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的人文性与规范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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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的人文性与规范化
法律语言的人文性与规范化
法律语言的人文性与规范化
——法律语言研究会2012年学术年会摘要
本报记者张国香
审判语言学术研讨会会场。
胥立鑫摄
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和人民法院报社共同主办的“审判语言学术研讨会”12月9日在北京举行。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北京和天津等地法院的法官、部分大专院校教授及律师代表共60余人参加了研讨活动。
研讨会围绕“法官看审判语言”、“律师看审判语言”、“学者看审判语言”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推动审判语言的学术研究及应用
人民法院报社社长倪寿明:
本年度学术年会的主题是“审判语言学术研讨会”,与法院工作格外密切。
我们通常用“法言法语”来概括最典型的审判语言,但事实上,审判语言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有着更为广泛和多样化的表达方式。
我们刚刚制作完成了高清数字电影《南平红荔》,这是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詹红荔为原型创作法官题材的故事片。
影片主人公詹红荔由著名演员邬君梅来扮演。
邬君梅多次扮演宋美龄,但从未出演过法官角色,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在法庭之上和法庭之外用什么样的语言、用什么样的方式,甚至于用什么样口气来说话。
为了确保不出现常识性的错误,当然更为了达到最佳的影视和传播效果,我们特意安排有着丰富经验的少年法庭法官全程参与拍摄,随时为编剧、导演和演员提供程序、行为,以及语言表达上的帮助和指导。
事实证明,效果非常好,电影很成功,最近正在北京和福建一些影院放映。
有机会希望大家看看,不知能不能从审判语言的角度,给这部电影以更有意义的评点。
因为在这部影片制作过程中,审判语言的表达问题的确是我们请非法律专业的编剧和演员参与这项工作遇到的一个无法绕开的问题。
人民法院报作为一张专业的法律类报纸,一直关注审判语言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也尽我们所能致力于推动审判语言学术研究的繁荣与发展。
我们的法律文化周刊曾多次发表和介绍这方面的学术研究成果。
繁荣学术,推动实践,正是我们积极参与本次研讨会的最大动力。
我们热切期盼从这里听到专业的、富有智慧的声音。
当然,我们也希望通过本次研讨活动,对法律界以及各有关方面传递促进审判语言学术研究与实践的信心和祝福。
裁判文书语言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法官杨建文:
司法公开是中央确定的重点改革项目,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开始一直做这个项目,主要颁布文件是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裁判文书公开是其中的内容之一。
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充分表述当事人诉辩双方意见,阐述裁定理由。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的规范化一直在做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裁判文书的规范化方面仍存在语言程式化、模糊表述较多等问题。
因此我认为,裁判文书在语言方面要特别处理好词意的精确与模糊语言的应用关系。
裁判文书要求是词意必须明确,不能够有含糊不清的表述,特别是对案件或者纠纷事实的真与假、过失与故意、前与后等事实方面的争议,一定要明确,对涉及事实和认定方面不能够使用模糊语言。
从另一方面讲,在事实认定方面不能够用模糊语言,并不是说判决书不能用模糊语言,只是判决书对模糊语言应当有限制的使用。
审判语言的人文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单国军:
司法实践中对于审判语言的人文性是重视的,但重视得还不够。
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一下审判语言人文性的定位问题。
人文性与规范化相对应,审判要达到的社会功能有两方面:
一方面将法律规则、法律规定、法律价值通过案件的审判固定下来,形成一个社会秩序,体现一个社会的规范化。
但另一方面,规范性的法律规定背后有法律价值取向、调整方法。
这两方面合在一起是我们理解的完整的法律。
因此关于人文性的要求:
一是要讲法言、法语,二是一定要讲理,三是要结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与现在社会主流价值讲法律价值,四是要符合基本生活逻辑。
法院对裁判工作法律语言的要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立如:
说到审判语言,我们一般认为语言是人类的工具,审判语言是法官最主要的工具。
裁判文书的法律语言是法官在日常工作运用最多的表达方式。
在我们看来,法律语言,尤其是裁判文书的法律语言至少有三项作用:
裁判结果的载体;价值规范导向的载体;法院、法官传播司法文明,传播法律文化的载体。
搞文字翻译讲求“信、达、雅”,对于法律语言,尤其是裁判工作的法律语言来讲也要有明确的要求。
北京东城法院对裁判工作法律语言的根本要求,就是准确,简明,庄重。
民事审判语言的规范化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家力:
在民事审判中,最能体现程序正义的除了硬性规定外,就是法官语言了。
我个人认为,在法官民事审判中存在主要的问题是:
1.法官的语言倾向问题。
我不认为大多数案件法官与当事人有关系,但因为当事人很紧张,法官语言稍有不当,就会引发语言倾向性问题。
2.法官语言的不客观性问题。
3.法官语言的不合适性问题。
为此,必须强调中立性,哪怕法官有主观判断,但对当事人的语言方面要采取中立性。
必须强调客观性。
不要让别人感到你有主观判断,不要让人感觉到你的想法有主观性。
当然,还要具有实用性。
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的语言风格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雅丽:
我们律所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要求秉持两个理念,一是平和,二是主动参与庭审。
平和,是语速、语气以及心态的平和。
律师所要保持的,是如何通过简洁的语言表达,让法庭、对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都能听明白。
所以,平和一直是我们所主导的理念。
其次,庭审中律师要主动参与。
在庭审的主动我体会在质证过程中体现得最突出,主要是证据来源合法性、真实性、唯一性、排他性等。
如何做到在庭审中辩论充分?
这涉及的问题比较多,除了对证据审查的质辩,律师在法律适用、公诉人量刑建议等问题上都要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
审判语言的不同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向泽选:
我理解审判语言是在法庭庭审过程中的口头语言,包括法官语言、律师语言、检察官语言。
这三种不同主体的语言构成了整个审判语言,还包括被害人及证人的语言。
法官语言除了规范性、明确性、严谨性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语言程式化,法官语言尤其不能带有倾向性。
公诉人的语言具有控诉性,并且使用模糊语言。
律师站在被告人的角度,他的语言就带有一定的抗辩性。
只有这样控辩双方才能形成对抗。
不同的主体,立场不同,使用语言的内容和语言的性质就不一样。
如何实现审判语言的功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程琥:
审判语言,一是庭审语言,一是裁判文书。
对于审判语言的运用,要实现审判的功能。
什么样的角色就决定使用什么样的语言。
对于法官来讲,法官在庭审中的语言应该是中立、公正、准确、逻辑的。
但对于律师的语言,主体不同,对语言的要求也不同,律师语言有一种感情渲染的色彩在其中。
我认为,律师语言在庭审过程中就是实现审判功能的一种桥梁和纽带,这决定了律师语言在整个过程当中有推进功能、转化功能。
当事人可能不懂法,法官作为司法人员运用法言、法语,律师在这个过程当中作为纽带,把当事人的语言转化为法言、法语,形成有效的沟通。
庭审过程中律师的语言非常关键,语言运用得不当,就可能起到煽风点火的作用。
如果语言运用得当,就是和风细雨的感觉。
所以,律师语言确实有化解、平息矛盾的功能。
总之,庭审语言是规范性、通俗性的结合,是言词语言与形体语言的结合,是统一性、具体性、特殊性的结合。
专业化与大众化之间的庭审表述问题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陈惊天:
我认为审判语言主体按照现行司法实践有三个区域的语言:
1.庭审过程当中法官的语言。
2.裁判文书过程中法官书面语言。
3.判后书语口语化问题。
三种语言的表述及受众是不同的,所以要作出区分。
大家反复强调的是语言的组成部分对于受众的影响,其中语气、语法、语速、语境,甚至是肢体语言,如何形成良好的表述方式,让受众听得懂,听得进去,听得满意,才能实现我们语言的魅力。
如果不具备这几点,这种语言的表述至少是不成功的。
作为审判语言目前所面临的最困难的问题,是专业化与大众化之间的庭审表述问题。
为了简便表述,增加效率,法院系统进行了专业化的建构,实际上就是进行专业化语言体系的建构。
在这种建构中造成了专业话语与大众话语间的内涵是不同的,也就是专业化进行了特定的限定与表述,这就意味着大众语言与专业语言间产生了隔膜、隔阂。
这种隔膜与隔阂需要法官在运用审判语言时,进行跨越。
用当事人听得懂、听得进去的语言进行审判活动,并在这个前提下去追求简洁、专业的使用。
民商事案件庭审中律师语言的功能
北京金剑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翔:
律师在法庭审理环节的口头语言有什么功能?
我归纳了一下:
一、履行一般的诉讼义务。
二、补充争取话语权。
三、庭审辩论功能。
四、律师的劝和功能。
五、提高委托人对律师工作满意度的功能。
实践中,很多律师反映,法官会打断律师讲话。
就我多年实践的感受是法官并非真正剥夺律师话语权,而是语言规范化的问题。
如何抓住短暂的法庭调查时机,在法官对案件事实,比如焦点问题没有进行梳理时,律师要主动积极核实调查事实,争取法官对这一事实进行调查。
征取法官同意,向对方当事人提出问题。
律师如果完全是一种被动角色,就失去了捕捉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机会。
这实际上是律师口头语言当中很重要的一项功能——补充争取话语权。
如果以上各项能够得到很好的实现,说明民商事案件庭审中律师语言的规范性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庭审中违反合作原则的话语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赵洪芳:
关于合作原则。
合作原则,是语用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它是由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莱斯(H.P.Grice)提出的。
格莱斯在对话语交际现象的观察中发现,通常情况下,参与谈话的人之间存在着一种默契,他们好像遵循了这样的原则:
“使你所说的话,在其所发生的阶段,符合你所参与的交谈的公认目标或方向。
”他将这些原则概括为合作原则。
合作原则包括四个准则,每个准则又包括一些子准则:
数量准则——所说的话应该提供实现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所说的话也不应超出其所需要的信息。
质量准则——不要说自知虚假的话;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关联准则——说话要贴切,要与谈话主题有关联。
方式准则——避免晦涩;避免歧义;避免啰嗦;要有序。
庭审话语各方也都倾向于遵守合作原则。
因为遵守合作原则体现了对庭审话语这一机构话语规则的认可,体现对法官的尊重和合作。
如果违反了合作原则,一方面可能表明该话语方缺乏充分的语言表达能力,另一方面,也是更为常见的一方面,该话语方可能通过故意违反合作原则来创造某种效果,从而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
如刑事被告人通过故意违反量的第二子准则,即提供多于需要的信息,意在强化一种效果,即他是诚实的,他愿意同法官合作,从而达到为自己的罪责开脱的目的。
又如,被告人通过故意而又明确地采用了违反相关准则的话语行为,从而达到其规避承担揭发他人犯有犯罪行为的责任的目的等等。
关注审前语言的合法性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知识产权处处长李薇薇:
法律语言反映的是大家对程序独立价值的认同程度,由美国的米兰达案我想到的是,公权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法律语言不规范、模糊、不合法,有没有法律后果?
是否可以产生程序性制裁的结果?
能否认为法律语言的不合法,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如何保障当事人权利?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言语不中立,会有何种救济渠道?
我们在法律语言研究时是否可以更关注这方面的内容,在强调文明用语的同时一定要注重解决合法性的问题。
在这里我提一点小小的建议,通过审判语言研究,推动形成一套我国规范的审判语言体系。
发展一套深入中国人人心的法律语言,进而推动国人对于法治的意识。
法庭语言是法治文化的表现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
法庭语言是所谓法治文化的表现,法庭语言也将随法治文化的进步而调整。
我谈三个小问题。
一是我国法官叫被告人已经习以为常,如果改称被告人“先生、女士”,我认为也不妨碍审判的公正,不妨碍事实真相的查明。
这是庭审语言需要改进的一部分,与此同时,我们法庭的布局也容易让人感到不尊重被告人,完全将被告人作为客体。
被告花钱请律师为他服务,但法庭上经常是律师与被告人离得非常远,没有交流机会。
体现在语言上,律师对当事人说话比较严厉。
二是对待证人问题。
证人冒着风险,牺牲了工作和家庭环境的时间,履行公民的义务,国家应该感谢他、鼓励他。
我觉得这一条刑事诉讼法修改得好。
三是控辩问题。
过去我国台湾地区修改刑事诉讼法,会出很多告诉检察官或者律师如何开展交叉训练的书籍,这是一种技能、技术进行培训。
我们没有这方面的专门培训,导致法庭控辩双方的气氛很不健康。
建议将法官协会、律师协会、检察官协会集中在一起,进行深入沟通。
让法律语言逐渐成为流行语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
我们研究审判语言、法庭语言主要是作为法律语言的框架来研究,它应该是一种专业语言、职业语言。
虽然在法庭上也包括证人的陈述,或者当事人的陈述,这些还不是我们主要研究的对象。
大家达成共识的是我们需要加强审判语言的规范化、文明化,这确实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符合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
法律语言是专业语言,但也有人提出,法律语言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讲话的受众包括普通百姓,要让他们能听得懂,这就提出一个法律语言是否需要通俗化以及如何解决专业化与通俗化、精确化与模糊化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值得我们研究。
我们希望通过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法律语言能够在社会上逐渐成为流行语言,其实每个专业都有专业语言,专业语言是很强势的。
在我国最强势的专业语言是军事语言、工程技术语言,它可以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