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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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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欠条

  篇一: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房(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该下列房屋买卖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座落于宜丰县渊明南大道1号金湖御景九龙湾第24栋1单元101室,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平方米,车库个,总面积平方米。

带入户花园。

房产证编号:

宜丰房权证权字第。

房屋用途住宅。

水、电、天然气已开户。

装修状况:

毛坯房。

  二、乙方对出售的房屋已经做详细了解,并且已经实地看房,对该房屋基本信息无异议,并且愿意按照双方约定的协议价格购买。

甲方出售此房屋之前,保证此房屋权属清楚合法。

甲方保证此房屋在交易时没有产权纠纷、按揭余款甲方结清。

交易时如有上述未结清事宜,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房价款: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约定该房屋(包含房屋主体、2个车库、入户花园)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其中房屋主体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两个车库及入户花园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此房价为净收价,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四、付款方式、交易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约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买卖此房屋。

交易流程和付款步骤如下:

  1、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做为首付购房款。

  2、甲乙双方把相关的资料(卖方的:

房产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买房的:

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的复印件等)交给银行,银行审查通过后,甲乙双方再到宜丰县房管局办理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如果银行放款不够,由乙方以现金的形式补齐房款总价。

  3、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乙方立即付给甲方房屋首付款人民币(大写:

,收款后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签字画押。

由于乙方还有房屋尾款人民币元(大写:

)未支付,乙方向甲方出具一个欠条签字画押。

甲乙双方共同到宜丰县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房管局把税和费的票据打出后,到过户中心甲方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资料通过后,领取新产权证的收件单由甲方保管。

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甲乙双方共同到宜丰县房管局领取新产权证交给银行放款。

乙方未支付的房屋款,由银行转入到甲方指定的账号上,房

  屋尾款到账后,甲方归还乙方欠条。

  五、两个车库随同房屋主体的过户,户主变更为乙方,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六、甲方收到房屋全款的三天之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水、电、天然气过户,至此协议圆满结束。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款第四条规定:

办理完过户手续第二个工作日甲乙双方共同到宜丰县房管局领取新产权证交给银行放款。

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不配合甲方到房产局领取新产权证交给银行办理按揭放款,或因乙方原因不能通过银行审核,无法办理房屋按揭手续。

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总房款的5‰收取乙方日违约金。

3个工作日以后乙方仍然不配合办理手续,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已交购房款不予退还。

房屋产权交易当日乙方应将资料提交至公积金中心、银行审核通过。

资料按照双方约定时间提交审核走在办流程,因公积金中心、银行原因延后的,不算违约责任,甲方不按总房款的5‰收取乙方日违约金。

  2、甲方收到乙方首付购房款当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甲方未在当日内未办理该手续,甲方退回乙方购房首付款。

若房屋过户手续当日已经走在办流程,因房管局或银行办理流程影响房屋过户日期延后的;或因双方约定原因延后的。

甲方不退还乙方购房首付款,合同继续履行。

  3、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之后,若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缴纳10万元违约金,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

若甲方中途违约,甲方缴纳10万元违约金,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

  八、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的方式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任何口头形式承诺无效,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甲方)签字:

买方(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篇二:

买卖房屋协议书

  售(购)房协议书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方现有住房一套,座落在漳平市解放北路人大综合楼703室(房产证:

房权证漳房字第010443号),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该套房产转让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套房屋面积115平方米(房产证标注面积),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以  

人民币:

壹拾捌万捌仟元整转让给乙方(甲方实收房款,不含任何交易税金费)。

  二、由于乙方购房款不足,乙方先预付购房款人民币拾万仟元整给甲方。

所欠购房余款经甲乙双方商定:

(1)甲方同意让乙方欠购房款人民币万元整,欠款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付清。

(2)将产权证先过户到乙方名下,但使用权仍属甲方,待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才将该房屋移交给乙方。

  三、经甲方、乙方、担保方三方商定:

(1)乙方欠款应写欠条,欠条经乙方、担保人签字方为有效。

(2)担保人负连带经济责任,当乙方到期日无法支付所欠购房款时由担保人支付。

  四、甲方转让该房屋后应无欠款,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费、电视费等。

  五、该房屋若有抵押贷款或其他债务纠纷,该房屋转让后应由甲方完全负责。

  六、办理房产证时的所有税、金、费及以后办理土地证(或分割)时所有应交的(应补的)税、金、费由乙方支付。

  七、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违约时房屋总价20%损失。

  八、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叁份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生效。

甲方(卖方夫妻签字):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夫妻签字):

身份证号:

  欠款担保人: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二00九年七月日

  篇三:

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公证或见证有效吗?

  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公证或见证有效吗?

  一、合同不经公证或见证有效吗?

  我经常会碰到有人问我类似的问题,如:

“我们只是私下签了份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第三方在场见证,这合同有效吗?

  在新闻、影视中我们也常见到一份合同被公证处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见证,那么公证到底起到什么作用?

公证与否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当事人的自已民事行为,正常情况下,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即可以生效,根本不必公证或见证。

  除非双方共同决定采用公证或见证的方式,并且约定合同须经过公证或见证才产生法律效力,那就必须公证或见证了。

比如,一些大型的项目、合同出于形式等原因考虑,可能会采取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方式签署。

  二、公证和见证是一回事吗?

  我常碰到有人当事人找我要求做公证,这时我就得解释了“我这里是律师事务所,不能做公证,要做只能做见证。

”那么“见证和公证一样吗?

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公证?

简单说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什么是律师见证?

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由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活动。

  二者相同点:

如都是以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的身份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在见证或公证过程中都要依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在主观上确认其合法的前提下才会进行见证或公证;都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委托才进行的等。

  二者的根本不同是:

律师见证和公证的主体不同,律师见证是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而公证是由公证处的公证员进行。

  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或见证,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个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

就公证和见证两种方式的效力来讲,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没有区别的。

但是,这两种方式还是各有优势和特点的。

  三、公证有什么特殊作用?

  就合同关系而言,在债权债务的合同关系中,公证有一个特殊的优势,就是《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有法院判决的效力,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什么意思呢?

  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十万元钱,写了欠条,约好一年还钱,到期张三不还钱,李四怎么办?

得到法院去起诉,等法院胜诉了,张三还不执行,李四再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是,如果借钱时张三和李四把这事到公证处给公证了,约好了一年还钱,而且约定到期不还,张三愿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如果到期张三不还钱,李四可以不用去法院起诉,直接拿着这份公证的文件到法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这是法律赋予公证的一个特权,但仅限于这种比较简单的,有直接给付承诺的情况。

除此之外,有些如证据保全、遗产分割、房产赠与等,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和惯例,可能会涉及必须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

  但除了这些特殊情况外,是否公证仍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也没有特别的效力。

  四、律师见证和公证相比有什么优势吗?

  公证可以做的一些事,如证据保全等,律师见证都不能做,但是,我认为律师见证还是

  有一些独特的优势的。

  律师最突出的优势就是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当事人的法律风险,所以,律师见证本身其实并非律师的优势,但是在见证过程中对相关合同进行审查、分析,明确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后果,供当事人考虑决断,这应该是律师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优势。

  五、合同公证或由律师见证了就肯定有效吗?

  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在对合同进行公证或见证时都要依据自已的法律知识对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审查,一般只有在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会对合同进行公证或见证,那么是不是可以说“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合同就肯定有效呢?

”未必!

  如果公证员或律师的法律知识有欠缺,或者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缺乏责任心,未尽相应审核义务,还是可能出现经过见证或公证的合同最终仍认定无效的可能的,这类事也确实出现过。

一个本应无效的合同,即使经过公证和见证,发生争议后也到法院,仍会认定为无效。

  在这个角度,说到公证和见证的作用,我只能说,“首先,有与双方无关的第三人参与合同的签订,对合同的真实性能起到足够的证明作用;其次,有专业法律人士审查,会尽量避免合同无效的情形出现。

”因为,如果公证处或律师所把本应无效的合同按有效合同进行公证或见证,最后要承担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所以,正常情况下,他们会按比较谨慎的方式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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