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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军区总医院

 

济南军区总医院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管理工作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管理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更好地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充分发挥博士后的科研优势,不断提升科研水平,确保博士后研究工作顺利进行,推动医院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军队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政治部主管医院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医院博士后管理工作规章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设立领导服务管理组织。

㈠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博士后管理工作,审核博士后工作规划。

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若干成员组成。

组长由院长、政委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训练的院领导担任并兼任博士后工作协调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医务部、政治部、院务部领导担任。

㈡博士后工作协调办公室。

主要协调落实博士后工作、生活需要解决的问题。

协调办公室成员分别由科训科、干部科、军务科、财务供应科、营房科等科科长,信息科主任,卫生干部训练中心主任以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站长组成(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站”)。

办公室设在博士后站。

㈢博士后学术委员会。

负责指导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加强管理,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评估。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秘书1人。

主任委员由科研项目首席负责人担任,委员既是博士后联系导师(以下简称导师),还要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

秘书由博士后工作站科研助理员担任,具体完成学术委员交办的事宜。

㈣博士后站及人员组成。

博士后站负责医院博士后管理日常工作。

博士后站设站长、干事、科训助理员、网络工程技术人员各1名。

第三章招收入站

第四条 博士后招收录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博士后联系导师本着学科发展和课题项目研究工作需要的原则,每年9月拟定本专业招收计划并报博士后站提出招收意见,经政治部审查后,送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提交院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博士后站依托国家、全军博士后和医院网站及相关杂志发布招收广告,收集整理面试人员材料,与拟申请进站的博士后人选进行联系。

第七条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在职人员不得申请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凡国内博士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须向博士后站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⒈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⒉《博士后申请表》(贴照片);

⒊《专家推荐信》(分别由2名本专业学科的专家或博士生导师推荐);

⒋《单位审批意见表》;

⒌博士学位培养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

凡属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还须提供委托单位、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和原部队师(旅)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同意申请人做博士后的书面意见,以及出站后分配去向的证明材料。

⒍进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已婚的要提供结婚证,已生育子女的要提供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等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条 凡国外留学博士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⒈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证明材料;

⒉《博士后申请表》(贴照片);

⒊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其中至少1名国外指导教授)的推荐信;

⒋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签署的推荐意见或《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

⒌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如系国家统招统分博士生,需由培养单位的学籍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须加盖培养单位学位办公室公章。

第十二条 博士后站认真梳理申请进站博士后的材料,并吸收导师组成考核小组对其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招收人选。

第十三条博士后站和导师负责对候选人进行面试,视情到申请人入站前所在单位或院校、科研院所,对其政治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让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体检结论合格后连同考核结果送学术委员会审定并提出意见,经政治部审查并送博士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院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将博士后申报进站的有关报全军博士后管理信息中心备案。

将博士后进站备案表抄报军区联勤部政治部、军区政治部干部部。

第十四条 本院博士申请进站的,人数不得超过当年度招收总数的20%;招收地方人员从事涉及军事秘密的研究工作,从严把关。

第十五条 进站博士后关系接转。

录用进站博士后,须持本人原单位同意其进站做博士后的证明和医院录用通知,办理本人和随迁人员手续。

军队人员进站时,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也可将供应关系转入医院;地方人员进站时,应将供应、保险关系转入医院。

第四章 在站考核

第十六条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应与导师共同协商,制订切实可行的研究计划,并做开题报告。

开题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博士后站与导师签订《博士后联系导师责任书》,与博士后签订《申请博士后工作志愿书》。

如无特殊情况三个月以内不能开题的,由导师提出申请,经博士后站批准,作退站处理。

博士后在医院期间,不能申请到院外做博士后或进修。

第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全程淘汰制。

博士后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期满出站述职答辩及科研记录均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博士后自开展研究工作之日起,需认真填写科研记录。

第十九条博士后必须按照开题报告和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须经导师提出意见,博士后站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条博士后的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由各导师按博士后站规定的时间组织实施,博士后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并适当邀请院外相关专业2~3名专家参与考核。

期满研究报告由博士后站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进站满一年,要举行中期研究报告。

重点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进行阶段性考核。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应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研究期满报告表、基金使用情况报告表、科研记录簿等材料,向博士后学术委员会作期满研究报告,并按要求完成出站答辩。

学术委员会根据博士后课题完成情况及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提出研究终结评审意见,报政治部、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院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是否如期出站。

博士后站将形成的书面材料归入博士后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提前完成研究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最多可提前3个月出站。

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研究课题,由本人在规定出站时间的前两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导师和博士后站同意,可继续在站工作,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原则上延长期内不追加经费,停发工资、各项补助等医院福利。

第二十四条研究期满出站答辩必须以开题报告时申报的课题为主,出站必须结题;重大科研项目其子课题必须结题。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出站两年内必须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和医院的名义完成以下要求:

⒈在中华级和国内其他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研究有关的学术论著各1篇(在各类增刊上发表的论著不列入统计范围);⒉被SCI收录论文1篇;⒊至少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基金1项。

第二十六条在临床科室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可以与导师协商从事临床与科研相结合的工作,在站时间满三个月按规定可申请医师处方权。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与本院同其他人员一样,可参与医院的评功评奖。

医院鼓励博士后在站期间开展多项课题研究、申请各类基金及以医院名义发表论文、出版专著。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以第一申请者的名义获得各类科研基金资助的,可根据获得的资助数额给予相关人员10%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站每4年举行一次“济南军区总医院优秀博士后”评选,对获得此荣誉的博士后及导师给予一定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

第三十条表现突出的博士后,将推荐其提前推荐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核、业务答辩及评审。

第三十一条凡在站期间撰写的论著,在美国《科学》或英国《自然》杂志上发表的,参照院内同等级奖励标准奖励博士后。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的奖励,由博士后随同所在科室按要求上报科研科统一从医院科研奖励经费中支出。

博士后站不再重复奖励。

博士后出站以医院名义发表文章或申报科研成果奖,其奖励可由博士后站代办。

第三十三条在站期间违反医院规定,按医院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凡在科研上弄虚作假或在购买试剂、药品及与外单位进行科研协作过程中收取回扣者,一经发现,立即退站,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博士后证书》的取得,按每4年为一个周期。

超过一个周期仍不能履行进站时签订的各项协议,经学术委员会研究、报领导小组审批,将视情节缓发或不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⒈考核不合格的;

⒉受行政记过或者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3.无故缺勤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缺勤30天以上的;

4.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5.出国、出境从事科研合作或技术交流,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做出有损于医院名誉的事情,或违反本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

7.其他情况予以退站的。

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博士后不能如期出站及退出住房、移交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作退站处理,并取消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离、退站人员,不再享受医院以及军地各级为其提供的各类优惠政策和待遇。

随迁家属退回原地或原工作单位。

第六章 请销假规定

第三十九条符合休假条件的博士后及随迁来医院工作的配偶,按规定每年都可休假。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十条现役军人博士后,依照《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四十一条地方进站博士后,参加工作满5年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4天;满20年(含)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第四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原则上应在医院内从事研究,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到外省市、外单位协作研究、查阅资料、参加学术活动等,外出时间根据需要而定。

确需到国(境)外学术交流的,经审批可出国(境)参加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事假按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一年内连续休病假超过30天或事假超过20天及9月1日以后进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

如在当年休假以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下年度不得享受休假待遇。

第四十四条严格请销假制度,认真按照程序,自觉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假3天以内,由导师签署意见,博士后站备案;请假3天以上,由导师签署意见,报政治部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博士后站备案。

需要出国、出境的,按规定履行逐级报批手续。

第七章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

第四十五条博士后的平时、期中、期满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军队的博士后可参加全军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地方博士后可委托驻地相应部门经评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七条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的,进站前未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留医院工作的博士后,经考核确认合格,可上报任命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进站前已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站期间达到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最低年限的,可在出站当年参加军区专业技术职务答辩,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十八条为保证博士后在站期间有充足的时间从事研究工作,原则上不推荐博士后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可在出站两年内以业绩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衡量的标准。

出站考核结果“优”的博士后,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可提前一年,考核结果“中”等的博士后,按正常出站时间,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考核结果“差”的博士后,不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意见。

第八章 出站

  第四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1年。

第五十条博士后按计划完成研究课题,通过答辩的,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验收合格,博士后站出据鉴定,经批准后,方可出站。

第五十一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必须出站,或转到下一个设站单位继续从事研究工作。

博士后站根据进站前签订的协议将档案及所有关系转出。

军人按军队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博士后可提前3个月联系本人和配偶的接收工作单位,以免影响出站时间。

留医院博士后的考核工作应在出站半年前进行,由博士后站、干部科共同承办。

第五十三条出站博士后在第一站或第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在接收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其职务工资标准仍按在站期间的标准确定;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任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标准。

对于德才兼备、成绩非常显著的博士后回军队系统工作,可按国务院军转办、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高定一至二级专业技术等级工资。

地方出站博士后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五十四条考核合格出站的博士后,由博士后站到军队博士后管理信息中心领取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五十五条博士后如在第一站工作期间退站,退站后的职务工资按博士毕业生的标准确定;如在第二站期间退站,则按博士后第一站出站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六条博士后出站后在新工作单位以博士后期间研究的课题申报的各类科研奖,必须征得医院同意。

第九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医院设立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分别来源于军队博士后专项经费、国家财政拔款和本院自筹资金及依托科研项目资助金,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获得的各类基金,除按比例奖励有关人员的外,其余纳入医院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确保有足够的经费用于博士后科研、生活和日常管理。

第五十八条不论是上级资助,还是院自筹资金等方式招收博士后,其经费保障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每人每年3万元人民币标准拔付。

第第五十九条在站博士后均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每年可申报2次,上半年于当年2月10日、下半年于当年8月10日前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7份)报院博士后站。

第六十条属于地方、军队及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还可向委托方申请博士后科学研究经费资助,于每年7月15日前申报。

第六十一条留学博士回国进站从事博士后的资助经费,由博士后站向向军队博士后管理信息中心申领,用作补贴回国博士后的生活、科研和日常管理。

第六十二条在站地方博士后被批准入伍的,其由军队财务部门补发的自进站至批准入伍期间的工资,按照批准其入伍时间确定的职级标准计算,不发给本人,由博士后站报领后转入医院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

第六十三条博士后日常经费开支限于博士后研究、生活和日常管理范围。

第六十四条研究经费主要用于添置与研究有关的小型必备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和差旅费等。

科研经费具体开支项目有:

1.仪器设备:

课题所需必须购买的专用设备800元(含)以上,一般设备500元(含)以上的小型仪器设备、配件等。

2.实验材料费:

指研究工作所必须的实验动物购置和养殖、原材料、试剂、药品、标本、样品、模型加工等费用。

3.资料费:

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图书、复印、研究报告制作、论文版面、拍照冲印等费用。

4.差旅费:

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国内相关单位调研、业务联系或参加学术会议开支等的费用。

5.科研协作费:

指外单位、本单位其他科室协作本项研究工作所支经费。

6.答辩费:

指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及期满研究报告所必须的专家评审费、答辩委员会酬劳费、餐费等。

7.其他费用:

包括宽带上网费、档案管理费、博士后出站购买纪念品等费用。

第六十五条生活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及配偶的工资、生活补贴、福利和博士后津贴等。

具体开支项目有:

1.博士后的生活经费。

工资(按规定标准)、博士后津贴(200元/月/人)、探亲差旅费、生活困难救济,与配偶两地分居的,按军队标准逐月随工资发给分居费。

2.随同流动随迁并安排在院工作的配偶按规定发放工资。

3.配偶无工作、无固定收来院的,按随军配偶无工作、无收入办理“一贴两险”。

第六十六条经费使用本着节约的原则,做到计划开支,专款专用,让有限的经费充分发挥效益。

严格经费管理,确保经费在开支范围内使用,严格按程序审批,报销手续完备。

具体规定如下:

1.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由博士后站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单独立帐,严格执行医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经费开支与核销按博士后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后报博士后站审核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批程序办理。

2.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支,超支部分由导师、博士后负责解决。

节余的经费划入导师下一年度科研经费中,由博士后站管理。

3.院内科室间协作所需费用,按原价格作院内转账处理。

院外协作须先经逐级批准后,方可办理,否则医院不负责解决经费。

4.博士后因科研工作所需的电脑配件等必需的办公用品,由博士后申请,博士后站协助医院采供中心指派专人购买,并作好登记和监督交接,博士后出站时收回。

⒌由于主、客观原因提前退站的博士后,按《申请博士后工作志愿书》上的要求办理经费有关事宜。

第六十七条为保证博士后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从事研究工作,医院将研究经费全部用于博士后的研究工作,生活经费另外支出。

第十章 服务保障

第六十八条 博士后是流动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站两年期限计入其工龄。

博士后在站期间参加医院正常的学术活动和政治学习教育,参与医院评功评奖,享受医院现役干部同等福利待遇。

第六十九条军队人员在站期间,应当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

专业技术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军衔(文职级别)的调整晋升和年度增资手续由原单位办理,医院凭原单位抄送的命令和通知为其落实增资。

第七十条地方博士后在站考核合格,出站时本人提出入伍申请的,医院工作需要,按特招地方专业技术人员入伍的程序为其办理入伍手续;经批准入伍的,入伍时间从批准其进站的时间算起。

第七十一条地方入站的博士后的工资标准和生活补贴按人发〔2001〕136号及〔2001〕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办理,第一站为讲师第四档,第二站为讲师第五档。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的职务工资高于标准的,进站后予以保留;低于的,要达到标准。

现役军人按军队〔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博士后奖金由其所在培养科室按科内同职级干部标准发放。

第七十三条 博士后与本院干部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可持博士后站通知,到医务部办理医疗包干证。

第七十四条博士后进站后探亲差旅费按军队有关标准发放。

第七十五条地方博士后在站期间,不予办理入伍手续,持全军博士后信息管理中心或山东省人事厅专业人员管理处出具的进站证明,将户口落入医院驻地公安户籍部门。

对于期满出站后需回原单位或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回原户口所在地工作的,进站时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十六条博士后进站后由博士后站统一协调分配住房。

医院提供的公寓住房仅限博士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居住。

公寓住房内配置家俱(电)等用品,保障博士后及家庭生活所用,均属公用物资,用前签订协议,用后列入移交,不得租住、转让、变卖或损坏。

第七十七条公寓房租及公寓内的水、电、暧、煤气、有线电视费等项费用,由博士后负责缴纳。

第七十八条其他福利待遇参照本院干部职员、职工待遇执行。

第七十九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申请自费出国,可按自费出国的有关规定,由干部科协助给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章 配偶、子女的随迁安置

第八十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同流动,持有关证明到医院驻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八十一条博士后配偶是非现役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的,可随迁来院安排工作,工资按原单位职务工资的前3项执行;配偶原无正式工作的,也可随迁来院安排临时工作,工资同医院安排随军家属。

随迁配偶其他待遇同医院安排随军家属。

随迁配偶在医院工作期间应树立主人翁意识,自觉遵守医院、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服从管理。

第八十二条博士后配偶属军队现役人员的,征得博士后同意情况下,医院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批准,为其办理借调手续。

工资可转入医院代供。

奖金由其所在科室按同职级干部标准领发。

第八十三条医院为博士后配偶在院内安排工作,并签订《随迁博士后配偶工作安置协议书》。

博士后配偶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须取得相应卫生执业资格。

第八十四条随迁配偶在站两年期间的职称、调资、各类保险仍由原单位负责,随迁配偶医疗保障按照随军家属标准办理。

第八十五条配偶休假和差旅费的发放参照上述休假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博士后因故提前出站或期满出站,配偶工作及所有福利自动终止;若博士后期满出站留院工作,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则按正常程序办理调入手续,配偶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的,协助办理调入驻地手续,配偶无正式工作的,可按随军家属安排临时工作。

第八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凭博士后站出据证明,可到医院幼儿园办理其子女入托,享受本院干部子女待遇;入学的,按本院干部子女待遇,可持有关证明到户口所在的市区属学校办理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由博士后站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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