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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壁振动器技术规范书

鲁能集团公司2014年第2批集中规模招标

菏泽煤电公司彭庄煤矿ZFB-22仓壁振动器

 

招标文件

 

第三册技术部分

 

招标编号:

代理机构:

山东鲁能三公招标有限公司

2014年3月

附件1技术规范

1.总则

1.1.本规格文件对菏泽煤电公司彭庄煤矿ZFB-22隔爆型仓壁振动器提出了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招标方在本技术文件中提供了最低限度的初步设计,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

投标书必须包括成熟的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及设计选型核算等,部分设计选型保证符合本投标书和工业标准等设备及其相应服务。

对国家有关设备制造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3.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文件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招标方认为投标方的产品(包括硬件和软件等)将完全满足本技术规范文件的要求。

如有异议,应在形成正式合同前告知招标方。

1.4.报价书及合同规定的文件,包括图纸、计算、说明、使用手册等,均应使用国际单位制(SI)。

1.5.只有招标方有权修改本规范文件。

经买卖双方协商,最终确定的规范文件应作为本次工程合同的一个附件,并与合同文件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6投标方应提供高质量的设备。

并应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且制造厂已有相同类型设备/材料制造、使用的成功经验。

投标人资质:

(1)只接受生产厂家投标,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

(2)应提供近3年同类型设备3项以上业绩,并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

(3)投标产品应具备电气设备应提供生产许可证、MA标志,防爆合格证等。

(4)付款方式:

到货验收合格后支付价款的90%,质保金10%。

投标方应提供满足本规范文件要求所必须的硬件、软件和各项服务。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6.1.投标人所供主要设备需按照本规范文件的规定及国家规范的要求,配置1套完整的仓壁振动器,技术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说明书、装配图等相关文件。

1.6.2.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按时发运设备。

1.6.3.负责培训招标方的运行和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并使这些人员能熟练地操作、维护。

1.6.4.招标方应负责对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当配合要求予以协助,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工程概况

2.1.彭庄煤矿为山东鲁能菏泽煤电公司下属煤矿,设计产能110万吨/年,于2007年3月正式投产。

本次采购的ZFB-22隔爆型仓壁振动器安装在彭庄煤矿选煤厂原煤溜槽。

2.2.使用环境条件:

2.2.1.环境温度:

-10℃至+40℃

2.2.2.海拔高度:

不超过1000m

2.2.3.安装环境:

长时间连续性工作

2.2.4.平均湿度:

69%

3.产品技术参数:

3.1.性能参数

型号:

ZFB-22隔爆型仓壁振动器

激振力:

3000kg功率:

2.2KW工作电压:

380V/660V

适用溜槽:

800×800㎜溜槽厚度:

≥10㎜防护等级:

IP55

4.技术、工艺及质量要求

4.1设计制造标准

4.1.1产品的设计满足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当地环境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影响。

如版本已刷新,以新的版本为准。

4.1.2所供产品的制造和验收除符合仓壁振动器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的国际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选煤厂安全规程》2005版

《选煤厂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版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5.技术服务

5.1.负责本项目中范围内设备的生产、供货,及现场调试。

5.2.负责按本规范书要求为需方生产合格的设备。

5.3.提前10天通知需方,以便于需方派人参加设备的出厂试验和设备及技术资料的整体验收。

5.4.技术文件

根据需方提供的图纸要求提供设备装箱单、产品试验报告和整体出厂试验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各4份。

6、质量保证

6.1.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试验等(包括外购件在内)均符合本规范书的规定。

6.2.对设备提供12个月质量保证,在质保期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易损件除外)。

在质保期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由投标方承担。

6.3投标方质保期内职责如下:

(1)投标方负责指导招标方进行合同设备的首次保养。

(2)投标方免费完全负责合同货物于质保期内出现的缺陷或故障处理与修复。

如果合同货物于质保期内出现缺陷或故障,需要更换、重新设计、维修或重新调试,投标方必须免费负责更换、重新设计、维修或重新调试。

质保期内,投标方应在接到招标方合同货物故障的通知后4小时内,向招标方现场维修。

如果投标方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招标方有权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应由投标方承担。

招标方规定潜在缺陷的保证期为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质保期12个月。

在潜在缺陷保证期内,投标方应对货物中因工艺、设计和材料原因在质保期内未能发现的潜在缺陷负责,并应对相关零部件无偿进行修复或更换。

若在质保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工程上的损坏或在潜在缺陷的保证期之内出现的潜在缺陷,招标方应有权提出索赔要求,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方的要求,尽快更换、修复、重新设计或更新货物及部件中有缺陷的部分。

投标方应承担因修补货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修理、更换、重新设计或更新货物中的缺陷部分,移动、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往返工地之间的运输费用。

若投标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或双方共同商定的合理时限内完成货物的修补,则招标方有权自行修补缺损。

其费用及风险均由投标方承担,但这并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投标方责任。

7、整体验收

在验收时,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7.1.检查设备外观及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7.2.核实设备的规格。

7.3.核实随机配件的规格和数量。

7.4.试验报告、合格证、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

附件2招标范围

1.一般要求

本招标范围规定了合同设备的招标范围,投标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2.招标范围: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仓壁振动器(防爆型)

ZFB-22

6

含专用工具

配置:

防爆型挂墙式电源控制柜(6台)

3、质量保证和试验

3.1.投标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满足生产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并对所供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试验、装箱、发运、现场调试等过程全面负责。

3.2.所供设备的设计制造和验收试验应遵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并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

3.3.招标方将在投标方技术人员的咨询下,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和现场可用率试验。

如果系统不能满足本规范书中所规定的保证性能,将作为罚款的依据。

3.4.投标方提供的产品应有保质期。

投标方应实行保质期内,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任何不是由招标方人员非正常操作而损坏的设备。

保质期后应满足招标方对所供设备的技术咨询和零件的供给(有偿)。

附件3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基本要求

1.1.投标方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

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1.2.投标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投标方保证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给招标方全部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进度表,并经招标方确认。

1.3.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分为投标,配合工程设计,施工调试试运、性能验收和运行维护等三个阶段。

1.4.招标方一经发现其它没有列入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也应免费提供给招标方。

1.5.投标方随设备提供的技术资料为每台设备4套。

附件4交货进度

设备的交货进度应满足工程安装进度的要求,招标方要求的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货。

附件5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

1、概述

1.1.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附件1规定的要求。

1.2.投标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招标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有关标准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2、工厂检查

2.1.工厂检查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投标方需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查和试验。

投标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检查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出厂试验。

2.3.投标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附件1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

投标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方。

2.4.工厂检查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设备监造

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招标方将根据生产进展情况派驻设计、工程建设等部门人员监督产品的质量和工期,把控排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检测结果等,必须符合技术要求,确保所购的物资按质按量到达项目现场,并在设备出厂前对所有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必须进行预验收,投标方需给予支持及配合。

3.1监造方式

招标方将巡检监造。

3.2生产进度监督

根据货物采购合同中的货物交货期要求,掌握货物设计、排产、加工、装配、试验及包装发运的进展情况,督促制造单位按合同要求如期履约。

当实际生产进度不满足合同交货期,应及时书面通知投标方和招标方,协商解决。

3.3监造配合

招标方代表到厂监造,投标方应予以配合。

3.3.1按监造人员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3.3.2根据本合同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3.3.3提前5日将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监造人员;

3.3.4为买方监造代表查阅与合同有关的投标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提供方便;

3.3.5监造人员将作为招标方全权代表,投标方应及时根据监造人员要求做出整改,有不同整改意见时可向主设计师联系确认。

3.3.6监造人员应与厂内生产人员及时沟通,将发现问题整理成册,做好监造记录。

3.3.7出卖应该提供监造人员的工作便利和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

3.4监造记录表格

监造人员需根据工作要求编制监造记录,定期反馈投标方。

3.5监造整改

3.5.1在生产过程中,当出现不符合采购合同要求的工艺流程、产品质量;原材料的材质、投标方、原产地、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等不满足买卖合同要求;材料、外购零部件、成品等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等情形时,监造人员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并提出整改意见,编制书面监造整改联系单,提交投标方整改。

3.5.2投标方接到监造人员提交的整改通知单后应进行确认,同时安排整改。

3.5.3涉及生产进度的整改要求,投标方须严格按照监造人员要求做出生产调整,确保按时完成生产。

3.5.4投标方在完成整改后应反馈监造人员,由监造人员对整改结果确认。

3.6监造信息

监造人员收集的监造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供货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2)投标方的质量管理体系;

(3)投标方的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4)招标方监造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

(5)原材料到货情况;

(6)生产进度计划;

(7)实际生产进度;

(8)出厂交、验货情况;

(9)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10)不符合项整改结果。

4、性能验收试验

4.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附件1的要求。

4.2.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一般为招标方现场。

4.3.性能验收试验的时间:

系统试验一般在设备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4.4.性能验收试验由招标方主持,投标方参加。

试验大纲由招标方提供,与投标方讨论后确定,具体试验内容由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测试单位进行。

如试验在现场进行,投标方按本附件款要求进行配合;如试验在工厂进行,试验所需的人力和财力等由投标方提供。

4.5.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投标方提供)

4.6.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按有关规定。

4.7.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属于投标方招标范围内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投标方提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经招标方确认。

投标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4.8.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测试单位编写,报告结论买卖双方均应承认。

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

4.9出厂验收要求

4.9.1组织程序

验收由招标方发起,监造人员根据交货进度要求,在设备出场前组织招标方代表、投标方进行出场验收。

4.9.2验收内容

(1)根据装箱清单核实出厂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和种类;

(2)外观检查;

(3)材质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4)外购件合格证明;

(5)附件齐全性检查;

(6)生产流程记录;

(7)出厂检查合格证明;

(8)包装材料及包装完好性。

4.9.3验收要求

(1)出场验收前,投标方应按技术要求提交货物清单。

(2)如果任何被验收的货物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招标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投标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3)最后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验收文件,验收文件是到货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种类的最终检验。

投标方验收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验收文件后面。

(4)所有验收结果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经招标方代表签字后,验收的货物方可出厂。

4.9.4验收记录

验收过程应认真填写出厂验收单,出厂验收单将作为支付合同进度款的依据。

4.10到货验收

4.10.1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由招标方及投标方现场检查验收,并负责质量、清点、记录等,并当场确认。

4.10.2招标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的日期通知投标方,并为投标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投标方自理。

投标方应在接到招标方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参与验收。

招标方未按时赶赴现场,投标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投标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招标方向投标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4.10.3到货检验应根据发货单和装箱单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

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l)种类和数量:

如发现短缺、损坏,投标方应负责补齐;

(2)全部的补齐、更换工作,都不能影响项目工期进度要求。

(4)各类原材料/成品的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不得超过有关规定期限)。

(5)属于进口产品的,应有海关、商检证明的原件。

内容包括:

生产地址、供货厂商(或其指定经销商)、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文件中译文本等。

(6)所有交付设备在外观、规格、尺寸、包装、商标、生产日期/批号等方面均应符合供货合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投标方需免费更换该生产批次的全部产品。

投标方需免费提供以上报验及产品相关资料一式三份质量要求:

所有的材料都应为崭新,高质量及良好状态,无任何缺陷,经检验合格的和符合国家标准。

在货物运送和安装过程中不应该有任何损坏。

4.10.4到货验收单由投标方、招标方现场签字确认,并加盖有效公章。

4.10.5到货验收单将作为投标方到货付款的主要依据。

4.10.4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各方代表确认属投标方责任的,由投标方负责处理。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设备由于投标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招标方向投标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由于招标方原因,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短少,投标方在接到招标方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承担。

4.10.5投标方对招标方根据上述约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招标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含本数)提出,否则视为接受招标方的索赔要求。

投标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含本数),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招标方代表共同复验。

4.10.6如对共同检验中的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4.10.7如果现场检验时,发现合同设备由于投标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情况,投标方应尽快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投标方负担。

修理、更换后的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投标方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4.11质保验收

货物质保期满后由招标方组织投标方进行质保验收,验收程序招标方负责,最终出具质保验收合格证明。

附件6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1.工作范围

1.1.投标方

1.2.1.投标方工作范围供货、指导安装

1.2.2.现场服务

投标方应负责所有设备的现场验货(会同招标方及施工方)。

如招标方要求前往投标方进行出厂前验收,投标方应尽量满足。

投标方负责设备的安装及调试。

当设备经过验收运行后,投标方安装及调试人员才可离开现场。

1.2.3.技术培训

投标方负责招标方运行人员、维修人员的现场培训,如招标方要求,也可到投标方进行脱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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