有误,须由井下爆破工查明原因。

第21条电雷管须经过电阻检查合格和编号,专人专号发放使用。

未经电阻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无编号的,不准发放。

第22条水炮泥实行专人编号使用。

水炮泥与雷管按比例发放。

第23条退回的炸药和雷管,经验收不合格的单独存放,定期销毁。

第24条爆破材料实行批号管理。

发放时应坚持先进先发,保质保量,防止受潮;不合格的不得发放。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和编号

第25条电雷管发放前,须进行全电阻检查,逐个编号。

全电阻检查和编号应当分别在各自的硐室内进行,应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铺有防静电的橡胶皮。

第26条全电阻检查和编号的硐室,应当有定员定量标志牌。

定员不过3人,定量不超200发。

编号应当打在指定的安全部位。

第27条不许用铁器开启雷管箱,不许用强力将雷管拆捆抽把。

电阻检查仪的输出电流不得超过30mA。

第28条全电阻检查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1)生产厂家;

(2)出厂日期;

(3)测定日期,数量、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电阻检查人等。

第29条经检查,不合格的雷管应单独存放,检查结束后交库管人员。

爆炸材料销毁

第30条报废的炸药、雷管应当单独存放,建立账卡,定期销毁。

销毁爆炸材料应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矿总工程师制定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工程师批准,由主管领导组织安监处、供应站、保卫科有关人员,组成销毁小组进行销毁。

每次销毁炸药不准超过100kg。

第31条销毁爆炸材料地点应当保证与周围的村庄、建筑物有可靠的安全半径。

引爆前,应布置好警戒,防止车辆、行人进入危险区域。

第32条销毁电雷管应当由专职井下爆破工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钥匙应由井下爆破工携带,确认其他人员撤离后,由现场指挥人员下令引爆。

第33条销毁电雷管应先把脚线剪下,放人纸盒内,最多不超过300发。

选择无石、周围无杂物的地点,将电雷管埋在土坑中引爆销毁。

禁止销毁无外装的电雷管。

雷管引爆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和再处理。

第34条用溶解法销毁炸药时,炸药在水中经过溶解过程后,应将不溶解的捞出处理,杜绝私人使用。

第35条销毁结束,处理小组应写出处理报告,记录报废原因、数量、厂家和批号、日期,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存人销毁火药档案备查。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加强巷道贯通管理,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巷道贯通前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准进行贯通作业。

第3条巷道贯通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统一指挥,组织地测、通风、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巷道贯通工作。

(1)地测部门应对贯通的巷道及时测量,并在两工作面距离接近20m前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2)通风队应在巷道贯通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保证被贯通的巷道正常通风。

贯通后立即调整风流,保证风量充足和通风系统风流稳定。

(3)机电队应在贯通前对贯通巷道的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处理。

(4)施工单位在贯通前应坚持先探后贯,保证贯通无误;贯通前应当检查贯通地点支护情况,如有支架损坏、支护不牢,应及时处理;贯通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布置警戒。

第4条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

编制时应当就防瓦斯、透水、冒顶事故、通风管理、放炮管理等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通风、地测、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审查,然后再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贯彻。

参加审查和贯彻的人员,应认真负责,签字备查。

第5条巷道贯通的现场指挥由生产副矿长或其指定的通风、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一人负责。

参加人员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第6条巷道贯通时,每次放炮前应当检查通风、瓦斯,出现异常情况应先处理;后放炮。

第7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贯通作业应当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第8条巷道贯通后应对通风和瓦斯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风流稳定、风量充足,瓦斯降到1.0%以下时才能恢复作业。

第9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后果和违章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盲巷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避免盲巷瓦斯积聚,防止瓦斯爆炸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掘进施工要坚持一掘必穿,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不得多工作面轮流作业,临时停工不准停风。

第3条矿井出现盲巷,要及时采取措施:

(1)立即切断盲巷内电源,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禁止人员人内。

栅栏距巷道口不能超过2m;

(2)盲巷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定而又不能立即处理时,应当在24小时内打完密闭。

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6m,并保证周围支护完好,巷道稳定。

第4条采用密闭封闭盲巷,应当切断密闭前5m内的铁道、管线,避免杂散电流进入盲巷。

不能切断的瓦斯抽放管路应采取绝缘措施。

(1)密闭前设栅栏,其高度不低于1.8m或不足1.8m的巷道高度;

(2)密闭施工应遵守操作规程;

(3)施工结束应当验收、确认。

第5条瓦斯检验工或作业班组长发现分管区域或作业区域内出现盲巷,应立即向矿调度值班室报告。

主管生产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在8小时内采取处理措施。

第6条瓦斯检查员要定期对分管区域内的盲巷进行检查:

(1)设置栅栏的盲巷,每班检查1次栅栏质量、栅栏内1m处及栅栏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2)栅栏内所有巷道每周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进人盲巷检查应当有专门安全措施;

(3)用密闭处理的盲巷,每周检查1次密闭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第7条通风区(组)要设立盲巷管理台账,内容包括:

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方法、时间。

第8条所有盲巷都应及时设立牌板,及时填人台账、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做到牌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台账四统一。

第9条盲巷恢复作业、通风和排放瓦斯,应当按瓦斯排放制度规定事先制定措施,按措施排放瓦斯。

第10条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处罚规定,对违章人实施处理。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煤矿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四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

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班组长。

第六条安全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矿安全生产,具体内容由会议主持者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它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七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应当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第八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的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

第四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它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七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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